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强奸罪的判罚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14:26
记得以前看到过说某禽兽多次强奸幼女,只判8年.今天在新浪上又看到这个,我想知道,强奸罪到底是怎么判的?!
14岁少女两次受辱怀孕 案犯被判刑1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8:37 南海网
  南海网7月3日报道 海口市琼山区某中学的初中部女生陈花(化名),在同一月内遭到同一男孩两次强奸。出于羞辱的她,并没有及时报案,直至怀孕6个月后才被父母发现。陈花的父亲得知是谁糟蹋了女儿后准备报案时,案犯劳某及家属闻讯后找到他要求私了,并且当着村干部的面写下“悔过书”。随后,案犯家属同陈花的父母一同将陈花送到医疗做了引产手术,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陈花与案犯劳某是胎儿的父母,而此时案犯劳某闻风而逃,陈花的父亲几经周折后将其亲自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不久前,陈花的父亲突然发现被他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案犯劳某已经放了出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已经刑满出狱,法院当时只判决他一年的有期徒刑。陈花及家属对此事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太轻,但已经过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

  在此案中,陈花的父亲一直认为案犯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应该从重处罚。但法院却认为陈花受害时还是幼女的证据不足。因为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女孩,而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陈花的父亲继续为此案的刑事部分申诉的同时,也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犯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7月2日已经受理民事诉讼部分。

  14岁初中生怀了身孕

  陈某是海口市琼山区某镇的村民,2004年12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女儿陈花(化名)的肚皮隆了起来,还以为女儿得了什么病,做梦也没想到女儿会怀孕。因为此时女儿还在镇上读初中,刚满14岁,他不相信一向听话的女儿这么小就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夫妻俩赶快与女儿沟通,女儿却只顾一个劲地掉眼泪。在陈某夫妇的反复沟通下,陈花终于说出了自己被强暴的实情。

  陈华说,她在当年6月份的时候,曾被一位姓劳的男青年两次强奸,每次强奸过后都威胁她不能告诉任何人,自己也害怕这事让别人知道后坏了名声,所以一直不敢对人说。案发后,她一直在学校读书,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陈某夫妇立即带女儿到医院去检查,医院证实此事时陈花已经怀了6个月身孕。

  回家途中遭人强暴

  据陈花称,她在2004年上半年约6月的一晚上,与朋友阿英(化名)玩到上11点多准备回家时,遇见了阿英认识的劳某一伙,劳某一伙要求陈花与他们一起去玩但陈花和阿英以时间已晚为由拒绝,劳某便谎称他们也要回去,要陈花和阿英乘坐他们的摩托车回家。陈花虽然与他们并不熟悉也没交往过,但考虑到阿英认识他们自己便同意了。到了半途后,由于阿英所到目的地与陈花不在同一方向,阿英乘坐的车便拐道而行了。而陈花却被两名男子夹在摩托车上动弹不得,四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往沙场方向走去。

  陈花说,当摩托车开到沙场时,劳某某便将她拉下车并按倒在地欲谋不轨,惊恐万分的她极力反抗并大声哭喊着,但却被劳某某捂住了嘴巴并遭到殴打。结果在劳某某和其同行的两位“哥们”许某某和周某某的“帮忙”下,陈花被劳某强奸。

  容忍让噩梦再次发生

  陈花说,她被劳某强奸后劳某还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无知又害怕的她只好强忍着不敢将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没相到大约过了10天左右,劳某某见没人因此事去告发他,就变得更嚣张了,对她进行跟踪,伺机再度对她施暴。

  一天晚10时许,劳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和另一位外号叫“眼迷”的见到陈花和一位同学走在一起,便又以送陈花回家为由,连蒙带吓将陈花强行拉上了摩托车,到一偏僻处后劳某某不顾陈花的反抗,在“眼迷”的帮助下强行脱下陈花的衣服后再次强暴了陈花,事后同样是威胁陈花回去后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的陈花再次屈服于劳某某的淫威。

  案犯私了时写下“悔过书”

  陈花的父亲说,他听到女儿讲述的事实后非常气愤,立即带女儿找到了劳某的家,同时将此事向当地村委会领导反映,劳某此时不在家,他留下话让劳某主动找他。当年12月21日,劳某通过他人主动约他见面私了此事。过后,强奸陈花的劳某及帮凶许某、周某及其家属还有劳某村委会的干部都同时与他见面,并提出私下解决的办法。这三人及父母都表示承担陈花引产的医疗费用,再来补偿经济损失。因为自己考虑到女儿还小,传出去对女儿名声有影响,就答应了案犯及案犯父母的要求,但要求他们写下了“悔过书”。

  记者看到这张有案犯劳某等三人签字并盖上指纹的“悔过书”上写道:“我名叫劳某某,男,1986年农历九月初六出生。我在今年农历四月十几日同许某某,周某某三人骑摩托车把陈某之女带到……后来我与该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时许,周按过该女孩的双手。今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前(暑假期间),我又同许,周,外号“眼迷”一起……带陈某之女到另一处发生性关系。我一共同陈某之女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致使该女已怀孕近五、六个月,所以感到极后悔,并愿意与其他同伙承担其后果责任。我认为,如果该女怀孕不到三、四个月的话,则该胎儿不是我的。但我愿意负一半的责任。”

  私了了不了受害人父亲报案

  陈花的父亲说,案犯劳某写下“悔过书”的第二天,他就带着女儿同案犯的父母一同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生说女儿年纪尚小,加上怀孕已有6个月,建议住院治疗并做了引产手术。劳某及许某的父亲交了400元住院押金及200元医疗费用。从此以后,劳某等人就再也不来医院,任他怎样催促,也不来医院缴纳治疗费。

  陈花的父亲接着说,女儿在医院住院第5天时,他看到劳某等不遵守私了时的承诺,于是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琼山分局接警立案侦查,并提取打下的胎儿样本进行了证据保全,而此时,劳某等人已经闻风而逃。

  父亲尽全力亲擒色狼

  陈花的父亲告诉记者,劳某等案犯在逃后,他请求周围的朋友和亲戚帮忙留意劳某某等人到底躲在何处,自己则不得不放下家中的农活,到处追查几个人的下落。过了半年后的2005年7月10日,有人过来告知他说发现劳某在隔壁村,他带亲戚去将劳某抓获,后扭送给当地公安机关。

  陈某的父亲说,将劳某抓住后,她一直以为案件在处理中并未结案,就耐心地等着消息。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有一天,同村居然有人跑过来告诉他,看见劳某某在村里。他一打听,才知道劳某早已被法院判处了一年徒刑,并且他已经是刑满出狱了!得到这个消息时他震惊不已,不仅是因为劳某强暴自己年仅14岁的女儿仅被判处了一年的徒刑,自己家庭也没得到任何民事赔偿,而且劳某某被法院判刑一事自己并未得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于是,他在一面民事诉讼,一面刑事申诉。

  难以界定受害时是否幼女

  陈花的父亲称,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女儿被强奸的那一个月未满14岁,属于幼女,劳某强奸的情节恶劣、并且造成了怀孕的后果,法院应该判决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对。

  而法院却不这样认为,因为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按法院规定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

  陈花的父亲说,女儿住院引产期间花掉一大笔医疗费用,此事也对女儿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引产后就弃学在家了。于此,他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案犯赔偿他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琼山区人民法院已于今日受理了此案。 作者:王丽文记得以前看到过说某禽兽多次强奸幼女,只判8年.今天在新浪上又看到这个,我想知道,强奸罪到底是怎么判的?!
14岁少女两次受辱怀孕 案犯被判刑1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8:37 南海网
  南海网7月3日报道 海口市琼山区某中学的初中部女生陈花(化名),在同一月内遭到同一男孩两次强奸。出于羞辱的她,并没有及时报案,直至怀孕6个月后才被父母发现。陈花的父亲得知是谁糟蹋了女儿后准备报案时,案犯劳某及家属闻讯后找到他要求私了,并且当着村干部的面写下“悔过书”。随后,案犯家属同陈花的父母一同将陈花送到医疗做了引产手术,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陈花与案犯劳某是胎儿的父母,而此时案犯劳某闻风而逃,陈花的父亲几经周折后将其亲自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不久前,陈花的父亲突然发现被他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案犯劳某已经放了出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已经刑满出狱,法院当时只判决他一年的有期徒刑。陈花及家属对此事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太轻,但已经过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

  在此案中,陈花的父亲一直认为案犯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应该从重处罚。但法院却认为陈花受害时还是幼女的证据不足。因为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女孩,而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陈花的父亲继续为此案的刑事部分申诉的同时,也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犯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7月2日已经受理民事诉讼部分。

  14岁初中生怀了身孕

  陈某是海口市琼山区某镇的村民,2004年12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女儿陈花(化名)的肚皮隆了起来,还以为女儿得了什么病,做梦也没想到女儿会怀孕。因为此时女儿还在镇上读初中,刚满14岁,他不相信一向听话的女儿这么小就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夫妻俩赶快与女儿沟通,女儿却只顾一个劲地掉眼泪。在陈某夫妇的反复沟通下,陈花终于说出了自己被强暴的实情。

  陈华说,她在当年6月份的时候,曾被一位姓劳的男青年两次强奸,每次强奸过后都威胁她不能告诉任何人,自己也害怕这事让别人知道后坏了名声,所以一直不敢对人说。案发后,她一直在学校读书,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陈某夫妇立即带女儿到医院去检查,医院证实此事时陈花已经怀了6个月身孕。

  回家途中遭人强暴

  据陈花称,她在2004年上半年约6月的一晚上,与朋友阿英(化名)玩到上11点多准备回家时,遇见了阿英认识的劳某一伙,劳某一伙要求陈花与他们一起去玩但陈花和阿英以时间已晚为由拒绝,劳某便谎称他们也要回去,要陈花和阿英乘坐他们的摩托车回家。陈花虽然与他们并不熟悉也没交往过,但考虑到阿英认识他们自己便同意了。到了半途后,由于阿英所到目的地与陈花不在同一方向,阿英乘坐的车便拐道而行了。而陈花却被两名男子夹在摩托车上动弹不得,四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往沙场方向走去。

  陈花说,当摩托车开到沙场时,劳某某便将她拉下车并按倒在地欲谋不轨,惊恐万分的她极力反抗并大声哭喊着,但却被劳某某捂住了嘴巴并遭到殴打。结果在劳某某和其同行的两位“哥们”许某某和周某某的“帮忙”下,陈花被劳某强奸。

  容忍让噩梦再次发生

  陈花说,她被劳某强奸后劳某还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无知又害怕的她只好强忍着不敢将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没相到大约过了10天左右,劳某某见没人因此事去告发他,就变得更嚣张了,对她进行跟踪,伺机再度对她施暴。

  一天晚10时许,劳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和另一位外号叫“眼迷”的见到陈花和一位同学走在一起,便又以送陈花回家为由,连蒙带吓将陈花强行拉上了摩托车,到一偏僻处后劳某某不顾陈花的反抗,在“眼迷”的帮助下强行脱下陈花的衣服后再次强暴了陈花,事后同样是威胁陈花回去后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的陈花再次屈服于劳某某的淫威。

  案犯私了时写下“悔过书”

  陈花的父亲说,他听到女儿讲述的事实后非常气愤,立即带女儿找到了劳某的家,同时将此事向当地村委会领导反映,劳某此时不在家,他留下话让劳某主动找他。当年12月21日,劳某通过他人主动约他见面私了此事。过后,强奸陈花的劳某及帮凶许某、周某及其家属还有劳某村委会的干部都同时与他见面,并提出私下解决的办法。这三人及父母都表示承担陈花引产的医疗费用,再来补偿经济损失。因为自己考虑到女儿还小,传出去对女儿名声有影响,就答应了案犯及案犯父母的要求,但要求他们写下了“悔过书”。

  记者看到这张有案犯劳某等三人签字并盖上指纹的“悔过书”上写道:“我名叫劳某某,男,1986年农历九月初六出生。我在今年农历四月十几日同许某某,周某某三人骑摩托车把陈某之女带到……后来我与该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时许,周按过该女孩的双手。今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前(暑假期间),我又同许,周,外号“眼迷”一起……带陈某之女到另一处发生性关系。我一共同陈某之女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致使该女已怀孕近五、六个月,所以感到极后悔,并愿意与其他同伙承担其后果责任。我认为,如果该女怀孕不到三、四个月的话,则该胎儿不是我的。但我愿意负一半的责任。”

  私了了不了受害人父亲报案

  陈花的父亲说,案犯劳某写下“悔过书”的第二天,他就带着女儿同案犯的父母一同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生说女儿年纪尚小,加上怀孕已有6个月,建议住院治疗并做了引产手术。劳某及许某的父亲交了400元住院押金及200元医疗费用。从此以后,劳某等人就再也不来医院,任他怎样催促,也不来医院缴纳治疗费。

  陈花的父亲接着说,女儿在医院住院第5天时,他看到劳某等不遵守私了时的承诺,于是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琼山分局接警立案侦查,并提取打下的胎儿样本进行了证据保全,而此时,劳某等人已经闻风而逃。

  父亲尽全力亲擒色狼

  陈花的父亲告诉记者,劳某等案犯在逃后,他请求周围的朋友和亲戚帮忙留意劳某某等人到底躲在何处,自己则不得不放下家中的农活,到处追查几个人的下落。过了半年后的2005年7月10日,有人过来告知他说发现劳某在隔壁村,他带亲戚去将劳某抓获,后扭送给当地公安机关。

  陈某的父亲说,将劳某抓住后,她一直以为案件在处理中并未结案,就耐心地等着消息。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有一天,同村居然有人跑过来告诉他,看见劳某某在村里。他一打听,才知道劳某早已被法院判处了一年徒刑,并且他已经是刑满出狱了!得到这个消息时他震惊不已,不仅是因为劳某强暴自己年仅14岁的女儿仅被判处了一年的徒刑,自己家庭也没得到任何民事赔偿,而且劳某某被法院判刑一事自己并未得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于是,他在一面民事诉讼,一面刑事申诉。

  难以界定受害时是否幼女

  陈花的父亲称,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女儿被强奸的那一个月未满14岁,属于幼女,劳某强奸的情节恶劣、并且造成了怀孕的后果,法院应该判决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对。

  而法院却不这样认为,因为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按法院规定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

  陈花的父亲说,女儿住院引产期间花掉一大笔医疗费用,此事也对女儿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引产后就弃学在家了。于此,他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案犯赔偿他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琼山区人民法院已于今日受理了此案。 作者:王丽文
我一个学心理学的朋友讲的:
说是否是强奸主要决定因素在事情发生后(用药的不算),甲乙两人,甲要把笔插入乙手中的笔筒~~乙不停移动,你说甲做得到?
支持学习伊朗关于强奸罪的判罚:@
我的一个同学,和他的两个朋友
三个人强奸了二个女的
后来女的报案了
再后来三个人一共赔了5W私了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7-3 16:02 发表
我一个学心理学的朋友讲的:
说是否是强奸主要决定因素在事情发生后(用药的不算),甲乙两人,甲要把笔插入乙手中的笔筒~~乙不停移动,你说甲做得到?



根本不用进,你看看书啊,接触已经算了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7-3 16:02 发表
我一个学心理学的朋友讲的:
说是否是强奸主要决定因素在事情发生后(用药的不算),甲乙两人,甲要把笔插入乙手中的笔筒~~乙不停移动,你说甲做得到?


如果歹徒用刀逼着你说你要动一下屁股就捅死你,你还敢不敢扭动你的屁股呢?
原帖由 lskmbs 于 2007-7-3 16:03 发表
我的一个同学,和他的两个朋友
三个人强奸了二个女的
后来女的报案了
再后来三个人一共赔了5W私了


这个属于7年以上的标准
我们旁边的西北大学几个女生有天晚上被对面村子里的农民在麦地里XX了,最后好像学校给保研(那几个女生是大专生),私了了。
楼主的文章,至少是3年以上

不知道罪犯是不是有别的方面比如立功等减免刑罚的行为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7-3 16:02 发表
我一个学心理学的朋友讲的:
说是否是强奸主要决定因素在事情发生后(用药的不算),甲乙两人,甲要把笔插入乙手中的笔筒~~乙不停移动,你说甲做得到?



所以自古书生难成事,光看书就能得出结论来?

中国每年几万,全世界每年数十万的强奸案子,都证明了甲能做到
還有個案例,女的不肯,男的愣用手指把人家處女膜捅破了……這怎麽說?
猥亵吧?;funk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7-3 16:02 发表
我一个学心理学的朋友讲的:
说是否是强奸主要决定因素在事情发生后(用药的不算),甲乙两人,甲要把笔插入乙手中的笔筒~~乙不停移动,你说甲做得到?


你不就想说所有的所谓强奸都是在女方的配合下完成的而已,见过为强奸犯辩护的,但没见过象你这么恶心的!
:Q 幼女是接触说,两个生殖器接触就是强奸。
主要标准是参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比如高莺莺案
原帖由 盲流 于 2007-7-3 20:03 发表
主要标准是参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比如高莺莺案


又冒出个正义人士:D
现在总有人利用一些不确实的消息,大肆鼓噪,歪曲事实。
还有些人就是有“受害幻想症”。人家搞事实同居,存在不正当性行为导致高某死亡,男友虽然事后没有及时抢救,但还算不上强奸。

奉劝某些人,不要单纯为了反对而反对。假设某天你和你的女友瞒着老丈人有婚前性行为又出了意外,你老丈人事后就告你强奸;P
所以,尊重事实就是捍卫自己的权益。
;P 做顺民不一定要有奴才的思想吧?
如果某天你家人受到了类似伤害,我还是会帮你说话的
又在胡说了;P
你当不当顺民有什么关系:D 你可以在身上缠个布条“冤枉啊”到中纪委门口“散步”呀。
我可不管有没有人来理你,只关心你说的是否是事实。
不然,即使你说的悲天悯人、六月飞雪,可还是谎言。
所以阿,不要为了反对而反对,这不是推进中国法制和民主进步的方式。:victory:
:D 又一个被强奸的
不幸还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看开点吧:Q
原帖由 盲流 于 2007-7-3 21:54 发表
:D 又一个被强奸的
不幸还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L 安定医院看门的又喝醉了吧?
太不负责任了!:@ 不知道中纪委门口没有安定医院的专车吗!!
原帖由 肥警AA 于 2007-7-3 20:42 发表


又冒出个正义人士:D
现在总有人利用一些不确实的消息,大肆鼓噪,歪曲事实。
还有些人就是有“受害幻想症”。人家搞事实同居,存在不正当性行为导致高某死亡,男友虽然事后没有及时抢救,但还算不上强奸 ...

黄静和高莺莺搞混了吧:L
搞不清,无期的也有,两三年的也有,要看是否碰到严打,有没后台.
关键是看有没有后台 后台有多硬~
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
一、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 、客观要件

( 1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 2 )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认定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1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 2 )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三、处罚

1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 2 )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 3 人以上,既包括妇女 3 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 3 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 3 人以上。

(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 4 )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愿意,都算是强奸;法官一般都是往重判,要是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话就等着被枪毙。当然,要是男方不知道女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就另说。
现在学校好像只要女生被强奸,大多都保研~~
弄的我们同学都说,女朋友考不了研就自己小两口导演一场~~;P
多次强奸好象也是法定加重情节。
原帖由 lvtom 于 2007-7-4 12:49 发表

黄静和高莺莺搞混了吧:L

;P ;P
一般的司法实践:
对于十四周岁以下,不论是否有强迫,只要有性器官接触就算,称为接触说
对于十四周岁以上,有两个条件,1是强迫,2是插入。称为插入说。
楼上专业人士?还是曾经以身试法过?
小JA你想干什么?
一些司法常识而已。
强奸幼女?一般都是杀。
想要活命,要么请好律师,要么动用腐败力量,要么碰上退伍军人当法官。:L
有空在这里凭着想向胡言乱语,不如去搜索一下有关法律解释
我中学体育老师强奸一个小学生,在里面呆了10年..
]]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7-7-4 23:14 发表
一般的司法实践:
对于十四周岁以下,不论是否有强迫,只要有性器官接触就算,称为接触说
对于十四周岁以上,有两个条件,1是强迫,2是插入。称为插入说。

还有未SJ之说,说是射了为以遂,
原帖由 tomcat7836 于 2007-7-6 13:43 发表

还有未SJ之说,说是射了为以遂,

考!照这样有没有HAPPY说,就是强奸者在强奸后感到爽,才认为施暴者达成其罪恶目的
原帖由 hrpqq 于 2007-7-6 14:00 发表

考!照这样有没有HAPPY说,就是强奸者在强奸后感到爽,才认为施暴者达成其罪恶目的

未SJ为未遂说在国内可是有案例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