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选中的一段,我始终不懂也不想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15:44:10
毛泽东选集第3卷"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续)"
时局的发展是否还可以有第三种方向呢?可以有的,这在一部分国民党员、全国人民和我们共产党人,都是希望如此的。什么是第三种方向?那就是公平合理地用政治方式解决国共关系问题,诚意实行真正民主自由的宪政,废除“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独裁政治,并在抗战期内召集真正民意选举的国民大会。我们共产党人是自始至终主张这个方针的。一部分国民党人也会同意这个方针。就连蒋介石先生及其嫡系国民党,我们过去长期地也总是希望他们实行这个方针。但是依据几年的实际情形看来,依据目前事实看来,蒋先生和大部分当权的国民党人都没有任何事实表示他们愿意实行这种方针。

在毛泽东主席看来“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是法西斯独裁政治,民主需要"诚意实行真正民主自由的宪政"

我们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旗帜下,用巨大的牺牲换来的共和国,要的向来是民主。我们的革命者从一开始就追求民主,在抗战中国家最艰苦的时候,要求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立即实现民主宪政,而1945年以后的中国,没有任何一个时期会比1945年更差,反而没有要求自己和自己的党了,反对党人人会当,民主宪政绝不可以忘。
中国只有执政党,没有反对党和在野党,8个民主党派全部是辅助执政党,为什么说不是一个党??什么时候我们的共和国又不是一个主义和一个领袖(或者叫第几代领导集体)

更多的请看我的贴:
终结革命与自由主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8:29:10编辑过]
毛泽东选集第3卷"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续)"
时局的发展是否还可以有第三种方向呢?可以有的,这在一部分国民党员、全国人民和我们共产党人,都是希望如此的。什么是第三种方向?那就是公平合理地用政治方式解决国共关系问题,诚意实行真正民主自由的宪政,废除“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独裁政治,并在抗战期内召集真正民意选举的国民大会。我们共产党人是自始至终主张这个方针的。一部分国民党人也会同意这个方针。就连蒋介石先生及其嫡系国民党,我们过去长期地也总是希望他们实行这个方针。但是依据几年的实际情形看来,依据目前事实看来,蒋先生和大部分当权的国民党人都没有任何事实表示他们愿意实行这种方针。

在毛泽东主席看来“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是法西斯独裁政治,民主需要"诚意实行真正民主自由的宪政"

我们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旗帜下,用巨大的牺牲换来的共和国,要的向来是民主。我们的革命者从一开始就追求民主,在抗战中国家最艰苦的时候,要求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立即实现民主宪政,而1945年以后的中国,没有任何一个时期会比1945年更差,反而没有要求自己和自己的党了,反对党人人会当,民主宪政绝不可以忘。
中国只有执政党,没有反对党和在野党,8个民主党派全部是辅助执政党,为什么说不是一个党??什么时候我们的共和国又不是一个主义和一个领袖(或者叫第几代领导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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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后来算不算“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
把毛选看完了就明白了.
8个民主党派
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
以下是引用ezhimao在2003-12-27 1:18:00的发言:
把毛选看完了就明白了.

这句话有言简意赅。
毛选要通读一遍,呵呵
读一百遍之后,也许您会觉得毛泽东的言行100%的正确。
毛古人的事情,可以放一放了,不就是两分嘛。有功绩,也有令人不齿的地方。忒简单。
大家心里有数
国民党政府在当时就连“法西斯独裁”都够不上,因为法西斯在对外政策上实行的是扩张,而国民党奉行的是绥靖政策,说白了就是投降。
大家去看看我的帖子,呵呵。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27 1:13:00的发言:
他后来算不算“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


他不算,不过他以后地俺就不好说了!
人类历史上没有一本书会通篇永远正确。毛选甚至毛泽东思想都是有其特殊时效性的,猫不赞成毛选永远正确论,指导一切论。一个不断进步的民族,如果不加辨证和批判地抱着一个“原教旨”的,诞生于近200年前的“主义”,和半个世纪前的“思想”, 完全不考虑后来实际对其的不断修正和纠偏,那是错误的。

另外说一句,我们的实际作为50年来与我们的章程和宪法偏差很远,一个本应在一开始就确立的标准,由于一代人一时的踌躇,我们却需要几代勇敢的人去重开。
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前景
――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二十周年
● 杨光  
   

    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
     ――毛泽东论《中华民国宪法》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我们(中共高层)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
     ――毛泽东论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中国的宪法为什么缺乏权威?
     
    按各国宪制通例,一国的宪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中国的特色总是“宪法无用论”。原因在于:
     
    1、宪法立、改、废的渠道畅通无阻。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宪法随着每一次政局变化而俱变,宪随人改、宪随党改、宪随军改、宪随政改,直至今天,竟然没有一次可以例外。新领袖上台、新思想确立、新政策启用,都成为宪法或废立、或修改的理由。宪法的唯一命运就是等待着被超越、被违反和被更改,缺乏必要的确定性。
     
    2、宪法实施的道路条条不通。由于宪法文义的内在矛盾、宪法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外在矛盾,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文革时期党政部门和激进团体普遍和持续的违宪行为并不是特例,普遍和持续的违宪在今天仍是常态,如中共纪检委的侦查权、双规权,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决定权,显然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中共政法委的职能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显然有实质冲突,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一府两院不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党的领导人不仅通过发文件、听汇报、作指示、写批示来实施领导,也常常亲自上阵、为民做主,一府两院“对党负责、向党汇报”是有审查、有追纠、有责任、有后果的,是一种强约束体系,而“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人大自己也照样得对党负责、向党汇报。对此,人大、党委和一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3、以上两点已经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成为空中楼阁了,但这还不是宪法无用论的主要原因,使宪法丧失权威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通过其自身、通过某些宪法原则或条文,已经把最高的效力权威明确无误的、百分之百的让渡给了另一个权威(某领袖、某主义的代言人群体、某宪法之前已靠暴力取得权力的组织)。而这“另一个权威”正是凌驾于宪法之上、超越于宪制框架、与宪政体系不相容的,这“另一个权威”不依宪法的程序而产生,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或任命不得有损于这个权威,是否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也必须以这个先于宪法和高于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为依据。我们姑且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二、中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及其内在矛盾
     
    中国现行宪法的体系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组成。我们先假定成文宪法典即一九八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居于现行宪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我们能够轻易地发现,这个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五条)面临很大的难题。
     
    1、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是不和谐的。仅举二例:例一、宪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权利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五、六、九、十二、十三条却对军人、妇女、归侨、少数民族、农民的代表权的“权重”作了不同的规定,给予军人、妇女、归侨、少数民族以优惠,给予农民以歧视(如《选举法》第十二条“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规定),而优惠或歧视并无宪法上的法定理由;例二、宪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条文上看,人大的法定权力比奉行议会至上的西方国家的议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由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层级选举(见上述《选举法》),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与选区、选民已经非常疏离,“负责”和“监督”断然无法落实到选区和选民,成为无用的空文,但更为关键的是,人大代表们履行代表职务的机会很少,人大会期短暂、议题繁杂,代表们只能把这个“业余”职责当成荣誉来对付,而人大常委会作为事实上的常设议会(代理人大日常事务),人大主席团作为事实上的人大核心(提供所有重要职务的候选人),却没有公开、民主的选举程序、产生办法,在一部《选举法》和几部《组织法》中往往对无权的人员和机构实行民主,恰恰把最重要的掌权的成员和机构的民主性忽略了,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2、宪法惯例与宪法典严重冲突。与变动不居的成文宪法典相比,中国的宪法惯例倒是相对稳定的,尽管学界仍有人对宪法惯例持否定或忽视的态度。宪法惯例具有刚性特征,并且比宪法典本身受到更为广泛的遵行,因此它更象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成文宪法(借用吴思的概念,可称之为宪法性的“潜规则”),但不幸的是,中国的宪法惯例同样也是宪法结构体系中的不和谐因子,对宪法典的正确实施有绝对的阻碍作用。举三例以说明:例一、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同级的一府两院的首长,但惯例却是县长属于“市管干部”、地级市的市长则属于“省管干部”,一府两院的首长及相同行政级别的全部官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中从来没有真正由同级人大产生过,习惯上一直是上级委派、异地调动,人大的作用只能被准确地称之为“橡皮图章”;例二、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但是,惯例却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领导,这一惯例是中共军队建设理论的主要原则,并且被誉为“不变的军魂”,它使得宪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纯属多余,除了造成国家机构的增设之外毫无意义;例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惯例是对异议言论、非官方出版、抗议性集会、政治性结社、非官方游行和示威进行十分严厉的管制(除惯例外,还有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也极不和谐),自由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公民本来依宪法应有结合成组织的权利,但“有组织、有预谋”这个词组一旦被扣在某些公民头上,必有可怕的结果产生,历史已有明证。
     
    3、宪法解释使宪法的文义失去确定性和稳定性。宪法第六十七条将宪法的解释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鉴于许多宪法原则、宪法条文含混不清、歧义丛生,人大要么制定宪法性的法律以明确化,要么人大常委会就必须加以明确的解释。但惯例和事实是,真正适格的宪法解释者和事实上的宪法解释者(包括裁判者)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因为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与一系列的政治术语有关,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工人阶级”、“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民主集中制”、“中央的统一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如果不能界定这些政治术语,宪法的序言和总纲就是天书、就无法准确地予以解读,更遑论宪法的实行。以上这些宪法上的概念并没有确定的法律含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三个代表”就已经成为新时期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正处于体制创造的阶段,这些概念在其实质的意义上,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唯一公认的理论创新源泉),其它的任何人或组织(包括全国人大)没有对上述概念进行解释的权威,任何其他的解释也必将在党的文件、决议和理论创新面前自动失效。面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宪法的核心内容必然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惯常状态之中。
     
    4、如果再把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承认的国际惯例也纳入中国现行宪法的体系结构之中,不和谐、相矛盾的地方就更多。
     
    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宪政基础上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五大用语)、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共十六大用语),但法治的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并不仅仅是“依法治国”,而所谓“政治文明”,如果离开了现代意义的宪政体制,也无从谈起。
     
    之所以说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是因为从广义的“法”来理解,其实任何有秩序的国家体制都不可能“无法治国”或“违法治国”(如果有,那一定是国家体制尚未形成或正在崩溃的时期的局部现象),中国封建时代的行政机关和各级官僚仍然是按照朝廷法度、典章规制办事,他们绝没有“违法治国”的特权,所不同的只是这个“法”的来源和“法”的性质从根本上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而已。我们将中国的传统统治方式称之为“人治”,并不是因为它排斥法的作用而仅仅依靠官员的道德和才能来实现统治目的,或者一般官员的权力都要大于法的权威,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封建时代无德无能的官员多如牛毛,朝廷不可能让官员们有随心所欲的统治权,够资格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的人永远只有极个别,除非那个法是本来就没打算执行的虚伪之法,这与如今的情况也是相似的。依“法”治国、照章办事仍是封建王朝必须维护的常规,而所谓“人治”的特点只在于,“法”的立改废由皇权而不是民选的立法机构来决定,“法”的权威来源于专制的权威,立“法”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法”永远是皇朝权力的附属品。如果我们今天“依法治国”的“法”仍然来源于一个主义、一个领导集体、一个领袖、一个党派,仍然要受“红头文件”、“重要思想”、“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的指引,那就不能说我们的依法治国有政治文明方面的任何现代意义,当然也绝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基础,首先是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有一部不仅仅在形式上处于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有一套运转有序的宪政体制,使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是后于宪法的结果而不是先于宪法的前提,所有的公共权力产生于既定的宪法并受制于宪法而不容许有任何例外,最关键的是,宪法之外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命令,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执政党作出的,如果它要得到执行,只有在与宪法的精神、原则、条文、程序相一致时才能成为现实。狄骥在其名著《宪法学教程》中这样描述作为宪法的“法”:“‘法’允许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制定某些法律,并禁止它制定另一些法律。国家受‘法’约束还意味着,国家制定一条法律后,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就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国家可以更改、废除法律,但只要‘法’存在,国家就必须遵守;国家的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与立法者应执行该法律并在该法律的法定范围内工作。”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 (1803年)一案中说:“毫无疑问,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或者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地位,立法机关想改变就改变,二者必居其―。不是宪法控制着普通立法行为,就是立法机关可以随意改变它。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然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宪法必须按照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
     
    什么样的宪法是一部良好的宪法,这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何为不良好的宪法,中国人应有切身体验。从根本上说,中国的宪法如果不解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所涉及法律问题,不在党的领导意志、领导权威、指导思想与宪法的最高权威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不在党的领导权限、领导方式、领导体制与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体制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中国的宪法就很难成为一部良好的宪法。
     
    关于现代意义的、符合政治文明的法治,我们有几个基本的结论:第一、无民主必无法治;第二、无宪政必无法治;第三、以绝对真理代言人之名垄断权力的国家必无法治;第四、以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手段来行使权力的国家必无法治;第五、基本人权无保障的国家必无法治;第六、现行法律之中存在阶级特权、党派特权、个人特权的国家必无法治;第七、军人可以以非民主手段干政的国家必无法治。
     
    再也没有比把选举的结果预先确定以后才诉诸选举的政治民主更虚伪的民主,再也没有比把绝对真理预先确定以后才倡导的思想自由更加无用的自由,再也没有比把经济成份的比例预先确定以后才给予的经济权利更不可靠的权利!
     
    以人类三百年来的宪政历史看,别国的宪政经验固不可照搬,却足资借鉴,别国宪政失败的教训尤应让国人警醒,德国纳粹政权的产生壮大、日本军国主义的横行无忌、苏联斯大林时期的血腥镇压,值得我们慎思之、明辨之。
     
    四、现行宪法的修改意见
     
    现行宪法已经经过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背景都是中国共产党从实践上或理论上已经突破了宪法的规范,而不得不做事后的宪法追认,相当于补办法律手续。三次修改主要涉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包括多种所有制、土地转让、市场经济等重大原则问题,也包括“国营”改“国有”的名词转换,这表明正处于剧烈变革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很难用宪法条文来预先规范。让人难解的是,完全是叙述性而没有规范性的宪法序言也经过了两次修改,主要原因在于党的理论创新有了重大成就,涉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次不同的认定和给“邓小平理论”以宪法地位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部分基本没有什么实质变动,只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款,延长了县级人大的任期两年,这也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相对应。
    现行宪法是否还需要修改?我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从执政党的立场看,理论有创新、实践有突破,这个进程不会停止;从宪政和法治的要求看,现行宪法差距甚大。是等超越宪法之后再事后修宪还是换一条修宪的思路,这是一个大问题。要避免再出现先违宪后改宪的情况,较好的办法是将宪法中那些属于预测性的(如中国各族人民将……)、结局性的(……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内容全部剔除,代之以科学、合理、法律化的表述。
     
    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宪法条文中最不稳定?表面的原因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对旧体制的突破最大,实质的原因在于宪法本身,它将结果变成了前提:如果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基本的经济自由,公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自主使用权、处分权、投资收益权,可以不受行政计划的干预,那么多种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就不需要靠宪法来预作规定,而只是公民行使其经济自由权利的一个自然的、必然的结果;既然是市场经济,公有的部分能不能占主体,那要靠市场竞争的结果来说话,也不适宜用宪法作未卜先知式的超前规范,难道等到私有经济的规模发展到快要赶上国有经济的时候,依照宪法,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吗?
     
    关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规范也应该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宪法表述,比如:如果宪法规定了选民有自由的选举权,那就不适宜再在选举法中规定必须有什么代表或者提高哪些代表的比例;如果说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就是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种体制的话,那么,也应该是通过宪法的程序来做出这种选择,而不是在宪法中把这个选择的结果预先公布,那还不如在宪法中把人大代表改为委任制、国家机构改为党委负责制更名实相符。
     
    诚然,一部良好的宪法只不过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有人说,以中国的法治落后的状况,修十部宪法也没有用。但是,如果宪法的文义是确切的,什么是合宪、什么是违宪是可以证明或可以证伪的,也是允许证明或证伪的,如果宪法本身包含有切实可行的实施保障制度,当立法机关有不当的立法、行政机关有违法的行政、司法机关有错误的司法时,公民和宪法授权的机关有运用宪法的渠道和程序去纠正它,那么,我相信,这样的宪法是有可能在人治的中国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来的。至少它能成为公民社会的一面旗帜、一件武器,为民主、宪政和法治作坚强的后盾。
     
    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让我们期待并祝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8:26:56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8:26:56编辑过]那么您知道什么叫民主吗?您所说的民主是什么民主?它符合我们的国情吗?美国的所谓民主真的像您所说的那样圆满吗?美国对我们宣传的和他们们所做的是一回事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8:55:03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9:08:55编辑过]
是不好驳倒,但毛说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是法西斯主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20:04:09编辑过]
不要断章取义片面理解!老毛的话是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说的,有它特定的含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19:08:55编辑过]
[/quote]
承认现实才是重要的。[em11]
以下是引用ezhimao在2003-12-27 20:19:00的发言:
承认现实才是重要的。[em11]

现实是目前我们当然还离“理想目标”存在相当的差距,有各种各样的困难而挫折,所以,我们把目前这种状况,叫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m11][em11][em11]
宪法宪法,不及老大一句话
人治与法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B]
----------------------------------------------------------------------------------------------------------------
以下是引用chaojinn在2003-12-27 20:26:00的发言:
宪法宪法,不及老大一句话

[B]斑竹发言内容与以上宪法总纲精神不吻合吗[/B]?[em04]
其实人都是这样地无奈,自己反对一些条条文文,同时又毫无感觉,麻木不仁得遵循着这些守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7 20:04:09编辑过]
[/quote]
五、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存在多样性

“条条道路通罗马,老师何必来强求”。这是中国文革时期一个学生轰动一时的一道考题答案。其实它真有辩证的正确一面。

把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定死为一条道路的做法,从哲学上讲就是一种绝对的形而上学的做法。熟知辩证法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绝对不会形而上学地去反对实现社会主义的多种形式,而不顾客观实际情况地千篇一律地坚持一种形式。他们善于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决定采用什么形式。

十月革命的胜利,本是一种特殊的偶然的现象。但苏联社会主义理论却把它看成是一种普遍的科学规律,以胜利者的姿态,大大方方地掩埋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进入社会主义方式上的唯物辩证法,武断地、形而上学地把武装夺取政权作为了进入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道路,把是否坚持武装起义,作为革命与反革命的判别标准,来重新评价和撰写了共产主义运动史。他们把反对在条件还不成熟的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二国际伯恩施坦、考茨基等几乎所有的领袖都描绘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叛徒和修正主义者,把坚持恩格斯和第二国际的立场,认为不能在社会主义条件还没有具备的俄国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在俄国首先要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完成社会主义的物质准备,然后再实行社会主义的俄国社会主义先驱普列汉诺夫,以及托洛茨基和后来的“反对派”,也都打成了叛徒反革命卖国贼,把权力长矛能够着的所有反对派一个个迫害至死的事实,表露了苏联社会主义理论所具有的不能与多种理论特别是正确的理论的同时存在,不能经受不同观点考验的本质。

在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问题上,除了武装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有没有对其他形式的探讨和论述呢?

(一)马克思惊世之语:英美可能“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

巴黎公社起义爆发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通讯为公社成员们出谋划策,高度地评价和热情地赞扬了公社,但他们更多地是在失败以后分析和批评了公社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军事上的错误,并指出,巴黎公社的失败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的原因,是革命的时期还没有充分成熟,作为社会主义的最大的物质基础无产阶级还没有具备成为国家的管理阶级的能力。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做的第一件惊人的事,就是从当时资产阶级已经吸取了教训,加强了军事防备的不利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国际气候出发,“狡猾狡猾地”主动解散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国际工人协会,以避免成为反动派攻击的目标,而使工人运动遭受更大损失。

恩格斯在1874年9月12日和17日给国际总委员会总书记左尔格的信,以及在1877年写的《卡尔.马克思》一文中,对国际解散的原因,作了具体的分析:

1、各国资产阶级对“国际”的疯狂迫害;

2、巴枯宁派和布朗基派的分裂;

3、欧洲工人运动将进入一个新的长期的准备阶段,各国将组建自己的政党,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开展议会斗争,组织工会和合作社,创办报刊等活动,以团结本国人民,准备迎接新的战斗,“国际”已经不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的需要;

此后不久,马克思做了第二件惊人的事,他根据19世纪70年代英美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郑重宣布:

英、美有可能“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

(文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第28卷第91页)

这是一个被埋没了一百年的惊世之语!我们已经无法看到原文,我们只能通过列宁这么一个偶然的侧面叙述,来发现马克思的这一惊人之论。

从错误的“最高阶段”论出发,列宁在自己的书中提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已经过时,是考茨基对马克思这一论点进行了曲解。列宁分析说:

第一,就在当时马克思也认为这种可能是一个例外。第二,当时还没有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第三,英国和美国当时没有(现在有了)军阀制度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主要机构。

(文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第28卷第91页)

列宁的这种分析显然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绝对化的,又不符合资本主义发展实际情况的错误。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英美国家的发展前景进行的科学辩证分析方面的文件材料,也许是因为与苏联社会主义理论“持不同政见”而没有被披露和出版,而使我们几十年如一日地只能在无产阶级暴力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上欢呼雀跃。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很快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在《共产党宣言》里公开宣布:共产党人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共产党宣言》有科学论文的一面,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激情所驱使带有文学色彩的诗一样的对无产阶级革命的颂歌和向旧社会宣战的檄文。就象现代的广告用词一样,里面的很多话只是一种激情的宣传和鼓动,其中不乏失之偏颇的因素。其实列宁在一些带鼓动性的演讲中也曾进行过一些不切实际的政治鼓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氛围,需要一种激越的语言,鼓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去进行特定的历史战斗。但如果把这种特定的气氛中产生的失之偏颇的东西当成一种永恒的真理和在历史的进步中不可更改一字的教条,也就难免失之偏颇了。而为了坚持这里的每一句话,而不惜对马克思主义的其他原理进行“修正”和歪曲,那就更加是错上加错了。

其实,我们从这点上也可以作如下推断: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绝对不会形而上学地把一种革命形式当成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唯一形式。

英美等先进国家是不是能象马克思在晚年幡然感悟到的那样,有可能“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呢?

我们现在唯一能做出的回答而且在后面还要分别论及的是:正如恩斯在他最后的著作《法兰西阶级斗争》新版序言中指出的半个世纪以来,德国的经济和政治的变化已经有利于政府和军队。除非是特殊情况,人民起义不再有任何成功的希望。在比当时德国更先进的现在的美、英等国,除非特殊情况,人民的起义就更加没有任何成功的希望了。

其实,从马克思以来的英美等先进国家的发展情势来看,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究竟如何发展,让我们在以后的世纪拭目以待吧。
以下是引用revercool在2003-12-27 19:09:00的发言:
是不好驳倒,但毛说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是法西斯主义


对本主题的讨论我想可以这样总结一下:
1,楼主片面摘录某个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背景下的一句话提出疑问,是断章取义的做法。
2,毛当时所说的“一个党,一个主义。。是法西斯主义”,是要看那是“什么党,什么主义”,这个党和主义代表了谁的利益。
(具体见21楼幻蛊的回复,不再重复说明)
3,对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社会制度和行政模式,应该与该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相吻合地去考虑。
4,中国目前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历史和现实的需要所形成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