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副省长大人儿媳妇苏秀文宝马车杀人现场照片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14:39
这省长大人哪来那么多钱买宝马,是不是该查一查。http://www.zwlt.com/full.asp?id=1306这省长大人哪来那么多钱买宝马,是不是该查一查。http://www.zwlt.com/full.asp?id=1306
没人顶??
ding
我顶!正义的力量必胜!何况是胡温时代了,我的住址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小区7-6-402,
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9094&star=1#168529
我也顶一下,最怕不了了之.
想振兴东北
先得扫荡东北的官场
我代发些图片


现场戒严的武警和围观的群众
抱这么紧做嘛?香烟盒里装的是钱啊?



法庭上屁股还没坐热 这泼妇就可回家了。
看此B的车牌就知道特权-----腐败!
能够及时动用武警去维持秩序,保护某些人的生命,后台确实不简单.
2004年的反腐名录里,省部级高官中,相信必定有黑龙江的一位,或一位以上.尽管公开原因可能不是苏案,而可能是腐败问题.拭目以待吧.
相信中央有启动东北复兴的强烈愿望,更相信中央对现有东北高层极不信任,需要换人来领导新的东北发展.在此关键时刻,某些人主动给中央提供把柄,可谓识时务者.
且待来年三月,看东北高官翻天覆地.
妈妈的看这牌照就知道一切了!!!
社会各界群众关注,很早来到法院门外等待

上午8点30分,距离开庭还有一小时,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门口就站满了准备旁听宝马案的群众。一名叫王友的市民说,他是看报纸得知疯狂宝马案开庭的。一大清早赶来主要是要占个好位置,能够看清楚人民法院是怎么裁判苏秀文的。“这个女人太嚣张了,自己开着价值百余万元的宝马车,就有特权了吗?就可以无视一位普通农民的生命和其他人的健康吗?”

在法院大门的一旁站着两位40左右岁的中年妇女,其中一位不愿意透露自己姓名的妇女讲,她是苏秀文的小学同学,从小一起长大,情同姐妹,但是这20多年一直没有联系。在报纸上看到她开着宝马车将人撞死后还那么嚣张的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这个女人竟然是她们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这位女士说,苏秀文小时候非常文静,为人也不错。
8时45分,两名身着制服的法警打开法院大门,在门口等待开庭的近百位市民一齐拥到门口里。由于法院宣称了一条规矩,参加旁听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才可进入,所以大多数想要参加旁听的群众都被拒之门外。

苏秀文气色不错还化了妆

法庭气氛庄重肃穆,屋顶上百个筒灯一起开着,电视台的五台摄像机已经在法庭的各个角落占据了位置。现场直播法庭宣判这在黑龙江省十分少见。
9时15分,法庭除了前三排没有坐满外,其它座位都已是座无缺席。据说法庭前三排的座位留给了旁听的上级法院和记者。9时20分,几名身着貂皮和皮夹克的男女表情凝重地走进法庭,其中一名身着浅色貂皮的中年女子眼睛红肿,她们一起坐在了法庭的中间位置。在开庭前,她们经常窃窃私语,但是脸上的表情一直没有什么变化。据介绍他们是苏绣文的家属。

9时28分,法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随后,三名主审法官在前台就座。
9时30分,在书记员宣读“带被告苏秀文上来”的同时,法庭所有人全部回头,目光都集中在法庭的出口处。苏秀文在两名女法警的带领下带着手铐走进法庭。她穿着一件黑色的带帽外套,下身一条蓝色牛仔裤。眉毛明显是用眉笔画上去的,嘴上涂着一层淡淡的口红。坐进被告席后,主审官命令法警为其揭开手铐。
随着苏绣文被带上法庭,记者席内的“老记”马上活跃起来,手中的“长枪短炮”瞄准苏绣文不断咔嚓作响。8名身强力壮的法警迅速从不同方向冲出,将“违纪”的记者们通通“请”出了法庭,并暂时扣押了相机、录音笔等设备。

法庭控辩波澜不惊 没用现场证人到场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检察机关首先进行了指控起诉。指控书中说,今年10月16日10时20分许,代义权驾驶装载大葱的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哈尔滨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市场门前时,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侧的牌照为黑AL6666号宝马牌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事故发生后,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权,后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苏秀文于是上车启动宝马吉普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突然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苏秀文捕获。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控辩双方就苏秀文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当控方指出死者 刘忠霞曾向苏秀文道歉时,苏秀文连说五遍“没有”予以否认。起诉书还提到,1997年苏秀文的驾驶证拿到前她没有经过任何驾驶培训。而关于宝马车本身,苏秀文说是爱人(关明波)单位的,而辩护人后来说是关明波给其刚从加拿大回来的女儿买的 。
控辩双方经过一轮交锋后,法官宣布休庭。15 分钟后再次开庭,主审法官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苏秀文当庭服判,表示不予上诉。
整个庭审历时两个小时,没有用一名现场证人到场。100多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死者家属没来 群众对结果议论纷纷

庭审前一天,笔者拨通了“宝马撞人”事件中死者刘忠霞的家人电话。她的丈夫代义权一直没有在家中,只有一个16岁的小女儿代杰在家。据她讲,她爸爸一直出门串门,很少在家中待着。听说了撞死自己母亲的罪魁祸首苏秀文第二天将接受法庭的审判,代杰沉默了片刻,随后传出微微的抽泣声。“我到现在还不敢相信妈妈就这么走了。现在我只有一个想法,看看这个撞死我***人长得什么样……”说完这句话,代杰就哽咽了。
而相对代杰,年长她4岁的姐姐代佳就平静许多,漂亮的她现在在一家宾馆做服务员。对于苏秀文受审的事,她说本意是想到法庭上听听,但是怕没有时间。“爸爸不可能去,他早就说过,不想再提起或者再回忆这件事了。至于那个女人会怎么判,他已经不关心了。”
20日,在庭审现场果然没有见到刘忠霞的亲人到场。尽管他们都已经知道了开庭的事。而一名被撞破了胆脏至今没有痊愈的伤者张某虽然表示想到现场,但是也没有来。据他介绍,受伤后,苏秀文的家属很“敞亮”,除了付给他9000余元的医药费外,还“甩”给他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当法官宣读审判结果时,法庭上突然出现哗然声。出了法庭后,旁听群众对判决结果议论纷纷:苏秀文领取驾驶执照六年了,现今才学会开车,这岂不让人笑话?发证部门凭什么给她的驾照?驾证年年都得年检,每次的考试成绩都是谁给填上去的?宝马车既然是苏秀文的丈夫给其女儿买的,妈妈开自家的车又何谈得上是“偷”开?死者刘忠霞到底给没给苏绣文道过歉?
庭审现场,笔者找到唯一一名到庭旁听、被宝马撞伤的李某。出事时,他的肋骨被撞折了一根。听到最后的判决结果,他感到极其意外:“一死十二伤,这么大的事,竟然是个判二缓三 ……唉!”
庭审结束后,许多记者在法院七楼等待该案的主审法官。这位姓高的审判长是该院刑庭副庭长。听说要采访,他连连摆手予以拒绝:“对不起,我很忙。”
此人不杀,难平民愤!
要奸了再杀!
特权的结果。
一个女人渣跳出来了,身后还有很多人渣等着机会跳出来露脸
杀!!!!!!!!!!!
这种人渣多的是,杀能杀的完吗?不是号称只有共产党才能解决腐败吗?
此案定交通肇事罪显然是轻了,
但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至
人死亡又显证据不足。个人以
为,定过失至人死亡罪比较妥当。
这种案子的关键其实不在于被告
承担多少刑事责任,而在于承担
多少附带民事责任。死者家属获得
20万左右的赔偿是有充分理由的。
以下是引用上下而求索在2003-12-25 18:46:00的发言:
此案定交通肇事罪显然是轻了,
但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至
人死亡又显证据不足。个人以
为,定过失至人死亡罪比较妥当。
这种案子的关键其实不在于被告
承担多少刑事责任,而在于承担
多少附带民事责任。死者家属获得
20万左右的赔偿是有充分理由的。

同意!!过失杀人比较合适!!  民事责任的分析也有道理!!
也不是过失杀人!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是随意杀人。简直草菅人命,丧尽天良!
以下是引用juntang在2003-12-25 19:30:00的发言:
也不是过失杀人!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是随意杀人。简直草菅人命,丧尽天良!

证据呢证据呢!!!!!!!!
没有证据就定罪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
打倒反动派
以下是引用杨威力在2003-12-25 19:40: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juntang在2003-12-25 19:30:00的发言:
也不是过失杀人!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是随意杀人。简直草菅人命,丧尽天良!

证据呢证据呢!!!!!!!!
没有证据就定罪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
[/quote]
事实清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过失杀人.
从良心的角度讲,是故意杀人. 法庭宣判的结果才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
权大?法大? 人治?法治?
!
公检法都得听政法委书记的,叫综合治理。
这种案子,检察官按什么罪起诉,法官怎么
定罪量刑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小或者不存在。
报道里没有提到原告是否上诉,我估计可能
正在谈换取原告放弃上诉的条件,一死十几伤
的私下赔偿问题,买得起宝马的人应该可以
轻松解决的。
火山什么时候爆发呢?
生命岂容如此践踏!!!!!!!!!!!!!!!!!!!!!
人命关天!岂容玩弄!
不为别的,只为了我们的孩子不再有我们同样的命运;
不为别的,只为了我们的孩子不再流我们同样的泪水;
不为别的,只为了我们的孩子不再重复我们同样的苦难;
不为别的,只为了我们的爱人能幸福的生活;
为了死去的灵魂,能够安息!
为了我能继续活下去!
我要顶!
制度? 制度?! 制度!!!!!!
杀了苏秀文,还有后来人!
此事很可能不会再有下文:一,在新华网等官方网站上不见有关探讨:二,被告用金钱场外砸到了原告家属.
事实清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过失杀人.
从良心的角度讲,是故意杀人. 法庭宣判的结果才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
权大?法大? 人治?法治?

就报道内容而言,如果属实,决不能说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从报道内容中可知,苏某在杀人、伤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意识,只是一时恼怒,便不把人当人看,好比是梁山泊的黑旋风,杀人的时候根本就不认为自己是在杀人。所以说她是随意杀人,而非其它!
以下是引用juntang在2003-12-27 15:13:00的发言:
事实清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过失杀人.
从良心的角度讲,是故意杀人. 法庭宣判的结果才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
权大?法大? 人治?法治?

就报道内容而言,如果属实,决不能说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从报道内容中可知,苏某在杀人、伤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意识,只是一时恼怒,便不把人当人看,好比是梁山泊的黑旋风,杀人的时候根本就不认为自己是在杀人。所以说她是随意杀人,而非其它!

不对!! 法律根本没有“随意杀人这个概念”  !! 如果认为是随意杀人,那就是故意杀人,她有杀人的意念的时候就已经是故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