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法院发布新闻定基调 引发争论褒贬不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17:46
最高法为法院发布新闻定基调 引发争论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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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1日

  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新律甫一公开,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观点赞赏这一做法,认为其中多数条款符合国际惯例,是应有之义,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

  在中国的制度现实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复杂平衡能否实现,这一难题被再次摆上前台。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有专家认为,最好由级别高于法院和媒体的中立国家机关来制定,也应谨慎为之。

  “禁区”从里到外

  对邀请参会的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而言,此次宣传会议收获颇丰。

  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明的讲话几乎句句“猛料”,“闪耀着”新闻价值,尽管这新闻对新闻人来说有点“别扭”——一位从事法律报道多年的记者说。

  在这个最高法所有高层出席的重要会议上,曹建明言语确切地对法院和媒体两方均作出鲜明约束。

  对自身法院系统,最高法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它们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另外,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样不得发布。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对媒体涉案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建明特别针对媒体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65位法官也将面临个人职业生涯中棘手的挑战。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两级新闻发布体制。

  加上此前最高法院的两位新闻发言人,目前两级法院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他们未来的主要工作就是向媒体表达,而且必须是正确的表达。

  这些新闻发言人目前正在北京接受培训,他们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是要“讲政治”。

  曹建明要求法院新闻发言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最高法决定,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

  独立审判权和媒体正常采访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这是世界性话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思索的事情。

  肖扬深谙司法和媒体的天然冲突,他在公开场合举例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申明对外宣传纪律并适时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最高法院寻求司法与传媒良性关系的一次重要努力。肖扬在同一场合多次提及“主动”——“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一些法律人士猜测,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事件后对法律机构造成影响——这也可能是最高法院出台这些戒律的部分原因。受访者普遍提到了刘涌案、宝马案,以及近期纸媒和网媒均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

  从最高法院高层最近的谈话中似乎可以印证这样的猜测。

  肖扬曾坦言,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曹建明特别提醒本系统宣传部门,不要轻视互联网和都市类传媒的影响力。并要求它们通过跟踪、收集、分析相关报道,及时研究对策。

  可以看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现在正在努力研究如何与媒体建立一种“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关系”。有关媒体新规的严肃表态正是其关系建设中的重要一步。

  然而,这个致力于实现“良性互动”的行动却饱受争议。

  “我害怕它们在相互合作中失去监督,现在总的趋势是,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建表示担忧,“这些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使人们意识到,法院也要掌握话语权。”

天下最难处理的关系?

  对于未决案件,出于公正裁决的价值考虑,法官与媒体刻意保持距离是西方惯例。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获得了多数人赞同。

  侯建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这种做法合法合理。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也不应向外界透露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情况和发表相关评论。

  但同时,侯建不同意对法官的“过分限制”——“与普通公民相比,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受到特别的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侯建个人还怀疑,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是否能够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因为接受采访并不是透露案情和其他信息的惟一途径。

  长期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劲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最高法院“禁令”中针对法院的部分,其实就是重申了法官自律的一些重要原则。他承认将这些内部原则向公众告知有积极价值。

  实际上,最高法院对法官慎言的要求一直都有。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三处对法官与媒体关系作出过直接表述。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但李劲松强烈反对“媒体不能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的说法。他认为,法官可以不接受采访,但最高院无权要求媒体。只要是基于事实,媒体可以在案件任何阶段进行报道和监督。

  与之观点截然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何家弘目前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不愿直接评价高法规定,但从学理角度,他认为基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媒体不应该较早参与案件报道。

  “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在法律上传闻证据通常不作证据考虑。对于复杂的事实认定,专业人士尚需谨慎,何况媒体。”何认为,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这样的报道太多,会影响司法公正。

  而李劲松却认为,不要太把所谓专业当回事。把司法活动神秘化,也小看了媒体的判断力和公众的判断力。

  “如果媒体随意发表意见,伤害的是自己的公信力,谁会总冒这个险?这种观点习惯假设公众偏听偏信。如果这样理解,怎么解释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呢?为什么人家就是要让这些非专业的普通人作最后判断呢?”

  忧喜难卜

  作为一名长期跑“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跑口记者,《新京报》前法制记者廖卫华最能体会司法机关对媒体“爱恨交织”的分裂情感。

  在廖卫华做法制记者的四年中,他亲历了“两高”在新闻发布方面逐步公开和宽容的过程。

  按照传统惯例,“两高”通常发布消息的媒体为16家中央级新闻媒体,其中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和《法制日报》为最重,除此外加两高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

  作为都市类媒体,廖认为,能够“挤”进去有自己努力争取的原因,也与高法观念进步有关,然而,2005年,因一篇引起有关部门不快的报道,廖被冷落半年,不再被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

  其实这样的分裂也存在于另外一些人身上。一位法律类媒体总编曾在某司法机关司职宣传。在负宣传职责时,他最头疼的是像廖卫华这样“捅娄子”的记者,害得他四处灭火。当他身为总编时,却鼓励自己的员工学习廖卫华,做个好记者。

  侯建认为,只要独立审判得到有效保障,新闻报道一般不会对诉讼秩序有所损害。如果不是新闻报道引起领导干预案件审理,法官一般不会理睬报章言论。所以将司法不公正的责任推到媒体身上,显然夸大了媒体的能耐。

  “公开所有判决书以及有关的司法数据,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起码的,然而至今仍没实现。”侯建表示不解。侯建认为在现有的权利保障下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已经非常不足,遑论什么更宏大的信息披露。

  全新的60多位新闻发言人将很快站在新席位上,新华社报道,他们对自己岗位的认识非常到位,也意识到这将是一次巨大的改变,不仅是工作方式,更是思维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继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除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人为地对公众拥有知情权的信息进行封闭或阻塞传播通道都是十分不明智的。”

  作为最早试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层法院,海淀法院在运作了四年之后总结出这番体会。

  9月15日,本报记者致电最高法新闻办,希望就新闻发言人制度做更多了解。但相关工作人员以本报非中央级媒体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赵凌)最高法为法院发布新闻定基调 引发争论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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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1日

  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新律甫一公开,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观点赞赏这一做法,认为其中多数条款符合国际惯例,是应有之义,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

  在中国的制度现实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复杂平衡能否实现,这一难题被再次摆上前台。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有专家认为,最好由级别高于法院和媒体的中立国家机关来制定,也应谨慎为之。

  “禁区”从里到外

  对邀请参会的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而言,此次宣传会议收获颇丰。

  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明的讲话几乎句句“猛料”,“闪耀着”新闻价值,尽管这新闻对新闻人来说有点“别扭”——一位从事法律报道多年的记者说。

  在这个最高法所有高层出席的重要会议上,曹建明言语确切地对法院和媒体两方均作出鲜明约束。

  对自身法院系统,最高法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它们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另外,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样不得发布。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对媒体涉案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建明特别针对媒体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65位法官也将面临个人职业生涯中棘手的挑战。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两级新闻发布体制。

  加上此前最高法院的两位新闻发言人,目前两级法院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他们未来的主要工作就是向媒体表达,而且必须是正确的表达。

  这些新闻发言人目前正在北京接受培训,他们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是要“讲政治”。

  曹建明要求法院新闻发言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最高法决定,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

  独立审判权和媒体正常采访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这是世界性话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思索的事情。

  肖扬深谙司法和媒体的天然冲突,他在公开场合举例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申明对外宣传纪律并适时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最高法院寻求司法与传媒良性关系的一次重要努力。肖扬在同一场合多次提及“主动”——“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一些法律人士猜测,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事件后对法律机构造成影响——这也可能是最高法院出台这些戒律的部分原因。受访者普遍提到了刘涌案、宝马案,以及近期纸媒和网媒均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

  从最高法院高层最近的谈话中似乎可以印证这样的猜测。

  肖扬曾坦言,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曹建明特别提醒本系统宣传部门,不要轻视互联网和都市类传媒的影响力。并要求它们通过跟踪、收集、分析相关报道,及时研究对策。

  可以看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现在正在努力研究如何与媒体建立一种“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关系”。有关媒体新规的严肃表态正是其关系建设中的重要一步。

  然而,这个致力于实现“良性互动”的行动却饱受争议。

  “我害怕它们在相互合作中失去监督,现在总的趋势是,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建表示担忧,“这些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使人们意识到,法院也要掌握话语权。”

天下最难处理的关系?

  对于未决案件,出于公正裁决的价值考虑,法官与媒体刻意保持距离是西方惯例。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获得了多数人赞同。

  侯建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这种做法合法合理。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也不应向外界透露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情况和发表相关评论。

  但同时,侯建不同意对法官的“过分限制”——“与普通公民相比,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受到特别的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侯建个人还怀疑,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是否能够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因为接受采访并不是透露案情和其他信息的惟一途径。

  长期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劲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最高法院“禁令”中针对法院的部分,其实就是重申了法官自律的一些重要原则。他承认将这些内部原则向公众告知有积极价值。

  实际上,最高法院对法官慎言的要求一直都有。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三处对法官与媒体关系作出过直接表述。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但李劲松强烈反对“媒体不能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的说法。他认为,法官可以不接受采访,但最高院无权要求媒体。只要是基于事实,媒体可以在案件任何阶段进行报道和监督。

  与之观点截然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何家弘目前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不愿直接评价高法规定,但从学理角度,他认为基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媒体不应该较早参与案件报道。

  “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在法律上传闻证据通常不作证据考虑。对于复杂的事实认定,专业人士尚需谨慎,何况媒体。”何认为,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这样的报道太多,会影响司法公正。

  而李劲松却认为,不要太把所谓专业当回事。把司法活动神秘化,也小看了媒体的判断力和公众的判断力。

  “如果媒体随意发表意见,伤害的是自己的公信力,谁会总冒这个险?这种观点习惯假设公众偏听偏信。如果这样理解,怎么解释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呢?为什么人家就是要让这些非专业的普通人作最后判断呢?”

  忧喜难卜

  作为一名长期跑“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跑口记者,《新京报》前法制记者廖卫华最能体会司法机关对媒体“爱恨交织”的分裂情感。

  在廖卫华做法制记者的四年中,他亲历了“两高”在新闻发布方面逐步公开和宽容的过程。

  按照传统惯例,“两高”通常发布消息的媒体为16家中央级新闻媒体,其中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和《法制日报》为最重,除此外加两高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

  作为都市类媒体,廖认为,能够“挤”进去有自己努力争取的原因,也与高法观念进步有关,然而,2005年,因一篇引起有关部门不快的报道,廖被冷落半年,不再被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

  其实这样的分裂也存在于另外一些人身上。一位法律类媒体总编曾在某司法机关司职宣传。在负宣传职责时,他最头疼的是像廖卫华这样“捅娄子”的记者,害得他四处灭火。当他身为总编时,却鼓励自己的员工学习廖卫华,做个好记者。

  侯建认为,只要独立审判得到有效保障,新闻报道一般不会对诉讼秩序有所损害。如果不是新闻报道引起领导干预案件审理,法官一般不会理睬报章言论。所以将司法不公正的责任推到媒体身上,显然夸大了媒体的能耐。

  “公开所有判决书以及有关的司法数据,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起码的,然而至今仍没实现。”侯建表示不解。侯建认为在现有的权利保障下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已经非常不足,遑论什么更宏大的信息披露。

  全新的60多位新闻发言人将很快站在新席位上,新华社报道,他们对自己岗位的认识非常到位,也意识到这将是一次巨大的改变,不仅是工作方式,更是思维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继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除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人为地对公众拥有知情权的信息进行封闭或阻塞传播通道都是十分不明智的。”

  作为最早试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层法院,海淀法院在运作了四年之后总结出这番体会。

  9月15日,本报记者致电最高法新闻办,希望就新闻发言人制度做更多了解。但相关工作人员以本报非中央级媒体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赵凌)
除了威严的大门,闪光的标徽,气派的大楼外,我们和法院是隔绝的,当然,除了你打官司的时候。

我们老百姓是不是只需要关心柴米油盐或哪个明星生了个什么样孩子就可以了,朝九晚五,终老一生就可以了?
  我担心新规定会成为拒绝媒体监督的障碍物,你看南方周末不是给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