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广东高官对许霆案发言有越位嫌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4:58:19
【星岛网讯】许霆案审理正值广州两会期间,广东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后,引起了一些律师的质疑,有律师明确指出:“案件既已重审,涉案各方理应静等原审法院依法审理,不应该发表意见。”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1月17日表示:“这个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1月21日上午也就“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许霆案是广东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新型案例,需慎重处理”等。

  有人在网上发表评论,认为“听过高层的发言后,觉得这案子并不简单。复杂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领导们表达的态度……根据表态官员的态度,似乎许霆犯罪已经成立,只是量刑幅度问题。因而接下来最可能的情况是,降低对许霆的刑罚。”

  许霆案件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讲话有越位嫌疑,检法高层如此统一认识,难免有未审先判的味道。”他表示,本来案件一旦发回重审,涉案各方理应静等原审法院依法审理,以不发表意见为好,可是这几天,检、法高官以及一些参加省两会的重量级司法人员却都纷纷高调甚至主动谈起自己的见解,更为突兀的一点是,“大家”只是普遍觉得原审判得过重!重审应该在量刑上考虑减轻判刑等。

  吴义春说:“这对处于风口浪尖的许霆本人是更大的不公平,难道许霆案件这些日子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在一两天内悄然变身为原审定性没问题,只是判刑过重这么简单了么?”【星岛网讯】许霆案审理正值广州两会期间,广东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后,引起了一些律师的质疑,有律师明确指出:“案件既已重审,涉案各方理应静等原审法院依法审理,不应该发表意见。”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1月17日表示:“这个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1月21日上午也就“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许霆案是广东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新型案例,需慎重处理”等。

  有人在网上发表评论,认为“听过高层的发言后,觉得这案子并不简单。复杂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领导们表达的态度……根据表态官员的态度,似乎许霆犯罪已经成立,只是量刑幅度问题。因而接下来最可能的情况是,降低对许霆的刑罚。”

  许霆案件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讲话有越位嫌疑,检法高层如此统一认识,难免有未审先判的味道。”他表示,本来案件一旦发回重审,涉案各方理应静等原审法院依法审理,以不发表意见为好,可是这几天,检、法高官以及一些参加省两会的重量级司法人员却都纷纷高调甚至主动谈起自己的见解,更为突兀的一点是,“大家”只是普遍觉得原审判得过重!重审应该在量刑上考虑减轻判刑等。

  吴义春说:“这对处于风口浪尖的许霆本人是更大的不公平,难道许霆案件这些日子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在一两天内悄然变身为原审定性没问题,只是判刑过重这么简单了么?”
   许霆案发回重审了,有望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然后求得最高法院的核准。关键还是那几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金融机构、被害人过错。

  关于盗窃罪的定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个金庸式的故事情节:许大侠身陷幽谷,无意中碰到石壁机关,暗洞门开,里面滚出一颗硕大珍珠,洞门随即关上。

  许大侠收好珍珠,心里暗忖竟有这等奇事。再去摸索机关,洞门又开,珍珠又出。于是许大侠又轻按机关168次,共得珍珠170颗。如果珍珠洞主并未作古,而是尚在人间,那么,许大侠所得之珍珠,头两颗属不当得利,后168颗皆属盗窃所得,别看他每次就只轻轻按那么一下。

  同理,许霆第一次“以一博千”的愉快体验不是盗窃,因为他此时没有盗窃的故意,第二次的行为目的是“验证”上一次的鸿运,而不是“非法占有”,故而也不构成盗窃罪。许霆确信下一次还有收获并且去兑现这种收获时,就是在未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平和的方式,将银行占有的钱转为自己占有,就是盗窃。这种确信何时形成,要看证据,听口供。如果没有这一证据或口供,可以从第三次算起。减掉前两次盗窃,数额减少有限,虽不能改变“数额特别巨大”,但兹事体大,必须弄个明白。

  影响量刑的是“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金融机构”两个要素。而这两个要素又同立法缺陷和司法偏差交织在一起。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有数额标准的,意在缩小犯罪圈和打击面。但具体数额标准不是由刑法规定的,而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旨在应对时变,适时调整。可是,这个司法解释一用就是10年。10年来物价不知涨了多少,总之是涨了许多,而许霆案据以定罪量刑的数额却没有调整,这使17万元人民币与无期徒刑的比价严重失衡。

  关于“盗窃金融机构”,观念层面的主要争议在于应否给予金融机构特殊保护,而本文只谈规范层面的争议:立法是否犯了错误?司法是否犯了第二个错误?

  立法的用语显然是谬误的:“金融机构”怎么能被“盗窃”呢?有一条法律格言:“不明确即无效”,它是刑事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试想,用以定罪量刑的法律用语如果含混不清并且允许事后解释,那就难免形成立法和司法的共谋,而让国民为立法的缺陷买单。法律模糊等于法律没有预先公示,国民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随时可能成为法律追究的对象,也就没有自由可言。所以,法律的模糊或漏洞应由立法者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转嫁给公民。

  退一步说,即使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法律解释是必要的,那也应当遵循一条法律公理:“法律不明确或者有争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因为如果允许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那无异于让执法者行使立法者的权力,无异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谈何公平?“金融机构”原本是不能被“盗窃”的,但司法解释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将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这就导致一个结论:金融机构的钱放在哪里,哪里就成了金融机构,所以,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里面装了金融机构的钱。这样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追究的范围,并且是挟以重刑的追究。

  如果一定要解释,应当把“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以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这才是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因为金融机构这个封闭空间是设防严密的地方,以之为攻击目标,说明犯罪人恶性慎重、犯意坚决、手法高妙,所以才须课以重刑。拘禁的期限应当与犯罪人的恶性成正比,而许霆案一审量刑显失公正,正是因为被告人面对的不是一个森严的堡垒。既然犯罪行为无需艰苦的努力,无期徒刑就是不合比例的,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如果“动动手指、眨眨眼睛就能犯罪”,那是一种恶法,因为它极易陷民于罪。

  ATM机不过是一台机器,机器不能受刑,但它的错误应当折抵许霆的刑期。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义愤杀人之所以轻于无故杀人,就在于挑起他人义愤的人承担了部分责任。机器会犯错吗?这个问题是一个悖论:如果回答机器不会犯错,那它的交付是真的,许霆没有不接受的义务,绝无犯罪可言;如果回答机器会犯错,那它就不能免除错误交付的责任,况且它的背后站着它的设计者和主人。老板要为雇员承担责任,怎可不为他的机器承担责任?如果是屡次发生这种事情,那最要紧的是改进技术而不是加重刑罚,改善照明和路面条件肯定比提高刑罚更能遏制交通肇事;如果这事实属偶然,那么,“法律不关注个别”,不得为个别事件立法,因为即使不施刑罚,也不会有人再犯。“刑法是最后的制裁手段”,换言之,如果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可以解决问题,刑罚就是多余的;如果轻刑可以解决问题,重刑就是酷刑。
一定要做无罪辩护。银行对于储户享有的特权早就应该到头了。
无罪辩护除非辩护律师脑子坏了
是时候 对 现行的司法解释 有个改变了。。。。
:time: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1-24 13:30 发表
无罪辩护除非辩护律师脑子坏了

    不是无罪辩护律师的脑子才是坏掉了。
     承认有罪,有什么罪?
     非法侵占?他有占有意愿,不然不会反复操作那么多次,而且潜逃。
     盗窃?只要承认是盗窃,那就必然是盗窃金融机关,那就必然是数额特别巨大。
     就这么简单:承认有罪==维持原判,或者稍微判轻一点,不过也肯定是10年以上。
     现在所有的争执焦点都在于对于盗窃罪的定义上,而他的行为又的确不吻合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这是他唯一的生机。
应该做无罪辩护.....怎么判是另1回事
银行对于储户享有的特权早就应该到头了
储户到银行在ATM机存入16500元后存款机放钱处突然合上,并吐出一张空白取款单据。储户见状马上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发现卡里还是只有原来的90多元,存入的钱没有一分钱到账。
  
  不久前,《广州日报》就报道,一名储户在ATM机存入两万元后却发现卡中的余额一分钱没多,银行以开启钱箱不方便为由拒绝即时清点。而这次,面对焦急万分的储户,银行方面竟然回答过几天再处理此事。如若储户继续忍气吞声、苦苦哀求,无疑将助长银行方面强者意识和霸道作风。在许霆案的背景下,请当事储户大胆拿起法律武器,把不可一世的银行告上法庭。
  
  在许霆案中,ATM柜机出了问题,取款人因此取出了大量现金。银行方面于是一纸诉状把客户告上法庭;现在,ATM机又出错了,所不同的,是把客户的钱款“吞”了进去,银行方面一句“机器故障”,就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同样是ATM机出错,顾客和银行的命运却是冰火两重天。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银行方面若无其事。法律是不是有意偏袒金融机构暂且不论,但没有储户因此把银行告上法庭却是事实。要是真的有储户为此状告银行,结果会怎样?
  
  按照许霆案件适用法律类推,现在银行方面发生多起吞占顾客钱款事件,顾客要是就此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应该会判处银行犯有抢劫罪并让其法人代表身陷囹圄吗?别说这是天方夜谭,有了许霆案的判决在先,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不信,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试试。
原帖由 紫气东来 于 2008-1-24 15:39 发表
储户到银行在ATM机存入16500元后存款机放钱处突然合上,并吐出一张空白取款单据。储户见状马上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发现卡里还是只有原来的90多元,存入的钱没有一分钱到账。
  
  不久前,《广州日报》就报道 ...


等待后续.........
司法不独立··············
你到司法独立的美国,拿不属于你自己的钱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