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割了李文献的生殖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30:42
  李文献,一个大专毕业生,一个有着光明前途的政府公务员。
  在当地警方“说你有罪你就有罪”的违规辨认程序下,他在监狱里渡过了一年半的时光。
  被取保候审出来的时候,他成了一个精神病人,“右侧颈部、右腋后、腋下、双股内侧有多处皮下淤血”,“胡言乱语,惊恐 不安”,病一发作就给人下跪,不断的下跪……
  更令人惊怖的是,在他获准取保的前几天,在看守所里,他的龟头被割掉了。
  在当地检察院、法院的一系列“运作”下,这个令其本人和亲属身心备受摧残的案件,直到2003年7月,才因为临近的郸城县检察院“突然撤诉”,而赢得了“迟来的正义”。
  李文献在监狱里受到了什么“待遇”?为什么生殖器的龟头会被割掉?诸如此类问题,真相尚不得而知。
  是谁,让一个正常人,成为了一个精神病人,并且,丧失了生殖器官?

  




漫长的审判,残酷的未来



  1998年12月,在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李文献被人指认为打人凶手而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一系列违规的辨认程序,1999年3月,李文献被鹿邑县检察院正式逮捕并投入监狱。
读大专时英气勃勃的李文献

  在监狱里被关了1年零3个多月后,1999年12月18日,鹿邑县检察院才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他犯了“故意伤害”罪,判刑两年。然而,这个判决很快被上级法院发回,要求重审。
  然而,鹿邑县法院就没有了下文。直到一年半后,周口市中院在李文献亲属的要求下,将此案案卷移交给邻近的郸城县法院审理。
  在周口市中院指定郸城县法院审理之后,时间又过了近一年半,直到2003年3月20日,郸城县检察院才终于对李文献提起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郸城县法院开庭后不久,郸城县检察院突然撤诉,理由是“认为鹿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得到郸城县法院裁定准许。

  2003年7月7日,周口中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郸城县法院的裁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李文献终于得到了“迟来的正义”。
  然而,虽然在将近5年的漫长的马拉松诉讼之后,官司算是打赢了,“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李文献的家人却无论如何高兴不起来。
李文献的母亲,向记者展示拍下的李身上的累累伤痕

  从1998年底李文献被刑事拘留,到2000年5月李文献被取保候审,李文献在监狱里呆了大概一年半。这一年半的时间,李文献已经换了一个人。

  2000年5月14日,李文献父亲李树新接到看守所电话赶到医院,看见儿子李文献戴着脚镣躺在病床上,浑身“青一块紫一块”,手上的手铐已解除,他的下身被纱布缠裹着。医院大夫何延中回忆说,李文献“胡言乱语,惊恐不安”,而且“右侧颈部、右腋后、腋下、双股内侧有多处皮下淤血”。
  更令人惊怖的是,他的龟头被割掉了。医生诊断,李文献“龟头阙如,龟头部位只剩下一点点皮肉”。事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医院对李所作的诊断是:“阴茎曾被刀割,无龟头”。
  此前的4月21日,商丘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仍在监狱里的李文献进行了精神病鉴定,该所5月2日提供的鉴定结果显示:李文献“有 明显的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属于“急性妄想发作”,“建议住院治疗”。




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那么,李文献是如何被判定有罪的呢? 李文献与李鹿旗(原告)曾有“世仇”。1997年,李彬(李鹿旗之父)因殴打李树新(李文献之父),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7天。此后,李彬多次扬言说他有亲戚在县政法机关,一定要把面子捞回来。

  1998年12月25日晚9时许,李鹿旗父子俩和李鹿旗的4名同学晚自习后离开学校,走到县化肥厂门口时,被蹲在路灯下的两名青年扭住并打倒在地。凶手很快逃逸。
  在向警方报案时,李鹿旗指认打人凶手是同村人李文献。在经过一番有争议的辨认之后,警方确认李文献就是打人凶手。李文献辨称,案发时,他正在130多公里外的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和几个年轻同事一起过圣诞节。
  1999年元月,鹿邑警方来到商水县巴村镇政府,找李文献的同事曹玉林、范华、马致远取证,三位同事证实了李文献的说法。随后,巴村镇政府办出具了李文献在1998年12月25日和26日没有缺勤的证明。

  然而,警方不依不饶,先后四次来到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取证,采取了种种手段。最后一次,李文献的同事曹玉林被戴上了手铐,理由是“前三次说法不一致,肯定作了伪证”。已调往商水县另一个乡工作的范华,在听说曹玉林的事后,请了十多天假没有上班。后来他主动来到鹿邑县公安局,也改口说“时间长记不清了”。
  而在此案的取证过程中,检察院三次认为,鹿邑警方在巴村镇得到的证据有所矛盾,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6日,另外一个证人马致远对记者回忆当时情景时说,因那天是圣诞节,记得是和曹玉林、范华在李文献房间里吃的米饭,然后还一起看了新闻联播。范华点子多,还提议搞个什么圣诞仪式什么的。

  一年后,漫长的取证才结束,1999年12月18日,鹿邑县检察院对李文献提起公诉。1个月后,李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故意伤害。此时,从被拘到审判,李文献已在押1年3个多月,远远超出羁押时限。李文献的哥哥李文革也因“涉嫌包庇”,被鹿邑警方刑拘15天 。




李文献的监狱生活



  鹿邑县公安局对此的结论是:在李文献被关押期间,看守所民警没有对他进行任何体罚和污辱行为。
  鹿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丰收提起李文献在监狱中的表现的时候说,李文献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后,多次殴打同室人员,先后关过3个号,后来又调到4号,一个多星期后又多次打人,并割手腕自残。看守所只好给他戴上刑具。所谓刑具,就是“脚戴脚镣,手戴手铐,脚镣、手铐间又有铁链连着”。
  宋丰收还义正词严地表示,对于李文献龟头被割这件事,“鹿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经多次调查,最后认定此事件纯属李文献个人行为。”他说,“送李文献治疗同时,民警在他的被窝里发现了‘豆粒大的玻璃片’。经反复讯问,李文献交代说,是上午医生来打针时他在看守所的院子里偷偷拣拾到的,然后蒙着被子自己把龟头割了。”
  对此,李文献的父亲回忆说,当天早晨,是他本人领着医生到看守所为儿子打针的。但医生很快就出来了,告诉他,李文献不肯打针,说自己没病。所以,“那天上午,医生根本就没有给他打针。”
  李文献的父亲还有另一个疑问:“在手和脚都被铐住、行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他能自己把自己弄出一身的伤痕?”
  他回忆,当时医生进入看守所后,看守所的看门人悄悄告诉他:你儿子又骂人了,这回骂了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长。


超期羁押,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可以说,李文献要是龟头没被割掉,不知道还要被羁押多久。
  超期羁押,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公正性的一个大问题。
  6月26日的《南方周末》报道,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人谢洪武于1974年6月24日遭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作为一名典型的“无案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的“四无案件”当事人,他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28年。他的案宗里,只有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
  去年10月30日,谢洪武被无罪释放。
  一纸拘留证,就将一个大活人活活关了28年,历史和谢洪武开了一个严酷的玩笑。当初“总是笑眯眯”的34岁的壮年人,在监狱里没有缘由地呆了28年后,无罪释放时,已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耄耋老者。
  28年啊,一个人的一生中,能有多少个28年?

  还有6月12日的《南方周末》披露,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的杨志杰,1991年因为涉嫌一起爆炸案,受害者恰好是与杨志杰的岳父有纠纷的“世仇”,而被拘留。在被关了7年后,案件才开始在保定中院审理。
  1999年4月,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杨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在罗干、肖扬等领导同志做出批示后,2002年12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被羁押了12年后,今年6月6日,杨志杰终于重获自由。

  28年、12年……,这些被媒体披露出来的“大案要案”,是如此的让人震撼。为什么谢洪武被关在监狱中的28年,监狱的历任领导不闻不 问?为什么杨志杰被关了7年后,法院才开始审理?这7年中,法院为这个案件都做了些什么?




超期羁押,责任人该当何罪?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


  也就是说,超期羁押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谢洪武案也好,杨志杰案也好,李文献案也好,有哪位责任人为此承担了哪怕是行政上的处分?更甭提刑事责任的追究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提出一个原则:“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 超期羁押现象。通知指出,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通知还强调,今后(为什么是今后?既往不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此,那么李文献案中,相关责任人该当何罪?!广大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个案件(特别是李文献在狱中的遭遇)的真相?!李文献,一个大专毕业生,一个有着光明前途的政府公务员。
  在当地警方“说你有罪你就有罪”的违规辨认程序下,他在监狱里渡过了一年半的时光。
  被取保候审出来的时候,他成了一个精神病人,“右侧颈部、右腋后、腋下、双股内侧有多处皮下淤血”,“胡言乱语,惊恐 不安”,病一发作就给人下跪,不断的下跪……
  更令人惊怖的是,在他获准取保的前几天,在看守所里,他的龟头被割掉了。
  在当地检察院、法院的一系列“运作”下,这个令其本人和亲属身心备受摧残的案件,直到2003年7月,才因为临近的郸城县检察院“突然撤诉”,而赢得了“迟来的正义”。
  李文献在监狱里受到了什么“待遇”?为什么生殖器的龟头会被割掉?诸如此类问题,真相尚不得而知。
  是谁,让一个正常人,成为了一个精神病人,并且,丧失了生殖器官?

  




漫长的审判,残酷的未来



  1998年12月,在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李文献被人指认为打人凶手而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一系列违规的辨认程序,1999年3月,李文献被鹿邑县检察院正式逮捕并投入监狱。
读大专时英气勃勃的李文献

  在监狱里被关了1年零3个多月后,1999年12月18日,鹿邑县检察院才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他犯了“故意伤害”罪,判刑两年。然而,这个判决很快被上级法院发回,要求重审。
  然而,鹿邑县法院就没有了下文。直到一年半后,周口市中院在李文献亲属的要求下,将此案案卷移交给邻近的郸城县法院审理。
  在周口市中院指定郸城县法院审理之后,时间又过了近一年半,直到2003年3月20日,郸城县检察院才终于对李文献提起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郸城县法院开庭后不久,郸城县检察院突然撤诉,理由是“认为鹿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得到郸城县法院裁定准许。

  2003年7月7日,周口中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郸城县法院的裁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李文献终于得到了“迟来的正义”。
  然而,虽然在将近5年的漫长的马拉松诉讼之后,官司算是打赢了,“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李文献的家人却无论如何高兴不起来。
李文献的母亲,向记者展示拍下的李身上的累累伤痕

  从1998年底李文献被刑事拘留,到2000年5月李文献被取保候审,李文献在监狱里呆了大概一年半。这一年半的时间,李文献已经换了一个人。

  2000年5月14日,李文献父亲李树新接到看守所电话赶到医院,看见儿子李文献戴着脚镣躺在病床上,浑身“青一块紫一块”,手上的手铐已解除,他的下身被纱布缠裹着。医院大夫何延中回忆说,李文献“胡言乱语,惊恐不安”,而且“右侧颈部、右腋后、腋下、双股内侧有多处皮下淤血”。
  更令人惊怖的是,他的龟头被割掉了。医生诊断,李文献“龟头阙如,龟头部位只剩下一点点皮肉”。事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医院对李所作的诊断是:“阴茎曾被刀割,无龟头”。
  此前的4月21日,商丘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仍在监狱里的李文献进行了精神病鉴定,该所5月2日提供的鉴定结果显示:李文献“有 明显的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属于“急性妄想发作”,“建议住院治疗”。




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那么,李文献是如何被判定有罪的呢? 李文献与李鹿旗(原告)曾有“世仇”。1997年,李彬(李鹿旗之父)因殴打李树新(李文献之父),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7天。此后,李彬多次扬言说他有亲戚在县政法机关,一定要把面子捞回来。

  1998年12月25日晚9时许,李鹿旗父子俩和李鹿旗的4名同学晚自习后离开学校,走到县化肥厂门口时,被蹲在路灯下的两名青年扭住并打倒在地。凶手很快逃逸。
  在向警方报案时,李鹿旗指认打人凶手是同村人李文献。在经过一番有争议的辨认之后,警方确认李文献就是打人凶手。李文献辨称,案发时,他正在130多公里外的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和几个年轻同事一起过圣诞节。
  1999年元月,鹿邑警方来到商水县巴村镇政府,找李文献的同事曹玉林、范华、马致远取证,三位同事证实了李文献的说法。随后,巴村镇政府办出具了李文献在1998年12月25日和26日没有缺勤的证明。

  然而,警方不依不饶,先后四次来到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取证,采取了种种手段。最后一次,李文献的同事曹玉林被戴上了手铐,理由是“前三次说法不一致,肯定作了伪证”。已调往商水县另一个乡工作的范华,在听说曹玉林的事后,请了十多天假没有上班。后来他主动来到鹿邑县公安局,也改口说“时间长记不清了”。
  而在此案的取证过程中,检察院三次认为,鹿邑警方在巴村镇得到的证据有所矛盾,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6日,另外一个证人马致远对记者回忆当时情景时说,因那天是圣诞节,记得是和曹玉林、范华在李文献房间里吃的米饭,然后还一起看了新闻联播。范华点子多,还提议搞个什么圣诞仪式什么的。

  一年后,漫长的取证才结束,1999年12月18日,鹿邑县检察院对李文献提起公诉。1个月后,李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故意伤害。此时,从被拘到审判,李文献已在押1年3个多月,远远超出羁押时限。李文献的哥哥李文革也因“涉嫌包庇”,被鹿邑警方刑拘15天 。




李文献的监狱生活



  鹿邑县公安局对此的结论是:在李文献被关押期间,看守所民警没有对他进行任何体罚和污辱行为。
  鹿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丰收提起李文献在监狱中的表现的时候说,李文献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后,多次殴打同室人员,先后关过3个号,后来又调到4号,一个多星期后又多次打人,并割手腕自残。看守所只好给他戴上刑具。所谓刑具,就是“脚戴脚镣,手戴手铐,脚镣、手铐间又有铁链连着”。
  宋丰收还义正词严地表示,对于李文献龟头被割这件事,“鹿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经多次调查,最后认定此事件纯属李文献个人行为。”他说,“送李文献治疗同时,民警在他的被窝里发现了‘豆粒大的玻璃片’。经反复讯问,李文献交代说,是上午医生来打针时他在看守所的院子里偷偷拣拾到的,然后蒙着被子自己把龟头割了。”
  对此,李文献的父亲回忆说,当天早晨,是他本人领着医生到看守所为儿子打针的。但医生很快就出来了,告诉他,李文献不肯打针,说自己没病。所以,“那天上午,医生根本就没有给他打针。”
  李文献的父亲还有另一个疑问:“在手和脚都被铐住、行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他能自己把自己弄出一身的伤痕?”
  他回忆,当时医生进入看守所后,看守所的看门人悄悄告诉他:你儿子又骂人了,这回骂了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长。


超期羁押,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可以说,李文献要是龟头没被割掉,不知道还要被羁押多久。
  超期羁押,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公正性的一个大问题。
  6月26日的《南方周末》报道,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人谢洪武于1974年6月24日遭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作为一名典型的“无案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的“四无案件”当事人,他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28年。他的案宗里,只有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
  去年10月30日,谢洪武被无罪释放。
  一纸拘留证,就将一个大活人活活关了28年,历史和谢洪武开了一个严酷的玩笑。当初“总是笑眯眯”的34岁的壮年人,在监狱里没有缘由地呆了28年后,无罪释放时,已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耄耋老者。
  28年啊,一个人的一生中,能有多少个28年?

  还有6月12日的《南方周末》披露,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的杨志杰,1991年因为涉嫌一起爆炸案,受害者恰好是与杨志杰的岳父有纠纷的“世仇”,而被拘留。在被关了7年后,案件才开始在保定中院审理。
  1999年4月,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杨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在罗干、肖扬等领导同志做出批示后,2002年12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被羁押了12年后,今年6月6日,杨志杰终于重获自由。

  28年、12年……,这些被媒体披露出来的“大案要案”,是如此的让人震撼。为什么谢洪武被关在监狱中的28年,监狱的历任领导不闻不 问?为什么杨志杰被关了7年后,法院才开始审理?这7年中,法院为这个案件都做了些什么?




超期羁押,责任人该当何罪?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


  也就是说,超期羁押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谢洪武案也好,杨志杰案也好,李文献案也好,有哪位责任人为此承担了哪怕是行政上的处分?更甭提刑事责任的追究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提出一个原则:“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 超期羁押现象。通知指出,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通知还强调,今后(为什么是今后?既往不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此,那么李文献案中,相关责任人该当何罪?!广大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个案件(特别是李文献在狱中的遭遇)的真相?!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
周永康强调专群结合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2003-11-24)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田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23日在会见“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强调,国家长治久安,既要靠专门政法力量,更要靠人民群众,做到专群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才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讴歌见义勇为英雄,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了第八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活动。在23日举行的揭晓颁奖仪式上,北京臧广义等12人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周永康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示祝贺。他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全党全国正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是实现这一重要目标的保证。要实现社会的稳定,既要靠政法战线专门力量,更要靠全体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勇于斗争的英雄事迹,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充分体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英雄事迹,值得政法战线的同志学习,也值得全国人民学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曹志等出席揭晓颁奖仪式。
“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既然认定是“故意违法造成....”,那么怎么就一个“行政或纪律处分”而已?直接就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嘛!从上述的那句话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执法部门即使到了现在,还是远远没有建立起法制的观念啊,“行政或纪律处分”——典型的人治!
制度没错,执行起来为什么就做不到严守制度呢?是制度不适用与人,还是人不适应制度?

-------------------------------------------------------
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对执法者来说,是否严守制度没有人监督,他们的个人利益不会因为没有严守制度而
受到损害,而提高破案率则可以增加他的利益(无论这种高破案率是否来自于屈打成招或是冤假错案)
谁割了李文献的生殖器?
。。。。。。
对地方公安执法者的黑搞是我们小老百姓无法反抗的。中央都有文件说:“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我们小老百姓还有屁个人权啊。处分他一次,咱们老百姓就被多整一次,反正他有“法律加权力”的双重保护。
他妈的,寒心啊。。。
哎……………………
没听说过一句话啊“警察就是带枪的流氓”
哎  没王法   自己打个平安天
司法不公,天理难容.吏制不改,国之将亡.
KAO KAO KAO KAO KAO
FT
再这样拿什么跟日本人美国人对抗?
要知道物竟天择,适者生存
我不信,又是那里来的杜撰。轮子网站吗。
楼上的,请你看看新年这段时间的电视,那些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你还不信吗?
以下是引用squall在2004-1-19 13:02:00的发言:
再这样拿什么跟日本人美国人对抗?
要知道物竟天择,适者生存
对地方公安执法者的黑搞是我们小老百姓无法反抗的。中央都有文件说:“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我们小老百姓还有屁个人权啊。处分他一次,咱们老百姓就被多整一次,反正他有“法律加权力”的双重保护。



错!!!中央的文件是说处分,不是说就没有法律制裁了!!!
中央也没有权力下发文件来规定法律应该怎么做!!!我们是法制的国家。
我们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这样的事情不奇怪,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拿起法律这样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这样的事情,这不单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靠!!
我们那还有公安局“拘留”10年的呢!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
“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既然认定是“故意违法造成....”,那么怎么就一个“行政或纪律处分”而已?直接就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嘛!从上述的那句话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执法部门即使到了现在,还是远远没有建立起法制的观念啊,“行政或纪律处分”——典型的人治!
制度没错,执行起来为什么就做不到严守制度呢?是制度不适用与人,还是人不适应制度?

文章及相关评论转自新华网发展论坛
错!!!中央的文件是说处分,不是说就没有法律制裁了!!!
中央也没有权力下发文件来规定法律应该怎么做!!!我们是法制的国家。
两者并不矛盾,是不是犯罪必须有法官说了算。
这些公安王八蛋!
唉……
无法无天!!!!!!
可气啊!!!!!!!!!!!!愤慨啊!!!!!!!!!!!!!!!
现在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素质都很低
以下是引用冰人在2004-1-18 23:45:00的发言:
没听说过一句话啊“警察就是带枪的流氓”
世上有两种职业不能干,一是警察,二是罪犯
[em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