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买得起房”是生活水平提高标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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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买得起房”是生活水平提高标志吗?  

2007年1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11月10日,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一位主任在福州表示,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比起20年前我国只有不超过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10年前大概有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中国城镇居民买得起房的人所占比重在20年里增长了100倍,而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提高,这是我们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信心所在。

  “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就是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吗? 不知道这位先生在发出充满自信的判断之前,有没有先到城镇居民当中,做过哪怕是几十个样本的抽样调查?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首席智囊,应该有最起码的严谨态度。

  如果我们把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抱怨的“高房价让70%-80%的城镇家庭买不起房”,与“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放在一起,会发现两者惊人的一致性。那位主任不过是换了一个视角,把民众普遍的抱怨和不满,转换成了具有积极、蓬勃向上意义的产业发展论断而已。可见,在某些特殊时期,经济理论也被一些人当成了可以任意解释的“艺术”,而理性的、科学实证的因素和程序,则被遗忘或忽略。

  在那位主任先生的演讲中,“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在这里简单地讨论一下,买房究竟属于消费还是投资?许多官员经常依照下列标准作出条件选择:当把房地产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居住水平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属于消费,属于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买房与消费物价指数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变成了与工厂厂房建设一样的,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因而房价上涨就可以不计入消费物价指数当中。

  我认为,准确的界定应该是这样的:把居民用于购房居住的行为,当作居民“衣食住行”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至于目前那些购买了新建商品房70%-80%比例的住房投资和投机行为,应当归类于住房生产出来后,还没有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换”环节,不便于简单归结到“居民住房消费”的范畴当中。

  在富饶的阿拉伯国家,政府通常把建好的房屋,直接分配给居民居住。“买房”对于这些国家的居民而言,是一个完全“不必要”的经济行为。由于居民享受了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他们有条件把收入用于改善生活的其他方面,因而他们是幸福的。

  反过来,如果教条地以是否“买得起房”来衡量这些国家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那么他们应当还停留在我们上世纪70-80年代的阶段呢?这显然是难以服人的推论。

  在我国1998年实施全面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政府、单位直接分配住房,当然还有一部分的城镇居民自建房——过去,还很少听说城镇居民“建不起房”的事情。我不知道那位主任先生是如何将这些“建得起房”的城镇居民,连同可以从政府、单位分得到房的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一起归类到“99.7%”买不起房的城镇居民行列当中的。

  在居住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能不能简单地以“人均居住面积的扩大”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志呢?且不说“人均”这个统计数字,对于普通老百姓蕴含了多大的水分;就居住的生活水平而言,住房支出是否在居民收入占有合理比重,才应当是我们衡量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更重要标志。就如同恩格尔系数所描述的食品比例变动趋势一样。住房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下降,表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真实提高;反过来,如果住房支出远远超出了收入,这属于房奴机制、囚徒机制。这样的住房,是没有幸福感可言的。

  如果简单地追求“人人有房住”,那么,囚徒也有房住,也应该是幸福的!这样的居住又有什么社会意义呢?因此,我反对把在住房全面市场化条件下,人们不得不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价格超过造价数十倍的商品房,并因此沦为“房奴”的被动经济行为,作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

  (曹建海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30%买得起房”是生活水平提高标志吗?  

2007年1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11月10日,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一位主任在福州表示,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比起20年前我国只有不超过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10年前大概有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中国城镇居民买得起房的人所占比重在20年里增长了100倍,而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提高,这是我们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信心所在。

  “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就是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吗? 不知道这位先生在发出充满自信的判断之前,有没有先到城镇居民当中,做过哪怕是几十个样本的抽样调查?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首席智囊,应该有最起码的严谨态度。

  如果我们把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抱怨的“高房价让70%-80%的城镇家庭买不起房”,与“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放在一起,会发现两者惊人的一致性。那位主任不过是换了一个视角,把民众普遍的抱怨和不满,转换成了具有积极、蓬勃向上意义的产业发展论断而已。可见,在某些特殊时期,经济理论也被一些人当成了可以任意解释的“艺术”,而理性的、科学实证的因素和程序,则被遗忘或忽略。

  在那位主任先生的演讲中,“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在这里简单地讨论一下,买房究竟属于消费还是投资?许多官员经常依照下列标准作出条件选择:当把房地产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居住水平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属于消费,属于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买房与消费物价指数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变成了与工厂厂房建设一样的,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因而房价上涨就可以不计入消费物价指数当中。

  我认为,准确的界定应该是这样的:把居民用于购房居住的行为,当作居民“衣食住行”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至于目前那些购买了新建商品房70%-80%比例的住房投资和投机行为,应当归类于住房生产出来后,还没有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换”环节,不便于简单归结到“居民住房消费”的范畴当中。

  在富饶的阿拉伯国家,政府通常把建好的房屋,直接分配给居民居住。“买房”对于这些国家的居民而言,是一个完全“不必要”的经济行为。由于居民享受了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他们有条件把收入用于改善生活的其他方面,因而他们是幸福的。

  反过来,如果教条地以是否“买得起房”来衡量这些国家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那么他们应当还停留在我们上世纪70-80年代的阶段呢?这显然是难以服人的推论。

  在我国1998年实施全面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政府、单位直接分配住房,当然还有一部分的城镇居民自建房——过去,还很少听说城镇居民“建不起房”的事情。我不知道那位主任先生是如何将这些“建得起房”的城镇居民,连同可以从政府、单位分得到房的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一起归类到“99.7%”买不起房的城镇居民行列当中的。

  在居住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能不能简单地以“人均居住面积的扩大”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志呢?且不说“人均”这个统计数字,对于普通老百姓蕴含了多大的水分;就居住的生活水平而言,住房支出是否在居民收入占有合理比重,才应当是我们衡量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更重要标志。就如同恩格尔系数所描述的食品比例变动趋势一样。住房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下降,表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真实提高;反过来,如果住房支出远远超出了收入,这属于房奴机制、囚徒机制。这样的住房,是没有幸福感可言的。

  如果简单地追求“人人有房住”,那么,囚徒也有房住,也应该是幸福的!这样的居住又有什么社会意义呢?因此,我反对把在住房全面市场化条件下,人们不得不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价格超过造价数十倍的商品房,并因此沦为“房奴”的被动经济行为,作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

  (曹建海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