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村委会主任“带刑留任” 挑战法律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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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村委会主任“带刑留任” 挑战法律刚性
2007-09-06  法制日报
   
    9月5日上午,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舒村村民郑某和胡某给记者打电话说,该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主任被判刑后仍然任职、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而状告乡政府不作为,一审被寿阳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二审又被晋中市中院维持一审裁定,他们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2006年3月17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舒乡平舒村村委会主任赵凯声,因滥伐集体林木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年8月21日,寿阳县纪委决定开除其党籍,但其在判刑后仍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目前,该村村民仍在向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
   
    村民:村委会不能让犯罪分子把持
   
    对于赵凯声被判刑后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一事,村民曾多次向上级反映,但都未得到解决。村民们还反映了赵凯声干扰村党支部正常工作秩序、冲击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继续乱伐树木、将占地补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村务不公开、经济不透明等问题。今年4月22日上午,平舒村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赵凯声带领村委会成员及部分村民冲进会场,围攻辱骂在场领导和主持人。赵凯声冲上主席台,夺过话筒大声宣布:“这次选举无效,散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一破坏选举事件,但至今无人过问。
   
    村里的一位党员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让犯罪分子当村长哪里还有法律尊严!
   
    乡县省有关部门:都想解决都在拖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委会成员,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终止其职务。平舒乡党委书记张永刚接受采访时说,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终止程序如何实行,况且目前的村委会也不会召开这样的会议,至于乡里派员主持,既担心通不过半数,又怕把村里搞乱。
   
    寿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民说:“县人大专门就此事请示了省人大和省民政厅,他们的意见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终止其职务,我多次批示平舒乡要求依法处理,但乡里一直没有拿出个意见,这事就拖下来了。”
   
    陈主任也认为不能让犯罪分子掌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立法应有刚性规定,不能模棱两可。
   
    山西省民政厅基层处吉处长说:“平舒现象”是个很典型的案例。因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也不好作出硬性规定,但“县、乡政府不能因为上面没有硬性规定就不作为,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专家:立法要有刚性应当重新选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肖峰昌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提出了关于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但村委会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怎么办,组织法没讲;被判刑的村委会成员是可以继续留任,还是必须终止其职务,怎样终止职务,组织法也没说。山西省的选举办法虽提到了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但通不过又怎么办?乡政府派员主持村民会议启动终止程序,前提是什么?由头是什么?要有法定的理由。监管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对其新的犯罪无人过问,原因是没有硬性规定。所以,立法要有刚性,须进一步完善。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谭克俭说,被判刑的村委会主任继续任职是违法现象的延续,应当罢免或终止其职务。否则,何谈法律的尊严?基层政权掌握在犯罪分子手里,而且还在那里继续违法犯罪,谁能接受这个事实?
   
    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冀云峰的分析更为全面。他说,山西省人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相比之下,山东的立法在实践中更加明确可行。不具备任职资格而当选或在任职过程中丧失任职资格,属于解除职务的法定情形,并非以村民或政府的意志表示而决定。公告所宣布的不是解除职务的决定,而是依法自行终止职务的事实,这样,既能起到解除宣告的效果,又容易为村民接受。山西的立法虽然形式上更符合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但具体操作时未必可行。目前,中国农村宗族势力较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通过村民会议的罢免程序撤销或终止刑事责任人的村委会职务可能会出现诸多阻碍。一旦罢免不能实现,政府再行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矛盾争议。山西一村委会主任“带刑留任” 挑战法律刚性
2007-09-06  法制日报
   
    9月5日上午,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舒村村民郑某和胡某给记者打电话说,该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主任被判刑后仍然任职、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而状告乡政府不作为,一审被寿阳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二审又被晋中市中院维持一审裁定,他们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2006年3月17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舒乡平舒村村委会主任赵凯声,因滥伐集体林木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年8月21日,寿阳县纪委决定开除其党籍,但其在判刑后仍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目前,该村村民仍在向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
   
    村民:村委会不能让犯罪分子把持
   
    对于赵凯声被判刑后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一事,村民曾多次向上级反映,但都未得到解决。村民们还反映了赵凯声干扰村党支部正常工作秩序、冲击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继续乱伐树木、将占地补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村务不公开、经济不透明等问题。今年4月22日上午,平舒村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赵凯声带领村委会成员及部分村民冲进会场,围攻辱骂在场领导和主持人。赵凯声冲上主席台,夺过话筒大声宣布:“这次选举无效,散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一破坏选举事件,但至今无人过问。
   
    村里的一位党员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让犯罪分子当村长哪里还有法律尊严!
   
    乡县省有关部门:都想解决都在拖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委会成员,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终止其职务。平舒乡党委书记张永刚接受采访时说,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终止程序如何实行,况且目前的村委会也不会召开这样的会议,至于乡里派员主持,既担心通不过半数,又怕把村里搞乱。
   
    寿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民说:“县人大专门就此事请示了省人大和省民政厅,他们的意见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终止其职务,我多次批示平舒乡要求依法处理,但乡里一直没有拿出个意见,这事就拖下来了。”
   
    陈主任也认为不能让犯罪分子掌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立法应有刚性规定,不能模棱两可。
   
    山西省民政厅基层处吉处长说:“平舒现象”是个很典型的案例。因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也不好作出硬性规定,但“县、乡政府不能因为上面没有硬性规定就不作为,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专家:立法要有刚性应当重新选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肖峰昌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提出了关于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但村委会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怎么办,组织法没讲;被判刑的村委会成员是可以继续留任,还是必须终止其职务,怎样终止职务,组织法也没说。山西省的选举办法虽提到了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但通不过又怎么办?乡政府派员主持村民会议启动终止程序,前提是什么?由头是什么?要有法定的理由。监管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对其新的犯罪无人过问,原因是没有硬性规定。所以,立法要有刚性,须进一步完善。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谭克俭说,被判刑的村委会主任继续任职是违法现象的延续,应当罢免或终止其职务。否则,何谈法律的尊严?基层政权掌握在犯罪分子手里,而且还在那里继续违法犯罪,谁能接受这个事实?
   
    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冀云峰的分析更为全面。他说,山西省人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相比之下,山东的立法在实践中更加明确可行。不具备任职资格而当选或在任职过程中丧失任职资格,属于解除职务的法定情形,并非以村民或政府的意志表示而决定。公告所宣布的不是解除职务的决定,而是依法自行终止职务的事实,这样,既能起到解除宣告的效果,又容易为村民接受。山西的立法虽然形式上更符合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但具体操作时未必可行。目前,中国农村宗族势力较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通过村民会议的罢免程序撤销或终止刑事责任人的村委会职务可能会出现诸多阻碍。一旦罢免不能实现,政府再行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矛盾争议。
佩服阿
人的想象力与能动性是无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