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杀与不杀都是法治的失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43:45
反观刘涌案的再审,从搜狐网上获得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有关当事人的申诉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情况下,却主动“发现确有错误”,进而启动再审程序,这当然是与法不容的。既然没有有关当事人的申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我们不禁要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发现确有错误的”?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或设置“主动发现”式的“巡察庭”、“巡视庭”的情况下,就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发现”案源的合法性,这样,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如何产生了“诉”?法院总不能“自告自审”吧!

  我们可以推测或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信息源,可能是新闻媒介传播或者是其他权力机关的要求,而这恰恰是为现代法治原则所坚决否定的新闻审判和权力审判之根源!因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针对权力审判(政治审判)和新闻审判(传闻审判)而提出的,是对权力审判和新闻审判的根本否定!所以,我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在重实体的同时,也应当更多关注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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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得有道理,民主与法制的关键是民主制度,对于普通人来说,司法系统的程序正义要重要得多。法制精神很重要,司法独立也很重要,破坏了它们,或许可以为几个受害者讨回正义,但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我们需要一个任何人都尊重的追求正义的法律与制度,就必须保证程序正义,作为司法系统唯一可以保持,可以主持公道的的也就是程序正义。(我认为刘涌该重判,但必须要有公诉或上诉方,司法机关迅速公正的面对公诉或上诉才是必须的,不要搞得一些地方投诉无门,一些地方却又去主动巡视替天行道,我们不是天子管理下的百姓,我们是追求平等的社会,不需要一个包龙图巡视。)
关于富豪不死后可以在监狱享受人生的说法,是我们的监狱机关的问题不应该用做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判决,本人倾向与废除死刑(联合国也倾向与废除死刑),建立健全的监狱制度最好,亲手杀死另外一个人,都是对人性的背叛反观刘涌案的再审,从搜狐网上获得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有关当事人的申诉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情况下,却主动“发现确有错误”,进而启动再审程序,这当然是与法不容的。既然没有有关当事人的申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我们不禁要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发现确有错误的”?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或设置“主动发现”式的“巡察庭”、“巡视庭”的情况下,就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发现”案源的合法性,这样,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如何产生了“诉”?法院总不能“自告自审”吧!

  我们可以推测或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信息源,可能是新闻媒介传播或者是其他权力机关的要求,而这恰恰是为现代法治原则所坚决否定的新闻审判和权力审判之根源!因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针对权力审判(政治审判)和新闻审判(传闻审判)而提出的,是对权力审判和新闻审判的根本否定!所以,我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在重实体的同时,也应当更多关注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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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得有道理,民主与法制的关键是民主制度,对于普通人来说,司法系统的程序正义要重要得多。法制精神很重要,司法独立也很重要,破坏了它们,或许可以为几个受害者讨回正义,但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我们需要一个任何人都尊重的追求正义的法律与制度,就必须保证程序正义,作为司法系统唯一可以保持,可以主持公道的的也就是程序正义。(我认为刘涌该重判,但必须要有公诉或上诉方,司法机关迅速公正的面对公诉或上诉才是必须的,不要搞得一些地方投诉无门,一些地方却又去主动巡视替天行道,我们不是天子管理下的百姓,我们是追求平等的社会,不需要一个包龙图巡视。)
关于富豪不死后可以在监狱享受人生的说法,是我们的监狱机关的问题不应该用做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判决,本人倾向与废除死刑(联合国也倾向与废除死刑),建立健全的监狱制度最好,亲手杀死另外一个人,都是对人性的背叛
胡扯!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说高院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盲!!!!!!回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解释!!!!
发起人可以是平级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都可以再审,而且没有期间限制!!!!
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是可以,但在没有抗诉申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权利自己发现“确有错误”,然后重新审理。给予法院法官地位的是法律,他不可以自己去违反法律,对于普通人来说,司法系统的程序正义要重要得多
执法机关,公诉机关,司法机关的责任权力与义务要分清楚-----公,检,法不是一家人,权利的制衡很重要,它们共同决定着一个人是否违反法律,何为诉讼,首先要有诉,要有受害人或公诉机关坚持正义的诉,法院必须是一个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地方,他只是一个把握法律尺度的仲裁机构,不应该有着集公诉与司法权与一身的功能,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结论正义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关于这个问题,看看刑诉法就很清楚了。
这次再审确实有可批评的地方,但不是楼主说的那些……
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也可以指令作出原审判决或裁定法院重审!
像帖主 这样的 人还不在少数,明明自己对起码的法律程序都不清楚,完全凭主观想象写文章,真不知道这 是不是代表了 民意
法院必须是一个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地方,他只是一个把握法律尺度的仲裁机构,不应该有着集公诉与司法权与一身的功能,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我坚持法院必须是公正的地方,天平代表法院,他不应该偏向任意一方,起诉(或公诉)方为一方与另外的被告一方各在天平2端,在天平一端空白的情况下(没有起诉方),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我是发盲,首贴是我回别人贴的话,但我觉得法律的精神和程序的正义才是对普通百姓司法公正的最好保障。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来衡量,可以得出准确的答案吗?,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希望你们可以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吗??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29 23:43:00的发言:
法院必须是一个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地方,他只是一个把握法律尺度的仲裁机构,不应该有着集公诉与司法权与一身的功能,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我坚持法院必须是公正的地方,天平代表法院,他不应该偏向任意一方,起诉(或公诉)方为一方与另外的被告一方各在天平2端,在天平一端空白的情况下(没有起诉方),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我是发盲,首贴是我回别人贴的话,但我觉得法律的精神和程序的正义才是对普通百姓司法公正的最好保障。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来衡量,可以得出准确的答案吗?,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希望你们可以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吗??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起诉方!!!法院只有判决权。与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就不同了!  你所说的没有起诉方的论点,完全错误!!

不懂法律程序就请回去好好补补课!!完全是基本的法律常识[em10]
以下是引用allenliaoyan在2003-12-28 21:30:00的发言:
法盲!!!!!!回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解释!!!!
发起人可以是平级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都可以再审,而且没有期间限制!!!!
revercool,少写点,我顶累老哟。今天我是从病房里偷跑出来的哟。
以下是引用西北望射天狼在2003-12-30 11:45: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29 23:43:00的发言:
法院必须是一个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地方,他只是一个把握法律尺度的仲裁机构,不应该有着集公诉与司法权与一身的功能,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我坚持法院必须是公正的地方,天平代表法院,他不应该偏向任意一方,起诉(或公诉)方为一方与另外的被告一方各在天平2端,在天平一端空白的情况下(没有起诉方),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我是发盲,首贴是我回别人贴的话,但我觉得法律的精神和程序的正义才是对普通百姓司法公正的最好保障。天平自己把被告放在一端来衡量,可以得出准确的答案吗?,这也是公平的法律吗?希望你们可以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吗??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起诉方!!!法院只有判决权。与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就不同了!  你所说的没有起诉方的论点,完全错误!!

不懂法律程序就请回去好好补补课!!完全是基本的法律常识[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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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本案件的报道和我的贴子,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起诉方我知道,公诉方嘛,但本案件决定重审时并没有这个代表国家的起诉方在上诉或申诉,是天平自己觉得“确有错误”,决定开庭的,公诉方是天平后来请来的,这点检察院说的很明白
第一,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第二,这种没有上诉申诉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天平自己去重开,那样的话我们为什么要把检察院与法院分开。这个新中国第一次,开得很不好。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你我的心里面,法院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它必须公平的对待起诉和应诉的每一方。
第三,你完全有理由说我不懂法律程序,因为那是一个拥有法律解释权利的机构做的决定,但在我心中的法律常识中,天平就是天平,他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本案没有重新起诉上诉,法院就没有理由开庭,法院没有情理的坚持程序正义最能够保证我们小老百姓的权益,如果法院可以受外力做用,普通人的作用力往往是低于权贵的。
说你是法盲,一点都没错  
中国是两审终审,辽宁高院判决后当事人是不能上诉的,只有通过司法监督程序
11楼说的很清楚了

在你发帖子前,我就参与过与你类似的讨论

很可惜,法律程序不是你的想当然!!
回去认真学习一下 “重审”的概念


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也可以指令作出原审判决或裁定法院重审!
高院重审案件在中国司法历史上也不是第一次!!
那是对法律精神的第几次侮辱?
很可惜,我觉得法律是在被你在侮辱

请 说说  什么是法律精神?!
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本案件的报道和我的贴子,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起诉方我知道,公诉方嘛,但本案件决定重审时并没有这个代表国家的起诉方在上诉或申诉,是天平自己觉得“确有错误”,决定开庭的,公诉方是天平后来请来的,这点检察院说的很明白
第一,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第二,这种没有上诉申诉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天平自己去重开,那样的话我们为什么要把检察院与法院分开。这个新中国第一次,开得很不好。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你我的心里面,法院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它必须公平的对待起诉和应诉的每一方。
第三,你完全有理由说我不懂法律程序,因为那是一个拥有法律解释权利的机构做的决定,但在我心中的法律常识中,天平就是天平,他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本案没有重新起诉上诉,法院就没有理由开庭,法院没有情理的坚持程序正义最能够保证我们小老百姓的权益,如果法院可以受外力做用,普通人的作用力往往是低于权贵的。

我不是学法律的,在我心中的法律常识中,天平就是天平,他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程序,那么就是非正义的,是立法的错误,你是否认同我的这一思想??

如果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也可以指令作出原审判决或裁定法院重审!  这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精神 ,人是有思想的,不是背条文,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即使我国的宪法不是修得也很频繁吗?我需要的是人民有法治精神,没有法治不要紧,但必须要有法律精神。法治本意不是按法律来治而是按良法治,如果有恶法,法治实际就是不存在的,我说明白一点,我质疑这条法律的合理性,认为是法治的悲哀。我说的那3点,你认为有什么问题吗??
别把你站不住脚的论点乱贴了!也不想跟你争论了



只说最后一句:程序正义才是 法律 精神的 体现
第一,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第二,这种没有上诉申诉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天平自己去重开,那样的话我们为什么要把检察院与法院分开。这个新中国第一次,开得很不好。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你我的心里面,法院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它必须公平的对待起诉和应诉的每一方。
第三,你完全有理由说我不懂法律程序,因为那是一个拥有法律解释权利的机构做的决定,但在我心中的法律常识中,天平就是天平,他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本案没有重新起诉上诉,法院就没有理由开庭,法院没有情理的坚持程序正义最能够保证我们小老百姓的权益,如果法院可以受外力做用,普通人的作用力往往是低于权贵的。

公诉方负责诉讼,法院是仲裁单位,应诉方在另外一头,很简单,法院就是天平,不偏向任何一芳,它决定人是否有罪,尊重自己的职业道德就可以了。
我不研究现行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但基本的法律精神就是公正,对每个人的公正
可见中国普法是多么任重道远啊
你为什么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关于法律,李敖说法律是国家需要的时候可以逮捕你的东西,每个人都在犯着法,没带身份证也会被拘捕。
普法,首先要普及法律精神,立法的人懂得法律精神才可以立出良法来,我们要的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我们要的法治,希望你明白,我说的那些不过是法院应该有的起码要求-------公正,3条里面表达的基本概念,那里错了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30 17:30:00的发言:
你为什么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关于法律,李敖说法律是国家需要的时候可以逮捕你的东西,每个人都在犯着法,没带身份证也会被拘捕。
普法,首先要普及法律精神,立法的人懂得法律精神才可以立出良法来,我们要的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我们要的法治,希望你明白,我说的那些不过是法院应该有的起码要求-------公正,3条里面表达的基本概念,那里错了
先把你自己前前后后发的贴子再看一边吧!看看有没有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地方,不要一会儿好像充满理性,一会儿又想当然。
第一,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司法权力机关,在事先有了一个结论(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就是一个结论,代表它那里有了一个正确的答案。结论正义与否本身不说,但实际是未审已判)的情况下再来主持司法。
第二,这种没有上诉申诉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天平自己去重开,那样的话我们为什么要把检察院与法院分开。这个新中国第一次,开得很不好。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你我的心里面,法院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它必须公平的对待起诉和应诉的每一方。
第三,你完全有理由说我不懂法律程序,因为那是一个拥有法律解释权利的机构做的决定,但在我心中的法律常识中,天平就是天平,他不可以有自己的思想,本案没有重新起诉上诉,法院就没有理由开庭,法院没有情理的坚持程序正义最能够保证我们小老百姓的权益,如果法院可以受外力做用,普通人的作用力往往是低于权贵的。

公诉方负责诉讼,法院是仲裁单位,应诉方在另外一头,很简单,法院就是天平,不偏向任何一芳,它决定人是否有罪,尊重自己的职业道德就可以了。


2003-12-30 14:20:00
你为什么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关于法律,李敖说法律是国家需要的时候可以逮捕你的东西,每个人都在犯着法,没带身份证也会被拘捕。
普法,首先要普及法律精神,立法的人懂得法律精神才可以立出良法来,我们要的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我们要的法治,希望你明白,我说的那些不过是法院应该有的起码要求-------公正,3条里面表达的基本概念,那里错了

----------------以上是我最后的观点,你认同吗???
懒得理你了, 论法理,你说你没学过; 说政治,你不在行!
回避吗??或许和政府打发普通百姓的语气差不多吧,说了一堆毫无边际的话。或许文革时的人们会喜欢用华丽的哲学词汇来掩盖一些正义,但现在,谁会喜欢。就事论事,我的问题,你认同还是不认同,如果错了,错在那里,法律政治专家
你的回贴没有观点,只有纯粹的反对,这对国家有用吗?国家体制的进步来自国民思想的进步,如果你无条件的遵循现有的一切秩序,那么如何会有进步,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发展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怀疑现有法律的合理性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为了更好的法治,如果确实不合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提出来,关键就是看我提出的不合理的地方是否存在,是否可以进步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30 14:22:00的发言:
我不研究现行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但基本的法律精神就是公正,对每个人的公正


去看看 我说的 “程序正义”是 什么含义 是谁 的论点

别在这里显眼了,我都害臊了[em03]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30 23:27:00的发言:
你的回贴没有观点,只有纯粹的反对,这对国家有用吗?国家体制的进步来自国民思想的进步,如果你无条件的遵循现有的一切秩序,那么如何会有进步,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发展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怀疑现有法律的合理性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为了更好的法治,如果确实不合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提出来,关键就是看我提出的不合理的地方是否存在,是否可以进步


你所说的不合理 就是 完全 没按照 你的意思来 立法  没按照  你的意思 来 执法,没按照你的意思 来司法   也完全 没有按照你所谓的 法律精神 来  修改 和解释

那么,既然你要谈论这些, 请 说说 什么是 法律精神??  什么 是立法  司法  

没有搞清楚 基本 概念 就不要 大放厥词  和  想当然

对你的胡说八道 我当然 要反对,而且要坚决反对!!!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
我认为,公正的司法,首先在于公平,法官背负着法律的天平,法院只可以是仲裁单位,他没有执法权利,连警车警械也不应该有,因为法院没有执法权。法院就好比天平本身,他要仲裁的是起诉方和应诉方的公平较量,他自己是不可有偏向的,他不可以有任何主动权利,正因为有这种要求,我们才会有公,检,法3个部门。我想这个道理已经很清楚了,法院只可以呆在那里等着上诉方和应诉方各自带证据上门来供他仲裁,这样才公平,公平绝对是最重要的法律精神,人类从君权社会到法治社会就来源与对公平平等的需要
第二,宁可漏捕3000,不可错判1个,为什么疑点归于被告,因为坏人放过了,只要他还犯罪,就还有机会抓捕(不犯罪找到新证据也可以),但错捕一个好人,就补不回来了,象不久前广西就有错捕超期拘押28年的案件,人已经关傻了,原因是拾了一张反革命传单。28年可以补回来吗??以前也有误判死刑犯最后时刻救下的报道,如果死刑执行了,补得回来吗??
最后还是要说,你的反对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没有对我的每一条那里错了找出一点,我现在说了2点法律精神的理解,我问明白一点,请你就以上2点的不对之处(逐条哟)分析,
我只要公正,我的意思也是公正, 按公正的思想立法是很基本的要求。我还要说一点,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在越来越广,有的解释已经是在立法了,法院立法是不对的,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立法,法院只可以解释法律中不清楚的地方。至于法律没有具体要求的,他无权解释并作为司法依据,法律还有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对于个人来说法不禁止的就是权力,对与政府部门来说,法不授予的权力就是无效的权力,立法的权力也是神圣的权力(现在我们的各部委也可以立法要求人民遵守实在是宪法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