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6:20:25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小调查  
1,你是否赞成第二套房贷首付提高至四成以上?
赞成
不赞成
不好说

2,你认为此举能否打击投机并抑制房价上涨?

不能
不好说

3,第二套房贷首付提高是否会影响到你的购房计划?
影响
不影响
不好说

   
要投票的去: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070927/23594023585.shtml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小调查  
1,你是否赞成第二套房贷首付提高至四成以上?
赞成
不赞成
不好说

2,你认为此举能否打击投机并抑制房价上涨?

不能
不好说

3,第二套房贷首付提高是否会影响到你的购房计划?
影响
不影响
不好说

   
要投票的去: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070927/23594023585.shtml
已经不是新闻了。
地球人都知道了:Q
确实不是新闻,去看看2003年出的央行121号文件.
貌似对有钱人没什么太大影响,
现在的环境和03年没得比吧!   
这个时候,更细化出台一项政 策.
不是,121号文件当时就已经规定,应该对第二套住房贷款提高首付,但没有具体的比例,现在则提出了具体的比例.

作用还是有的,比如对炒房的,如果有100万,按照以前20%的首付,他可以首付5套,提到40%,就只能买两套了.
但问题是,这个第二套不是那么好查,比如说,我在河北,用建行的贷款买了一套,现在跑到北京,用工行的贷款买第二套,这就未必能查出来.或者以老婆\孩子的名义去贷款,也可以.有没有银行的同志,过来谈谈是否有这个问题啊?
炒房,办法总比困难多,

土地才是源头
老婆\孩子的名义去贷款,
===============
如果老婆/孩子自己的收入够还贷, 那是一件独立的事了. 银行应审查借款人还贷能力才会借.:L
用建行的贷款买了一套,现在跑到北京,用工行的贷款买第二套,这就未必能查出来.或者以老婆\孩子的名义去贷款
=========================================================
香港的做法是要申请人签份声明书, 说明自己目前借贷情况. 日後发现内容不实, 法庭以欺诈罪论处, 入大牢无商量. 报纸隔一段时间就有这种新闻. 现在香港银行巳有联网信贷资料库, 想骗贷没以前容易.:L
不知道校尉兄弟是否在大陆?内地制度没那么严格,甚至很流行"无贷款炒房",就是开发商和银行勾结,一些炒房人(必须和开发商或者银行有很好的关系)只要掏了首付,银行帮助拖着不办贷款,等到房价上去了,再卖掉,整个过程完全是零成本.
]]
应该和前段时间关于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新闻结合起来看

ps:办贷款的时候,已婚人士要写配偶名字的
原帖由 八宝山老妖 于 2007-9-28 22:01 发表
不知道校尉兄弟是否在大陆?内地制度没那么严格,甚至很流行"无贷款炒房",就是开发商和银行勾结,一些炒房人(必须和开发商或者银行有很好的关系)只要掏了首付,银行帮助拖着不办贷款,等到房价上去了,再卖掉,整个过程 ...



这个条件的局限性太大,不能成规模性操作.
落实是关键。
原帖由 八宝山老妖 于 2007-9-28 22:01 发表
不知道校尉兄弟是否在大陆?内地制度没那么严格,甚至很流行"无贷款炒房",就是开发商和银行勾结,一些炒房人(必须和开发商或者银行有很好的关系)只要掏了首付,银行帮助拖着不办贷款,等到房价上去了,再卖掉,整个过程 ...

碰上这种内外勾结的存心欺诈,什么制度都不会管用!
原帖由 kkndlmf 于 2007-9-28 23:02 发表
落实是关键。



这个应该是争对民间资金的,落实下去,难度不是很大.
即便有点出入,也是小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