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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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甲)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四个严禁中除对消防官兵本人做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利的禁令外,还明确指出严禁干部子女、配偶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http://news.sina.com.cn/c/2007-11-15/015814307338.shtml
公安叫小姐的可是大有人在,反正靠自己的身份是免费的,哪用的着接受别人的贿赂.
公安部这一禁令将赢得一片叫好,原因在于查处贪官过程中不断揭出的道德糜烂问题,一再使“性贿赂入罪”的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过有分析认为,这也是一个折中的办法,因为“性贿赂罪入《刑法》”不为法学界所首肯,理由是性贿赂能否入罪至少涉及到个人隐私、性道德等本属私领域的问题,搞不好还会模糊国家法律和私人生活的界限,沦为一种善意的恶。
  记者是个白痴,什么时候“性贿赂”写进文件成“第一次”了?
这是公安部的第几个禁令了?
公安招嫖不花钱
这个“首次”来得好,对“性贿赂”犯罪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只是公安部消防局这个“小”部门的禁令,还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从加大反腐力度、严惩各种形式的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上说,国家应尽快为“性贿赂”立法,严惩“性贿赂”犯罪。
  
  要不要将性贿赂纳入反腐范畴,一直是法律人士和公众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用法律术语讲,性贿赂属于非物质性(或非财产性)贿赂,虽然它具有隐性、不易取证的特点,但它的危害性却丝毫不比物质性贿赂低,有时甚至更加恶劣和危险。在许多落马贪官中,很多属于“色鬼型贪官”,他们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不仅严重败坏道德,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可谓是十恶不赦。然而,让他们落马的却不是“性贿赂”的罪名,而是由此引发的贪污、收受钱物、徇私枉法等等罪名,这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不解和困惑。
  
  公众不解和困惑的原因在于,我国国内法律和党纪条规将贿赂犯罪或违纪的标的限定在“财产性”范围之内,至于“非物质性”利益(如“性贿赂”)则不包含在其内。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有许多“非物质性”利益(如“性贿赂”)的贿赂案件,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得不少收受“性贿赂”、搞权色交易的腐败分子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与公众对惩治腐败的期望不相符,也与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不相容。所以,为治堵漏洞,应该从立法上将非物质性利益也纳入贿赂犯罪的标的范围。只有从立法上适应了新的形势,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这类腐败行为。
  
  从国际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内容,且在各国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日本、德国的判例和多数学者均认为贿赂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利益,英美刑法通常认为贿赂是指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的其他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内容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这些有益经验都值得我们“拿来”借鉴。
  
  我国依法治国的起步虽晚,但通过实践和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是否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范畴,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充分借鉴国外经验,让我们的反腐措施更加完善,让反腐力度更加强大,为国家长治久安、为人民安居乐业竖起又一面法律坚盾!
  
  期待公安部消防局这个“小”部门的禁令,既开了先河,又使国家层面尽快解决“性贿赂”的立法问题。
以香港法律观点看就是良家妇女提供的性服务不属商品, 所以不属收受利益. 但妓女的服务有商品性质, 属於收受利益. 某至高级警官就因叫免费鸡刚快活完在酒店房门口就被廉署拘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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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法律为己任的公安部门居然出台了这样的东西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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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花蹦蹦 于 2007-11-15 07:27 发表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甲)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四个严禁中除对消防官兵本人做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利的禁令外,还明确指出严禁干部子女、配偶经营 ...



:D :D :D 消防公司绝对不是非关系人员可以开的!!绝对不可能的!!!!!子女,配偶不可以,朋友,老乡多着呐...
这个禁令很搞笑啊
很符合中央的科学发展观,以民为本,河蟹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