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凭什么要土地升值补偿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25:51
无意去争什么房地产的大是大非,只是有个具体问题不明白,请懂法的就事论事说说。
根据中国土地制度,49年后土地都是国有,不属于个人。而现在居住在天价商业地段的人,绝大多数也都是因为当初政府或国营单位分房才住在那里,其个人或祖上并没有为获得那块房产或土地付出过合理成本。其后因为经济发展,地价暴涨(而不是那些老房子的价格暴涨),土地升值收益应该是国家的,现在为什么好像好地段就要天价补偿给个人成了天经地义?这对那些没有住在好地段的拆迁人公平吗?人家只不过是单位和分房运气不同,二者所有的财产和付出的成本并没有任何不同,结果就差这么多?
而且就现在闹大的钉子户来说,就普通人看来补偿已经很高了,足以弥补那些老房子多少倍的价格了,只是因为商业地段才让钉子户有了更高的欲望,因此钉子户也只是在为自己更高的利润在闹,而不是什么保护基本公平,因为那土地的价值根本就不属于他。
即便按照某些人奉若神明的西方私产法律的基本法理,当初这些钉子户既没有为获得这些财产付出过合理对价,国家也没有把土地所有权送给他们,按照西方法律他们也没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按照西方法律这些土地所有权应该属于当初被没收的资本家和地主们,现在的住户都是“非法”占有),这“国王不能进”的法律基础在哪里呢?如果说完全按照西方法理,有权要钱的应该是当初土地私有时购买过这块房产的人及其后代,如果找不到,那就属于全民所有,增值价格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住户,而是应该作为税收上缴国库。无意去争什么房地产的大是大非,只是有个具体问题不明白,请懂法的就事论事说说。
根据中国土地制度,49年后土地都是国有,不属于个人。而现在居住在天价商业地段的人,绝大多数也都是因为当初政府或国营单位分房才住在那里,其个人或祖上并没有为获得那块房产或土地付出过合理成本。其后因为经济发展,地价暴涨(而不是那些老房子的价格暴涨),土地升值收益应该是国家的,现在为什么好像好地段就要天价补偿给个人成了天经地义?这对那些没有住在好地段的拆迁人公平吗?人家只不过是单位和分房运气不同,二者所有的财产和付出的成本并没有任何不同,结果就差这么多?
而且就现在闹大的钉子户来说,就普通人看来补偿已经很高了,足以弥补那些老房子多少倍的价格了,只是因为商业地段才让钉子户有了更高的欲望,因此钉子户也只是在为自己更高的利润在闹,而不是什么保护基本公平,因为那土地的价值根本就不属于他。
即便按照某些人奉若神明的西方私产法律的基本法理,当初这些钉子户既没有为获得这些财产付出过合理对价,国家也没有把土地所有权送给他们,按照西方法律他们也没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按照西方法律这些土地所有权应该属于当初被没收的资本家和地主们,现在的住户都是“非法”占有),这“国王不能进”的法律基础在哪里呢?如果说完全按照西方法理,有权要钱的应该是当初土地私有时购买过这块房产的人及其后代,如果找不到,那就属于全民所有,增值价格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住户,而是应该作为税收上缴国库。
就以现在最热闹的例子来说,其实这户人并没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地段暴涨的土地价值和他家没有法律关系。如果说是那是他家祖上从土地私有时代购买并传下来的私产,依据西方法理那还差不多。可如果是当初政府或单位分房得来的,根本就没有私产法理基础嘛。
而且就现在情况看,支持他们并非保护大多数百姓的利益。他们得到的补偿就普通房产而言够高了,只是因为商业地段(还是土地的价值,上面说了,他们没有要土地钱的法律基础)才要更高的回报。如果这成了天经地义,那么今后你买房或到商业区购物的成本只能更高(开发商会把成本转嫁给更多人),利益都给了这些拆迁户和开发商。开发商是早就给骂烂了,就不用说了,而这些拆迁户绝大多数都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法理依据,反而把属于全民的国有土地增值利益占为己有,开发商的利润可能100%,而这钉子户的利润恐怕是500%,和开发商没什么不同,而很多人还支持他们,就像被人卖了还替别人数钱。
BS黑心政府官员+黑心开发商。:@ :@
还有bs黑心占有全民利益的某些钉子户。
楼上的 照你的逻辑分析哈: 当你辛苦一辈子 总算组织上分了套房子给你了。有一天组织想把房子收回去,当然你觉悟很高,也非常乐意。组织上也给了你一笔钱,可是你发现这笔钱连半间屋都买不到,你做何感想阿?

当然这个比喻很不恰当,因为这个事主的财产不是组织发善心分配的。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3 23:50 发表
楼上的 照你的逻辑分析哈: 当你辛苦一辈子 总算组织上分了套房子给你了。有一天组织想把房子收回去,当然你觉悟很高,也非常乐意。组织上也给了你一笔钱,可是你发现这笔钱连半间屋都买不到,你做何感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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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给的钱,真的连半间屋也买不到么?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3-23 23:53 发表


组织给的钱,真的连半间屋也买不到么?

这种事情基本不会发生的,只是楼主的说法太过分了,好像社会发展了,老百姓还是应该和49年一样。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3 23:54 发表

这种事情基本不会发生的,只是楼主的说法太过分了,好像社会发展了,老百姓还是应该和49年一样。


其实你不觉得支持钉子户的人很多说法也很过分么?
彼此彼此了~:D
楼主,房产证是干什么的?我不要补偿,我不卖还不行吗?
原帖由 我爱我中华 于 2007-3-23 23:56 发表
楼主,房产证是干什么的?我不要补偿,我不卖还不行吗?


问题是人家可没说不卖。

他要是不卖,我可就肃然起敬了。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3-23 23:56 发表


其实你不觉得支持钉子户的人很多说法也很过分么?
彼此彼此了~:D

我支持钉子户 当然也赞成大家坐下来细谈。但是并不像楼主那样,好像我们的所有都是靠别人恩赐的 ,并且我也没有说很过分的话。所以彼此二字休提。
请依据法律和法理来说好吧。分配住房和所有权本身就是两个概念。如果是过去的分房,组织只有义务保证你的住房条件和同等条件的人基本相等,而且你只有使用权,根本没有所有权,组织还真就没有义务保证你住多好或者多大的房子。如果是现在的纯住房所有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那从法理上说补偿也只要能保证同样的居住面积和条件就可以了,土地多值钱也不属于你。并且就这个例子而言,是连半间房也买不吗?连别墅都能买的起。恐怕全国能够有如此多补偿去买房的人不到0.000′1%吧?土地国有,大家也都为组织做过贡献,凭什么就他一家独占土地增值价值?他们为国家或百姓多做过什么吗?公平吗?所以说有些人还真是傻。现在对于全民来说,合理的主张因该是土地增值价格收归国库充当税收,不能规个人或开发商所有。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3-23 23:57 发表


问题是人家可没说不卖。

他要是不卖,我可就肃然起敬了。
他要还房,这是有规定的。住宅还住宅,门面还门面,何错之有?就算他要1000W也是他的权利
房产证只是房产所有权证明,不是土地所有权证明,因此不能借着土地价值升值来为房产多要500%的补偿。不卖的话可以,人家给你别的地方原样盖一个你也无话可说。这就是中国的房产和土地所有制度。不服可以,全面改土地私有,土地所有权归还过去的地主房东,还是没他什么事。
我的说法怎么过份了?没有土地所有权就是没有,没有要价的依据。什么叫和49年一样?国有财产的增值难道不属于全民?大家都从49年起就为国家工作,增值也应该大家均分,凭什么他们一家占有不属于他们的价值?哪点不符合法律法理?哪点过份,说出来听听。
住宅换住宅,门面换门面,有规定必须是原地的吗?原地土地所有权根本就不是他的,他只是被公家分到了那,凭什么他就独自靠着土地发财?我还觉得不公平那,那土地也有我的13亿分之1的所有权,怎么不分给我该得的那份?而且住宅门面都比原来的破房子好了n多倍,这又怎么算?
原帖由 fire123 于 2007-3-24 00:01 发表
请依据法律和法理来说好吧。分配住房和所有权本身就是两个概念。如果是过去的分房,组织只有义务保证你的住房条件和同等条件的人基本相等,而且你只有使用权,根本没有所有权,组织还真就没有义务保证你住多好或 ...

我同意你的后半部分的想法(前面部分本来也是同意的,但是我相当鄙视组织二字,因为在他们眼里 我们的今天就是他们恩赐的),但是土地增值所得有进入国库吗?土地增值就是靠高房价来增殖吗?既然这样,又为什么不能让老百姓获得这种利益呢-哪怕是一小部分? 难道真的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吗?
楼上去看看重庆的规定
把属于全民的利益给一小部分人就是不公平呀,现在的不公平不就是那么回事吗?现在他是百姓,得到了不公平利益,他发了财那不就是资本家,再买个官当不就成了“组织”?
我完全是按照现在的法理在说事,无论从中国法律还是西方法理,现在的天价地段,绝大多数住户都没有权力因为土地紧俏就比别的地方多要钱。那钱是属于我们的,不是他们一家的。现在要紧的是怎么定个制度把增值部分变为税收,再完善监管,至少让大部分钱用于公益建设。
现在有些人一边大叫不要放过“原罪”,要追究侵占国有资产的不当得利。一边还在支持这种侵吞独占国有资产增值价值的行为(不论是贪官,开发商或者钉子户,不合法的就该追究声讨)。看来普法和逻辑教育还要加强。别给一个泼破烂兰的房子还有所谓“弱视”煽情迷惑,他家比你我有钱多了,如果他得逞,那就是一个财主又诞生了,占用的是属于你我的国有土地增值,钱从哪里来?你我买房购物的钱,你还真以为是开发商的钱?凭什么?你还叫好?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3 23:50 发表
楼上的 照你的逻辑分析哈: 当你辛苦一辈子 总算组织上分了套房子给你了。有一天组织想把房子收回去,当然你觉悟很高,也非常乐意。组织上也给了你一笔钱,可是你发现这笔钱连半间屋都买不到,你做何感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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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间房都买不到???那家人可是350万都不干,开口就是2000万.......日本买房都够了??
原帖由 我爱我中华 于 2007-3-23 23:56 发表
楼主,房产证是干什么的?我不要补偿,我不卖还不行吗?

没有,这不是买与卖的关系...土地使用权是批给了开发商的.这只有开发商给房子补偿多少的问题.
原帖由 我爱我中华 于 2007-3-24 00:02 发表
他要还房,这是有规定的。住宅还住宅,门面还门面,何错之有?就算他要1000W也是他的权利

门面合法与否???拆的是他的住宅,住宅改的门面是否算???要是房主的楼子是商场,那就门面还门面了.
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3-24 00:53 发表

没有,这不是买与卖的关系...土地使用权是批给了开发商的.这只有开发商给房子补偿多少的问题.

这是关键!房子是人家的土地使用权也还是人家的,这时政府却把土地使用权批给了开发商!这合法么?
原帖由 niuniu 于 2007-3-24 02:58 发表

这是关键!房子是人家的土地使用权也还是人家的,这时政府却把土地使用权批给了开发商!这合法么?

合法,

1,那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

2,即便有土地使用证,政府也可以为市政建设征地.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4 00:00 发表

我支持钉子户 当然也赞成大家坐下来细谈。但是并不像楼主那样,好像我们的所有都是靠别人恩赐的 ,并且我也没有说很过分的话。所以彼此二字休提。


当然不是说你,去看看别人支持钉子户的发言,你就明白了。
LZ也是受到别人的刺激,不是针对你滴~:D
楼主读书读的脑子坏掉了,书呆子一个
有本事说出个123来,放句空话贬低别人算个pi,法盲加文盲一个。
你的话比空话还无聊,反驳你纯粹浪费时间和生命
理你都多余,文盲滚蛋。
您是专家、专业人士,张嘴就是专业术语,俺是文盲,俺们是“钉子”,最让官老爷看不顺眼的“钉子”,是专家眼中的饿“网络暴民”。
只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就是合法的.砸卖和卖几钱都不能强迫.嫌贵可以不买
只敢在网上偏激胡擂擂的还不够爆民资格,顶多是个别人占他便宜他还叫好,别人教他点知识他还什么什么不识好人心的愚民而已。
你那点儿知识也叫知识?看来你最适合思考“我是谁”这样深奥的问题了。
原帖由 zzqjx 于 2007-3-24 10:20 发表
只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就是合法的.砸卖和卖几钱都不能强迫.嫌贵可以不买


其一,不论你卖什么,满天要价都是可鄙的行为,否则某些开发商没什么可指责的。其二,土地证名称说全了,土地使用证,只有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最终土地怎么卖卖给谁所有权人决定。所有权人是谁?没听说过使用权人可以代替所有权人占住某样财产到永远的,那所有权还有什么用?你占住土地不让不是在侵犯国家土地所有权吗?卖高价不是在侵吞其他老百姓的应得利益吗?真怪了,明明有人在占你们便宜,开发商你知道骂,钉子户一样的行为你就叫好,头脑有问题那就真不好说了。
是的,我说的有些东西不能叫知识,只能叫常识,可惜,有些人就连常识都教不会。
好像社会发展了,老百姓还是应该和49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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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就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 如果房子是政府以前分配给你的, 那你已享受福利那麽久, 是不是现在应先照顾一下别人 ? 如果房子是你自己的, 不能只看到自己房子升值, 房子之所以升值是由於周边发展, 是不是你也应该为周边发展付费用 ?;P
原帖由 我爱我中华 于 2007-3-24 00:02 发表
他要还房,这是有规定的。住宅还住宅,门面还门面,何错之有?就算他要1000W也是他的权利


十万的房子要1000W?????????
真受不了那些支持那个无赖的某些人,想学印度就滚到印度去,别在这里丢人现眼。特别是那个发疯的“我爱我中华”,你怎么还好意思用这个号上网:Q
原帖由 zzqjx 于 2007-3-24 10:20 发表
只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就是合法的.砸卖和卖几钱都不能强迫.嫌贵可以不买


照你这么说的话,开发商也可以满天开价……:L

俺这辈子就别想买房子了……:')
说的难听点,有的法律不是让你来尊守的,而是让你来钻空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