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生义务兵每年可享1.25万元优待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5:15:31
首席记者王刚

  本报讯 为了调动广大应征青年的积极性,进一步体现对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的关怀和爱护,鼓励适龄公民应征入伍和安心服役,市政府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我市义务兵的优待金,该标准将从2006年冬季征兵和2005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二年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务期间,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优待金标准是: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非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开发区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均不低于90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非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本人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5万元。入学前属我市城乡常住户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每年享受1.25万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后,其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

  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期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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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年龄适当放宽

  ■首席记者王刚

  本报讯昨天上午,我市召开2006年冬季征兵工作会议,对今冬征兵工作进行部署。据了解,我市今年不仅扩大了大学生的征集范围,而且全面铺开了征兵心理检测试点,增加了送兵范围。

  今冬的征集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和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青年,以及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和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依法应当缓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6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22岁。对自愿要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征集年龄可放宽到23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6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今冬征兵工作,从现在开始到12月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现在开始至10月底组织准备,建立征兵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抽调政审、体检及大学生征集组人员,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1月初至11月25日体检政审,心理检测试点扩大到所有区、市、县。11月26日至12月9日审批定兵。12月10日至12月底新兵起运。进藏兵的征集工作要超前完成,政审工作在11月13日前完成,定兵工作在11月15日前完成,确保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进藏空运集结地。

  根据上级要求,今年我市将在校大学生的征集范围扩大到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为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要在定兵和兵种选择上优先在校大学生。要设立大学生征集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大学生在征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每一名符合征集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够顺利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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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携笔从戎”不必有“后顾之忧”

  在学业安排、学费减免、退役后的复学和优待安置方面都有相关政策保证

  ■首席记者王刚

  在校大学生“携笔从戎”,按照有关政策,在学业安排、学费减免、退役后的复学和优待安置方面,都不必有后顾之忧。

  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学费减免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后的复学

  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就读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况在本校内优先选读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在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适当增加学分。对原就读学校撤消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应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的,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要准其复学。

  优待安置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的,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无论入伍前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安置。退出现役的大学生,无论复学与否,其服役年限均计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

  凡从我市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享受优待。我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放弃复学并申请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优待金后,还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5万元。首席记者王刚

  本报讯 为了调动广大应征青年的积极性,进一步体现对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的关怀和爱护,鼓励适龄公民应征入伍和安心服役,市政府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我市义务兵的优待金,该标准将从2006年冬季征兵和2005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二年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务期间,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优待金标准是: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非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开发区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均不低于90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非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农业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本人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5万元。入学前属我市城乡常住户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每年享受1.25万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后,其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

  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期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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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年龄适当放宽

  ■首席记者王刚

  本报讯昨天上午,我市召开2006年冬季征兵工作会议,对今冬征兵工作进行部署。据了解,我市今年不仅扩大了大学生的征集范围,而且全面铺开了征兵心理检测试点,增加了送兵范围。

  今冬的征集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和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青年,以及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和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依法应当缓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6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22岁。对自愿要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征集年龄可放宽到23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6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今冬征兵工作,从现在开始到12月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现在开始至10月底组织准备,建立征兵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抽调政审、体检及大学生征集组人员,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1月初至11月25日体检政审,心理检测试点扩大到所有区、市、县。11月26日至12月9日审批定兵。12月10日至12月底新兵起运。进藏兵的征集工作要超前完成,政审工作在11月13日前完成,定兵工作在11月15日前完成,确保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进藏空运集结地。

  根据上级要求,今年我市将在校大学生的征集范围扩大到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为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要在定兵和兵种选择上优先在校大学生。要设立大学生征集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大学生在征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每一名符合征集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够顺利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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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携笔从戎”不必有“后顾之忧”

  在学业安排、学费减免、退役后的复学和优待安置方面都有相关政策保证

  ■首席记者王刚

  在校大学生“携笔从戎”,按照有关政策,在学业安排、学费减免、退役后的复学和优待安置方面,都不必有后顾之忧。

  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学费减免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后的复学

  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就读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况在本校内优先选读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在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适当增加学分。对原就读学校撤消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应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的,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要准其复学。

  优待安置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的,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无论入伍前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安置。退出现役的大学生,无论复学与否,其服役年限均计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

  凡从我市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享受优待。我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放弃复学并申请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优待金后,还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