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该如何理解防卫过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1:26:07
这是一个题目,大家看看该选什么,理由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匕首掉在一边,张某捡起匕首对其心脏猛刺数下,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王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题目,大家看看该选什么,理由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匕首掉在一边,张某捡起匕首对其心脏猛刺数下,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王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选      D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1 13:33 发表
选      D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你如何理解的
为什么不是C呢,虽然防卫过当不是罪名,但是如果仅仅指这样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是防卫过当吧
还要我打理由啊,我很懒的。
侵害人已失去侵害能力,而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侵害的过程中实施的。
同楼上一样的答案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

如果是撞墙撞死了,就是正当防卫。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1 13:35 发表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

如果是撞墙撞死了,就是正当防卫。

不是正当防卫,我认为其行为应该超过正当防卫也就是防卫过当了,而且防卫并没有中断,而是因为歹徒失去侵害能力而已,这个过程还应该是防卫吧。。。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话

我知道是故意杀人罪。。。但是这个C也应该是对的吧。
不是正当防卫,我认为其行为应该超过正当防卫也就是防卫过当了,而且防卫并没有中断,而是因为歹徒失去侵害能力而已,这个过程还应该是防卫吧。。。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话


======撞墙前还在打斗啊,侵害还在继续啊。直接撞死,没有后面的用刀捅,
当然是正当防卫了。反过来,本题对方失去作战能力了你还继续上,就是在侵害结束后还
继续实施你的行为,当然是故意犯罪。
我相信每个法官到了这一步都很难抉择

按法理,完全可以判防卫过当或者故意杀人

但是从当前社会治安来看,我相信也会有人判 正当防卫
我相信每个法官到了这一步都很难抉择

按法理,完全可以判防卫过当或者故意杀人

但是从当前社会治安来看,我相信也会有人判 正当防卫

=======一边去一边去,现在是谈专业的法律问题。
本题还是假设的呢。
]]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我个人认为是要在实施防卫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
本题事后的刀捅行为,并不在防卫的过程中实施的。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把握此方面特征,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这里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除了限度条件之外的前四个条件,缺少该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能认为属于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但是这个定义并不是排他性的定义。。。现在真不知道该如何理解
持刀抢劫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搏斗过程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其他同黄沙说法:b :b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有人看到张某拿刀捅死王某了么
昏倒在地就是关键!

法庭上要辩就是辩这个!
原帖由 一轮红日 于 2007-12-11 14:02 发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设A对B正在进行抢劫行为,C发现后,在A未发现自身情况下,一棍敲4了A,请问这算什么???
  楼主考公务员了是吧?
很明显的D,昏迷代表失去了伤害能力,对没有伤害能力的人动用匕首显然是谋杀
:D :D :D
90%是C
因為王某已經昏倒
已經無法傷害人
就像警察不能看到
嫌犯暈倒後又刻意開槍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中抢劫者已经昏迷,犯罪行为已经停止,不属于“正在”的范畴。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12-11 15:03 发表


案例中抢劫者已经昏迷,犯罪行为已经停止,不属于“正在”的范畴。

可是防卫的过程并没有中断呀
你怎么理解

小2怎么理解的

确实是今年公务员考试的题目,今年就是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去做也不一定能答的很好
公务员试题??!!这比较简单啊!:)
大家还记得早先闹得沸沸扬扬的 女司机开车撞死逃跑的罪犯的事么?那个女司机好像没事吧
就这个案例,即使判故意杀人,也不会判的很重。
原帖由 realplayer1984 于 2007-12-11 15:09 发表

可是防卫的过程并没有中断呀
你怎么理解

小2怎么理解的

确实是今年公务员考试的题目,今年就是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去做也不一定能答的很好


  本题毫无疑问是第四项!

  所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是在对方有侵害行为的过程当中,才能够称得上所谓“防卫”,无非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的,是“正当防卫”,超越合理限度就是“防卫过当”,而这道题中,对方毫无疑问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反抗能力,也就无所谓防卫行为,那人已经是故意杀人行为。
D。
答其他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偏见
你怎么知道他是昏过去了?如果是装的呢?

死人不咬活人,这才是真理。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11 15:30 发表


  本题毫无疑问是第四项!

  所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是在对方有侵害行为的过程当中,才能够称得上所谓“防卫”,无非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的,是“正当防卫”,超越合理限度就是“防卫过当”,而这道 ...

但是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这说法好像有逻辑错误吧
是刑法学上面的意见,好像很多人并不认同这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防卫过当是以行为人出于防卫意图,在防卫过程中,因故意,过失或者无法预见的原因,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情形
谁知道他昏过去没有,难道还得跑过去帮他把把脉才确定是他的刀是因为装墙手抖才掉下来的还是意识丧失掉下来的还是装的还是死了~~,立刻逃跑的话如果腿短跑不过怎么办呢~~

法律我觉得是道德基础的规范和条列化的结果,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民众的道德观不同所以也有不同的法律~~ 同时也不应该是僵硬和教条的,应该有一定范围的宽容度,这个宽容度取决于民众的道德观念~~
所以我觉得就算立刻判断出是昏过去了再把其捅死应该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如果大家都觉得犯罪该死并且同情或支持防卫一方的话,那应该从轻判
原帖由 gameboy999 于 2007-12-11 17:32 发表
谁知道他昏过去没有,难道还得跑过去帮他把把脉才确定是他的刀是因为装墙手抖才掉下来的还是意识丧失掉下来的还是装的还是死了~~,立刻逃跑的话如果腿短跑不过怎么办呢~~

法律我觉得是道德基础的规范和条列化的结 ...


在明知道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将其杀死明显是于理不合,若对这种情况还要轻判。恐怕不利于今后同种案件的被侵害人做出理性判断。
这个事要是放在现实中,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相当大,特别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原因很简单,人都死了,当时有没有昏迷已经没法判断了。
原帖由 cp251 于 2007-12-11 18:56 发表
这个事要是放在现实中,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相当大,特别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原因很简单,人都死了,当时有没有昏迷已经没法判断了。


这个以尸检结果为参考,通常对于可致昏迷的外伤是要做调查的。:) :)
这么简单一道题,还有什么想不通的。

人都晕了,还能威胁你什么。
本人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要在防卫过程中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的,
才叫防卫过当。本案开始是在防卫,但最后实施的致死的一些杀招是在
防卫结束后实施的,尽管间隔时间较短,但已是两个行为了。
假设A对B正在进行抢劫行为,C发现后,在A未发现自身情况下,一棍敲4了A,请问这算什么???

=-=====如果抢劫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就是正当防卫。如果是事后,打出什么问题
的是故意伤害。不过如果被害人实施过一些不法行为的,处罚起来都比较轻。
有的人横行乡里,不敬父母,结果被大义灭亲,虽算是故意杀人,但刑事责任就很轻。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1 20:04 发表
本人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要在防卫过程中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的,
才叫防卫过当。本案开始是在防卫,但最后实施的致死的一些杀招是在
防卫结束后实施的,尽管间隔时间较短,但已是两个行为了。

你这个理解是刑法学书上的观点,貌似这个观点有点逻辑有问题,不过我国没有明确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定义
所以这东西在司法实践时候非常有问题,很多这样的案子都对采用过防卫过当的词....还有类似的案件..

所以这题目出的实在是有点问题
原帖由 323v4 于 2007-12-11 18:44 发表


在明知道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将其杀死明显是于理不合,若对这种情况还要轻判。恐怕不利于今后同种案件的被侵害人做出理性判断。

不存在于理不合吧,正常人不是杀手之类的对这样别人威胁自己老命的做法这时候肯定就是上去给他一下让他彻底动不了,害怕对方继续袭击自己。。这个是很正常的想法。。不要把自己想当然的想法套真实场景,人的心理素质有几个那么好的,这个是实话
原帖由 icebluesky 于 2007-12-11 20:26 发表

不存在于理不合吧,正常人不是杀手之类的对这样别人威胁自己老命的做法这时候肯定就是上去给他一下让他彻底动不了,害怕对方继续袭击自己。。这个是很正常的想法。。不要把自己想当然的想法套真实场景,人的心理素 ...

法律即为公理,正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素质才需要法律的约束,以此引导人们的处理方式。因为靠嘴说最后是说不清楚的,各有各的道理,你说的“别人威胁自己老命的做法这时候”也得分清楚,像楼主说的这个人好比你遇到一个只是嘴上威胁要杀你的人,难道你就先发制人的杀掉他???即便有千般理由,也是不合适的。:L :L :L
这个题目几乎每次都有吧????愿意不就是为了混淆防卫过当本身只作为量刑情节而已嘛,误导考生将其作为罪名,其实也没楼主你想的这么多啦,题目本身就不严谨:D :D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