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说于情于理不容(深度讨论,不许漫骂)!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35:47
写在前面的话,本来我是想写一篇关于性骚扰不应该成立的文章,但是一直忙与俗务,无法成型,今天在某地方看到这样一篇文章,虽然作者的观点有些偏颇,但是中心思想和我还是有一定共通的地方,请大家安心讨论,不要骂人.我是有特异功能的啊

本文章不能完全代表我的意见

“强*奸”之说于情于理不容(建议废除强*奸罪)!在开这个贴子之前,偶就知道偶今天免不了要被拍砖,但偶要请大家在拍偶之前,仔细看看偶的贴子说得是否有理。如果没有道理,大家开贴反驳,偶最反对的动辄问候别人的家人,这没有道理吗,是偶的贴子让你大动肝火,偶的亲人没有得罪你。必竟偶们都是文明人,都是读书人,今天偶们是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讨论关于强*奸的罪名是否合情合理情法的,是不?
偶说的强*奸有罪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不容,皆是推理而得,并非胡言乱语。在偶们国家刑法中之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强*奸罪的刑罚及量刑标准。事实上指控他人犯有强*奸罪,在法律上有着其盲区或不公正之处。首先,法律己对强*奸进行了定义:“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据对强*奸的定义,我们得出强*奸罪的几个要素,第一受侵犯的是女性,侵犯行为人可为男性,也可为女性,第二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第三发生性行为。三个要素缺一行为人都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在现实中,女性强*奸男的是否纳入强*奸罪,又如何进行取证?在取证过程中女的倒打一耙说男的强*奸她,法院采用谁的证言?一个男的强迫另一个男的为其服务是否也属于强*奸?还有就是夫妻双方,一方以强迫手段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及立法的精神就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这里有两个原则:对于个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偶们都可以去干,其行为并不属违法,对于行政机构或立法、司法等部门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严禁去作。从上两条原则来看,法律除了规定男的以强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属违法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吗,比方说女强*奸男,男强*奸男,都不属于刑法规定之强*奸范围,但实际上述行为己对他人构成性侵害,你说,这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吗?一个建立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要不要废除?
退一万步讲,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奸三要素,一是受侵犯为女性,侵犯行为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二是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三是发生性行为,三要素齐全了也证明不了别人犯了强*奸罪。如果行为人与当事人(注意不是受害人,下同。)发生性行为,如何证明行为人是强迫当事人的,如果发生了当事人开始不同意,后就就顺从了,提上裤子又要告行为人,在法律上如何量刑? 从女性生理结构上来说,行为人对当事人进行性侵犯,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大家知道中国民间有句粗话叫作“洞房就象杀猪场”,双方新婚第一天性行为失败的大有人在。双方有一纸婚约,在发生性行为时,都象一场战斗,以暴力手段迫使另一方难度是否更大?另外,发生性行为,必需要生理上必需具备一定条件,如男方要勃起女方要湿润,没有这些条件,如何发生性行为?用那种产生机械性损伤的硬摩擦方式哈?依据女性和男性生理方面,没有可能吗,办不了事吗。只有双方都有性意愿,才可能发生性行为吗。那么,到底是“强*奸”还是顺奸,还是通奸,是自愿的,还是暴力胁迫的,就很难说清楚了哈。 转自从女性心理角度上来说,可能开始是有反抗的意志,但谁又能保证在行为人与当事人进行角力的时候,当事人心理上发生了变化,转而变成积极配合行为人,心安理得的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事后又心生后悔,反过来倒咬行为人一口,说人家强*奸,你说如何进行取证,这在法律上是到底算是顺奸还强*奸?如果是顺奸,那么请法律专家,引用法律条文告诉偶们顺奸有罪吗?

因为强罪在法律上的模糊规定,致使偶们多少性情中男儿,因小节不拘蒙受强*奸之不白之冤。在这条罪名上,明显有不公,严重偏袒女性之嫌疑,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不容。那么到底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强*奸的定义及相关处罚呢,建议偶们所谓的国家法律专家们,认真考虑本人的以下建议。 1、建议国家取消强*奸罪,而改以“不当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名词可容纳所有除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性行为权利之外的所有性行为。如女“强*奸”男,女“强*奸”女,男“强*奸”男,男“强*奸”女(注意引号,下同)。一来可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二是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转自81.china.com

2、将所谓的“强*奸”从刑事案件中分离至民事案件中,现行法律中,刑案是公诉案件,以国家的名义起诉嫌疑人,民事属自诉案件,就是常说的那种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在“不当性行为”中的当事人,如果无意追究对方行为人的过失,可以不告,国家也不用管。如果告了,也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主持调解,调解的原则之一是经济赔偿,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付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如是未婚的处女,可以多赔偿哈,如果是己婚的女人,少点无所谓。体现以人为本哈。 转自81.china.com
转自
最后呼吁全社会所有人,响应偶们政府的创建和谐社会的号召,都来关注所谓的荒唐的强*奸罪名,让偶们团结起来吧,为了社会更如和谐,更加文明,发起废除强*奸罪的活动!写在前面的话,本来我是想写一篇关于性骚扰不应该成立的文章,但是一直忙与俗务,无法成型,今天在某地方看到这样一篇文章,虽然作者的观点有些偏颇,但是中心思想和我还是有一定共通的地方,请大家安心讨论,不要骂人.我是有特异功能的啊

本文章不能完全代表我的意见

“强*奸”之说于情于理不容(建议废除强*奸罪)!在开这个贴子之前,偶就知道偶今天免不了要被拍砖,但偶要请大家在拍偶之前,仔细看看偶的贴子说得是否有理。如果没有道理,大家开贴反驳,偶最反对的动辄问候别人的家人,这没有道理吗,是偶的贴子让你大动肝火,偶的亲人没有得罪你。必竟偶们都是文明人,都是读书人,今天偶们是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讨论关于强*奸的罪名是否合情合理情法的,是不?
偶说的强*奸有罪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不容,皆是推理而得,并非胡言乱语。在偶们国家刑法中之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强*奸罪的刑罚及量刑标准。事实上指控他人犯有强*奸罪,在法律上有着其盲区或不公正之处。首先,法律己对强*奸进行了定义:“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据对强*奸的定义,我们得出强*奸罪的几个要素,第一受侵犯的是女性,侵犯行为人可为男性,也可为女性,第二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第三发生性行为。三个要素缺一行为人都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在现实中,女性强*奸男的是否纳入强*奸罪,又如何进行取证?在取证过程中女的倒打一耙说男的强*奸她,法院采用谁的证言?一个男的强迫另一个男的为其服务是否也属于强*奸?还有就是夫妻双方,一方以强迫手段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及立法的精神就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这里有两个原则:对于个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偶们都可以去干,其行为并不属违法,对于行政机构或立法、司法等部门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严禁去作。从上两条原则来看,法律除了规定男的以强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属违法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吗,比方说女强*奸男,男强*奸男,都不属于刑法规定之强*奸范围,但实际上述行为己对他人构成性侵害,你说,这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吗?一个建立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要不要废除?
退一万步讲,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奸三要素,一是受侵犯为女性,侵犯行为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二是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三是发生性行为,三要素齐全了也证明不了别人犯了强*奸罪。如果行为人与当事人(注意不是受害人,下同。)发生性行为,如何证明行为人是强迫当事人的,如果发生了当事人开始不同意,后就就顺从了,提上裤子又要告行为人,在法律上如何量刑? 从女性生理结构上来说,行为人对当事人进行性侵犯,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大家知道中国民间有句粗话叫作“洞房就象杀猪场”,双方新婚第一天性行为失败的大有人在。双方有一纸婚约,在发生性行为时,都象一场战斗,以暴力手段迫使另一方难度是否更大?另外,发生性行为,必需要生理上必需具备一定条件,如男方要勃起女方要湿润,没有这些条件,如何发生性行为?用那种产生机械性损伤的硬摩擦方式哈?依据女性和男性生理方面,没有可能吗,办不了事吗。只有双方都有性意愿,才可能发生性行为吗。那么,到底是“强*奸”还是顺奸,还是通奸,是自愿的,还是暴力胁迫的,就很难说清楚了哈。 转自从女性心理角度上来说,可能开始是有反抗的意志,但谁又能保证在行为人与当事人进行角力的时候,当事人心理上发生了变化,转而变成积极配合行为人,心安理得的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事后又心生后悔,反过来倒咬行为人一口,说人家强*奸,你说如何进行取证,这在法律上是到底算是顺奸还强*奸?如果是顺奸,那么请法律专家,引用法律条文告诉偶们顺奸有罪吗?

因为强罪在法律上的模糊规定,致使偶们多少性情中男儿,因小节不拘蒙受强*奸之不白之冤。在这条罪名上,明显有不公,严重偏袒女性之嫌疑,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不容。那么到底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强*奸的定义及相关处罚呢,建议偶们所谓的国家法律专家们,认真考虑本人的以下建议。 1、建议国家取消强*奸罪,而改以“不当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名词可容纳所有除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性行为权利之外的所有性行为。如女“强*奸”男,女“强*奸”女,男“强*奸”男,男“强*奸”女(注意引号,下同)。一来可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二是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转自81.china.com

2、将所谓的“强*奸”从刑事案件中分离至民事案件中,现行法律中,刑案是公诉案件,以国家的名义起诉嫌疑人,民事属自诉案件,就是常说的那种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在“不当性行为”中的当事人,如果无意追究对方行为人的过失,可以不告,国家也不用管。如果告了,也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主持调解,调解的原则之一是经济赔偿,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付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如是未婚的处女,可以多赔偿哈,如果是己婚的女人,少点无所谓。体现以人为本哈。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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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呼吁全社会所有人,响应偶们政府的创建和谐社会的号召,都来关注所谓的荒唐的强*奸罪名,让偶们团结起来吧,为了社会更如和谐,更加文明,发起废除强*奸罪的活动!
多的,等别人和您讨论吧,我就说一点

掏出您的手表

如果女性阴道口有摩擦伤,撕裂伤,是7,6,5点,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较大可能不处于自愿的心理状态


若处于11,12,1点,则较大可能是自愿的性行为

我国刑法和刑事侦察的东西,不是我的专业,但一般讲,我国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推定与犯罪有关的构成要素,具体的呢找一些在第一线的刑侦干警最好是检查官就知道了

至于同性恋之间的强奸,包括女性采用异物,我感觉如果是男对男,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以故意伤害处罚,如果是女对女的异物强奸也应该可以吧

女性强奸男性,这个明显与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立法目的有区别,而且在实践中似乎较少见,有没有必要预防立法,立法的成本和实践效果有待评估。

而性骚扰,在现实中愈发常见,立法相当有必要,具体的我就不用多说了,网上的新闻多的是

最后强调一句,女性和男性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她在体能上就是弱者,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他对于女性的保护是有特殊性的,我们国家妇联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可窥一斑

A片和色情小说的情节和现实的两性生活的是有很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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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大街的鸡店谁会去强歼呀
同意3楼说的
刑法不是我的专业,不过这篇文章写的东西很不专业,最起码和我学过的刑法的内容不同。

。”依据对强*奸的定义,我们得出强*奸罪的几个要素,第一受侵犯的是女性,侵犯行为人可为男性,也可为女性,第二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第三发生性行为。



刑法中qj罪
客体是女性
客观要件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
主观要件是故意,并有奸*淫 的目的

如果按照这个去认定,文章中许多的问题都可以解释了

另,我记得上学的时候,老师教给我们说我国对于qj的认定是“插入说”,2楼的,是这样的吗?我没有接触过。
感觉楼主有点愚昧.
对,成年妇女都是插入说,幼女接触说,所以6楼刑法专业经常讨论强迫妇女进行口交,肛交应追究的刑事责任,呵呵,挺有意思的
楼主要为强奸犯罪平反,可能我理解有误,但总觉得楼主是为了追求“某种自由的生活方式”;P ;P
马甲一号

最近自我曝光频繁阿,看来知名度需要恶搞
原帖由 bjnr 于 2006-11-28 23:14 发表
马甲一号

最近自我曝光频繁阿,看来知名度需要恶搞

;P 对于一些经常游走于边缘地带的马甲来说,要出名需要噱头
原帖由 清风自在 于 2006-11-28 23:25 发表

;P 对于一些经常游走于边缘地带的马甲来说,要出名需要噱头



游走于边缘地带 :D ,这两天新浪的那个内衣MM的自称:D

好像叫什么宋什么的
原帖由 S.W.A.T@L.Z.P.D 于 2006-11-28 22:53 发表
对,成年妇女都是插入说,幼女接触说,所以6楼刑法专业经常讨论强迫妇女进行口交,肛交应追究的刑事责任,呵呵,挺有意思的


hehe
我们上学的时候还没有解除那么多日本的片子~~还不知道什么是 口交 肛交,我们那时候讨论的是 插入说、接触说好像还有射精说的区别~~不过讨论这个纯粹是为了自娱自乐~~~

我记得我们还讨论过,一个妓女和嫖客在一开始价格没有谈妥,嫖客强行上了,但是在一半的时候嫖客又决定多给钱,这时妓女觉得价格合理就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插入说妓女是不是被强奸?按照射精说妓女是不是被强奸?
当然这个纯属晚上睡觉前的瞎聊,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也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