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无罪?我们和世界接轨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58:54
我们经常看到精神病者杀无辜平民、杀学校无辜小孩子的新闻或者消息,有些还是惯犯(第N次这样干),为什么会这样?

既然是精神病者而且是对社会有危害的,难道就没有完善的办法整治了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有效的管理办法?(如果有的话)

如果我们漠视这个问题,总会有一天我们甚至我们自己的孩子也会无辜的倒在血泊之中!如果这可以是一个诅咒,我想把时间定在一亿亿年!


参考资料:

不能让精神病人失控成常态  
“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邱兴华,一个准备做“精神病鉴定”的恶魔代言人。7月15日在陕西汉阴连杀10人,一审判死后,有法学专家“从媒体展示的‘变态心理’中”,看出了“极大的精神病嫌疑”,再后,精神病学专家、律师、媒体的吁请,包括“法学五教授的公开信”,都主张给他进行精神病鉴定,至今二审还没有结果。昨日,邱
兴华就以“2006年度五大另类恶人”之一的面目,又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之所以给这个恶魔披上“另类”的外衣,私下揣摩是因为对杀人狂的“精神病鉴定”会不会导致他被无罪释放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因此不好直接呼其为“恶人”。这种做法和专家、律师、教授们的声调一样,充满了人性的理智。可是,“精神病人”和10条无辜的生命之间,保护人权这个砝码,让人实在是无法将其从自己的手中,轻松地放进这只“精神病人”的托盘里。如果邱兴华鉴定的结果,肯定了精神病专家的怀疑,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邱兴华将不负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0个无辜者就白死了。这是在努力维护法律的公正,还是在给机会让恶魔不断地灵魂附体?难道一个“精神病”的杀人恶魔,比10条无辜的鲜活生命,更能博得社会的同情,更值得让人精疲力竭地保护人权?

  如果仅是以法律的教条的“精神病鉴定”,来独臂支撑“保护人权”的大义,我敢断言,那是万万不足以达到目的的。据了解,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一种“保安刑”,是专门针对如精神病患者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类的人群,这一类人一旦对社会有所危害,则会被依法采取一定的人身限制措施。但相比而言,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却只是由其家庭来承担,根本无法保证周围人群的安全。

  我们害怕的是,“正常的人会去杀人吗?”这句来自网民的肯定疑问句,会成为一句带有流行色彩的生动语言,用来描绘有杀人情结的精神病人不断失控这个现象。我们的法律除了在命案发生后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外,难道不应该为被威胁的更多数的人的生命权做些什么?(宋奕辰)

参考资料出处:http://www.clzg.cn/pinglun/2006-12/26/content_439867.htm我们经常看到精神病者杀无辜平民、杀学校无辜小孩子的新闻或者消息,有些还是惯犯(第N次这样干),为什么会这样?

既然是精神病者而且是对社会有危害的,难道就没有完善的办法整治了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有效的管理办法?(如果有的话)

如果我们漠视这个问题,总会有一天我们甚至我们自己的孩子也会无辜的倒在血泊之中!如果这可以是一个诅咒,我想把时间定在一亿亿年!


参考资料:

不能让精神病人失控成常态  
“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邱兴华,一个准备做“精神病鉴定”的恶魔代言人。7月15日在陕西汉阴连杀10人,一审判死后,有法学专家“从媒体展示的‘变态心理’中”,看出了“极大的精神病嫌疑”,再后,精神病学专家、律师、媒体的吁请,包括“法学五教授的公开信”,都主张给他进行精神病鉴定,至今二审还没有结果。昨日,邱
兴华就以“2006年度五大另类恶人”之一的面目,又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之所以给这个恶魔披上“另类”的外衣,私下揣摩是因为对杀人狂的“精神病鉴定”会不会导致他被无罪释放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因此不好直接呼其为“恶人”。这种做法和专家、律师、教授们的声调一样,充满了人性的理智。可是,“精神病人”和10条无辜的生命之间,保护人权这个砝码,让人实在是无法将其从自己的手中,轻松地放进这只“精神病人”的托盘里。如果邱兴华鉴定的结果,肯定了精神病专家的怀疑,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邱兴华将不负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0个无辜者就白死了。这是在努力维护法律的公正,还是在给机会让恶魔不断地灵魂附体?难道一个“精神病”的杀人恶魔,比10条无辜的鲜活生命,更能博得社会的同情,更值得让人精疲力竭地保护人权?

  如果仅是以法律的教条的“精神病鉴定”,来独臂支撑“保护人权”的大义,我敢断言,那是万万不足以达到目的的。据了解,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一种“保安刑”,是专门针对如精神病患者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类的人群,这一类人一旦对社会有所危害,则会被依法采取一定的人身限制措施。但相比而言,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却只是由其家庭来承担,根本无法保证周围人群的安全。

  我们害怕的是,“正常的人会去杀人吗?”这句来自网民的肯定疑问句,会成为一句带有流行色彩的生动语言,用来描绘有杀人情结的精神病人不断失控这个现象。我们的法律除了在命案发生后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外,难道不应该为被威胁的更多数的人的生命权做些什么?(宋奕辰)

参考资料出处:http://www.clzg.cn/pinglun/2006-12/26/content_439867.htm
正常人杀完人就能成精神病人。只要有足够的钱请足够好的律师团
原帖由 英国病人 于 2006-12-28 13:36 发表
正常人杀完人就能成精神病人。只要有足够的钱请足够好的律师团

:D :D :D :D :D
今天中午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的新闻,恶魔邱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鸟,大概意思就是这几天执行
我靠,更正一下,上午已经执行完毕鸟,是枪决,很是畅快人心,不过我们社会怎么会出这个种的人渣,全社会都要反思
贺卫方等: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们从媒体公开的事实获悉,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邱兴华的种种表现来看,邱兴华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邱兴华的妻子提出,邱兴华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也有相关专家认为,邱兴华只存在人格障碍,并非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海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周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尽管贺有些观点我不接受,但在法律范围内的我还是很支持他
打破沉默的李玫瑾对于精神病学界关于“邱兴华有精神病而未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的结论再次提出强烈的质疑,也正式公开表达了她的观点,“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邱兴华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自我保护行为和意识。”

第一,邱兴华作案是一直等到后半夜约两点多钟,等人熟睡之后才下手,这说明他有时机的选择,有自我控制的能力。而很多精神病人是即时作案,或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

第二,他在道观杀人停留了一天多时间,但只是在离开道观时放火,并不是边作案边放火,放火的时间说明他在有意破坏犯罪现场。这说明他的现场行为是有序的,而且他自己也交待,杀那个12岁的孩子和他父亲时,本想放过他们,但是他们拼命搏斗,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不杀了他们,从这些叙述看,邱兴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第三,在逃跑过程中,邱兴华先后换过6双鞋子,他自己解释说,他知道警察主要是根据鞋印来找他,所以他要换鞋。而且在山上逃亡时遇见一个农村妇女,他向对方要东西吃,还威胁她“不许报警!”,这意味着他清楚警方在追捕他。

第四,作完案后,他潜逃一千多公里。逃亡期间,曾在湖北随州市砍伤3人,并到另一个房间翻出1600元钱拿走。这说明他在有意找钱。



以上转自凤凰资讯,我国刑法向来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还认为有什么精神病态,不应处以死刑,难道我们要学美国那人民的粮食养T-Bag,(看过越狱的都知道),等他出来继续杀人么?

鄙视那些借恶魔邱跳出来,借学术的外衣,给自己出位爬梯子的学术人渣,敌对人民的反社会教兽
庭审中,控诉双方就邱兴华的杀人动机进行了激辨,辩护律师张桦认为,邱兴华在铁瓦殿杀人后,用鸡血写下了“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的字据,这就证明邱兴华是因为熊万成和其妻子“淫乱”而产生杀人动机。但公诉人随后驳斥了这一观点,公诉人据证称,邱兴华在杀人后故意将一具女尸扒光,移尸至别的房子,就是为了给“不淫乱”制造假像。同时公诉人还举证称,邱兴华在作案前的一次与妻子从铁瓦殿下山时,遇见一熟人,对此人说山上的道士不让他搬刻有先人姓氏的碑,要杀了这些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邱兴华不是为“淫乱”杀人。(华商网 特派记者 王甲铸)



看看这样处心积虑布置现场的人,你说他有精神卫生问题,不应该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行为人接受死刑,这怎么能说得过去,全社会都不能接受
再看看他自己的内心独白,究竟是精神疾病的幻觉幻听,还是人格问题在意识健全的情况下残忍的杀害无辜公民:



凤凰资讯 > 社会 > 法制经纬 > 正文  
   
邱兴华自称杀死10人及上诉都是为了人格自尊2006年12月13日 23:15投票数:0顶一下本报讯一夜之间残杀10人不留活口,又在第二天从容移尸的邱兴华是怎么变成“恶魔”的?新华网记者通过对邱兴华的采访整理出与他的对话实录。

“杀了人,人格自尊也没保住”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杀人是为了尊严还是为了仇恨?你认为一个人的尊严和仇恨比10条命还重要吗?

邱兴华(以下简称邱):为了尊严。我觉得尊严更重要。人格代价比10条生命重要,就是人要有名才能活、树要没有皮就不能活的道理。

记:为什么你一定要就一审判词中的杀人动机进行上诉?

邱:杀了人,我的人格自尊也没有保住。因为我还是失败了。我上诉,是想不通说我好逸恶劳,有小偷小摸的行为。我感到侮辱了我的人格,所以我提出上诉。我并不是这样的人。

“你扰乱我的法场,我就该杀你”

记:现在,你对被杀的道长还有没有恨?

邱:对被杀的道长肯定还有仇恨。因为他是使我犯罪的人,这个客观事实改变不了。他在大庙里面当着我的面欺侮我的妻子,摸我妻子的腰部,我亲眼看见了,我妻子没有反抗。那个人很结实,五大三粗,从模样来说胜过我很多倍。我妻子就喜欢这样的男人。

记:对被杀的其他人是什么心情?

邱:我现在心情可以说是一种不安的心理。如果他们不在场,他们都不会死。比如我是个行刑者,我要执行什么任务,你扰乱了我的法场,我就应该杀你。

“寺庙应该是一个文明单位”

记:有人用“杀人恶魔”形容你,你怎么看待这个称呼?你自己怎么形容自己?

邱:“杀人恶魔”这个词,用到我身上一点也不合适。我认为我就是在自己的意气之下,犯下了这么大的错误。我来形容我自己,要是我有一个好爸爸,也有一个好妈妈,再加上一个好妻子,我就是社会上的一个佼佼者,很完美的人。我很自信。从自己来说,我认为我自己还是缺乏社会的交流,没有交到很好的比我知识高的人。

记:有人说你杀人后蘸着鸡血墙上留字是模仿梁山好汉,是这样吗?

邱:我当时想,这个地方作为一个寺庙,就应该是一个文明的单位,绝对不是嫖娼的地方,所以我写奸夫淫妇该杀。不是模仿武松那些好汉。当时我署名邱金发,我在租住地就用这个名字。我实际上就不准备再活下去了。(新华)(南方都市报)
真有心来讨论还是把刑法的总则的犯罪构成研究下吧,法律就是法律,学术也好,人性也罢,至少在刑法的范畴内是永远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中国的所谓“法学家”还嫌脸丢的不够吗,又来署名公开信,要挑战什么么

鄙视借机出位的垃圾学者,有空好好研究社会,真正的做到法的实现,这才是正途
我赞成精神病人可以免于死刑,但不能免于监禁,甚至终身监禁,
原帖由 amao_zs 于 2006-12-28 14:37 发表
我赞成精神病人可以免于死刑,但不能免于监禁,甚至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 还不如给一枪的痛快。我赞成精神病杀人也一样执行死刑-注射就行了,唆使精神病杀人的人凌迟。因为受到精神病伤害而杀死精神病人的15年。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我们维护了精神病的权利,那又有谁来维护正常人的权利?难道这个世界应该让精神病统治吗?
]]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6-12-28 14:48 发表

终身监禁 还不如给一枪的痛快。我赞成精神病杀人也一样执行死刑-注射就行了,唆使精神病杀人的人凌迟。因为受到精神病伤害而杀死精神病人的15年。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我们维护了精神病的权利,那又有谁来维护 ...



对头,干吗还耗费粮食去养活废物。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6-12-28 15:19 发表
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要证明是在发病无法自控时作案的才有可能免责,不是说自称神经病就可以随便伤人不被追究。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 ...



所以说探讨案例特别是生杀大案的时候,大家要先看清案例,尽可能的收集到齐全的资料,不然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一不小心就成了网络暴民了哦
这件事恰恰反映了我们在执法上的残疾,如果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违反法律不受法律制裁,那么邱完全应该由医生出具鉴定,是否有精神病,证明犯罪时是否处于病发状态,如果处于病发状态,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剥夺邱的这项权力是明显权大于法的反映。
原帖由 xinf60d 于 2006-12-28 18:22 发表
这件事恰恰反映了我们在执法上的残疾,如果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违反法律不受法律制裁,那么邱完全应该由医生出具鉴定,是否有精神病,证明犯罪时是否处于病发状态,如果处于病发状态,就不应该承担法 ...

邱自己没有说自己有精神病,法官干嘛要对他进行鉴定?
原帖由 xinf60d 于 2006-12-28 18:22 发表
这件事恰恰反映了我们在执法上的残疾,如果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违反法律不受法律制裁,那么邱完全应该由医生出具鉴定,是否有精神病,证明犯罪时是否处于病发状态,如果处于病发状态,就不应该承担法 ...



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他的言和行很明确的表明他在犯罪和在逃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是在完全的意识支配下完成的,就算他有所谓的人格分裂,精神疾病,也远远达不到法定的要求


能否从犯罪现场证据和犯罪人的行为推出犯罪人合理的犯罪主观因素,我想这个就是专业司法人员和网民的区别,我们网民还是相信司法人员的工作,不要被争名夺利借位出头的教兽给欺骗了
精神病人最多是偶尔杀人,象邱这样陆续杀了多人还会逃避罪责的,可能是精神病人吗?用膝盖想想也该懂了吧!!!
从事件的整个经过来看,邱没有精神障碍更不是精神病人,这个事件值得人们深思。
1、周密的杀人计划;
2、逃跑长达1个月;
3、具有修理柴油机和刻字技能;
4、性格倔强:脾气大,不能惹;
5、生活贫困:六次搬家,越搬越穷;
6、犾中还要写书,还知道对不起老师。
笨人?病人?。。。。。
原帖由 nangi 于 2006-12-28 18:48 发表

邱自己没有说自己有精神病,法官干嘛要对他进行鉴定?

如果邱自己说有精神病,反而证明他很正常,就像第21条军规(是不是第21条?)。
现在在中国的“精神病人”,简直就是拿着免死金牌的。所以以后大家如果想当杀手捞外快,那就先去考一张“精神病人”的声明证书出来,当上岗证和护身符吧。;P
      另外司机同志们,也该搞一个“精神病人”的证书出来,“精神病人”开车撞死人绝对是无罪。这点上海某个“精神病人”开车连撞几个结果没什么事,就是好例子。
原帖由 呛锅葱 于 2006-12-28 19:16 发表



不要被争名夺利借位出头的教兽给欺骗了


一语中的
  根本没讨论价值的帖子:

  第一、对精神病人在其犯病期间的犯罪行为免予处罚,是国际通行的准则,几乎所有国家所有国家均将此作为基本的发条列入刑法典。

  第二、精神病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即本人物无力对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照料,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间歇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犯病期间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第三、精神病人犯罪并非不负责任,而只是“不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受害人的家属有权对本身受到的损害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

  第四、邱兴华是个杀人犯没错,但是并不是因为他杀了人就无权作精神鉴定,本人认为这次死刑的核准是迫于民意的表示,已经背离了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我国司法的悲哀。
就和买鸡蛋类似

如果鸡蛋外壳光鲜,那自然要用手电照照看看里面有没有阴影是坏蛋

邱是外壳多处裂纹,而且有霉斑了,还用拿手电照么,他的行为,从犯罪现场,到羁押期间的种种表现,还要说么

那帮JB教兽就是为了求出位,借构建中国司法,重构司法程序价值为名,为自己树碑啊,同志们!~

国家养的法学家,就TM干这活儿,法律TM是基于人民意志订的,是要为人民服务的,所谓的伟大的法学家们想干嘛?!~


      什么是高雅,和人民作对,他爱乐不乐,活该,死去!~
                                                              --郭德纲《我要反三俗》

      什么是理想的法治,还是和人民作对,他爱守不守,反正我看我一手订的东西很完美,我法学家的位置很稳牢。

                                                        --我妄自揣测某些教兽的想法
我觉得还是加强精神病检测吧

有些精神病的确是无法控制自己

就这么搞死了也对不起脑子正常时候的他.
精神病杀人不用负责。这个SB法律不知道是谁想出来的。
杀杀杀杀杀杀杀杀杀杀杀..........
即使上作案当场被抓
在没经过法庭审判之前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法律不等于道德,甚至是相驰背离。
每个杀人者都是有心理问题的,否则就不会杀人了,但心理病与精神病是两回事,有清晰的思维能力的人,不管他是否有心理病或者障碍,都必须接受刑事处罚。

我同意陕西高院的说法,这是一种炒作。专家们只是按照外国的司法观点,只要舆论对被告有不公正的公审,那么疑点利益就归被告,就可以逃过审判。但人家是法官判案不能质疑,进入司法程序不能评论,但专家们已经有了预设的立场,那么他们的观点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而且由于受到舆论的压力,那么所有的鉴定都不可能被视作公正的,从另一个方面看,专家们已经把被告逼上了绝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