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民警抓嫌犯时击毙无辜村民 判11年赔30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24:42
贵州一民警抓嫌犯时击毙无辜村民 判11年赔30万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日前,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寨村60余岁高龄的甘玉宝夫妇拿到了六盘水市公安局给予的刑事赔偿金30万元转帐支票,不禁老泪纵横。他们的小儿子甘国方5年前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开枪无辜受伤致死的案子终于有了个了结。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16日10时许,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接到举报:伤害致死李胜江的嫌疑人付刚平在二塘“明珠不夜城”。该所刘定洪、景军、代黎明等民警前往抓捕。抓捕过程中,与付在一起的甘国方从二楼跳下。代黎明认为是抓捕对象付刚平,便令其站住。甘国方往公路上跑,代黎明朝天鸣了一枪。甘国方继续跑,代黎明朝甘国方开了一枪。甘国方被枪弹击中后跑到一修理厂内,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4月17日晚死亡。

  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黎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明确目标便开枪,致使甘国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200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代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代黎明不服判决,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六盘水市中院终审认为:被告人代黎明所提“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刑量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驳回代黎明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初,受害人甘国方的父亲甘玉宝和母亲张怀英向六盘水市公安局申请了刑事赔偿,请求六盘水市公安局支付其子甘国方被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民警代黎明故意枪杀致死的赔偿金30万元人民币。6月25日,甘国方父母拿到了30万元赔偿的转帐支票。(蒋国辅 邓倩)贵州一民警抓嫌犯时击毙无辜村民 判11年赔30万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日前,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寨村60余岁高龄的甘玉宝夫妇拿到了六盘水市公安局给予的刑事赔偿金30万元转帐支票,不禁老泪纵横。他们的小儿子甘国方5年前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开枪无辜受伤致死的案子终于有了个了结。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16日10时许,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接到举报:伤害致死李胜江的嫌疑人付刚平在二塘“明珠不夜城”。该所刘定洪、景军、代黎明等民警前往抓捕。抓捕过程中,与付在一起的甘国方从二楼跳下。代黎明认为是抓捕对象付刚平,便令其站住。甘国方往公路上跑,代黎明朝天鸣了一枪。甘国方继续跑,代黎明朝甘国方开了一枪。甘国方被枪弹击中后跑到一修理厂内,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4月17日晚死亡。

  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黎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明确目标便开枪,致使甘国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200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代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代黎明不服判决,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六盘水市中院终审认为:被告人代黎明所提“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刑量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驳回代黎明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初,受害人甘国方的父亲甘玉宝和母亲张怀英向六盘水市公安局申请了刑事赔偿,请求六盘水市公安局支付其子甘国方被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民警代黎明故意枪杀致死的赔偿金30万元人民币。6月25日,甘国方父母拿到了30万元赔偿的转帐支票。(蒋国辅 邓倩)
真是倒霉
双方都是一样
说你甘国方你好好的跑什么啊!
故意枪杀也不对啊!口头警告后还鸣枪了啊!
这个也有平息民怨的成分在里面。
]]
倒霉的警察遇到一个不要命的
  鸣枪以后,嫌疑人继续逃窜,警察开枪并没有违法。可怜这个警察……司法不公,司法不公!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7-20 17:51 发表
  鸣枪以后,嫌疑人继续逃窜,警察开枪并没有违法。可怜这个警察……司法不公,司法不公!

也不能这么说,还得知道JC有没有表明身份,如果没有表明身份的话,嫌疑人怎么知道你是兵是贼?????
虽然同情JC...但还是赞成这个判决,必竟我也是小老百姓,也怕JC乱开枪
就跟我作为军友强烈想拥有一把枪,但是我坚决反对私人拥有枪支是一样的...
JC的悲哀犯罪的天堂
故意杀人?我靠!:Q :Q :Q
这也是故意杀人,有没天理啊,以后有人犯了事被抓捕的时候有福了?死命逃,不会有人敢开枪的:victory: :L :(
唉,以前是有过警察滥杀无辜的恶性事件,但这次的事件显然只能算误杀,要平民怨却牺牲了这个警察.
:') 从上面文字看到的是,可怜的警察啊。怎么这么倒霉啊。 被打死的活该.
抓捕过程中,与付在一起的甘国方从二楼跳下
================================
这个叫甘国方的有不少的问题哦!
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黎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明确目标便开枪,致使甘国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200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代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
怎么叫故意杀人呢?那个甘国方既然是清白的为何要跳二楼逃走?这种激烈举动当然会引起警察的误判.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什么时候才进入法治社会啊:Q
怎么不是过失杀人呢?
]]
]]
]]
  这是一个违法的判决。
  当事警察并没有违法开枪,击中的违反警察指令的目标。完全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没有良心的判决。被击毙者没有问题为何和杀人嫌疑人在一起?为何警察抓捕时候仓皇跳下二楼?而法官完全忽视死者这一过错。没有良心的判决。
CATF在某个帖子就说过了,民众告警察,民众胜。
合情合理合法干事都被判刑!都TMD什么天理!:@
政府为了平民愤而做的判决,说到底中国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什么时候中国才能成为法治社会啊:Q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7-20 23:51 发表
  这是一个违法的判决。
  当事警察并没有违法开枪,击中的违反警察指令的目标。完全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没有良心的判决。被击毙者没有问题为何和杀人嫌疑人在一起?为何警察抓捕时候仓皇跳下二楼 ...

就算被击毙者是清白的,在警察追捕过程中不表明自己的身份,还做出这种"跳楼",鸣枪后继续逃跑的的行为,被击毙警察也是没有责任的.
这个案子明显有问题.:(
1、可能判决是为了平民愤,某些案件判决前,向来有所谓“此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判断出来。舆论向来回影响到判断,悲哀啊!!!
2、可能这是八股文,记者描述的有问题,因为从描述来看,没发觉警察有什么责任。
民愤有时候是正确的但有时候也是盲目非理性的,一味顾及民愤而不理会判决的公正性同样是对司法制度的亵渎.
这法官也真够水准的.
偶是菜鸟,全听老大的
:@ TMD干脆以后都用板砖和折凳。绝对安全还可以重复使用
我们这边有曾经有个年轻的新民警在查案时被一个村民纠缠,扭打中枪走火,打死了人, 结果对方雇了一伙民工,戴个小白帽,装作回民那样跑到市政府外面埋锅造饭, 于是政府就怕了, 年轻的民警就被枪决了。   河蟹啊河蟹,真是无语。ZF是可以随时牺牲掉弱势者保河蟹的。

说回到这个案件,我认为警察在办案时是有不对的地方,在美国有个案子,嫌疑人见势不妙开车逃跑,被警察开枪,击毙击伤不记得了,警察被判败诉,赔款,  因为法院认为嫌疑人在逃跑中并不对警察构成威胁,  在美国你被警察喝止时不要掏包不要走向警察等等,那是为了保证警察的安全,而不是说警察只要是认为嫌疑人不听话就可以击毙云云, 这些规则的制定都是有道理的。

那么这个案子,嫌疑人跑路,我认为确实不应该开枪击毙,首先,他只是嫌疑人,连罪犯都不是,就算他与被抓捕对象在一起也不一定是坏人,他跑路如果是仅仅是因为恐慌呢,法律是要充分保障老百姓的安全和权益的。  你可以以后抓住罪加一等,但此时就开枪明显不慎重,对平民的威胁也很大。  

但法院这么判也是不对的,现在警察警力严重不足,警察压力大,而犯罪分子进化的倒是快,警察的权利是更应该严格保护,警察也是人也是公民,从事这样高危险高度紧张的工作,   理应被法律、条例和社会等更完善的保护。   不然,警察处于一个弱者地位时这个社会也会变得危险。
同意楼上的,被击毙的那个人只是逃跑,既没威胁警察的安全,又没威胁其他人的安全,为什么要开枪呀?就是在美国,这种情况下警察开枪也是不正确的。
原帖由 yunyunhuhu 于 2007-7-22 16:53 发表
同意楼上的,被击毙的那个人只是逃跑,既没威胁警察的安全,又没威胁其他人的安全,为什么要开枪呀?就是在美国,这种情况下警察开枪也是不正确的。

请你和你楼上的务必搞清楚案件的环境!
美国也同样有类似情况警察胜诉的判例,因为嫌疑人涉嫌凶杀案,一旦逃离则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同样也是在各级警告下继续逃跑情况下被射杀的。如果嫌疑人是涉嫌盗窃或者其它危害性不高的犯罪的话,警察开枪打击拘捕嫌疑人是有问题,但是也不能一故意杀人罪来判!
而本贵州此案就涉及凶杀案,虽然追捕目标应该是另外一人,但是死者和目标在一起,其次,见警察就逃(想象看,这人又不是神经病,不可能见谁接近就逃吧,无非是警察和仇人,而此案审判过程中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警察里有死者的仇人),再次,警察口头警告下继续逃,再往后,警察鸣枪示警情况下继续逃,在任何一个国家,这种情况下都会使其动机被怀疑。在美国,公民受到公共安全教育中就提及遇见涉枪等恶性案件,最好就是就近找躲,找不到合适的就趴下,尤其在警察下指令的情况下,必须按警察的要求去作,否则要么被犯罪嫌疑人注意并射杀,要么被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所注意,怀疑甚至射击。
原帖由 酒后胡言 于 2007-7-22 22:46 发表

请你和你楼上的务必搞清楚案件的环境!
美国也同样有类似情况警察胜诉的判例,因为嫌疑人涉嫌凶杀案,一旦逃离则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同样也是在各级警告下继续逃跑情况下被射杀的。如果嫌疑人是涉嫌盗窃或者其它危害性不高的犯罪的话,警察开枪打击拘捕嫌疑人是有问题,但是也不能一故意杀人罪来判!
而本贵州此案就涉及凶杀案,虽然追捕目标应该是另外一人,但是死者和目标在一起,其次,见警察就逃(想象看,这人又不是神经病,不可能见谁接近就逃吧,无非是警察和仇人,而此案审判过程中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警察里有死者的仇人),再次,警察口头警告下继续逃,再往后,警察鸣枪示警情况下继续逃,在任何一个国家,这种情况下都会使其动机被怀疑。在美国,公民受到公共安全教育中就提及遇见涉枪等恶性案件,最好就是就近找躲,找不到合适的就趴下,尤其在警察下指令的情况下,必须按警察的要求去作,否则要么被犯罪嫌疑人注意并射杀,要么被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所注意,怀疑甚至射击。


我前面说的很明白,我认为法院判的不合理,量刑过重,故意杀人是谈不上的。   但是警察确实有错,首先,和罪犯在一起就有原罪么?  别管他和谁在一起,不是嫌犯就不是嫌犯, 他不听命令跑也不应该枪杀,  如果正好这个人胆小呢,如果他听力很差只听见枪声没听叫口令呢(那肯定跑更快),如果他正好是借了点高利贷心中发虚只是想躲开少惹麻烦呢?......... 警察手里这枪可是人命啊,为什么对警察持械规定这么严,就是因为开枪没有回头弹,也没有后悔药吃。    在晚上没有确认目标的情况下就开枪,能算没错么?   美国类似案件也只是类似,起码犯罪嫌疑人是确认了吧。
抓捕过程中,与付在一起的甘国方从二楼跳下。代黎明认为是抓捕对象付刚平,便令其站住。甘国方往公路上跑,代黎明朝天鸣了一枪。甘国方继续跑,代黎明朝甘国方开了一枪。甘国方被枪弹击中后跑到一修理厂内,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4月17日晚死亡。
:( 又一个惨遭和谐的小警察啊~~~~~~~~

我觉得开除都算过重处罚
这些问题中国真的应该学习美国了
白云,看我34楼发的帖子。在美帝那里,姓甘的这样做被当场击毙的话是被当成嫌疑人同伙滴。
民告官,胜算少...这个只是是特例。上次上了CCTV的那个海南的案子,警察开错枪了,居然还干脆编了个案子,找当地电视台记者拍个新闻,居然开错枪的人还授勋领奖。后来CCTV的记者找到当初那个采访的记者,记者也相当郁闷,说当时中了那个警察们下的套,他也是被利用的...
   哦,还有那个福州旧车交易市场那个案子(当然,被打死的也不是善类..)但是带队的队长,扔了只枪,撒点钱,就说击毙绑匪,呵呵。要不是那个局长后来因为经济问题太多,跑到USA去了,这个案子还是那样定性的。...
  另外,楼主这个帖子只是摘录,具体案情是否就是这样,也不得而知。这年头,记者都是忽悠....说的话不能全信(纸箱做肉包也只是一个体现而言。。。。)
原帖由 北部湾大龙虾 于 2007-7-23 12:30 发表
白云,看我34楼发的帖子。在美帝那里,姓甘的这样做被当场击毙的话是被当成嫌疑人同伙滴。

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是犯罪嫌疑人么?  警察出击抓捕某个案犯,案犯正坐酒席, 是不是把一桌人都抓走?    一个人,既非犯罪嫌疑人,也并非正在参与犯罪,也没有对警察或任何人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就被开枪击毙,你还是认为没问题?  
现在小老百姓活的也并不容易,假警察假武警假军人行凶绑架什么的就不少,  真警察真武警真军人持强凌弱,滥用职权也不少,很多的老百姓遇到突如其来的不明就里的事情都想采取避而远之的方式,这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事实上,确实是很多老老实实说站住就站住,让去哪儿就去哪儿的人是吃了亏的。  
现在中国警察的工作环境相当恶劣,我认为,就是要一个严一个宽来制导工作, 对于保护警察的安全必须严格,你敢挥个西瓜刀就冲上来就是要立即击毙,警察也是人,也有老婆孩子;  而另一方面,在非危及到警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则应严格限制警察的暴力,具体到这个案件,就应该宁可放过,不可杀错。   这实质也是对警察好,我们知道,现在中国的社会分化严重,百姓对权贵,对公检法等权力部门民怨已经比较大,  一旦杀错办错,往往会引起很大的民怨,到头来总得有人来买单,就算这一次你来头大,后台硬,逼着老百姓买了单, 长此下去,警民对立情绪日益加重,对警察的正常办案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很大,我不少朋友是警察,和他们聊天时,他们对当前的老百姓与警察的关系也是很无奈。
白云,楼主大大的帖子里可是说,警员是将被击毙人员当成了犯罪嫌疑人的,而不是你说的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有原罪什么的,你再看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