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与绞索:浅析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47:24
作者:南国剑出鞘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在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人们常说,世界上只有中美问题,没有台湾问题。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干涉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由来已久,涉足之深。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这表面上意味着美国武装干涉中国内政的结束。然而,美国政府为了它的全球战略和推行霸权主义,他们绝不希望一个统一的中国出现,也有不会轻易放弃台湾这条“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在这种背景下,1979年3月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

  
《与台湾关系法》之所以出台,是当时的卡特政府应承大陆的正当要求,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撤军”,进而自1979年1月起恢复邦交正常化,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加上时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这种情况下,美国这一立法史上的“怪胎”相应而生。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第三,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第四,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与台湾关系法》生效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干扰、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效力。《与台湾关系法》具体的破坏性则体现在美国对台军售、支持台当局加入国际组织、提升美台高层官员互访与接触等方面。例如在军售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台军售项目超过200亿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又批准了总价约60亿美元的军售清单,且所售武器质量早就超过1982年以前的水平,甚至开始转向潜艇等攻击性武器。正是受《与台湾关系法》的影响,岛内“台独”分子才有恃无恐,认定美国会帮助台湾。基于这个判断,他们一再在两岸关系上进行挑衅,妄图谋求“独立”地位。

  
李敖曾在台湾“立法院”痛批陈水扁当美国的看门狗,还要花大钱买军购,根本是“贱骨头”。 “我们买了两个眼睛(预警雷达),花了600亿元新台币,这是为美国人买的,这不是狗是什么?不但是狗还是很下贱的狗!”是的,为了美国自身的国家利益,牵制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崛起,美国无时不把台湾当局作为“看门狗”使用,《与台湾关系法》实际上成为了美国主子与台独走狗之间的链条。

  
俗话说,狗仗人势。不久前,穷途末路的陈水扁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专访时声称,“若台海之间有事,美国与日本对台海任何的战端一定会给予关注,特别是美国一定会依照《与台湾关系法》来从旁协助,协防台湾”。 阿扁讲话的意思无非是给岛内深绿群众吃定心丸,要他们相信“美国有义务协防台湾”,继续拥戴阿扁为“独立”共主,“入联公投”也好,“一边一国”也好,大家一定要放手干去。


这不仅暴露了这个民族败类色厉内荏的虚弱走狗本质,也反映了这个政治流氓自欺欺人地把美国一纸国内法案当作救命符的幻觉与迷思。美国主子当然也心知肚明个中原委,本可以不闻不问。这次大概是太厌恶此人了,所以美国国务院立刻出言训斥:你阿扁“多读一下《与台湾关系法》”吧!那么 《与台湾关系法》果真是美国出兵救扁的法律依据吗?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最基本的国际法常识。《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部美国的国内法,它不能超越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等国际条约成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法律依据。那么,如果台海出现非和平发展的状况,又会怎么样?《与台湾关系法》的第三条第三款有如下的说法:“如果发生危及台湾人民、社会及经济体系并威胁到美国利益的状况,美国总统应迅速知会国会,总统及国会双方将依照宪法程序,以适当的行动响应这个危机。”这一款的言词刻意模糊,只能说它并没有排除美国动用武力协防台湾的可能性。



而且做相应措施的过程也有明文规定,要依美国宪法总统和国会协调办理,按步骤进行。这里就牵涉到时间的因素,即便美国决定了要协防台湾,那要多少时间美方才有所动作?曾经听到台湾“国防部”提出,台湾要有独立作战两星期的能力。多少年来美国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善巧地操作三角平衡,以打台湾牌或出中国牌来处理三方关系。


运用之妙就在“模糊”二字,话不说透,任凭阁下一厢情愿的去揣测,模糊空间愈大愈有利。《台湾关系法》正是从这个出发点和精神来撰写的,故此整篇条文绝对找不到高度肯定的字眼。

  

陈水扁昧于时局,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拼命想打消这个模糊地界,令美方不悦。2004年美国的副国务卿阿米塔基,在公共电视台接受访问曾经很清楚地说过:美国继续为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但是美国没有义务协防台湾。事后美国务院并没有更正阿米塔基的讲话,模糊空间已经缩小了很多。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此后,中美先后签署了三个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三个公报都明确强调,“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也完全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定义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定,是不能任意违反的。而1979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国会匆匆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却将台湾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视台湾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搞事实上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显然是与国际法准则和中美联合公报相违背的。

  
《与台湾关系法》无疑充斥着干涉中国内政、损坏中国主权的条款,法案公然将“非和平方式”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并强调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公然在纯属中国内政的台海问题上指手画脚。

  
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个严重违背中美联合公报原则的法案,也并没有就动用美国武装力量,直接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上述条款里,美国所强调的一是对“非和平方式”的“严重关切”,二是要求保持“抵御诉诸武力的行为”的“能力”。在这里法案并没有讲要不要运用这种“能力”?什么情况下以及以什么方式运用这种“能力”?就“严重关切”而言,美国对中国的台海事务,以至于对遍布全球各地的安全事务,从来不乏“关切”之心。至于“能力”,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军事大国,也从来不缺少随时干涉外部事务的军事能力。



但有“能力”是一回事,要不要动用这种“能力”、能不能动用这种“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这种“能力” 则是另外一回事。后者比前者要复杂得多。这里不仅涉及对美国根本利益的判断,也涉及一旦运用这种“能力”可能面临的风险与代价。美国尽管不想放弃台湾这张牌,但也不想被台湾某些势力所绑架。美国不能不给自己留一点回旋余地。2004年12月20日,时任美国副国务卿的阿米蒂奇在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就一语破的地说:“《与台湾关系法》并没有规定美国必须保卫台湾”。陈水扁以为美国一定会为“台独”两肋插刀,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与台湾关系法》似乎看到了台海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险性,因而特别强调“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产生的危险迅速通知国会。也就是说,一旦有事,首先,总统必须“迅速向国会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先斩后奏;二是要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策、相互制约,不能任由某一方面说了算;三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宪法程序,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战争权力法》所列的四种情况下也必须在报告国会后,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做出决策。《与台湾关系法》的上述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客观上对美国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了比《战争权力法》还要严格的限制,提高了采取行动的门槛。这里提到的“适当”行动,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既可能是军事的,也可能非军事的;既可能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


例如,提供军事情报、增派军事顾问,增加武器销售、展开军事演习、撤退美国侨民等都可能是对“ 适当” 行动的注释。然而,这样的“适当” 行动对于早就被历史唾弃的“台独”分裂势力又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与台湾关系法》毫不掩饰地声明对台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什么人的利益,更不是“台独”分裂势力的私利。《与台湾关系法》公开宣示美国之所以对台海地区表示“关切”,重心和根本出发点,不是“台湾人民的安全”所受到的“威胁”,而是“由此产生对美国利益造成的任何威胁”。


美国在台海地区的一切行动,都是以维护“美国的利益”为依归的。利益原则是美国处理台海事务的最高准则。在美国的利益构成里,台湾地区充其量只不过是美国的一般利益,而绝非美国生死攸关的利益。美国一般情况下当然不情愿轻易放弃台湾,但如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利益,美国也可以随时弃台湾如敝屣。想当初人民解放军万炮轰金门,美国军舰屁都不敢放一个跑掉了,20多年前又与台湾“断交”、“废约”、“撤军”,这很能说明问题。

  

《与台湾关系法》特别强调,法案所说的“台湾”一词,只包括“台湾岛和澎湖列岛”。换句话说,“台湾岛和澎湖列岛”之外的其他“外岛”并不在美国的“关切”之中。这并非美国一时疏忽,忘记了金门、马祖等暂时还控制在台湾当局手上的几个小岛,而是另有玄机。一方面美国承袭了当年压蒋撤离金、马,划峡而治的传统思维,另一方面在美国眼里“台湾岛和澎湖列岛”是美国西太平洋第一岛链的组成部分。


而几个“外岛”与此链条并无紧密联系,而且离中国大陆实在是太近了。美国似乎不想陷得太深。未来在这几个小岛上,无论“台独”势力怎么折腾,美国大概是懒得管它的闲事的。想到这里,陈水扁之流肯定会不寒而慄,要不然近来台湾当局为什么急着要从金、马向台湾本岛收缩兵力呢?

  

美国人不会忘记与中国军队在抗美援朝中交锋的教训。中国是世界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国,也是一个有一定战略反击能力的大国。现在中国的力量是抗美援朝时期的100倍;可以想象100倍于朝鲜战争军力的中国,一旦与美国发生战争,美国人民将承受如何计算的战争成本?美国如果贸然军事介入台海,与中国走向全面军事对抗,虽然对中国不利,但对美国利益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不是美国所能完全控制和承受的。更不必说在全球化时代,中美之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中美在战略上的利益交集点越来越多。



孰轻孰重,美国心里并非不明白。很难想像美国会为了“台独”分裂势力的一己私利,轻率地以美国国家利益为代价到台湾海峡玩一场得不偿失的战争游戏;也难以想像美国会盲目地以美国国家整体安全为赌注,到台湾海峡进行一场高风险的政治赌博;更难想象美国会慷慨到给台湾开一张任由“台独”分裂势力蘸着美国士兵的鲜血填写的空白支票。

  
实际上长期以来在西太平洋真正制造动乱,危及美国利益的乱源不在台湾岛外,而恰恰来自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恰恰是日益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威胁着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威胁着美国利益。因此,即使按照《与台湾关系法》的逻辑,要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确保美国的利益,美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坚决制止“台独”分裂活动,而绝不会为“台独”分裂势力火中取栗。

  
综上所述,《与台湾关系法》既然是美国主子与台独走狗之间的链条,当然我们不排除哪一天美国主子可能头脑发热,与中国进行盲目的军力较量,就可能产生擦火,引发突发事件或引爆战争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台独分子误判形势,仗着洋主子的势力挻而走险的情况。

  
台独就是战争,战争不是闹着玩的。美国可以同弱小的国家玩局部战争,一旦同强大的国家发生战争,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局部战争、全面战争、世界核武大战。一旦战争爆发,你有你的打法,我有我的打法,局面是谁也控制不了的。祸根是什么?祸根就是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只要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存在,主子与走狗之间的链条就会成为他们脖子上的绞索。

  
因此,如果美国政府废除《与台湾关系法》,就沾不上参与台湾协防的边,可以省掉不少麻烦,免除战争风险。美国人如果不想自己的亲骨肉在中国人民惩治台独、统一祖国的战争中去充当炮灰,完全可以割断牵扯台独走狗的链条,不留同中国可能发生战争的理由,彻底铲出损害中美关系的肿瘤;没有了《与台湾关系法》这根链条,台独分子失去了主子的保护,剩下的日子就不多了。当然,何去何从,防止链条成绞索的效应出现,这还要看美国人民的智慧和历来珍惜“个人价值”的美国政府三思了。作者:南国剑出鞘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在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人们常说,世界上只有中美问题,没有台湾问题。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干涉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由来已久,涉足之深。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这表面上意味着美国武装干涉中国内政的结束。然而,美国政府为了它的全球战略和推行霸权主义,他们绝不希望一个统一的中国出现,也有不会轻易放弃台湾这条“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在这种背景下,1979年3月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

  
《与台湾关系法》之所以出台,是当时的卡特政府应承大陆的正当要求,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撤军”,进而自1979年1月起恢复邦交正常化,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加上时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这种情况下,美国这一立法史上的“怪胎”相应而生。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第三,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第四,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与台湾关系法》生效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干扰、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效力。《与台湾关系法》具体的破坏性则体现在美国对台军售、支持台当局加入国际组织、提升美台高层官员互访与接触等方面。例如在军售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台军售项目超过200亿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又批准了总价约60亿美元的军售清单,且所售武器质量早就超过1982年以前的水平,甚至开始转向潜艇等攻击性武器。正是受《与台湾关系法》的影响,岛内“台独”分子才有恃无恐,认定美国会帮助台湾。基于这个判断,他们一再在两岸关系上进行挑衅,妄图谋求“独立”地位。

  
李敖曾在台湾“立法院”痛批陈水扁当美国的看门狗,还要花大钱买军购,根本是“贱骨头”。 “我们买了两个眼睛(预警雷达),花了600亿元新台币,这是为美国人买的,这不是狗是什么?不但是狗还是很下贱的狗!”是的,为了美国自身的国家利益,牵制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崛起,美国无时不把台湾当局作为“看门狗”使用,《与台湾关系法》实际上成为了美国主子与台独走狗之间的链条。

  
俗话说,狗仗人势。不久前,穷途末路的陈水扁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专访时声称,“若台海之间有事,美国与日本对台海任何的战端一定会给予关注,特别是美国一定会依照《与台湾关系法》来从旁协助,协防台湾”。 阿扁讲话的意思无非是给岛内深绿群众吃定心丸,要他们相信“美国有义务协防台湾”,继续拥戴阿扁为“独立”共主,“入联公投”也好,“一边一国”也好,大家一定要放手干去。


这不仅暴露了这个民族败类色厉内荏的虚弱走狗本质,也反映了这个政治流氓自欺欺人地把美国一纸国内法案当作救命符的幻觉与迷思。美国主子当然也心知肚明个中原委,本可以不闻不问。这次大概是太厌恶此人了,所以美国国务院立刻出言训斥:你阿扁“多读一下《与台湾关系法》”吧!那么 《与台湾关系法》果真是美国出兵救扁的法律依据吗?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最基本的国际法常识。《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部美国的国内法,它不能超越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等国际条约成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法律依据。那么,如果台海出现非和平发展的状况,又会怎么样?《与台湾关系法》的第三条第三款有如下的说法:“如果发生危及台湾人民、社会及经济体系并威胁到美国利益的状况,美国总统应迅速知会国会,总统及国会双方将依照宪法程序,以适当的行动响应这个危机。”这一款的言词刻意模糊,只能说它并没有排除美国动用武力协防台湾的可能性。



而且做相应措施的过程也有明文规定,要依美国宪法总统和国会协调办理,按步骤进行。这里就牵涉到时间的因素,即便美国决定了要协防台湾,那要多少时间美方才有所动作?曾经听到台湾“国防部”提出,台湾要有独立作战两星期的能力。多少年来美国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善巧地操作三角平衡,以打台湾牌或出中国牌来处理三方关系。


运用之妙就在“模糊”二字,话不说透,任凭阁下一厢情愿的去揣测,模糊空间愈大愈有利。《台湾关系法》正是从这个出发点和精神来撰写的,故此整篇条文绝对找不到高度肯定的字眼。

  

陈水扁昧于时局,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拼命想打消这个模糊地界,令美方不悦。2004年美国的副国务卿阿米塔基,在公共电视台接受访问曾经很清楚地说过:美国继续为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但是美国没有义务协防台湾。事后美国务院并没有更正阿米塔基的讲话,模糊空间已经缩小了很多。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此后,中美先后签署了三个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三个公报都明确强调,“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也完全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定义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定,是不能任意违反的。而1979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国会匆匆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却将台湾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视台湾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搞事实上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显然是与国际法准则和中美联合公报相违背的。

  
《与台湾关系法》无疑充斥着干涉中国内政、损坏中国主权的条款,法案公然将“非和平方式”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并强调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公然在纯属中国内政的台海问题上指手画脚。

  
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个严重违背中美联合公报原则的法案,也并没有就动用美国武装力量,直接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上述条款里,美国所强调的一是对“非和平方式”的“严重关切”,二是要求保持“抵御诉诸武力的行为”的“能力”。在这里法案并没有讲要不要运用这种“能力”?什么情况下以及以什么方式运用这种“能力”?就“严重关切”而言,美国对中国的台海事务,以至于对遍布全球各地的安全事务,从来不乏“关切”之心。至于“能力”,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军事大国,也从来不缺少随时干涉外部事务的军事能力。



但有“能力”是一回事,要不要动用这种“能力”、能不能动用这种“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这种“能力” 则是另外一回事。后者比前者要复杂得多。这里不仅涉及对美国根本利益的判断,也涉及一旦运用这种“能力”可能面临的风险与代价。美国尽管不想放弃台湾这张牌,但也不想被台湾某些势力所绑架。美国不能不给自己留一点回旋余地。2004年12月20日,时任美国副国务卿的阿米蒂奇在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就一语破的地说:“《与台湾关系法》并没有规定美国必须保卫台湾”。陈水扁以为美国一定会为“台独”两肋插刀,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与台湾关系法》似乎看到了台海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险性,因而特别强调“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产生的危险迅速通知国会。也就是说,一旦有事,首先,总统必须“迅速向国会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先斩后奏;二是要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策、相互制约,不能任由某一方面说了算;三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宪法程序,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战争权力法》所列的四种情况下也必须在报告国会后,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做出决策。《与台湾关系法》的上述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客观上对美国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了比《战争权力法》还要严格的限制,提高了采取行动的门槛。这里提到的“适当”行动,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既可能是军事的,也可能非军事的;既可能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


例如,提供军事情报、增派军事顾问,增加武器销售、展开军事演习、撤退美国侨民等都可能是对“ 适当” 行动的注释。然而,这样的“适当” 行动对于早就被历史唾弃的“台独”分裂势力又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与台湾关系法》毫不掩饰地声明对台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什么人的利益,更不是“台独”分裂势力的私利。《与台湾关系法》公开宣示美国之所以对台海地区表示“关切”,重心和根本出发点,不是“台湾人民的安全”所受到的“威胁”,而是“由此产生对美国利益造成的任何威胁”。


美国在台海地区的一切行动,都是以维护“美国的利益”为依归的。利益原则是美国处理台海事务的最高准则。在美国的利益构成里,台湾地区充其量只不过是美国的一般利益,而绝非美国生死攸关的利益。美国一般情况下当然不情愿轻易放弃台湾,但如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利益,美国也可以随时弃台湾如敝屣。想当初人民解放军万炮轰金门,美国军舰屁都不敢放一个跑掉了,20多年前又与台湾“断交”、“废约”、“撤军”,这很能说明问题。

  

《与台湾关系法》特别强调,法案所说的“台湾”一词,只包括“台湾岛和澎湖列岛”。换句话说,“台湾岛和澎湖列岛”之外的其他“外岛”并不在美国的“关切”之中。这并非美国一时疏忽,忘记了金门、马祖等暂时还控制在台湾当局手上的几个小岛,而是另有玄机。一方面美国承袭了当年压蒋撤离金、马,划峡而治的传统思维,另一方面在美国眼里“台湾岛和澎湖列岛”是美国西太平洋第一岛链的组成部分。


而几个“外岛”与此链条并无紧密联系,而且离中国大陆实在是太近了。美国似乎不想陷得太深。未来在这几个小岛上,无论“台独”势力怎么折腾,美国大概是懒得管它的闲事的。想到这里,陈水扁之流肯定会不寒而慄,要不然近来台湾当局为什么急着要从金、马向台湾本岛收缩兵力呢?

  

美国人不会忘记与中国军队在抗美援朝中交锋的教训。中国是世界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国,也是一个有一定战略反击能力的大国。现在中国的力量是抗美援朝时期的100倍;可以想象100倍于朝鲜战争军力的中国,一旦与美国发生战争,美国人民将承受如何计算的战争成本?美国如果贸然军事介入台海,与中国走向全面军事对抗,虽然对中国不利,但对美国利益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不是美国所能完全控制和承受的。更不必说在全球化时代,中美之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中美在战略上的利益交集点越来越多。



孰轻孰重,美国心里并非不明白。很难想像美国会为了“台独”分裂势力的一己私利,轻率地以美国国家利益为代价到台湾海峡玩一场得不偿失的战争游戏;也难以想像美国会盲目地以美国国家整体安全为赌注,到台湾海峡进行一场高风险的政治赌博;更难想象美国会慷慨到给台湾开一张任由“台独”分裂势力蘸着美国士兵的鲜血填写的空白支票。

  
实际上长期以来在西太平洋真正制造动乱,危及美国利益的乱源不在台湾岛外,而恰恰来自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恰恰是日益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威胁着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威胁着美国利益。因此,即使按照《与台湾关系法》的逻辑,要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确保美国的利益,美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坚决制止“台独”分裂活动,而绝不会为“台独”分裂势力火中取栗。

  
综上所述,《与台湾关系法》既然是美国主子与台独走狗之间的链条,当然我们不排除哪一天美国主子可能头脑发热,与中国进行盲目的军力较量,就可能产生擦火,引发突发事件或引爆战争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台独分子误判形势,仗着洋主子的势力挻而走险的情况。

  
台独就是战争,战争不是闹着玩的。美国可以同弱小的国家玩局部战争,一旦同强大的国家发生战争,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局部战争、全面战争、世界核武大战。一旦战争爆发,你有你的打法,我有我的打法,局面是谁也控制不了的。祸根是什么?祸根就是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只要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存在,主子与走狗之间的链条就会成为他们脖子上的绞索。

  
因此,如果美国政府废除《与台湾关系法》,就沾不上参与台湾协防的边,可以省掉不少麻烦,免除战争风险。美国人如果不想自己的亲骨肉在中国人民惩治台独、统一祖国的战争中去充当炮灰,完全可以割断牵扯台独走狗的链条,不留同中国可能发生战争的理由,彻底铲出损害中美关系的肿瘤;没有了《与台湾关系法》这根链条,台独分子失去了主子的保护,剩下的日子就不多了。当然,何去何从,防止链条成绞索的效应出现,这还要看美国人民的智慧和历来珍惜“个人价值”的美国政府三思了。
  俺在看过一本关于中美关系历史的书后,就得出一个结论:阻止中国统一是完全符合美国利益的,美国历来也是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