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两会建议:取消开发商,房价降一半<时寒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13:16
我国在建筑商和购房者之间设置一个“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的房地产开发商,是导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根源之一。鼓励勤劳致富,反对投机钻营,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是规范和引导人们价值取向的基本规则。许多开发商既不从事建筑(甚至不懂得建筑),又不从事规划设计,甚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却在整个房地产链条中担任寄生虫和吸血鬼的角色,坐享暴利,给人们的价值取向造成了错误的引导。

  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贪婪的欲望,许多开发商通过囤积居奇,制造、控制和散播虚假信息等卑劣手段,哄抬房价,在将无数人辛辛苦苦用毕生精力创造的血汗钱掠夺、洗劫一空的同时,不断将责任向政府身上引导,制造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使住房这一民生问题逐渐转化为民愤问题。

  开发商“空手套白狼”

  《现代汉语词典》对“开发”的定义是:“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从定义上来看,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具体的生产活动,世界其他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定位与此相符,而我们绝大部分开发商只是在进行投机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先生曾撰文指出:“现今的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土地、资金、房屋建设活动、成品房屋等为倒卖对象的,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是一种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事实正是如此。

  从生产流程来看,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由施工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不付出任何实质性劳动,也不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

  从资金来源上来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预售房、假按揭等方式,“空手套白狼”获取资金。

  我国开发商自有资金所占比例之少世界罕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168.8亿元,其中第一大资金来源为“定金和预收款”,占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的43.1%(“定金和预收款”中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第二大资金来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占全部资金来源的30.3%(在这30%的企业自筹资金中,有大约70%来自银行贷款!);第三大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占资金来源的18.4%。  

  在自有资金不足之下掩盖着的是一种以成本和风险转嫁为主体的赤裸裸的投机行为:

  第一,开发商通过让建筑公司垫资建设,把生产环节的相当一部分成本和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并在最终付款时拖延,导致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开发商是真正的欠薪源头,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第二,开发商通过收取定金、预收款、首付款乃至整个房款,将成本和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开发商等于获取了巨额无息也无风险的贷款,这其实是对购房人利益的一种侵害和剥夺。有的开发商不仅不感恩于购房者,还频频违约甚至携款潜逃。据新华社报道,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

  第三,开发商通过从银行贷款,将建设成本和风险转嫁给银行。

  第四,开发商同时还打社保基金等“养命钱”的主意,上海社保大案就是官商(开发商)勾结的结果。

  不难看出,自有资金非常低的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投入资金非常少,它所承担的风险是最小的,在所有的风险都被转嫁出去后,开发商们可以用最好的心态,通过各种方式哄抬房价,追逐暴利。作为“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的开发商,不会惧怕任何风险,一旦有风吹草动,他们随时可以携带榨取的民众的血汗钱逃之夭夭。

  取消开发商是时代需要

  开发商是位于建筑企业和民众之间的一个不伦不类、完全多余的环节,房价中相当一部分被这一贪婪的寄生虫掠夺,倘若去除这一环节,即使在地价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房价也能下降近半。

  第一,取消开发商环节,将能去掉近90%的利润——研究表明,在房地产领域90%的利润被开发商掠夺。

  第二,取消开发商,因开发商这一多余环节而滋生出来的成本和费用将不复存在。

  第三,取消开发商,信息的透明度将比有开发商这一环节时大大提高,而相对透明的市场有利于防止价格操纵,可以有效拉低房价。  

  由于制度设计上,只允许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被迫沦为开发商的奴隶,常常不得不垫资承接工程。由于多了开发商这样一个投机环节,建筑企业生产的产品落入开发商手中,强化了垄断效应,使开发商利用囤积居奇等方式向公众展开掠夺变得更为容易。

  取消开发商的好处远不止这些。相对于建筑商,开发商对建筑知识的了解和对建筑质量的重视程度要弱得多。在一些开发项目中,暴露出了诸如用毛竹替代起承重作用的钢筋这样的黑幕,因为,作为“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的开发商,是最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的群体,他们投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随时可以逃得无影无踪,因此他们有更大的胆量偷工减料,忽视质量。而建筑公司是具体的生产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众多职工和设备,他们更懂得也更重视质量的重要性,没有开发商这一环节,建筑企业将能建造出质量更优秀、价格更低廉的住房。并且,能够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并且,建筑企业常年习惯了低利润率状况,没有开发商那般永不满足的贪婪。由于减少了开发商环节,有关部门只需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将降低。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作为常常被迫垫资为开发商服务的主体,建筑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他们不必大量依赖银行贷款,即使有银行贷款,也不会像开发商那样随时能够消失,这有利于避免我国金融业因房地产的深度调整而发生危机。

  如果说开发商有用,它只是起到了一个“召集人”的作用,把规划设计者、建筑商等召集到一起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在于,这个“召集人”获取的利润是整个领域全部利润的90%!这种近乎贩卖白粉的暴利绝非“召集人”角色所应获取的。我国在建筑商和购房者之间设置一个“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的房地产开发商,是导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根源之一。鼓励勤劳致富,反对投机钻营,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是规范和引导人们价值取向的基本规则。许多开发商既不从事建筑(甚至不懂得建筑),又不从事规划设计,甚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却在整个房地产链条中担任寄生虫和吸血鬼的角色,坐享暴利,给人们的价值取向造成了错误的引导。

  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贪婪的欲望,许多开发商通过囤积居奇,制造、控制和散播虚假信息等卑劣手段,哄抬房价,在将无数人辛辛苦苦用毕生精力创造的血汗钱掠夺、洗劫一空的同时,不断将责任向政府身上引导,制造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使住房这一民生问题逐渐转化为民愤问题。

  开发商“空手套白狼”

  《现代汉语词典》对“开发”的定义是:“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从定义上来看,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具体的生产活动,世界其他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定位与此相符,而我们绝大部分开发商只是在进行投机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先生曾撰文指出:“现今的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土地、资金、房屋建设活动、成品房屋等为倒卖对象的,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是一种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事实正是如此。

  从生产流程来看,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由施工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不付出任何实质性劳动,也不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

  从资金来源上来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预售房、假按揭等方式,“空手套白狼”获取资金。

  我国开发商自有资金所占比例之少世界罕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168.8亿元,其中第一大资金来源为“定金和预收款”,占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的43.1%(“定金和预收款”中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第二大资金来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占全部资金来源的30.3%(在这30%的企业自筹资金中,有大约70%来自银行贷款!);第三大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占资金来源的18.4%。  

  在自有资金不足之下掩盖着的是一种以成本和风险转嫁为主体的赤裸裸的投机行为:

  第一,开发商通过让建筑公司垫资建设,把生产环节的相当一部分成本和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并在最终付款时拖延,导致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开发商是真正的欠薪源头,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第二,开发商通过收取定金、预收款、首付款乃至整个房款,将成本和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开发商等于获取了巨额无息也无风险的贷款,这其实是对购房人利益的一种侵害和剥夺。有的开发商不仅不感恩于购房者,还频频违约甚至携款潜逃。据新华社报道,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

  第三,开发商通过从银行贷款,将建设成本和风险转嫁给银行。

  第四,开发商同时还打社保基金等“养命钱”的主意,上海社保大案就是官商(开发商)勾结的结果。

  不难看出,自有资金非常低的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投入资金非常少,它所承担的风险是最小的,在所有的风险都被转嫁出去后,开发商们可以用最好的心态,通过各种方式哄抬房价,追逐暴利。作为“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的开发商,不会惧怕任何风险,一旦有风吹草动,他们随时可以携带榨取的民众的血汗钱逃之夭夭。

  取消开发商是时代需要

  开发商是位于建筑企业和民众之间的一个不伦不类、完全多余的环节,房价中相当一部分被这一贪婪的寄生虫掠夺,倘若去除这一环节,即使在地价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房价也能下降近半。

  第一,取消开发商环节,将能去掉近90%的利润——研究表明,在房地产领域90%的利润被开发商掠夺。

  第二,取消开发商,因开发商这一多余环节而滋生出来的成本和费用将不复存在。

  第三,取消开发商,信息的透明度将比有开发商这一环节时大大提高,而相对透明的市场有利于防止价格操纵,可以有效拉低房价。  

  由于制度设计上,只允许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被迫沦为开发商的奴隶,常常不得不垫资承接工程。由于多了开发商这样一个投机环节,建筑企业生产的产品落入开发商手中,强化了垄断效应,使开发商利用囤积居奇等方式向公众展开掠夺变得更为容易。

  取消开发商的好处远不止这些。相对于建筑商,开发商对建筑知识的了解和对建筑质量的重视程度要弱得多。在一些开发项目中,暴露出了诸如用毛竹替代起承重作用的钢筋这样的黑幕,因为,作为“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的开发商,是最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的群体,他们投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随时可以逃得无影无踪,因此他们有更大的胆量偷工减料,忽视质量。而建筑公司是具体的生产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众多职工和设备,他们更懂得也更重视质量的重要性,没有开发商这一环节,建筑企业将能建造出质量更优秀、价格更低廉的住房。并且,能够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并且,建筑企业常年习惯了低利润率状况,没有开发商那般永不满足的贪婪。由于减少了开发商环节,有关部门只需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将降低。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作为常常被迫垫资为开发商服务的主体,建筑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他们不必大量依赖银行贷款,即使有银行贷款,也不会像开发商那样随时能够消失,这有利于避免我国金融业因房地产的深度调整而发生危机。

  如果说开发商有用,它只是起到了一个“召集人”的作用,把规划设计者、建筑商等召集到一起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在于,这个“召集人”获取的利润是整个领域全部利润的90%!这种近乎贩卖白粉的暴利绝非“召集人”角色所应获取的。
2006年4月19日,我在《工人日报》专访中提出了取消开发商的主张,在房地产界和公众当中引起较大震动。今年3月10日,时寒冰在博客上发表了《向中央建议:取消开发商,房价降一半》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和潘任论战获得阶段性胜利,战败者龟缩退守的情况下,时寒冰接过了我2006年提出“取消开发商”武器,无疑是在舆论上以胜利者的姿态宣判龟缩城堡之中的开发商命运。
     关于开发商能不能取消,如何取消开发商?恐怕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下面我结合我一年来的体会提出取消开发商的必要性和解决方案。

    一、取消房地产开发商的必要性

    自古以来,由于社会分工、新的行业出现并发展壮大的,一定是能给公众带来利益、并能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国鸦片战争以来,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行业——制毒贩毒,尽管这个行业可以为从业者带来暴利,但由于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处于非法和被取缔的状态,因而不能成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出现于1981年,主体就是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后来在各地省会成立了分公司。当时以公司的形式设立,目的在于解决当时机关严重的推诿低效的官僚主义弊病,这个公司实际上是政府组织房屋开发建设的一个公司性的办事机构,是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后来房地产业也开始搞经济改革,大量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私有化和私有公司的不断进入,使房地产开发逐步变成了一个完全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行业,而这些完全不把社会责任放在眼里的私人企业却承接了原来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拥有的政府权利: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信贷和期房预售等政策支持。在1998年以前,由于各个单位自主建房还是城市住房供给的主体,房地产开发商面对如此的对手,不得不把商品房销售价格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多数房地产商的第一桶金来自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土地上,对城市公众的掠夺还处在一个初级水平。

   房地产业的拐点出现在1998年7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把公众基本上了货币分房市场,政府开始限制单位自主建房,房地产开发商成了住房市场的最主要提供者。面临被释放的住房需求,自主定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房地产开发业开始成为我国有史以来最赚钱的行当。于是,各行各业、有一定背景的人纷纷投入这个领域,由于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涉及大量城乡群体,房屋建设也需要大量银行贷款,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房地产开发商过程中整合了各种腐败关系,成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最深、官商勾结最严重的领域,对社会的作用基本上被各种负面影响所覆盖。

    一个基本上不具备生产和服务功能的行业,凭借政府赋予的对城市房屋开发的垄断地位,居然获得了比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整个产业链高得多的利润,实在是令人吃惊!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蜕变为以“剪径”为主业的高危行业。虽然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开发商标榜自己的房子比之过去好得多了,但这完全是居民收入提高、建筑技术发展的结果,与所谓的“出资者”没有多大关系;而以上缴税收多炫耀的商人实际上非常可耻,不仅房地产开发商偷税漏税的事例十分普遍,而且像这种以掠夺财富为主要“功绩”的行业上缴的税越多,说明他们对社会的掠夺就越深重!

    这样看来,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业已经成为一个和制毒贩毒类似的行业,其所谓的贡献远远小于破坏资源、人文环境和大规模转移社会财富等造成的社会恶果,属于一个应当取消的行业。

    二、取消房地产开发商的可行性——以后谁来建房子?

    这是很多人的疑惑,但这是一个非常幼稚的疑惑。要知道,中国的开发商从来就没有建过房子,也根本不会建造房子。像任志强所说的房地产高科技都是属于建筑技术,任志强也仅仅是听过、看过而已,他自己的公司则基本上不懂、不会。除了完全的自主建房,现在我们城市中所有房屋都是由建筑公司建设的。取消了开发商,建筑公司继续会为我们建房,那种恐惧取消了开发商就没人盖房子的人,实在是“杞人忧天”了。回顾一下,1981年以前的5000多年文明史,哪里有什么房地产开发商,中国的建筑不一样在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吗?所以前一段时间任志强提出房价低了就拒绝建房,自动取消自己房地产开发商的职责,实在是我们应当拍手称道的事情。

    实际上,私人发包给建筑企业建房,本身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重要形式。只不过由于很多人对于建筑不熟悉,有时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参谋和协调,这个参谋和协调的人可以是一个公司,就是在欧美国家非常普遍的建筑管理顾问公司,这种专业公司可以帮助建房者打理房屋设计建设招标、信贷、产权登记等事务,最后收取不超过房屋造价的3%的顾问费。

    所以,离开了这种中间机构,公众可能会有不方便的感觉;但是如果这个管理公司提出的收费超过了房屋造价,不知道还有没有人愿意雇佣如此昂贵的“代理人”呢?如果没有便宜的公司,他肯定考虑自己亲自打理建筑管理事务。

    明白房地产开发商只不过是从事建筑顾问、管理的代理身份是非常重要的。从法律上看,对于代理人,我们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假设代理人收费太高,取消代理人就是最明智的选择。

    至于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功能,对于自主建房的人而言,实际上属于纯粹的多余环节,不仅消耗社会资源,而且通过欺骗等不合理行为,大大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

    有人会说了,发达国家就有很多的开发商,中国要搞市场经济,就一定要向发达国家看齐。那么,发达国家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土地属于私人所有,自主建房是人们的首要选择。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地价上涨过程,出现了为了提高容积率目的的合作建房行为,各种形式的住宅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例如在瑞典和韩国,合作建房的住房占到了住房供给的40%以上,美国也接近30%。以建筑企业为主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的主流形态,而拥有资金优势、以租赁经营为主的房地产投资商也是一个重要的业态。由于面临公众自主建房的强大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唯有提供比公众资助建房更便宜、质量更高的住房,才能实现资金回笼和发展壮大。

    回头再看看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状况,由于不允许私人建房,也不允许建筑企业开发房地产,我国政策把中国房地产开发商这个既没有资金、也不从事建筑活动的中间机构作为住房的唯一提供商,并通过土地征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房屋预售等特殊政策,将其扶持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基本上不具价值增值功能的多余环节,是错误政策设计的产物,完全可以取消,没有什么副作用。

    三、取消房地产开发商的对策措施

    在我和时寒冰的博客上,很多人对于取消开发商的可能性表示过质疑。的确,房地产开发商曾经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项成果设计出来的,取消开发商是不是要否定改革这个根本问题?对此,我认为应该严格界定改革的大方向和改革的手段之间的区别。由于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错误肯定是难免的,关键是知错改正,而不是固守“改革”口号而将错就错。

    当然,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合法登记的,取消是不是涉嫌违法?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取消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就地取缔,而是通过房地产环境的改变,让现有的中国特色的开发商失去生存环境自然消亡的一个有限时间的过程。

    取消开发商的首要条件是取消其支柱产业的地位。一般而言,支柱产业是由于收入、技术等因素导致的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产业,是自发形成的。虽然一些国家基于国家干预的理由实施必要的产业政策,但主要限于同时具备劳动生产率上升率高、技术进步速度快、产业关联性强等特征的产业。房地产业作为一个代理服务业,显然不会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要取消房地产开发支柱产业地位,需要取消《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拆迁管理条例》当中有关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些条款,取消房屋预售制度,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回归到自然人和社会企业的地位。

    取消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除了政府现有的土地外,应禁止政府基于盈利目的的土地买卖行为。政府的主要建设功能是搞好基于民众观点的城市规划,提供组织房屋建设开发的公共职能,通过打击铺张、节约支出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方面的财政支持。

    取消引发严重矛盾的、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城乡拆迁活动,将房屋拆迁局限在房地产公平交易的领域。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应由原住居民主导,禁止任何政府机关以城市规划的借口剥夺原住居民土地主导权利、交给商业性开发者单位进行牟利的行为。

    彻底放开自然人和社会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种限制,鼓励自主建房、合作建房和单位建房,对这些直接解决民生问题的开发活动实施税收减免、成立住宅合作银行、金融帖息等扶植政策。鼓励建筑企业从事土地购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房屋经营、房地产金融等综合房地产业务,使建筑企业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流企业。

    允许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通过各项税收政策将其规范到房地产租赁经营领域。

    要严格限制各类房地产投机活动,对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多套住房持有者,按照工商企业方式进行管理,正确区分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

    相信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实施,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的不劳动的暴利行业将在中国不复存在。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向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管理顾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投资、资产管理等以劳动为基础的物质生产领域转移,找到自己的最终归宿。
不是应该取消开发商。
而是应该成立国家开发公司,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住房问题。
对住房有更高要求的,从商业渠道解决。
取消中间商
电器价格可以降一半
取消小贩,蔬菜,食品价格可以降百分之六十
取消服装店.服装价格可以降百分之七十
向两会建议,中国禁止商业,违者杀无赦
万岁!!!
楼上怪论.
全文没有一处说要取消中间商啊!
“第一,有人反对取消开发商的观点,认为开发商相当于零售商,取消开发商是不是要取消所有零售商?这是一种荒谬的类比。零售商位居生产环节和消费者之间,与位居建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开发商相似,但是,零售商的存在是为了缩小交易成本而不是加大交易成本。零售商所从事的并非像商品房这样的大额商品销售,如果消费者直接与生产企业联系,将加大交易成本。而商品房则不然,商品房恰恰是由于开发商的存在而加大了交易成本,因为开发商要获取巨额暴利而不是它作为零售商角色应得的少量利润。

  在美国,所谓的开发商是集规划、建筑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企业,如果住房有什么问题,他们永远为你负责,但是,在开发商存在的今天,如果我们的住房出现问题,开发商可能已经在获取大量财富之后移居国外。
一个基本上不具备生产和服务功能的行业,凭借政府赋予的对城市房屋开发的垄断地位,居然获得了比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整个产业链高得多的利润,实在是令人吃惊!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蜕变为以“剪径”为主业的高危行业。虽然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开发商标榜自己的房子比之过去好得多了,但这完全是居民收入提高、建筑技术发展的结果,与所谓的“出资者”没有多大关系;而以上缴税收多炫耀的商人实际上非常可耻,不仅房地产开发商偷税漏税的事例十分普遍,而且像这种以掠夺财富为主要“功绩”的行业上缴的税越多,说明他们对社会的掠夺就越深重!

    这样看来,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业已经成为一个和制毒贩毒类似的行业,其所谓的贡献远远小于破坏资源、人文环境和大规模转移社会财富等造成的社会恶果,属于一个应当取消的行业。
菜贩子有没有在菜还是种子状态的时候就收你的订金啊?!
如果拿菜贩子来比开发商,那应该是这样的情形:所有的蔬菜基地的土地只有菜贩子才有权拿到,而不是由国家直接廉价承包被菜农,那恐怕很快我们就要吃不起蔬菜了。开发商即使从那些自以为理性的人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也是个畸形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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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地产公司的,我们买电梯都是这个程序,先付订金,再付排产款,再付提货款。难道电梯公司会等电梯造好运过来再向我们收钱吗?
只有日常用品零售产品可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它的分期付款很正常。
我们这里土地拍卖后土地款必须付清,当地政府等着钱用呢。你知道土地款占开发成本的比例吗?工程款垫付可能小工程建筑公司垫得起,大工程他有这个钱吗?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恐怕建筑公司没几个能做得起工程。
话说回来,建筑公司承接一个工程,多多少少也要投点钱进去吧?否则的话空手套白狼的话给建筑公司最合适。
打个比方,一个工程造价一个亿,给建筑公司的利润是10%,就是一千万,按合同约定是按工程进度的70%付款,建筑公司要垫付的钱是2000万元,考虑建筑公司在外材料欠款,实际投入资金应该是一千万到一千五百万。那么,建筑公司实际利润率应该是60%~100%。
再打个比方,一件衣服进价是标价的二折三折,一般商家会以8折报价,然后以六折~七五折成交,那他的利润率也是100%~150%。
但实际上,建筑公司、商场亏钱的很多啊,他们利润那么高为什么还会亏钱呢?
反过来说,房产公司那么赚钱,应该是贷钱给银行才对。干嘛还要跟银行勾结,从银行贷款呢?一个项目好几年,付给银行的钱谁不心疼啊。
中国房屋开发商,改革以来最无耻、无良的一批人,而且对社会无任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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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518815w 于 2007-3-16 10:31 发表
一个基本上不具备生产和服务功能的行业,凭借政府赋予的对城市房屋开发的垄断地位,居然获得了比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整个产业链高得多的利润,实在是令人吃惊!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蜕变为以“剪径”为 ...


你真是啥都敢说。牛人。
楼上甭扯皮,政府去年底才提出60%的土地增值税。
被别人买了还帮人数钱,唱赞歌。
搂主转贴臭不可闻
在美国,所谓的开发商是集规划、建筑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企业,如果住房有什么问题,他们永远为你负责,但是,在开发商存在的今天,如果我们的住房出现问题,开发商可能已经在获取大量财富之后移居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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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找独立建筑师工程师设计, 找承包商分判商建房. 每个楼盘用独立公司名义开发. 不要想当然. 至於是不是永远负责维修, 得看看合同保修期有多长和你每个月付了多少维修费用. 这个世界没有免费午餐.;P
:)
开发商可是有"中国特色";funk !
原帖由 缥缈神龙 于 2007-3-16 13:17 发表
么么。楼上的几位,你们清楚,一套房子里面有多少钱是被开发商拿走的吗??

建筑公司20~30%
政府40~50%

开发商15~20%

啥都不清楚,就开始瞎嚷嚷。

政府以极低的价格强制拆迁获取土地。然后以 ...

             --------------------------敢问老兄你的数据是从何而来?目前开发商开发一个楼盘,其自有资金不低于35%(以前最低曾有5%的,现在恐怕也未必真都达到35%),其他的资金来自三大块:银行贷款\消费者预付款\建筑企业和部分材料供应商垫付的费用.如果简单的比较一个楼盘开发成本和利润,或许开发商的利润率确实不高,但是如明白这个开发成本中自有资金的比例,那其利润就很高了.
说80%或者100%的利润也许确实夸张了点,但北京的开发商利润率不会低于30%.
说80%或者100%的利润不夸张,我在前面贴子里也说了,如果按自有资金的比例算,很多行业都是100%的利润甚至不止。但这没有实际意义。
搂住转的帖子?此贴得胡言乱语,创下了我看到的最荒谬的帖子之最!

先搞懂什么叫商业流动过程,搞明白开发商什么角色

搞明白什么叫供求关系

因为你:根本就不懂商业
=====这、这、这、这一刻,我泪留满面~~~~:') :')

对了,谁还有泪留满面的签名?太绝了:D :D
虽然地方政府从中拿了不少钱,但那也是与开发商狼狈为奸才拿到手的.

开发商是吃百姓血肉的狼,而地方政府就是那只趴在狼身上的狈.


我不反对把狼先打掉,这样才能接着打狈.
  神阿,俺知道什么叫“吹牛不上税了”。
向两会建议,全中国人住集体宿舍,一人一床,严格管理,到时候不但房价可以降为0,而且计划生育工作也顺便抓好了!!!
以前我们老家有个房地产商,2000年前后资产不过百万,拉了一堆银行的科长和政府官员出来开了公司,通过这些人的关系,第一次就用用银行的钱20万一亩低价买了国家的200多亩地,然后80万出售,一把就赚了1千万,到现在七八年时间,已经3亿资产了
此帖要留名:D
不同性质的中间商都有空手套白狼的,难道就要把所有的中间商都取消了?

在我的理解中 苏宁 国美 等商场也算是中间商 不知道对不对?
取消男人,单性繁殖!
原帖由 f22 于 2007-3-17 09:03 发表
取消男人,单性繁殖!

为什么不取消女人呢?:D
]]
发商因为掌握了土地,它的存在因为其攫取超乎寻常的高额利润,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个人合作建房的低房价就可见一斑.如果某个中间环节的存在事实是大大增加总体交易成本,那这个环节就一定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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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平市场公平竞争, 不可能有暴利的行业. 现在中国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无公平市场. 使官商有机会勾结图利.:L
土地国有,什么时候被开发商给掌握住了?
握住土地的貌似是咱们伟大的政府......................
原帖由 w518815w 于 2007-3-17 10:52 发表
好几个贵宾乃至斑竹,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把全文哪怕是扫完.
房屋是十分特殊的商品,开发商也决不是什么一般的中间商.房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掌握在开发商手里.你见过苏宁或者国美掌握住了显象管的么?至于 ...

有时候补充点法律知识、常识还是很有好处的。
      俺国土地国有,即使房地产开发商,取得的也不过是若干年使用权限,而已。
      开发商就是一个被抛弃了的替罪羊!在房地产业中,政府卖地不过是一部分利润,还有很多政府部门在吃这块肉。现在引起民愤,自然要弄出个人来挨骂,挡砖。谁来做呢?自然不能是伟大的政府。于是最没有靠山的房地产开发商(而且还是没有什么实力的小开发商)就要倒霉了。
      如此而已。
开发商暴利是绝对的。我所听到的是,他们自有资金只有很少的一点点,然后找银行贷款、开始预售,建一期,等一期完了银行的钱差不多也赚上来了(但不还银行),接着卖二、三期,后面跟着建 ,等二期卖完了,他们就开始撤了,一把手把这些烂摊子甩给银行,拿了赚到的钱走人。不过据说银行也不亏,还是能小赚一笔的。开发商拿走的 可有他开始自有资金的好几倍,他们的成本能有多少?人员不需要太多,还大部分都是临时的,不过肯定是有需要打点银行和政府的“投入”在里面的。

这不是空手套白狼是什么? 不过我不觉得应该取消开发商,他们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哄抬房价这点就很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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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幽幻 于 2007-3-17 13:18 发表
开发商暴利是绝对的。我所听到的是,他们自有资金只有很少的一点点,然后找银行贷款、开始预售,建一期,等一期完了银行的钱差不多也赚上来了(但不还银行),接着卖二、三期,后面跟着建 ,等二期卖完了,他们 ...


奇怪了,开发商暴利,

爱民如子的青天大老爷。政府主管部门却一无所知。你还真以为政府是笨蛋???

这里面的每一步,没有相关部门的参与都是不可能的。

开发商也就一替罪羊而已。虽然他也拿了好处。
我所听到的是,他们自有资金只有很少的一点点,然后找银行贷款、开始预售,建一期,等一期完了银行的钱差不多也赚上来了(但不还银行),接着卖二、三期,后面跟着建 ,等二期卖完了,他们就开始撤了,一把手把这些烂摊子甩给银行,拿了赚到的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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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生意都是这样做的, 除非是从火星来. 但说烂尾楼, 那是政府监管不力. 在香港买楼花的钱受监管, 只能用来建房. 发展商开发楼盘时要有银行担保提供足够完成楼盘的工程费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