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住房社会化试水 “东北模式”需要国家支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7 18:54:41
军人住房社会化试水 “东北模式”需要国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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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28日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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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军区探索军地互动建设军人住房的新模式,缓解了这个军区近一半军官住房不安定的困难

  我国军队推进住房保障社会化,有利于改变军队办社会的现状,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但在目前“分配货币化”尚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必须依托地方政府解决军队人员住房困难。

  近年来,沈阳军区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合力解决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保障难点,创新探索出“战区军地组织协调,政府部门调控主导,依托地方土地资源,部队提供住房需求,企业投标开发建设,军地联审参建资格,军人按照政策购买”的新模式,为推进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提供了经验。这种新模式被专家称为“东北模式”。



  军人住房遭遇“三难”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军队人员住房困难得到一定解决,但不少地区进展缓慢,致使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士官和职工在内的军队人员住房困难,成为部队建设的沉重包袱,影响了军事斗争准备。其面临的主要难题在于:

  一是部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虽缓解了供需矛盾,但同时出现一系列新问题,如:军用土地消耗过快,住房建设规模较小,小区物业管理受限。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安置困难,长期滞留营区,公寓住房明显不足,军队人员住不上公寓房、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国家减免军队住房配套建设费在有的城市难以兑现。如:国家规定对军队住房建设,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其中,包括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等,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有关政策难以实行。

  三是国家调整了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军队人员未被列入保障范围。而有的地区没有经济适用住房,以商品房和廉租房保障为主,难以单独给军队人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据沈阳军区有关部门统计,在东北地区驻军较多的省、市,目前在职军官没有自有住房或公寓住房的现象相当普遍,沈阳市达39.4%,大连市达45.7%,辽宁全省高达47.6%。其中,辽宁省驻军拥有自有住房的仅占21.9%。

  也就是说,这一地区的陆海空等军兵种驻军的军官中,有近一半人的住房不安定。有的借住亲戚家,有的租民房,有的甚至不得不“打游击”,居无定所。

  住房困难给军队人员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沈阳市某驻军机关一名助理员,因没有自有住房或公寓房可住,只能租住地方住房,30平方米的单间,每月租金450元。占个人工资近1/5,明显增加了支出负担。

  还有一名某部机关副营职参谋,月工资为2700元,其家属已经随军,由于部队住房紧张,尚未能分配住房,只能在单位附近租住民房。爱人生小孩后,岳母从老家前来照顾,租住了一套70平方米房子,其月租金达800元,占去工资总额的近1/3。类似这样的军官,特别是营连职军官,在东北地区不胜枚举。

  在许多大城市,按营、连军官的平均月收入,绝大部分人难以购买商品房。以营职干部为例,其年收入一般为三万元左右,如在东北三省省会城市购买一套七八十平方米的住房,须倾其十多年积蓄。由于在地方银行贷款,无法使用军队住房公积金,许多人只能望房兴叹。

  为解决广大军官的住房困难,一些部队利用军营家属住宅区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军官住房困难虽然得到一定的缓解,但随之而来的军用土地消耗较快现象令人担忧。

  据统计,东北三省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四大城市驻军目前已基本没有可建房土地。驻城市部队可建房用地所剩无几,建房潜力仅能满足部队干部住房需求的15%至20%,而且大多只能采取拆平建楼、拆低建高、拆旧建新的途径实现。有人说,利用军用土地建设军官住房已无路可走。

  东北三省军地合力探索

  面对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难点,沈阳军区政委黄献中等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积极与东北三省沟通。新任沈阳军区司令员张又侠重视解决军人住房困难,将其作为部队提高战斗力的保障。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党政领导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高度,大力支持,紧密协同。

  沈阳军区联勤部部长王爱国介绍说,2005年,沈阳军区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驻地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探索出新保障模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划拨土地,部队提供需要,企业定向建设,军地联审资格,个人优惠购买。”

  具有“双拥”光荣传统的大庆市重视解决驻军住房困难。大庆驻军团以上单位中,符合分房条件的干部和职工,13%的人住公寓房,15%的人住市政府提供的周转房,无房户达72%。大庆市按照东北三省军地联署文件要求,将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纳入地方党委议事日程、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方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主导统筹作用,寻求最佳保障模式;发挥牵头调控作用,有效畅通运行渠道;发挥联合监管作用,确保改革规范高效。军地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检查督导机制、激励制约机制,较好解决了军队住房困难。

  住房社会化保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地区差异明显,东北三省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有的规定由政府领导和驻军领导共同负责军队住房建设;有的明确由地方政府发改委、建委和驻军后勤部门具体实施;有的在政府和驻军分设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例会等制度;有的利用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按规划对部队住房区危破住房翻建改造;有的通过内部挖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的通过政府调控,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以合理优惠价格向军队人员出售。

  据沈阳军区基建营房部部长曹森介绍,目前,沈阳市成立了领导小组,与驻军建立了有关协调机制;哈尔滨、本溪、吉林、通化等市出台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大连、抚顺、锦州、大庆等城市先后为军队人员解决住房上千套;一些城市驻军的退休干部住房,改变过去靠自建的单一方式,向区域统建、集中购买、委托开发、军地合建、个人自理等多方式多渠道转变,安置速度明显加快,东北三省驻军人员住房社会化保障出现新局面。

  2007年8月,沈阳军区政委黄献中到大庆调研,现场考察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对“大庆经验”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这些经验很好,具有推广价值。同年9月,东北军地在大庆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交流这一经验,153名省、地级和军、师级领导应邀出席。

  目前,东北三省正在推广“大庆经验”,进一步完善“东北模式”,推进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

  东北模式需要国家支持

  沈阳军区房改办主任许仲杰介绍说,沈阳战区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距离实际需要和“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总目标还有差距。目前,全区军队在职和退休干部住房安置的需求量还很大。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可以协调解决,有的则需要国家出台新政策解决,这包括:

  国家应规定各地在城市规划中,将军队人员住房用地包括在内。军地双方应成立协调和领导机构,负责军队人员住房建设,并将其作为考核当地政府政绩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让军队人员买得到、买得起住房。

  落实国家减免军队住房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既要考虑军队住房建设成本,也要兼顾企业成本核算和自负盈亏实际,可以考虑应以其他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参照国家机关建设“职工住宅”的模式,适度建设“军人住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如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军队人员住房面积仍应沿用军队现行标准。

  国家应出台政策,对没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对符合条件军人家庭购买商品房,应给予一定优惠,开发商少收益部分,国家可通过减免其税收等办法补偿。(文/杨民青 卢松堂)军人住房社会化试水 “东北模式”需要国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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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28日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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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军区探索军地互动建设军人住房的新模式,缓解了这个军区近一半军官住房不安定的困难

  我国军队推进住房保障社会化,有利于改变军队办社会的现状,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但在目前“分配货币化”尚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必须依托地方政府解决军队人员住房困难。

  近年来,沈阳军区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合力解决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保障难点,创新探索出“战区军地组织协调,政府部门调控主导,依托地方土地资源,部队提供住房需求,企业投标开发建设,军地联审参建资格,军人按照政策购买”的新模式,为推进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提供了经验。这种新模式被专家称为“东北模式”。



  军人住房遭遇“三难”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军队人员住房困难得到一定解决,但不少地区进展缓慢,致使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士官和职工在内的军队人员住房困难,成为部队建设的沉重包袱,影响了军事斗争准备。其面临的主要难题在于:

  一是部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虽缓解了供需矛盾,但同时出现一系列新问题,如:军用土地消耗过快,住房建设规模较小,小区物业管理受限。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安置困难,长期滞留营区,公寓住房明显不足,军队人员住不上公寓房、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国家减免军队住房配套建设费在有的城市难以兑现。如:国家规定对军队住房建设,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其中,包括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等,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有关政策难以实行。

  三是国家调整了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军队人员未被列入保障范围。而有的地区没有经济适用住房,以商品房和廉租房保障为主,难以单独给军队人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据沈阳军区有关部门统计,在东北地区驻军较多的省、市,目前在职军官没有自有住房或公寓住房的现象相当普遍,沈阳市达39.4%,大连市达45.7%,辽宁全省高达47.6%。其中,辽宁省驻军拥有自有住房的仅占21.9%。

  也就是说,这一地区的陆海空等军兵种驻军的军官中,有近一半人的住房不安定。有的借住亲戚家,有的租民房,有的甚至不得不“打游击”,居无定所。

  住房困难给军队人员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沈阳市某驻军机关一名助理员,因没有自有住房或公寓房可住,只能租住地方住房,30平方米的单间,每月租金450元。占个人工资近1/5,明显增加了支出负担。

  还有一名某部机关副营职参谋,月工资为2700元,其家属已经随军,由于部队住房紧张,尚未能分配住房,只能在单位附近租住民房。爱人生小孩后,岳母从老家前来照顾,租住了一套70平方米房子,其月租金达800元,占去工资总额的近1/3。类似这样的军官,特别是营连职军官,在东北地区不胜枚举。

  在许多大城市,按营、连军官的平均月收入,绝大部分人难以购买商品房。以营职干部为例,其年收入一般为三万元左右,如在东北三省省会城市购买一套七八十平方米的住房,须倾其十多年积蓄。由于在地方银行贷款,无法使用军队住房公积金,许多人只能望房兴叹。

  为解决广大军官的住房困难,一些部队利用军营家属住宅区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军官住房困难虽然得到一定的缓解,但随之而来的军用土地消耗较快现象令人担忧。

  据统计,东北三省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四大城市驻军目前已基本没有可建房土地。驻城市部队可建房用地所剩无几,建房潜力仅能满足部队干部住房需求的15%至20%,而且大多只能采取拆平建楼、拆低建高、拆旧建新的途径实现。有人说,利用军用土地建设军官住房已无路可走。

  东北三省军地合力探索

  面对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难点,沈阳军区政委黄献中等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积极与东北三省沟通。新任沈阳军区司令员张又侠重视解决军人住房困难,将其作为部队提高战斗力的保障。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党政领导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高度,大力支持,紧密协同。

  沈阳军区联勤部部长王爱国介绍说,2005年,沈阳军区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驻地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探索出新保障模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划拨土地,部队提供需要,企业定向建设,军地联审资格,个人优惠购买。”

  具有“双拥”光荣传统的大庆市重视解决驻军住房困难。大庆驻军团以上单位中,符合分房条件的干部和职工,13%的人住公寓房,15%的人住市政府提供的周转房,无房户达72%。大庆市按照东北三省军地联署文件要求,将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纳入地方党委议事日程、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方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主导统筹作用,寻求最佳保障模式;发挥牵头调控作用,有效畅通运行渠道;发挥联合监管作用,确保改革规范高效。军地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检查督导机制、激励制约机制,较好解决了军队住房困难。

  住房社会化保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地区差异明显,东北三省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有的规定由政府领导和驻军领导共同负责军队住房建设;有的明确由地方政府发改委、建委和驻军后勤部门具体实施;有的在政府和驻军分设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例会等制度;有的利用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按规划对部队住房区危破住房翻建改造;有的通过内部挖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的通过政府调控,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以合理优惠价格向军队人员出售。

  据沈阳军区基建营房部部长曹森介绍,目前,沈阳市成立了领导小组,与驻军建立了有关协调机制;哈尔滨、本溪、吉林、通化等市出台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大连、抚顺、锦州、大庆等城市先后为军队人员解决住房上千套;一些城市驻军的退休干部住房,改变过去靠自建的单一方式,向区域统建、集中购买、委托开发、军地合建、个人自理等多方式多渠道转变,安置速度明显加快,东北三省驻军人员住房社会化保障出现新局面。

  2007年8月,沈阳军区政委黄献中到大庆调研,现场考察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对“大庆经验”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这些经验很好,具有推广价值。同年9月,东北军地在大庆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交流这一经验,153名省、地级和军、师级领导应邀出席。

  目前,东北三省正在推广“大庆经验”,进一步完善“东北模式”,推进军队住房社会化保障。

  东北模式需要国家支持

  沈阳军区房改办主任许仲杰介绍说,沈阳战区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距离实际需要和“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总目标还有差距。目前,全区军队在职和退休干部住房安置的需求量还很大。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可以协调解决,有的则需要国家出台新政策解决,这包括:

  国家应规定各地在城市规划中,将军队人员住房用地包括在内。军地双方应成立协调和领导机构,负责军队人员住房建设,并将其作为考核当地政府政绩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让军队人员买得到、买得起住房。

  落实国家减免军队住房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既要考虑军队住房建设成本,也要兼顾企业成本核算和自负盈亏实际,可以考虑应以其他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参照国家机关建设“职工住宅”的模式,适度建设“军人住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如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军队人员住房面积仍应沿用军队现行标准。

  国家应出台政策,对没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对符合条件军人家庭购买商品房,应给予一定优惠,开发商少收益部分,国家可通过减免其税收等办法补偿。(文/杨民青 卢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