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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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

  (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
 
  本法是为了帮助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集会制订。
 
  简称
 
  第1条 本法可称作《与台湾关系法》。
 
  调查结果与政策宣言
 
  第2条(甲)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
 
  (一)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二)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
 
  (乙)美国的政策是——
 
  (一)保持并促进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以及同中国大陆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区所有其他人民之间的广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二)宣布该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为国际上所关切;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丙)本法中任何条款都不应违背美国对人权的关心,特别是对大约1800万全体台湾居民的人权的关心。兹重申,维护并促进全体台湾人民的人权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
 
  第3条(甲)为促进本法第2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度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需要作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法律的适用和国际协定
 
  第4条(甲)外交关系或承认之不存在不应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适用于台湾应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相同。
 
  (乙)本条(甲)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
 
  (二)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根据美国法律同外国或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的实体实施计划、办理交易或进行其他往来时,也授权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根据本法第6条并依照有关的美国法律同台湾实施同样的计划,办理同样的交易和进行其他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同台湾的商业实体订立合同为美国提供服务)。
 
  (三)(甲)迄今或今后台湾根据美国法律所取得的或与台湾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合同、债务或任何财产利益的权利或义务),都不应因同台湾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和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乙)根据美国法律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丝毫不应影响台湾当局于1978年12月31日或以前所拥有或持有的、或在此以后获取或赚得的对各种有形无形的财产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四)当美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现在或过去适用于台湾的法律或者对这种法律的遵守时,台湾人民所实施的法律应被认为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
 
  (五)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本法的任何内容,总统在外交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台湾人民和美国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或不被美国承认的事实和伴随的各种情况,都不应被解释为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可据以按照1954年原子能法和1978年防止核扩散法作出事实判定或法律裁决,以拒绝向台湾进行核输出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或吊销现有的这种出口许可证。
 
  (六)就移民归化法而言,对台湾得按该法第202条(2)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方式处理。
 
  (七)台湾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起诉或被控告的资格不应因不存在外交关系或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八)根据美国法律有关保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任何明确的或暗含的要求均不适用于台湾。
 
  (丙)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丁)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第5条(甲)在本法颁布之时起的三年期间,1961年的援外法第231条未标明的第二段中的第二款关于人口平均收入为一千美元的限制性规定,不应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有关在台湾的投资项目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的活动受到限制。
 
  (乙)除本条款(甲)款的规定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台湾的投资项目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时,应采用适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同样标准。
 
  美国在台湾协会
 
  第6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同台湾进行的计划、交易和其他往来,应按照总统所指示的方式和范围,或者通过(一)美国在台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非营利性团体,或(二)总统可能指定的类似的继承的非政府实体,去办理和进行。
 
  (乙)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美国法律,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商定、履行、实行或保持有关台湾的协定或交易时,此种协定或交易的商定、履行和实施应遵照总统批示的方式和范围由协会或通过协会进行。
 
  (丙)凡哥伦比亚特区的或该协会在该处注册或经营的州或州属行政分区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妨碍或以其他形式干涉该协会按照本法履行职责时,应认为本法优先于这种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
 
  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提供的服务
 
  第7条(甲)协会得授权其在台湾的任何雇员——
 
  (一)办理或接受任何人的宣誓、证词、誓词或作证书,并履行法律所要求或授权任何公证人在美国境内能履行的任何公证手续;
 
  (二)担任已死亡的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的临时保管人;
 
  (三)从事其他行为来协助和保护美国人的利益,如总统指定的美国法律授权在美国之外为领事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乙)根据本条授权的协会雇员所从事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应是有效的,并具有同等效力,如同按照美国法律授权从事这些行为的任何其他人所做的一样。
 
  协会的免税地位
 
  第8条(甲)协会及其财产和收入在现在或今后都免予向合众国纳税(但本法第十一条(甲)(三)款所要求的根据与联邦保险拨款法有关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21章所规定的征税除外),也免予向任何一州或地方税务当局纳税。
 
  (乙)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而言,协会应被视作该法第170条(乙)(一)(子)、第170条(丙)、第2055条(甲)、第2106条(甲)(二)(子)、第2522条(甲)和第2522条(乙)中所描述的那种组织。
 
  向协会提供资产和服务以及自协会获取服务
 
  第9条(甲)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向协会出售、借贷或出租资产(包括其中的利益),并为协会的工作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授与服务。偿付给本款上述机构的费用应归入该机构当前可使用的拨款之内。
 
  (乙)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获得和接受协会的服务。凡总统断定这些机构获得取协会的服务有助于实现本法宗旨时,获得此项服务,可不顾及总统以行政命令规定的通常适用于这些机构获取服务时的那法法律。
 
  (丙)凡根据本法为协会提供款项的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应同协会作出安排,使美国总审计长能够检查协会的帐目和记录,并有机会对协会的业务开支进行审计。
 
  台湾机构
 
  第10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任何机构经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法律向台湾提供或接受台湾的任何工作通讯、保证、许诺或其他行动时,此等行动应按照总统指示的方式和范
  围提供给台湾设立的一个机构,或从这样的机构接受,这种机构须经总统断定按台湾人民实行的法律具有必要的权力代表台湾按照本法提供保证和采取其他行动。
 
  (乙)请总统为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与1979年1月1日以前被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在美国曾开办的机构的数目相同的办事处和人员。
 
  (丙)在台湾给予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给予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须附以适当的条件和义务)。
 
  受雇于协会的政府人员的分离
 
  第11条(甲)(一)按照总统批示的条件,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得将其官员或雇员之受雇于协会者在一特定时间内从政府公职中分离出去。
 
  (二)根据(一)款因受雇于协会而脱离原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有权在受雇期结束时重返原机构(或继承机构)担任适当职务,并享有如同未脱离一般的相应权利、特权和福利,但须服从总统可能规定的期限和其他条件。
 
  (三)有权根据(二)款重返原机构复职的官员或雇员,在继续受雇于协会且服务无中断时,应继续参加该员为协会雇用前所参加的福利计划,包括因公死亡、受伤或生病的赔偿抚恤,健康及人寿保险,年度假、病假及其他法定休假,以及美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制度下的退休待遇,但受雇于协会作为参加此类计划的依据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雇坟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或制度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这类官员或雇员在被批准受雇于协会期间,在重返原机构复职以前死亡或退休时,为享受在美国政府任何机构服务应获得的退休或抚恤福利的目的,应视为担任政府公职中的死亡或自政府公职退休。
 
  (四)在制定本法前,任何获准停薪离职而进入协会工作的美国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应在服务期间享受本条所规定的福利。
 
  (乙)为了享受退休和其他福利的目的,在台湾雇用外籍人员的任何美国政府机构得将这些外籍人员连同他们积累的津贴、福利和权利移交给协会而不中断其服务期,包括让他们继续参加美国法律为雇员退休所建立的福利制度,这种制度是这些人员在转移到协会以前就参加的。但受雇于协会使其能享受退休福利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和雇主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
 
  (丙)协会的雇员不是合众国的雇员,他们在代表协会的时候,免受美国法规第18号第207条的限制。
 
  (丁)(一)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911条和第913条而言,协会付给它的雇员的款项不应被作为赚得收入对待。协会雇员得到的款项不应包括在其总收入之内,并免于赋税,如果这笔款项与美国政府的文官和雇员按该法第912条免税的津贴和福利收入的款项相等的话。
 
  (二)除本条(甲)(三)款的规定外,在受协会雇佣期间所作的服务不应构成国内税收法第21章和社会保险法第二号所述的雇佣。
 
  汇报要求
 
  第12条(甲)国务卿应将协会参加为一方的任何协定的文本递交国会。但是如果总统认为,立即将某一项协定公布于众会有损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则不应把这样的协定递交国会,而应在适当保密要求下递交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保密要求只有在总统通知时才能解除。
 
  (乙)在(甲)款中所堤“协定”一词包括:
 
  (一)协会与台湾治理当局或台湾设立的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二)协会与美国政府任何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丙)由协会自己或通过它达成或将要达成的协定和交易,需遵守同样的向国会报告、由国会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如同这些协定和交易是由协会所代表行事的美国政府机构自己达成或通过它达成的一样。
 
  (丁)从本法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国务卿将每6个月向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叙述和回顾美国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出对政党商业关系的任何干预。
 
  规章和条例
 
  第13条兹授权总统制订他认为合适的规章和条例,以贯彻本法的宗旨。在本法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这些规章和条例迅速递交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但此种行动并不解除本法所加于协会的责任。
  国会的监督
 
  第14条(甲)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国会其他有关委员会应监督——
 
  (一)本法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二)协会的工作程序;
 
  (三)美国和台湾之间继续保持关系的法律和技术方面;以及
 
  (四)美国有关东亚的安全和合作政策的执行情况。
 
  (乙)上述各委员会应酌情向各自的议院汇报它们监督的结果。
 
  定义
 
  第15条 为本法的目的——
 
  (一)“美国法律”一词,包括美国或其任何行政分区的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法令、命令或法院的判决。
 
  (二)按照上下文的需要,“台湾”一词包括台湾岛和澎湖列岛,这些岛上的居民,依照在这些岛上实施的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其他实体和协会,以及美国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和任何继承的治理当局(包括行政分区、机构和所属的执行机构)。
 
  拨款的授权
 
  第16条除了为实施本法规定而提供的其他款项以外,兹授权在1980年财政年度拨给国务卿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款项。这些款项在用尽之前业经授权随时可以提取。
 
  条款的可分离性
 
  第17条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它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为无效,这将不影响本法的其余部分及其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生效日期
 
  第18条 本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1979年4月10日批准。美国《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

  (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
 
  本法是为了帮助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集会制订。
 
  简称
 
  第1条 本法可称作《与台湾关系法》。
 
  调查结果与政策宣言
 
  第2条(甲)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
 
  (一)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二)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
 
  (乙)美国的政策是——
 
  (一)保持并促进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以及同中国大陆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区所有其他人民之间的广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二)宣布该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为国际上所关切;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丙)本法中任何条款都不应违背美国对人权的关心,特别是对大约1800万全体台湾居民的人权的关心。兹重申,维护并促进全体台湾人民的人权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
 
  第3条(甲)为促进本法第2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度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需要作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法律的适用和国际协定
 
  第4条(甲)外交关系或承认之不存在不应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适用于台湾应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相同。
 
  (乙)本条(甲)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
 
  (二)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根据美国法律同外国或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的实体实施计划、办理交易或进行其他往来时,也授权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根据本法第6条并依照有关的美国法律同台湾实施同样的计划,办理同样的交易和进行其他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同台湾的商业实体订立合同为美国提供服务)。
 
  (三)(甲)迄今或今后台湾根据美国法律所取得的或与台湾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合同、债务或任何财产利益的权利或义务),都不应因同台湾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和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乙)根据美国法律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丝毫不应影响台湾当局于1978年12月31日或以前所拥有或持有的、或在此以后获取或赚得的对各种有形无形的财产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四)当美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现在或过去适用于台湾的法律或者对这种法律的遵守时,台湾人民所实施的法律应被认为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
 
  (五)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本法的任何内容,总统在外交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台湾人民和美国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或不被美国承认的事实和伴随的各种情况,都不应被解释为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可据以按照1954年原子能法和1978年防止核扩散法作出事实判定或法律裁决,以拒绝向台湾进行核输出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或吊销现有的这种出口许可证。
 
  (六)就移民归化法而言,对台湾得按该法第202条(2)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方式处理。
 
  (七)台湾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起诉或被控告的资格不应因不存在外交关系或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八)根据美国法律有关保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任何明确的或暗含的要求均不适用于台湾。
 
  (丙)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丁)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第5条(甲)在本法颁布之时起的三年期间,1961年的援外法第231条未标明的第二段中的第二款关于人口平均收入为一千美元的限制性规定,不应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有关在台湾的投资项目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的活动受到限制。
 
  (乙)除本条款(甲)款的规定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台湾的投资项目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时,应采用适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同样标准。
 
  美国在台湾协会
 
  第6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同台湾进行的计划、交易和其他往来,应按照总统所指示的方式和范围,或者通过(一)美国在台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非营利性团体,或(二)总统可能指定的类似的继承的非政府实体,去办理和进行。
 
  (乙)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美国法律,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商定、履行、实行或保持有关台湾的协定或交易时,此种协定或交易的商定、履行和实施应遵照总统批示的方式和范围由协会或通过协会进行。
 
  (丙)凡哥伦比亚特区的或该协会在该处注册或经营的州或州属行政分区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妨碍或以其他形式干涉该协会按照本法履行职责时,应认为本法优先于这种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
 
  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提供的服务
 
  第7条(甲)协会得授权其在台湾的任何雇员——
 
  (一)办理或接受任何人的宣誓、证词、誓词或作证书,并履行法律所要求或授权任何公证人在美国境内能履行的任何公证手续;
 
  (二)担任已死亡的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的临时保管人;
 
  (三)从事其他行为来协助和保护美国人的利益,如总统指定的美国法律授权在美国之外为领事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乙)根据本条授权的协会雇员所从事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应是有效的,并具有同等效力,如同按照美国法律授权从事这些行为的任何其他人所做的一样。
 
  协会的免税地位
 
  第8条(甲)协会及其财产和收入在现在或今后都免予向合众国纳税(但本法第十一条(甲)(三)款所要求的根据与联邦保险拨款法有关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21章所规定的征税除外),也免予向任何一州或地方税务当局纳税。
 
  (乙)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而言,协会应被视作该法第170条(乙)(一)(子)、第170条(丙)、第2055条(甲)、第2106条(甲)(二)(子)、第2522条(甲)和第2522条(乙)中所描述的那种组织。
 
  向协会提供资产和服务以及自协会获取服务
 
  第9条(甲)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向协会出售、借贷或出租资产(包括其中的利益),并为协会的工作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授与服务。偿付给本款上述机构的费用应归入该机构当前可使用的拨款之内。
 
  (乙)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获得和接受协会的服务。凡总统断定这些机构获得取协会的服务有助于实现本法宗旨时,获得此项服务,可不顾及总统以行政命令规定的通常适用于这些机构获取服务时的那法法律。
 
  (丙)凡根据本法为协会提供款项的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应同协会作出安排,使美国总审计长能够检查协会的帐目和记录,并有机会对协会的业务开支进行审计。
 
  台湾机构
 
  第10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任何机构经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法律向台湾提供或接受台湾的任何工作通讯、保证、许诺或其他行动时,此等行动应按照总统指示的方式和范
  围提供给台湾设立的一个机构,或从这样的机构接受,这种机构须经总统断定按台湾人民实行的法律具有必要的权力代表台湾按照本法提供保证和采取其他行动。
 
  (乙)请总统为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与1979年1月1日以前被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在美国曾开办的机构的数目相同的办事处和人员。
 
  (丙)在台湾给予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给予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须附以适当的条件和义务)。
 
  受雇于协会的政府人员的分离
 
  第11条(甲)(一)按照总统批示的条件,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得将其官员或雇员之受雇于协会者在一特定时间内从政府公职中分离出去。
 
  (二)根据(一)款因受雇于协会而脱离原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有权在受雇期结束时重返原机构(或继承机构)担任适当职务,并享有如同未脱离一般的相应权利、特权和福利,但须服从总统可能规定的期限和其他条件。
 
  (三)有权根据(二)款重返原机构复职的官员或雇员,在继续受雇于协会且服务无中断时,应继续参加该员为协会雇用前所参加的福利计划,包括因公死亡、受伤或生病的赔偿抚恤,健康及人寿保险,年度假、病假及其他法定休假,以及美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制度下的退休待遇,但受雇于协会作为参加此类计划的依据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雇坟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或制度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这类官员或雇员在被批准受雇于协会期间,在重返原机构复职以前死亡或退休时,为享受在美国政府任何机构服务应获得的退休或抚恤福利的目的,应视为担任政府公职中的死亡或自政府公职退休。
 
  (四)在制定本法前,任何获准停薪离职而进入协会工作的美国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应在服务期间享受本条所规定的福利。
 
  (乙)为了享受退休和其他福利的目的,在台湾雇用外籍人员的任何美国政府机构得将这些外籍人员连同他们积累的津贴、福利和权利移交给协会而不中断其服务期,包括让他们继续参加美国法律为雇员退休所建立的福利制度,这种制度是这些人员在转移到协会以前就参加的。但受雇于协会使其能享受退休福利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和雇主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
 
  (丙)协会的雇员不是合众国的雇员,他们在代表协会的时候,免受美国法规第18号第207条的限制。
 
  (丁)(一)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911条和第913条而言,协会付给它的雇员的款项不应被作为赚得收入对待。协会雇员得到的款项不应包括在其总收入之内,并免于赋税,如果这笔款项与美国政府的文官和雇员按该法第912条免税的津贴和福利收入的款项相等的话。
 
  (二)除本条(甲)(三)款的规定外,在受协会雇佣期间所作的服务不应构成国内税收法第21章和社会保险法第二号所述的雇佣。
 
  汇报要求
 
  第12条(甲)国务卿应将协会参加为一方的任何协定的文本递交国会。但是如果总统认为,立即将某一项协定公布于众会有损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则不应把这样的协定递交国会,而应在适当保密要求下递交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保密要求只有在总统通知时才能解除。
 
  (乙)在(甲)款中所堤“协定”一词包括:
 
  (一)协会与台湾治理当局或台湾设立的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二)协会与美国政府任何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丙)由协会自己或通过它达成或将要达成的协定和交易,需遵守同样的向国会报告、由国会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如同这些协定和交易是由协会所代表行事的美国政府机构自己达成或通过它达成的一样。
 
  (丁)从本法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国务卿将每6个月向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叙述和回顾美国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出对政党商业关系的任何干预。
 
  规章和条例
 
  第13条兹授权总统制订他认为合适的规章和条例,以贯彻本法的宗旨。在本法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这些规章和条例迅速递交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但此种行动并不解除本法所加于协会的责任。
  国会的监督
 
  第14条(甲)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国会其他有关委员会应监督——
 
  (一)本法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二)协会的工作程序;
 
  (三)美国和台湾之间继续保持关系的法律和技术方面;以及
 
  (四)美国有关东亚的安全和合作政策的执行情况。
 
  (乙)上述各委员会应酌情向各自的议院汇报它们监督的结果。
 
  定义
 
  第15条 为本法的目的——
 
  (一)“美国法律”一词,包括美国或其任何行政分区的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法令、命令或法院的判决。
 
  (二)按照上下文的需要,“台湾”一词包括台湾岛和澎湖列岛,这些岛上的居民,依照在这些岛上实施的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其他实体和协会,以及美国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和任何继承的治理当局(包括行政分区、机构和所属的执行机构)。
 
  拨款的授权
 
  第16条除了为实施本法规定而提供的其他款项以外,兹授权在1980年财政年度拨给国务卿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款项。这些款项在用尽之前业经授权随时可以提取。
 
  条款的可分离性
 
  第17条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它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为无效,这将不影响本法的其余部分及其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生效日期
 
  第18条 本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1979年4月10日批准。
[B]中美联合公报[/B]

1972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正式发表谋求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2月21日-28日访问中国期间,同中国领导人多次会谈后,于27日在上海达成协议后形成的文件,故又称“上海公报”。联合公报的发表使两国间中断了20多年的交往得到了恢复。公报中,双方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并确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它对指导两国关系的发展迄今仍具有重大的意义。

[B]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B]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双方发表两国决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决定1979年3月1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美国政府于1979年1月1日同我建交,并于即日宣布与台湾断交,同年4月撤走全部驻台美军,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废除于1954年12月2日与台湾签订的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此后,美台双边事务改由美方的“美国在台湾协会”和台湾的“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两个非官方机构处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B]

1982年8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就分步骤直到最后彻底解决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发表了联合公报。双方重申了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所确立的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对于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中国的立场是:美向台出售武器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坚决反对;同时考虑到历史的因素,从实际出发,同意美国在切实尊重中国主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直至最后终止向台湾出售武器。美国方面作出三点承诺:

美向台出售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不超过美中建交后近几年的水平;
美国准备逐步减少对台的武器出售;
经过一段时间使这个问题得到最后解决。
[B]中 美 联 合 公 报[/B]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现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于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于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国方面声明: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B]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B]
[B]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B]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议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双方认识到这一问题将会严重妨碍中美关系的发展,因而在赵紫阳总理与罗纳德·里根总统以及黄华副总理兼外长与亚历山大·黑格国务卿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会见时以及在此以后,双方进一步就此进行了讨论。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七、为了使美国售台武器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最终得到解决,两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利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八、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为了使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两国政府重申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B]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双方认识到这一问题将会严重妨碍中美关系的发展,因而在赵紫阳总理与罗纳德-里根总统以及黄华副总理兼外长与亚历山大-黑格国务卿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会见时以及在此以后,双方进一步就此进行了讨论。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七、为了使美国售台武器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最终得到解决,两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利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八、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为了使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两国政府重申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呵呵~
强!
通过解读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大家认为美国插手干涉我军武力解放台湾的可能性有多大?
首先,我很佩服美国人的法律精神和能力。
其次,美国人太狡猾了。
以下是引用恐怖鸟在2004-1-21 22:00:00的发言:
首先,我很佩服美国人的法律精神和能力。
其次,美国人太狡猾了。


俺也是这么认为的。TMD语言运用能力比俺们还强!![em10]
呵呵,美国人的法律真是又臭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