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案一审详情披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26:47
《财经》记者 陈中小路 罗昌平《财经》网络版   [2007-11-01]
 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陈中小路 罗昌平】10月23日至26日,前“上海首富”周正毅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门”审理。此案一审期间,有关方面安排了大量警力和便衣守侯在法院内外。来自北京与上海的四名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财经》记者获知,当次庭审全程录像,旁听席上曾出现过上海籍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周正毅的家属获得三张旁听证——除了从英国赶回来的妻子和女儿外,另一张旁听证被周正毅的姐姐们轮流使用。其余数名周家亲戚只能连续几日在法院大门外等候消息。
    周正毅案一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为周提供辩护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舒宁告诉《财经》记者,周正毅案尚无确切的宣判时间。而知情者表示,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行贿对象
    周正毅所涉及的行贿情节始终为人关注,但与外界猜测大相径庭的是,周正毅及其公司的行贿对象并无政府高官。据《财经》了解,周正毅案只涉及四位行贿对象,总金额近300万元。据悉,四个受贿人均已另案审理。
    周正毅案单位行贿对象之一,为原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经理黄锡熊,行贿金额为127万余元。
    据黄锡熊口供,2001年3月24日,黄锡熊与周正毅驾车去杭州买下一套房产,价值105万元,房产证上是周正毅的名字。此后,黄又获得周赠送的手表、以装修费为名的20万元现金。
    正是通过黄锡熊的安排,1997年2001年,上海商品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会员交易保证金以“委托理财”之名存入爱建证券和西南证券,其中部分资金又转至农凯集团控制的账户,给周在股票市场上的操作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这一形式,周正毅陆续从上海期交所获得资金数千万元,并用于操纵股价和申购新股。
    旁听人士透露,根据黄锡熊家属的证词,周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黄有主动索贿之嫌。
    单位行贿对象之二,是原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副处长宋赤球。2001年,宋赤球的姐姐宋妙荣曾经从周正毅的公司“借”到一张100万元的支票,用于炒股。宋妙荣在案发后招供,未打算归还此笔资金。
    检方指控称,宋赤球“利用职务便利对农凯及关联企业放松借款人资格和信用审查条件,加快贷款审批流程,并在贷款发放后放松合同履行以及资金用途的监管。”而周正毅在获得贷款后,“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大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机以及房地产投机等,牟取暴利。”
    但目前农行给予周正毅旗下公司贷款金额的确切数字尚未公开。2003年,周正毅案发后,农业银行曾经作为农凯集团的主要债权银行之一参与“追债”行动。
    “对企业人员行贿”的行贿对象,是曾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国际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的王沪军。
    据接近该案人士透露,2001年初的某一天,王沪军在周正毅办公室谈完业务后,周向王提供40万元表示“给员工发奖金”。王沪军拿出其中14万元分发给同事,其余自己留下。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作为兴业银行的股东,农凯集团年终拿出一些资金来给员工发奖金是可以理解的,且王沪军本人并没有为农凯集团做具体违法的事情。
    检方则指控,周正毅的公司在信用证、提汇款、外汇、人民币资金信贷和融资等多项业务中获得兴业银行提供的便利,涉及放松审查、加快流程和放松追踪等。其中,周正毅以上市公司海鸟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34)的名义从该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到的9亿元的贷款,被挪至农凯集团及下属公司从事证券和房地产投机等。据悉,王沪军等兴业银行相关职员,亦受到“挪用资金”罪名的指控。
    此外,周正毅还涉及个人行贿的指控——周正毅2003年涉案被羁押后,通过亲属向原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行贿,行贿金额为20万元。据悉,这笔资金是周正毅通过姐姐周雅珍提供给黄健夫妇。
    今年8月,黄健因受贿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黄的妻子吴伟平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于卷入“周正毅监所舞弊系列案”的其他数位监狱系统官员并未出现在周正毅案的起诉书中。


虚开贴现82亿
    周正毅涉及的另外一项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旁听人士透露,单就这一项罪名,法庭就花费了近一天时间进行举证。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农凯集团控制的十几家公司通过电解铜的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借这些增值税发票以及发票所能证明的“贸易”背景,农凯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总计82亿元。
    据《财经》了解,这82亿资金主要来自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等。检方亦指控称,这82亿元流入农凯集团后,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上述银行此前的贷款,另一部分转入证券公司账户,其中近1亿被用于炒作徐工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25)的股票。
    不过,旁听人士透露,周正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这项罪名的起诉提出质疑:
    其一,1998年,中央六部委联合发文称,检察机关不能受理侦查涉税案,此类案件必须由税务和公安部门查实再移交司法机关,而本案有关文件显示均为检察机关操办;
    其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审计署已就农凯集团的上述涉税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这次周正毅案再审,检查机关重新牵头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作为指控依据。律师指这一做法“并不妥当”。


挪用资金2亿
    此外,周正毅还被控挪用上市公司大盈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44,已更名为ST丹科)资金2.065亿元。除周外,其手下干将、原海鸟发展董事长唐海根以及原英雄股份总经理翟世强、财务经理陈训明也因卷入此案而被指控。目前,这三人已经另案审理,待周正毅案审结后一同宣判。
    《财经》了解到,2002年至2003年间,周正毅旗下公司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产化公司)从上海轻工控股处收购大盈股份15%股权,所需近2.1亿元收购资金主要系挪用大盈股份资金。
    2003年,周正毅案发,资金一直没有归还上市公司,之后几年引发了有关诉讼。
    据悉,涉及被挪用的资金主要有两笔:一是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2003年1月,大盈股份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大盈股份于2002年12月底支付了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但是,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发生转让,而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则已将这1亿元支付给了农产化公司;二是1.065亿元的挪用发生在2003年4月。在上述几位涉案人员的操纵下,分两笔将这笔款项转给农产化公司。2003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对大盈进行巡检时发现了这一行为。
    检方认为,上述两件事情均为周正毅指使。但周正毅为自己辩称,当时的收购资金早已转给唐海根,并无理由再去挪用,故此事应由唐海根负责,自己并不知情。■



资料: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财经》记者 陈中小路 罗昌平《财经》网络版   [2007-11-01]
 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陈中小路 罗昌平】10月23日至26日,前“上海首富”周正毅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门”审理。此案一审期间,有关方面安排了大量警力和便衣守侯在法院内外。来自北京与上海的四名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财经》记者获知,当次庭审全程录像,旁听席上曾出现过上海籍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周正毅的家属获得三张旁听证——除了从英国赶回来的妻子和女儿外,另一张旁听证被周正毅的姐姐们轮流使用。其余数名周家亲戚只能连续几日在法院大门外等候消息。
    周正毅案一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为周提供辩护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舒宁告诉《财经》记者,周正毅案尚无确切的宣判时间。而知情者表示,法院计划在11月中旬一审宣判。


行贿对象
    周正毅所涉及的行贿情节始终为人关注,但与外界猜测大相径庭的是,周正毅及其公司的行贿对象并无政府高官。据《财经》了解,周正毅案只涉及四位行贿对象,总金额近300万元。据悉,四个受贿人均已另案审理。
    周正毅案单位行贿对象之一,为原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经理黄锡熊,行贿金额为127万余元。
    据黄锡熊口供,2001年3月24日,黄锡熊与周正毅驾车去杭州买下一套房产,价值105万元,房产证上是周正毅的名字。此后,黄又获得周赠送的手表、以装修费为名的20万元现金。
    正是通过黄锡熊的安排,1997年2001年,上海商品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会员交易保证金以“委托理财”之名存入爱建证券和西南证券,其中部分资金又转至农凯集团控制的账户,给周在股票市场上的操作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这一形式,周正毅陆续从上海期交所获得资金数千万元,并用于操纵股价和申购新股。
    旁听人士透露,根据黄锡熊家属的证词,周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黄有主动索贿之嫌。
    单位行贿对象之二,是原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副处长宋赤球。2001年,宋赤球的姐姐宋妙荣曾经从周正毅的公司“借”到一张100万元的支票,用于炒股。宋妙荣在案发后招供,未打算归还此笔资金。
    检方指控称,宋赤球“利用职务便利对农凯及关联企业放松借款人资格和信用审查条件,加快贷款审批流程,并在贷款发放后放松合同履行以及资金用途的监管。”而周正毅在获得贷款后,“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大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机以及房地产投机等,牟取暴利。”
    但目前农行给予周正毅旗下公司贷款金额的确切数字尚未公开。2003年,周正毅案发后,农业银行曾经作为农凯集团的主要债权银行之一参与“追债”行动。
    “对企业人员行贿”的行贿对象,是曾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国际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的王沪军。
    据接近该案人士透露,2001年初的某一天,王沪军在周正毅办公室谈完业务后,周向王提供40万元表示“给员工发奖金”。王沪军拿出其中14万元分发给同事,其余自己留下。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作为兴业银行的股东,农凯集团年终拿出一些资金来给员工发奖金是可以理解的,且王沪军本人并没有为农凯集团做具体违法的事情。
    检方则指控,周正毅的公司在信用证、提汇款、外汇、人民币资金信贷和融资等多项业务中获得兴业银行提供的便利,涉及放松审查、加快流程和放松追踪等。其中,周正毅以上市公司海鸟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34)的名义从该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到的9亿元的贷款,被挪至农凯集团及下属公司从事证券和房地产投机等。据悉,王沪军等兴业银行相关职员,亦受到“挪用资金”罪名的指控。
    此外,周正毅还涉及个人行贿的指控——周正毅2003年涉案被羁押后,通过亲属向原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行贿,行贿金额为20万元。据悉,这笔资金是周正毅通过姐姐周雅珍提供给黄健夫妇。
    今年8月,黄健因受贿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黄的妻子吴伟平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于卷入“周正毅监所舞弊系列案”的其他数位监狱系统官员并未出现在周正毅案的起诉书中。


虚开贴现82亿
    周正毅涉及的另外一项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旁听人士透露,单就这一项罪名,法庭就花费了近一天时间进行举证。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农凯集团控制的十几家公司通过电解铜的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借这些增值税发票以及发票所能证明的“贸易”背景,农凯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总计82亿元。
    据《财经》了解,这82亿资金主要来自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等。检方亦指控称,这82亿元流入农凯集团后,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上述银行此前的贷款,另一部分转入证券公司账户,其中近1亿被用于炒作徐工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25)的股票。
    不过,旁听人士透露,周正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这项罪名的起诉提出质疑:
    其一,1998年,中央六部委联合发文称,检察机关不能受理侦查涉税案,此类案件必须由税务和公安部门查实再移交司法机关,而本案有关文件显示均为检察机关操办;
    其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审计署已就农凯集团的上述涉税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这次周正毅案再审,检查机关重新牵头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作为指控依据。律师指这一做法“并不妥当”。


挪用资金2亿
    此外,周正毅还被控挪用上市公司大盈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44,已更名为ST丹科)资金2.065亿元。除周外,其手下干将、原海鸟发展董事长唐海根以及原英雄股份总经理翟世强、财务经理陈训明也因卷入此案而被指控。目前,这三人已经另案审理,待周正毅案审结后一同宣判。
    《财经》了解到,2002年至2003年间,周正毅旗下公司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产化公司)从上海轻工控股处收购大盈股份15%股权,所需近2.1亿元收购资金主要系挪用大盈股份资金。
    2003年,周正毅案发,资金一直没有归还上市公司,之后几年引发了有关诉讼。
    据悉,涉及被挪用的资金主要有两笔:一是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2003年1月,大盈股份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大盈股份于2002年12月底支付了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但是,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发生转让,而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则已将这1亿元支付给了农产化公司;二是1.065亿元的挪用发生在2003年4月。在上述几位涉案人员的操纵下,分两笔将这笔款项转给农产化公司。2003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对大盈进行巡检时发现了这一行为。
    检方认为,上述两件事情均为周正毅指使。但周正毅为自己辩称,当时的收购资金早已转给唐海根,并无理由再去挪用,故此事应由唐海根负责,自己并不知情。■



资料: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