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公法和私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5:56:51
房屋拆迁中,房主所在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及起派生的公法和私法成为大家讨论的盲点。在这里,想指出几点: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所谓所有权大于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用权同样具有排他性。

2。我们买房子的同时,也受让了房子脚下的土地在法定的时间内及其法定延长期内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这些是我们用自己的血,汗,劳动所换来的,绝对不是被人无偿剥夺。

3。国家在出让其土地使用权是,是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因此,此项交易是属于私法的法律范畴,日后,无论国家,开发商及其他,想终止或改变合同的约定,除非能获得法定的理由,则仍然需遵从私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不受胁迫等原则。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无论政府想收回,还是开发商想改变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和原使用权人平等协商,自愿交易。不能使用国家的公权力来进行强制交易。所以所谓的法院的强拆令根本是无稽之谈。法院根本不能受理此类申请。

各位想一下,当你要用一块钱买别人十块钱的东西,人家不肯,你就能申请法院强制达成交易吗?法院会受理你的申请吗?这就是公法不能进入私法的原则。

4。这里还有个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合同法,票据法中,都有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国家和开发商所达成的土地开发合同,对于善意第三方的房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中,房主所在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及起派生的公法和私法成为大家讨论的盲点。在这里,想指出几点: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所谓所有权大于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用权同样具有排他性。

2。我们买房子的同时,也受让了房子脚下的土地在法定的时间内及其法定延长期内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这些是我们用自己的血,汗,劳动所换来的,绝对不是被人无偿剥夺。

3。国家在出让其土地使用权是,是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因此,此项交易是属于私法的法律范畴,日后,无论国家,开发商及其他,想终止或改变合同的约定,除非能获得法定的理由,则仍然需遵从私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不受胁迫等原则。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无论政府想收回,还是开发商想改变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和原使用权人平等协商,自愿交易。不能使用国家的公权力来进行强制交易。所以所谓的法院的强拆令根本是无稽之谈。法院根本不能受理此类申请。

各位想一下,当你要用一块钱买别人十块钱的东西,人家不肯,你就能申请法院强制达成交易吗?法院会受理你的申请吗?这就是公法不能进入私法的原则。

4。这里还有个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合同法,票据法中,都有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国家和开发商所达成的土地开发合同,对于善意第三方的房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怎么看都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支持2楼,如果他是善意,那我就是圣人
去看看书,什么叫“善意第三人”。这是法律用语。
法律一知半解是很可怕的
国家是有权收回土地的,当然要给人家补偿,不能让人家无家可归.

如果说是开发商的补偿太少,不能让房住取得合理的补偿.那是开发商的错.现在来看这件事,不存在这种问题.
楼主脑子没问题吧!
...............................
各位想一下,当你要用一块钱买别人十块钱的东西,人家不肯,你就能申请法院强制达成交易吗?法院会受理你的申请吗?这就是公法不能进入私法的原则。
........................

在重庆的这个无赖户事件上存在上面你说的这样的情况吗?
除非能获得法定的理由,公序良俗也是一种法定理由吧!但"公益性"如何介定?私法是很难给出明确定义的,于是公法私法便交叉了,就如同经济法与民法之争....:lol
公益也是说的过去的,城市建设不就是让城市能够吸收更多的城市人口么?

若全是那种房子的话,重庆也住不下几千万人.
在这件事情上,私人是没有抗拒拆迁的法律权力。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强制拆迁的法规的法源所在。
国家可以以公共利益的理由收地,根本就不会存在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届满之前,国家不能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