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在头骨钻孔算不了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3:18:58
几千年前,刑的意义只在于杀掉。直到后来,很多人却热衷于在别人身上实施酷刑。实施这些酷刑的目的,有时意在令对方屈服,有时为从对方口中获得重要的信息,有时甚至只是为了找乐子。

  人类学家在欧洲和南美洲曾发现大量被钻孔的头骨,其历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年前。头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钻出来的。据说,这种极为恐怖的仪式应用于成年男性。然而,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这种做法还称不上一种真正的酷刑。

  公元前20世纪的埃及,采用残暴的手段(尤其是棍击和鞭打)来对付罪犯,或通过恐吓等手段迫使敌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希腊人,特别是罗马人常采用的酷刑是刖足,也就是把罪犯的脚砍掉。这是酷刑的雏形。

  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成为帝国专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师和说谎者,都将受到最严苛地对待。于是酷刑演变成一种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罗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据,因此,为了撬开囚犯们顽固的嘴,各种花活儿就应运而生。

  中世纪时,如果被告的说辞存在疑问,将被要求将手放在炽热的烙铁上,或将胳膊伸进一口盛满沸水的大锅中,谁能安然无恙,就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7世纪末的罗马法典再一次将酷刑明文列入司法工具之列(在宣判之前以及之后,作为刑讯工具或是惩罚手段)。这些酷刑使用最广泛的就是“绳索吊问”,即用绳索将犯人的手绑牢随后吊离地面,然后将其从不同的高度抛掷下去,使其上半身肢体脱臼;还有“锁舌”,即用两片金属楔子挤压犯人的脚踝;以及“竹夹”,将犯人的十指插入竹片的缝隙间,然后向两边用力拉紧,更有甚者,用炽热的铁钳撕扯犯人身上的皮肉或迫使其一口气喝下几公升的水。

  这样的情况直到1252年才得以缓解。当年,教皇伊诺臣佐四世正式下令,在审判异教徒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供词中含有巨大的疑问或矛盾,则可以使用酷刑,不过,酷刑的程度达到威胁与震慑的效果就足够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的酷刑,从人道角度考虑,它的施行也应有个底限:不要使受刑者永久性残废,且每一种酷刑不得持续十分钟以上。但长久以来,酷刑却一直存在着,从1542年到1761年这200多年当中,罗马宗教裁判所共对97人施以火刑,包括坚持己见的乔尔达诺·布鲁诺等人在内的很多科学家或哲学家们,都惨遭这种酷刑的折磨。

  启蒙运动使历史文化的面貌焕然一新。1764年,凯撒·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在其论著《罪与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中谴责道,酷刑本身凶残无比而结果却徒劳无益:“罪行一经判定,再施加其他刑罚将是多余,因为罪犯已然伏法;而如果罪名不确定,那么就更不应对罪犯滥加酷刑,因为根据法律程序并不能确定罪行成立。”

  1740年,普鲁士成为第一个拒绝酷刑的国家。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权的意义,认为每个人都有上天赐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国家的理智”却始终凌驾于公正之上:直至19世纪,法国警察仍然秘密使用某些药物,以迫使疑犯交代罪行。几千年前,刑的意义只在于杀掉。直到后来,很多人却热衷于在别人身上实施酷刑。实施这些酷刑的目的,有时意在令对方屈服,有时为从对方口中获得重要的信息,有时甚至只是为了找乐子。

  人类学家在欧洲和南美洲曾发现大量被钻孔的头骨,其历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年前。头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钻出来的。据说,这种极为恐怖的仪式应用于成年男性。然而,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这种做法还称不上一种真正的酷刑。

  公元前20世纪的埃及,采用残暴的手段(尤其是棍击和鞭打)来对付罪犯,或通过恐吓等手段迫使敌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希腊人,特别是罗马人常采用的酷刑是刖足,也就是把罪犯的脚砍掉。这是酷刑的雏形。

  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成为帝国专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师和说谎者,都将受到最严苛地对待。于是酷刑演变成一种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罗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据,因此,为了撬开囚犯们顽固的嘴,各种花活儿就应运而生。

  中世纪时,如果被告的说辞存在疑问,将被要求将手放在炽热的烙铁上,或将胳膊伸进一口盛满沸水的大锅中,谁能安然无恙,就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7世纪末的罗马法典再一次将酷刑明文列入司法工具之列(在宣判之前以及之后,作为刑讯工具或是惩罚手段)。这些酷刑使用最广泛的就是“绳索吊问”,即用绳索将犯人的手绑牢随后吊离地面,然后将其从不同的高度抛掷下去,使其上半身肢体脱臼;还有“锁舌”,即用两片金属楔子挤压犯人的脚踝;以及“竹夹”,将犯人的十指插入竹片的缝隙间,然后向两边用力拉紧,更有甚者,用炽热的铁钳撕扯犯人身上的皮肉或迫使其一口气喝下几公升的水。

  这样的情况直到1252年才得以缓解。当年,教皇伊诺臣佐四世正式下令,在审判异教徒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供词中含有巨大的疑问或矛盾,则可以使用酷刑,不过,酷刑的程度达到威胁与震慑的效果就足够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的酷刑,从人道角度考虑,它的施行也应有个底限:不要使受刑者永久性残废,且每一种酷刑不得持续十分钟以上。但长久以来,酷刑却一直存在着,从1542年到1761年这200多年当中,罗马宗教裁判所共对97人施以火刑,包括坚持己见的乔尔达诺·布鲁诺等人在内的很多科学家或哲学家们,都惨遭这种酷刑的折磨。

  启蒙运动使历史文化的面貌焕然一新。1764年,凯撒·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在其论著《罪与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中谴责道,酷刑本身凶残无比而结果却徒劳无益:“罪行一经判定,再施加其他刑罚将是多余,因为罪犯已然伏法;而如果罪名不确定,那么就更不应对罪犯滥加酷刑,因为根据法律程序并不能确定罪行成立。”

  1740年,普鲁士成为第一个拒绝酷刑的国家。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权的意义,认为每个人都有上天赐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国家的理智”却始终凌驾于公正之上:直至19世纪,法国警察仍然秘密使用某些药物,以迫使疑犯交代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