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赌债纠纷引发火拼 两名公诉人对阵12名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6:19:07
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在闹市,两个犯罪团伙因赌债纠纷,光天化日之下持枪对射,其中一人中弹受伤。去年9月4日发生在温州望江路码头的枪击案,8月13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闹市区枪战持续数分钟

  2006年9月4日中午,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上午11时40分许,望江码头有人开枪相射。警方赶到现场后,嫌疑人均已逃离。

  目击者反映,事发时,两伙人正在争论什么。突然,其中一方拔出枪指着对方,另一伙人也立即掏出枪,朝天开了数枪。随后双方开始对射,一人被击中腿部受伤。目击者回忆说:“就像香港枪战片一样。”

  经过40多天的连续侦查,警方抓获了沙某、杨某等十几名主要嫌疑人,缴获“五四”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两支自制火药枪。

  赌博纠纷引发两个团伙“火拼”

  调查证实,2006年8-9月间,沙某和冯某合伙开设赌场,非法得利100多万,杨某负责账目管理。期间,冯某因赌博向赌场倒款50万元,向杨某倒款48万元。沙某要求杨某追回赌债,冯某以赌场利益未清算为由拖欠不还。

  不久,沙某得知冯某准备在洞头另设赌场的消息,杨某提议绑架冯某以索回赌债,得到沙某默许。

  案发当天上午,沙某约杨某一起跟踪冯某。杨某纠集了王某等5人,准备实施绑架。沙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劝阻杨某,但杨某不听。

  9月4日上午11时,冯某带领章某等8人携带两支枪和刀具来到望江路码头,打算坐船去洞头。王某等4人赶到后欲绑架冯某,双方发生枪战。杨某赶来助阵,连开数枪后与王某等人乘车逃离。冯某等人则逃回船舱。

  枪战双方都辩称没有聚众斗殴

  时隔近一年后,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派出两名公诉人出庭,14名被告人一字排开,另有12名辩护律师,可容纳200多人的大厅座无虚席。检察机关指控14名嫌疑人分别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4项罪名,大多数被告承认了罪行。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聚众斗殴罪名是否成立。

  第一被告沙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当天是杨某召集王某等人准备绑架冯某,而沙某曾予以劝阻并报案,因此沙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冯某则大喊冤枉,自称没有聚众斗殴,同伙带枪的事他根本不知道,“当时看见这么多刀枪,我都快晕了。”冯某的辩护律师称,冯某是受害人,不存在聚众斗殴情节。

  章某的律师则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两公诉人舌战12名律师

  对此,公诉人认为沙某对冯某有索债目的,他默许杨某绑架、主动提供冯某行踪、在明知双方会导致武力冲突的情况下,仍主动叫杨某到酒店等候冯某,其行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起着不可抹杀的作用。沙某怂恿、支持杨某的行为,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共犯,又因其实质上起到策划、始作俑者的作用,因此认定为首要分子。之有劝阻杨某和报警的行为,虽不能成功阻止,但已尽其所能,可认定其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

  而冯某开办赌场、纠集人员、持械行为,已形成概括性的犯罪故意。码头斗殴,实际上是冯某、章某等人早就形成的概括性整体犯罪故意之内支配下的所为。

  客观上在双方开枪前,章某等人已将冯某从对方手中抢回,但仍鸣枪示威并开枪打伤对方一人。当时已无开枪斗殴的正当理由,双方先后开枪,都是在逞强争霸,而不是出于防卫意图。

  其他11名被告律师也轮番辩护,两名公诉人一一反驳。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浙江在线)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在闹市,两个犯罪团伙因赌债纠纷,光天化日之下持枪对射,其中一人中弹受伤。去年9月4日发生在温州望江路码头的枪击案,8月13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闹市区枪战持续数分钟

  2006年9月4日中午,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上午11时40分许,望江码头有人开枪相射。警方赶到现场后,嫌疑人均已逃离。

  目击者反映,事发时,两伙人正在争论什么。突然,其中一方拔出枪指着对方,另一伙人也立即掏出枪,朝天开了数枪。随后双方开始对射,一人被击中腿部受伤。目击者回忆说:“就像香港枪战片一样。”

  经过40多天的连续侦查,警方抓获了沙某、杨某等十几名主要嫌疑人,缴获“五四”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两支自制火药枪。

  赌博纠纷引发两个团伙“火拼”

  调查证实,2006年8-9月间,沙某和冯某合伙开设赌场,非法得利100多万,杨某负责账目管理。期间,冯某因赌博向赌场倒款50万元,向杨某倒款48万元。沙某要求杨某追回赌债,冯某以赌场利益未清算为由拖欠不还。

  不久,沙某得知冯某准备在洞头另设赌场的消息,杨某提议绑架冯某以索回赌债,得到沙某默许。

  案发当天上午,沙某约杨某一起跟踪冯某。杨某纠集了王某等5人,准备实施绑架。沙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劝阻杨某,但杨某不听。

  9月4日上午11时,冯某带领章某等8人携带两支枪和刀具来到望江路码头,打算坐船去洞头。王某等4人赶到后欲绑架冯某,双方发生枪战。杨某赶来助阵,连开数枪后与王某等人乘车逃离。冯某等人则逃回船舱。

  枪战双方都辩称没有聚众斗殴

  时隔近一年后,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派出两名公诉人出庭,14名被告人一字排开,另有12名辩护律师,可容纳200多人的大厅座无虚席。检察机关指控14名嫌疑人分别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4项罪名,大多数被告承认了罪行。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聚众斗殴罪名是否成立。

  第一被告沙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当天是杨某召集王某等人准备绑架冯某,而沙某曾予以劝阻并报案,因此沙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冯某则大喊冤枉,自称没有聚众斗殴,同伙带枪的事他根本不知道,“当时看见这么多刀枪,我都快晕了。”冯某的辩护律师称,冯某是受害人,不存在聚众斗殴情节。

  章某的律师则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两公诉人舌战12名律师

  对此,公诉人认为沙某对冯某有索债目的,他默许杨某绑架、主动提供冯某行踪、在明知双方会导致武力冲突的情况下,仍主动叫杨某到酒店等候冯某,其行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起着不可抹杀的作用。沙某怂恿、支持杨某的行为,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共犯,又因其实质上起到策划、始作俑者的作用,因此认定为首要分子。之有劝阻杨某和报警的行为,虽不能成功阻止,但已尽其所能,可认定其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

  而冯某开办赌场、纠集人员、持械行为,已形成概括性的犯罪故意。码头斗殴,实际上是冯某、章某等人早就形成的概括性整体犯罪故意之内支配下的所为。

  客观上在双方开枪前,章某等人已将冯某从对方手中抢回,但仍鸣枪示威并开枪打伤对方一人。当时已无开枪斗殴的正当理由,双方先后开枪,都是在逞强争霸,而不是出于防卫意图。

  其他11名被告律师也轮番辩护,两名公诉人一一反驳。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浙江在线)
记者少见多怪~偶见过黑社会性质案件,两民公诉人对阵40个律师的~~~
标题党,我还以为两名公诉人火拼12名律师,白高兴了;P
我觉得消灭犯罪的第一步就是先全部杀光律师。:victory: :victory:
原帖由 lvtom 于 2007-8-16 10:17 发表
标题党,我还以为两名公诉人火拼12名律师,白高兴了;P

:D :D :D
原帖由 lvtom 于 2007-8-16 10:17 发表
标题党,我还以为两名公诉人火拼12名律师,白高兴了;P

冤啊,我是直接转贴的。
我直接看成 两名公诉人火拼对12名律师 :L
现在黑帮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了:Q
看黑帮片就知道,钱、打手、律师、保护伞,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