共和·民主·宪政的政治学理论内涵(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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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民主·宪政的政治学理论内涵(缩写)

(缩写者注:该原创发表在燕园评论,原作者是刘军宁。原文巨长也不够通俗,老夫本着学习的精神,对刘军宁原创的“共和·民主·宪政”大幅缩写,以促进对“共和”、“民主”和“宪政”这三个重要政治学理念的规范认识。最近很多人以贴标签的方式批民主,视民主为洪水猛兽,以为一提加强民主就是要求多党制,以为一提民主就是民运,难道共产党政府就不需要民主作风、民主监督以及权力制约(党内民主、党外民主)吗?该缩写文主要是着重介绍国人还普遍相当生疏的“共和”与“宪政”概念内涵,并认为,逐步、有序和渐进地迈向和完善“共和·民主·宪政”体制是我国建设富强共和国的长远理想和有效途径。)

共和、宪政、民主是现代政体和政治学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三个概念。本文试图厘清共和、民主、宪政三者各自的本质,相互的联系与差异。

共和

在人类政治史上,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近代和当代,共和更是作为一种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而被各国人民不懈地追求著的。但是,废除君主本身,并不能自动避免君主制的弊端。所以,共和既然高于君主制,那它一定还具有某种与君主制截然不同的特质。

*为什么要“共”与“和”呢?这是由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及其在宇宙中的地位决定的。也就是说,人必须作为目而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故必须受同等的尊重与对待。故“共”的正当性来自人格的平等,“和”的正当性来自保护人之生命价值的必要性。在共和的国家,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且,政府的权力必须正当合法地使用。官职是法律的产物。共和理想的核心是人民对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公共事务领域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所以,共和国是“民国”,不是“君国”;是“和国”,不是“武国”。


衡量共和政体的准绳又是什么呢?从东西方的政治脉络来看,共和在历史上的出现或多或少地与人类不约而同地抵制专制与暴政的努力有关。根据我的归纳和理解,理想型的共和有以下三条基本准绳:

1、公。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这意味著共和政体应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平的代表、公平的权利和中立的国家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限任制、中立国家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意味著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所持意见与统治者不同的少数一方。这还意味著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著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相对于君主和独裁者的“家天下”、“私天下”。后者表现为独裁者或“君主总揽大权,把国家和人民做他一个人的私产,供他一个人的快乐”。(孙中山语)。

3、和。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对暴政而言,“和”意味著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或取得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断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是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而言。这意味著,执政的多数也不得以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君主易成暴君,但行暴政的专制者未必只是君主。共和一直包含著排除君主制的意思,其最深层的冲动无非是要把君主与独裁者的“私天下”变成所有人的“公天下”,并引申出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的重要性。

托克维尔注意到,“据欧洲的一些人说,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想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而是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断,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把人民踩在脚下,反而要求人们对他们感恩戴德;而且共和政府是唯一要求人民承认它有权任意行事,敢于蔑视人们迄今所尊重的一切,即从最高的道德规范到初浅的公认准则都一概敢于蔑视的政府,以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没有宪政、民主的共和在当代实质上是僭主政治,因为其权力是僭取来的,这种权力既没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的合法性,也不受宪法的制约,它既不是(公)共的权力,也不是和(平)的权力,而是“窃天下而私之”的权力,尽管这类政权上都贴著“共和”的招牌。在盗用共和的那些僭越者中间,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由此可见,到近代出现自由共和政体之前,充分体现“公”、“共”、“和”的共和理想始终没有得到落实。现代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宪政的。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而民主、宪政又不独立包含“公”、“共”、“和”的共和理想。所以,共和离不开民主、宪政,民主、宪政也离不开共和。过去,我们把共和与君主对立,以为没有君主,就必是共和,其实不然。合乎上述三条准绳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倒是比比皆是。

古代共和是基于道德力量的政体,现代自由共和是基于法律和制度力量的政体。古代的共和国建立在美德之上,现代的共和则建立在宪政之上。在这一新型共和中,对他人的私务不可能也不应该过于关心。根据与此相适应的新型公共哲学,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自主地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从而使其政府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从而也就保证了对公益的关心。自由的共和主义不是强调公益的至上与公民的义务,而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强调公民的美德与公益心,而是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使得这种新共和即使碰到无赖的政客和缺乏美德的公民也能安然无恙。

民主

历史上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思想家的笔下,这两个概念要么完全重合,如同一物,要么大幅度交叠。但是,民主与共和之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有著不可逾越的界限。公共事务作为共和的词源,指的是与每个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与民主是两回事情。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其原则是,谁也不能自封为统治者、谁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握有不可让渡的权力。正是由于否定了个人独裁的正当性,民主立下了这样的准则,人对人的权力只能由他人授予,并且这种权力必须是可以让渡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共和与民主是对立的,因为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相比之下,君主制则是(个人的)私制。

尽管民主与共和都强调选举在产生统治者中的重要性,但两者仍有重大的区别。民主的权力是多数人的权力,不能代表所有的人。共和则强调权力的公共代表性和公共服务性,即这种权力可能虽非经所有的人同意产生,但却在道义乃至法律上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民主所要建立的是个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理想的共和要建立的是中立、公平、公共的权力。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共和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比民主更受欢迎,它代表了一种更有节制、更为稳健的理想。它摒弃了对统治者人数的关心(不论统治者是个人还是人民),关注与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民主的著眼点是人,共和的焦点是物。这是两者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近代历史中,共和的理想始终高于民主的理想。古典的共和当然也充当过“至公”的乌托邦理想。

民主的道德基础是,人应该自由、平等、有尊严且自律,因而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同等权利。同等的参政权并不意味著每个公民的决策权和官职都一样大,就象财产权不意味著每个人有权占有同等数量的财富一样。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指出,“只存在有限的、相对的主权;多数的赞同也不能证明人民主权的一贯正确。绝对的人民主权同样会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人民的主权必须是负责任的权力,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节制和约束。否则,以所有人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变成了只听从一个人或一个小集团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变成了献身于那些以大家的名义行事的人。这个公意的代表更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使这一权力合法化;这样,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会因为是公意的表现而大行其道。人民可以为所欲为。这比暴君更为危险,因为这样的暴君肯定会剥夺属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将以人民名义说话行事,却迫使人民缄默不语。”基于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有某种悖论:一方面,对民主程序的论证多半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假说之上。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如分权与法治,又被看成是对民主的约束。

在近代,对共和、民主的追求往往以呐喊宪政的形式表现出来。古典共和在制度上的空泛性和纯粹民主中的多数专制倾向都一直在妨碍著民主共和理想在现实中的落实。古典共和与直接民主之间虽有一些重要差别,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著诸多的一致之处,尤其是它们均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制度能力且多动荡不定,易为外力和内患所颠覆。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证明,古代共和和直接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社会中完全行不通。所以,若要建立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大社会的政治架构,就需要变小的单一共和为大的复合共和,变全民的直接民主为代议的间接民主,并把共和有效地纳入宪政的框架。


宪政

宪政与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规定和控制私人的行动。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括这样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对权利的保护又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处理其私人事务的权利的保护,一部分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保护。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者间的界限。

历史上是共和主义提出了公与私的问题,但直到宪政出现以前,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表面上,宪政只是一条条有点教条味的程序、规则的法律条文,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宪政的前提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了宪政、民主。

宪政的理念对人性的预设是: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自利固然是人性的主要动力,而且会导致恶。但是,除自利之外,人的确还有更为高尚的动力。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而且这种弥补方式本身就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美德。对宪政的追求本身就反映了人的超越性。宪政要约束选民及政治家。宪政旨在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不对人们提出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古典共和主义的至善论美德观则相反,它追求的是完美的个人和完美的社会。所以,在根本上,宪政主义者比民主理论对人性,尤其是对政治家的本性更为悲观。最令宪政主义者放心不下并为之困扰的难题是政治家们营私损公的嗜好。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内核的宪政主义还允许人们对私利正当的追求。在宪政的共和民主之下,一切人都必须是同等自由的,同等地被鼓励追求他们的直接利益的。

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宪政在功能上是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秉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宪法规定政权不受限制的政体显然不是宪政。宪政在近现代的确立表明: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政治理论家们宣称:宪法确立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与限政及个人权利相关。宪政主义者们坚信,每个人周围有个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了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而且应免于政治权力(政府)的干预。

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著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几乎可以化解、调和一切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的核心便是宪政制度。落实在宪法中的宪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处理和化解包括利益冲突在内的各种社会冲突。这些规则、程序和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上所具有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正是因为它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认可。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著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里的治是假治,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乃至专制独裁,而乱则是真乱,是群雄四起、占山为王、乃至全面内战。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共和,宪政更强调限政和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共和主义关心的是有秩序的自由和公德的推进。宪法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共和国下的公民不是臣民,臣民服从法律是因为帝王以武力作后盾,公民服从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是经过他们同意的,而且因为法律对所有的人(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著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主义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政治。这是古代人与当代人在看待政治的方式上的根本差异之所在。现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古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可取性和技巧性。在古代人看来,是国家制造了法律;在现代人看来,是法律制造了国家。

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利益,更不能确保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权益,因此,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民主强调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宪政则规定行使主权的规则,及对主权(政府与人民)的限制。宪政主义者怀疑民主缺少对民选代议士的制度约束,担心这将导致威权政治。他们也害怕把一切权力都交给人民,因为这将导致民主的暴政。宪政主义者尽管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却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议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因此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机制来约束民主政府。

在当代,宪政几乎成了法治与民主的代名词,即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在当代市场社会,宪政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民主的国家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注定是共和的。宪政把价值和规则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


宪政、民主与共和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好了民主与共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宪政的民主共和,既非纯粹的民主,亦非纯粹的共和。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由人民大众、代议的选举、参与、监督),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可以保证在不使用武力的前提下使政府符合被统治者的意愿。

宪政主义通过降低政治的风险来防止对人之自由与尊严的冒犯,民主理论则主张通过对政治过程的参与来限制自由与尊严所面临的风险。所以,两者之间的分野不是对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性的争论上,而是在如何表达与保护这对价值的最佳途径上。若是缺少宪政主义的制度约束,民治的政府可能会蜕化成为少数人所享有的政府。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在于为社会中的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一部有效的宪法可以引发人们对政治进程的稳定寄以期望的规则体系。稳定可行的宪法是社会稳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所以宪法在指定过程中需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唯有如此,才能遵守宪法的普遍愿望,和对宪法得到遵守的共同期待。接受体现著全社会交叠共识的宪法意味著对特定法律权威的接受,意味尊重特定的制度安排。因为能否通过宪法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统一、自由和繁荣几乎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和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体现这种交叠共识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

在古代社会,大国只能与专制联姻,与共和无缘。宪政制度的出现使一个大国可以通过合理、制度化的自愿同意为基础的纵向分权,实行复合共和,从而可以和平和有效地化解在一个超大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在古代社会,大国都是用一统的方法来治理的。但是,随著市场经济在近代的出现,其所触发的利益分化与冲突、宗教摩擦的加剧和个人自主意识的觉醒,使得大一统的统治方式面临著被抛弃的命运。由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是全面共识向交叠共识的转变;从取得与维持共识的手段上看,则是由大一统的专制向多元政治的宪政民主转变。

在当代,超大社会面临的选择是既确保自由,又避免专制;既享受多元性,又避免派阀冲突的不良后果(包括其可能导致的无政府);既确保中央有足够的权威,又不致权力过大危害到地方和公民的自由。在超大社会进行深刻的社会变革要求有能够统一领导和协调的政治中心,以确保变革能够平衡有序地进行。在大国,只有有效的纵向分权才能带来有效的集权。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民主、宪政、共和三者融合而成的新型政体通过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让所有公民,尤其是下层民众,最大限度地把握改进自己生存条件的可能性,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共和主义是古老的理想,选择了共和政体并不自动落实了共和理想。即令在当今的共和时代,把共和的理想溶入民主、宪政的共和政体仍是尚未终结、甚至是永无止境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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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民主·宪政的政治学理论内涵(缩写)

(缩写者注:该原创发表在燕园评论,原作者是刘军宁。原文巨长也不够通俗,老夫本着学习的精神,对刘军宁原创的“共和·民主·宪政”大幅缩写,以促进对“共和”、“民主”和“宪政”这三个重要政治学理念的规范认识。最近很多人以贴标签的方式批民主,视民主为洪水猛兽,以为一提加强民主就是要求多党制,以为一提民主就是民运,难道共产党政府就不需要民主作风、民主监督以及权力制约(党内民主、党外民主)吗?该缩写文主要是着重介绍国人还普遍相当生疏的“共和”与“宪政”概念内涵,并认为,逐步、有序和渐进地迈向和完善“共和·民主·宪政”体制是我国建设富强共和国的长远理想和有效途径。)

共和、宪政、民主是现代政体和政治学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三个概念。本文试图厘清共和、民主、宪政三者各自的本质,相互的联系与差异。

共和

在人类政治史上,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近代和当代,共和更是作为一种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而被各国人民不懈地追求著的。但是,废除君主本身,并不能自动避免君主制的弊端。所以,共和既然高于君主制,那它一定还具有某种与君主制截然不同的特质。

*为什么要“共”与“和”呢?这是由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及其在宇宙中的地位决定的。也就是说,人必须作为目而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故必须受同等的尊重与对待。故“共”的正当性来自人格的平等,“和”的正当性来自保护人之生命价值的必要性。在共和的国家,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且,政府的权力必须正当合法地使用。官职是法律的产物。共和理想的核心是人民对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公共事务领域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所以,共和国是“民国”,不是“君国”;是“和国”,不是“武国”。


衡量共和政体的准绳又是什么呢?从东西方的政治脉络来看,共和在历史上的出现或多或少地与人类不约而同地抵制专制与暴政的努力有关。根据我的归纳和理解,理想型的共和有以下三条基本准绳:

1、公。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这意味著共和政体应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平的代表、公平的权利和中立的国家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限任制、中立国家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意味著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所持意见与统治者不同的少数一方。这还意味著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著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相对于君主和独裁者的“家天下”、“私天下”。后者表现为独裁者或“君主总揽大权,把国家和人民做他一个人的私产,供他一个人的快乐”。(孙中山语)。

3、和。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对暴政而言,“和”意味著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或取得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断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是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而言。这意味著,执政的多数也不得以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君主易成暴君,但行暴政的专制者未必只是君主。共和一直包含著排除君主制的意思,其最深层的冲动无非是要把君主与独裁者的“私天下”变成所有人的“公天下”,并引申出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的重要性。

托克维尔注意到,“据欧洲的一些人说,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想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而是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断,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把人民踩在脚下,反而要求人们对他们感恩戴德;而且共和政府是唯一要求人民承认它有权任意行事,敢于蔑视人们迄今所尊重的一切,即从最高的道德规范到初浅的公认准则都一概敢于蔑视的政府,以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没有宪政、民主的共和在当代实质上是僭主政治,因为其权力是僭取来的,这种权力既没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的合法性,也不受宪法的制约,它既不是(公)共的权力,也不是和(平)的权力,而是“窃天下而私之”的权力,尽管这类政权上都贴著“共和”的招牌。在盗用共和的那些僭越者中间,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由此可见,到近代出现自由共和政体之前,充分体现“公”、“共”、“和”的共和理想始终没有得到落实。现代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宪政的。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而民主、宪政又不独立包含“公”、“共”、“和”的共和理想。所以,共和离不开民主、宪政,民主、宪政也离不开共和。过去,我们把共和与君主对立,以为没有君主,就必是共和,其实不然。合乎上述三条准绳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倒是比比皆是。

古代共和是基于道德力量的政体,现代自由共和是基于法律和制度力量的政体。古代的共和国建立在美德之上,现代的共和则建立在宪政之上。在这一新型共和中,对他人的私务不可能也不应该过于关心。根据与此相适应的新型公共哲学,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自主地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从而使其政府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从而也就保证了对公益的关心。自由的共和主义不是强调公益的至上与公民的义务,而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强调公民的美德与公益心,而是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使得这种新共和即使碰到无赖的政客和缺乏美德的公民也能安然无恙。

民主

历史上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思想家的笔下,这两个概念要么完全重合,如同一物,要么大幅度交叠。但是,民主与共和之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有著不可逾越的界限。公共事务作为共和的词源,指的是与每个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与民主是两回事情。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其原则是,谁也不能自封为统治者、谁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握有不可让渡的权力。正是由于否定了个人独裁的正当性,民主立下了这样的准则,人对人的权力只能由他人授予,并且这种权力必须是可以让渡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共和与民主是对立的,因为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相比之下,君主制则是(个人的)私制。

尽管民主与共和都强调选举在产生统治者中的重要性,但两者仍有重大的区别。民主的权力是多数人的权力,不能代表所有的人。共和则强调权力的公共代表性和公共服务性,即这种权力可能虽非经所有的人同意产生,但却在道义乃至法律上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民主所要建立的是个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理想的共和要建立的是中立、公平、公共的权力。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共和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比民主更受欢迎,它代表了一种更有节制、更为稳健的理想。它摒弃了对统治者人数的关心(不论统治者是个人还是人民),关注与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民主的著眼点是人,共和的焦点是物。这是两者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近代历史中,共和的理想始终高于民主的理想。古典的共和当然也充当过“至公”的乌托邦理想。

民主的道德基础是,人应该自由、平等、有尊严且自律,因而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同等权利。同等的参政权并不意味著每个公民的决策权和官职都一样大,就象财产权不意味著每个人有权占有同等数量的财富一样。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指出,“只存在有限的、相对的主权;多数的赞同也不能证明人民主权的一贯正确。绝对的人民主权同样会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人民的主权必须是负责任的权力,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节制和约束。否则,以所有人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变成了只听从一个人或一个小集团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变成了献身于那些以大家的名义行事的人。这个公意的代表更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使这一权力合法化;这样,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会因为是公意的表现而大行其道。人民可以为所欲为。这比暴君更为危险,因为这样的暴君肯定会剥夺属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将以人民名义说话行事,却迫使人民缄默不语。”基于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有某种悖论:一方面,对民主程序的论证多半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假说之上。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如分权与法治,又被看成是对民主的约束。

在近代,对共和、民主的追求往往以呐喊宪政的形式表现出来。古典共和在制度上的空泛性和纯粹民主中的多数专制倾向都一直在妨碍著民主共和理想在现实中的落实。古典共和与直接民主之间虽有一些重要差别,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著诸多的一致之处,尤其是它们均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制度能力且多动荡不定,易为外力和内患所颠覆。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证明,古代共和和直接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社会中完全行不通。所以,若要建立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大社会的政治架构,就需要变小的单一共和为大的复合共和,变全民的直接民主为代议的间接民主,并把共和有效地纳入宪政的框架。


宪政

宪政与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规定和控制私人的行动。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括这样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对权利的保护又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处理其私人事务的权利的保护,一部分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保护。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者间的界限。

历史上是共和主义提出了公与私的问题,但直到宪政出现以前,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表面上,宪政只是一条条有点教条味的程序、规则的法律条文,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宪政的前提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了宪政、民主。

宪政的理念对人性的预设是: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自利固然是人性的主要动力,而且会导致恶。但是,除自利之外,人的确还有更为高尚的动力。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而且这种弥补方式本身就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美德。对宪政的追求本身就反映了人的超越性。宪政要约束选民及政治家。宪政旨在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不对人们提出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古典共和主义的至善论美德观则相反,它追求的是完美的个人和完美的社会。所以,在根本上,宪政主义者比民主理论对人性,尤其是对政治家的本性更为悲观。最令宪政主义者放心不下并为之困扰的难题是政治家们营私损公的嗜好。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内核的宪政主义还允许人们对私利正当的追求。在宪政的共和民主之下,一切人都必须是同等自由的,同等地被鼓励追求他们的直接利益的。

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宪政在功能上是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秉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宪法规定政权不受限制的政体显然不是宪政。宪政在近现代的确立表明: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政治理论家们宣称:宪法确立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与限政及个人权利相关。宪政主义者们坚信,每个人周围有个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了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而且应免于政治权力(政府)的干预。

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著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几乎可以化解、调和一切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的核心便是宪政制度。落实在宪法中的宪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处理和化解包括利益冲突在内的各种社会冲突。这些规则、程序和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上所具有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正是因为它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认可。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著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里的治是假治,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乃至专制独裁,而乱则是真乱,是群雄四起、占山为王、乃至全面内战。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共和,宪政更强调限政和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共和主义关心的是有秩序的自由和公德的推进。宪法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共和国下的公民不是臣民,臣民服从法律是因为帝王以武力作后盾,公民服从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是经过他们同意的,而且因为法律对所有的人(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著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主义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政治。这是古代人与当代人在看待政治的方式上的根本差异之所在。现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古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可取性和技巧性。在古代人看来,是国家制造了法律;在现代人看来,是法律制造了国家。

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利益,更不能确保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权益,因此,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民主强调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宪政则规定行使主权的规则,及对主权(政府与人民)的限制。宪政主义者怀疑民主缺少对民选代议士的制度约束,担心这将导致威权政治。他们也害怕把一切权力都交给人民,因为这将导致民主的暴政。宪政主义者尽管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却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议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因此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机制来约束民主政府。

在当代,宪政几乎成了法治与民主的代名词,即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在当代市场社会,宪政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民主的国家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注定是共和的。宪政把价值和规则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


宪政、民主与共和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好了民主与共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宪政的民主共和,既非纯粹的民主,亦非纯粹的共和。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由人民大众、代议的选举、参与、监督),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可以保证在不使用武力的前提下使政府符合被统治者的意愿。

宪政主义通过降低政治的风险来防止对人之自由与尊严的冒犯,民主理论则主张通过对政治过程的参与来限制自由与尊严所面临的风险。所以,两者之间的分野不是对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性的争论上,而是在如何表达与保护这对价值的最佳途径上。若是缺少宪政主义的制度约束,民治的政府可能会蜕化成为少数人所享有的政府。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在于为社会中的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一部有效的宪法可以引发人们对政治进程的稳定寄以期望的规则体系。稳定可行的宪法是社会稳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所以宪法在指定过程中需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唯有如此,才能遵守宪法的普遍愿望,和对宪法得到遵守的共同期待。接受体现著全社会交叠共识的宪法意味著对特定法律权威的接受,意味尊重特定的制度安排。因为能否通过宪法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统一、自由和繁荣几乎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和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体现这种交叠共识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

在古代社会,大国只能与专制联姻,与共和无缘。宪政制度的出现使一个大国可以通过合理、制度化的自愿同意为基础的纵向分权,实行复合共和,从而可以和平和有效地化解在一个超大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在古代社会,大国都是用一统的方法来治理的。但是,随著市场经济在近代的出现,其所触发的利益分化与冲突、宗教摩擦的加剧和个人自主意识的觉醒,使得大一统的统治方式面临著被抛弃的命运。由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是全面共识向交叠共识的转变;从取得与维持共识的手段上看,则是由大一统的专制向多元政治的宪政民主转变。

在当代,超大社会面临的选择是既确保自由,又避免专制;既享受多元性,又避免派阀冲突的不良后果(包括其可能导致的无政府);既确保中央有足够的权威,又不致权力过大危害到地方和公民的自由。在超大社会进行深刻的社会变革要求有能够统一领导和协调的政治中心,以确保变革能够平衡有序地进行。在大国,只有有效的纵向分权才能带来有效的集权。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民主、宪政、共和三者融合而成的新型政体通过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让所有公民,尤其是下层民众,最大限度地把握改进自己生存条件的可能性,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共和主义是古老的理想,选择了共和政体并不自动落实了共和理想。即令在当今的共和时代,把共和的理想溶入民主、宪政的共和政体仍是尚未终结、甚至是永无止境的事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2 1:25:33编辑过]
好贴,长知识了
原文至少是老夫此缩写文的5倍以上!
老马的文章偶向来是比较喜欢的,没时间细看,先支持一下!
好文当顶!
文较长,先下了以后慢慢琢磨……顶!
不论观点如何,这是对政治有兴趣的人应当阅读的东西,建议本科层次有关专业阅读,建议研究生以上层次的阅读不限专业。
先收藏了再慢慢领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