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白剑峰: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55:35
  11月28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结论,认定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备受关注的孕妇死亡事件告一段落。

  虽然悲剧已经落幕,但人们的思考还在延续。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吗?当法理和伦理再次发生冲突时,医生敢于冒险吗?患者能够受益吗?这似乎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两条生命的代价,并没换来一个令人安心的结果。

  应该说,绝大多数医生是有良知的,他们身怀仁心仁术,履行着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是,面对类似事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常常处于法律与道义的两难抉择中,既痛苦,又无奈。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灵活面对制度的要求,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

  2005年,面对大出血的产妇,云南一家医院在无血可用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不顾“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反而被有关机构“判定”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这样的判定依然存在,如果主动担当的医生既得不到道义的支持,更得不到相关制度的保护和“赦免”,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因此,当我们反思这一事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拷问医生的道德上,而应把目光放在制度建设上,思考我们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置类似问题时,如何为生命和医学伦理留一扇温情之门。因为只有这扇门洞开了,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究竟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医生的冒险抢救行为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

  其实,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应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问题。尽管还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反思毕竟是社会进步的第一个台阶。这样,孕妇的血才没有白流,医学的进步才能更有保障,生命的尊严才能更加彰显。

  
稿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 李娜11月28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结论,认定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备受关注的孕妇死亡事件告一段落。

  虽然悲剧已经落幕,但人们的思考还在延续。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吗?当法理和伦理再次发生冲突时,医生敢于冒险吗?患者能够受益吗?这似乎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两条生命的代价,并没换来一个令人安心的结果。

  应该说,绝大多数医生是有良知的,他们身怀仁心仁术,履行着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是,面对类似事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常常处于法律与道义的两难抉择中,既痛苦,又无奈。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灵活面对制度的要求,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

  2005年,面对大出血的产妇,云南一家医院在无血可用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不顾“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反而被有关机构“判定”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这样的判定依然存在,如果主动担当的医生既得不到道义的支持,更得不到相关制度的保护和“赦免”,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因此,当我们反思这一事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拷问医生的道德上,而应把目光放在制度建设上,思考我们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置类似问题时,如何为生命和医学伦理留一扇温情之门。因为只有这扇门洞开了,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究竟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医生的冒险抢救行为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

  其实,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应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问题。尽管还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反思毕竟是社会进步的第一个台阶。这样,孕妇的血才没有白流,医学的进步才能更有保障,生命的尊严才能更加彰显。

  
稿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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