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除霸,匪首被打成马蜂窝(实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7:37:39
<p><img alt="" src="http://gigi007.27h.com/1.jpg" border="0"/>&nbsp;&nbsp;&nbsp;&nbsp;&nbsp; </p><p></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看完cctv的记录片,我认为罪犯伏法是应该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在法院没有宣判的情况下;在公安人员没有亮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开枪射击(片中伏击人员仅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这一点是否妥当。</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单不说如果办案人员认错人了会产生的后果,单从法理上我认为也不妥(读过《刑事诉讼法》的可以发表意见。)这不像是在抓人,似乎直接就是在杀人。至少应该亮明身份,比如喊话,当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才可以开枪射击。特别是最后对着犯罪嫌疑人疯狂扫射的镜头,一开始我还认为发生在伊拉克呢。这不是一个执法人员应该做的。</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执法人员首先做的是抓捕犯罪嫌疑人,在拒捕时可以开枪,但是开枪的目的不是要杀人,而是要阻止犯罪嫌疑人进行逃跑的能力。特别时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构成威胁,他仅仅走在路上,这样直接射击似乎很不妥。</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认为:执法过程比执法结果更重要。因为执法结果只会影响到单个案件,但是执法过程却关系到所有的案件,影响司法公正。</p><p>注意讨论的基础:警察有权利击毙嫌疑人。但是行使这个权力之前是有一套程序的。在本案的最后一次抓捕中,警察并没有履行前面必要的程序,直接行使了这个权利。</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 9:13:56编辑过]
<p><img alt="" src="http://gigi007.27h.com/1.jpg" border="0"/>&nbsp;&nbsp;&nbsp;&nbsp;&nbsp; </p><p></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看完cctv的记录片,我认为罪犯伏法是应该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在法院没有宣判的情况下;在公安人员没有亮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开枪射击(片中伏击人员仅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这一点是否妥当。</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单不说如果办案人员认错人了会产生的后果,单从法理上我认为也不妥(读过《刑事诉讼法》的可以发表意见。)这不像是在抓人,似乎直接就是在杀人。至少应该亮明身份,比如喊话,当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才可以开枪射击。特别是最后对着犯罪嫌疑人疯狂扫射的镜头,一开始我还认为发生在伊拉克呢。这不是一个执法人员应该做的。</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执法人员首先做的是抓捕犯罪嫌疑人,在拒捕时可以开枪,但是开枪的目的不是要杀人,而是要阻止犯罪嫌疑人进行逃跑的能力。特别时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构成威胁,他仅仅走在路上,这样直接射击似乎很不妥。</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认为:执法过程比执法结果更重要。因为执法结果只会影响到单个案件,但是执法过程却关系到所有的案件,影响司法公正。</p><p>注意讨论的基础:警察有权利击毙嫌疑人。但是行使这个权力之前是有一套程序的。在本案的最后一次抓捕中,警察并没有履行前面必要的程序,直接行使了这个权利。</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 9:13:56编辑过]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iangpub</i>在2006-6-29 18:20:00的发言:</b><br/><p>那要看对谁,警方的暴力级别根据罪犯的暴力级别而不同. 如果这个家伙只是闯红灯, 警方会只派个交警徒手处理.如果这家伙暴力级别到武警搞不定, 派轰炸机也是可行的.</p></div><p>还是这个问题,如果这样,警方到底是在抓人,还是在杀人?!</p><p>如果这样,还不如引入缺席审判的机制,让法院缺席判处他死刑,这样也好让警方的行动名正言顺一点。</p><p></p>
楼主所引的案例发生于1991年,而刑诉法有关的规定是于1996年的修正案中提出的,另外当时也没有人民警察法,就当时情况来看,对于许多极度危险的,携带武器的、有累累血案的都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例如“二王”。现在已经不这样了
<p>我映像最深的是当时刘 在草丛中被发现 一个尉官说了句 “他在这,打死他”&nbsp; 然后就是一阵弹雨(很像当年平远缉毒的时候的一个镜头)</p><p>但是捕歼一开始那段伏击 射手的枪法 太那个了 5-6支81 85硬是没打死他</p>
<p>&nbsp;&nbsp;&nbsp;我不知道你是否有其他的目的,但我打赌你绝对生活在一个小偷都没有的世界!</p><p>&nbsp;&nbsp; 看完cctv的记录片,我认为罪犯伏法是应该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在法院没有宣判的情况下;在公安人员没有亮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开枪射击(片中伏击人员仅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这一点是否妥当。</p><p>问下所谓的西方自由世界抓捕罪犯的时候是否还要打个招呼?还亮出身份,你以为他会做下来跟你喝茶?至于片中伏击人员仅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问下你用什么辨别事物?不要告诉我你用耳朵就能看书!</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单不说如果办案人员认错人了会产生的后果,单从法理上我认为也不妥(读过《刑事诉讼法》的可以发表意见。)这不像是在抓人,似乎直接就是在杀人。至少应该亮明身份,比如喊话,当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才可以开枪射击。特别是最后对着犯罪嫌疑人疯狂扫射的镜头,一开始我还认为发生在伊拉克呢。这不是一个执法人员应该做的。</p><p>那执法人员该做什么?你要亮明身份,比如喊话犯罪嫌疑人会听你的?你没看见片子里说了早抓了余党还牺牲了个侦察员,执法人员在面对持枪罪犯的时候你要搞清楚,他们不会说你是执法人员就不会不先开枪,不会不瞄你手而不瞄你脑袋!现在的持枪罪犯有的把子弹改装成达母弹你怎么不去跟他们说他们改装子弹不合适?!</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执法人员首先做的是抓捕犯罪嫌疑人,在拒捕时可以开枪,但是开枪的目的不是要杀人,而是要阻止犯罪嫌疑人进行逃跑的能力。特别时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构成威胁,他仅仅走在路上,这样直接射击似乎很不妥。</p><p>这样,下次你直接下去跟他谈判,当然你有种的话,你看CCTV不会只看结尾吧!都杀了7个老百姓和一个侦察员这个要是不对办案人员的构成威胁的话问下怎么样才对办案人员的构成威胁?</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认为:执法过程比执法结果更重要。因为执法结果只会影响到单个案件,但是执法过程却关系到所有的案件,影响司法公正。</p><p>我感觉你这个就项在否定这个抓捕过程,你要搞清楚:</p><p>1,嫌疑人及余党杀害7名老百姓杀伤的13人而且杀害了一名侦察员</p><p>2,嫌疑人有枪</p><p>问下在所谓的西方法制国家这样的人会用谁去抓捕?SWAT好像有伏击一说把,他们装备的枪好像也能打死人吧!</p><p>至于你说伏击人员仅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那问下你靠什么看东西?不凭目视判断就开枪射击难道还要下去打个招呼?不要告诉我万一看错了,片子里早说了有侦察员已经了解了,估计你美国大片看多了老想抓捕谁的时候边上跑来个孩子什么的!</p><p>还有所谓的法理,难道在现场还要陪个法官说你判死刑了然后武警才开枪?那全世界的警察都不用装备枪支,你抓的人反正没过法官的手你要敢开强就是不妥,就是违反法理,要枪干吗?!</p><p>典型书呆子+教条主义!</p><p></p>
<p>当时还在读书,看了觉得匪夷所思,人民警察抓犯罪分子还要偷偷地潜入搞暗杀。</p><p>现在想想比较正常。至少不会象古代那样抓几个山民当土匪砍头来邀功。</p>
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看过当年记录片的就明白了!!
<p>法制都是逐步完善和进步</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9 22:54:57编辑过]
<p>就算在英美这些国家,如果有人对警察进行袭击或者还击,或者警察在维持法律或者秩序的时候有合理的理由觉得生命受到威胁,警察一样可以开枪打死嫌疑人,他们的法律也是不允许警权被侵犯的。</p><p>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已经确定有枪了,而且还杀死过很多人,就算到了今天,那么警察只需高叫一声投降,得不到回应的时候就可以开枪了。91年那是警权是很大的,对待这种重案,基本不需要活的,当时类似的还有二王的案件。</p><p>不过在这个案例中,这些武警也太差劲了,打了十几枪,还有点射,竟然不能把人打倒,真失望。</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6-29 21:04:00的发言:</b><br/><p>就算在英美这些国家,如果有人对警察进行袭击或者还击,或者警察在维持法律或者秩序的时候有合理的理由觉得生命受到威胁,警察一样可以开枪打死嫌疑人,他们的法律也是不允许警权被侵犯的。</p><p>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已经确定有枪了,而且还杀死过很多人,就算到了今天,那么警察只需高叫一声投降,得不到回应的时候就可以开枪了。91年那是警权是很大的,对待这种重案,基本不需要活的,当时类似的还有二王的案件。</p><p>不过在这个案例中,这些武警也太差劲了,打了十几枪,还有点射,竟然不能把人打倒,真失望。</p></div><p>同意。这位兄台的说法。执法规不规范就在于这一“喊”。</p><p>第一段英美的例子也很对。关键是受到侵害,就可以开枪执法。当然《刑诉法》里还有一个“对等原则”。</p>
和GCD能讲法理?........别忘记,法律只是专职政府得遮羞布![em03]
楼上的脑子有屎了?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ackson_lu</i>在2006-6-29 21:49:00的发言:</b><br/>和GCD能讲法理?........别忘记,法律只是专职政府得遮羞布![em03]</div><p>那所谓的民猪国家就没有法律了? 脑袋有病!</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ackson_lu</i>在2006-6-29 21:49:00的发言:</b><br/>和GCD能讲法理?........别忘记,法律只是专职政府得遮羞布![em03]</div><p></p><p>楼猪用现在的眼光看13年前的事情,也许是脑子进水生锈了,</p><p></p><p>你可能是嫌脑袋长在脖子上太重了</p>
我看过片子之后觉得很奇怪,当时开枪后打了估计有2,30枪,愣没打死,连重伤都不算,居然还让他跑了那么远。然后就是堵在一个灌木丛中,灌木丛前站着一个武警,摄影师都跑到跟前拍镜头。当时好像说人跑到里面去了,但是没看到歹徒有任何反抗的迹象。接着就是几个武警战士围着灌木丛扫射半天,再把尸体托出来。最后的解说是“罪犯开枪拒捕被当场击毙”。可是从武警打第一枪一直到到最后把尸体拖出来,整个过程没有看到罪犯有任何开枪拘捕的镜头。<br/>看不懂!
<p>  楼主多虑了,这个案子的确有年头了,不仅仅当年拍过纪录片,中央电视台还专门拍过电视剧,这个家伙的确是恶贯满盈。</p><p>  从法律的角度讲,但是法制还不健全是一个方面,但是武警在作出这样的行为时候是有所依据的,我记得很清楚,但是警方在调查之后,上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由公安部作出了“直接击毙嫌疑人”的指示。</p>
<p>楼主如果能够劝以色列在定点清除行动中讲点这种法律,我就服你。不要像个书呆子,死板板的!</p>
<p>楼主说的是反话吧?</p>
只能认为楼主在说反话了,但凡有点判断能力,没有丧失人性的,都不会作出象楼主这样的判断。
如果站在现在的角度看当时的情况,处理方法我觉得应该说是欠妥,因为当时罪犯并没有威胁到别人的生命。但在当时这种处理方法并不违反法律。
用冲锋枪打狙击啊,n多枪竟然还没打中
当时的电视剧叫做《金海岸》,里面的老大叫做“符连荣”。我记得的。
我觉得,没什么不妥的。那个黑社会老大,做的坏事很多,活该有此报应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29 23:52:00的发言:</b><br/><p>  楼主多虑了,这个案子的确有年头了,不仅仅当年拍过纪录片,中央电视台还专门拍过电视剧,这个家伙的确是恶贯满盈。</p><p>  从法律的角度讲,但是法制还不健全是一个方面,但是武警在作出这样的行为时候是有所依据的,我记得很清楚,但是警方在调查之后,上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由公安部作出了“直接击毙嫌疑人”的指示。</p></div><p>我认为犯罪分子改杀,但是应该宣判后正正当当地杀。</p><p>问一个问题:公安部有什么权力做出直接击毙嫌疑人的决定?!至少应该是“如果抓捕时嫌疑人拒捕,则直接击毙”</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chyg111</i>在2006-6-29 23:33:00的发言:</b><br/><p></p><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ackson_lu</i>在2006-6-29 21:49:00的发言:</b><br/>和GCD能讲法理?........别忘记,法律只是专职政府得遮羞布!<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cjdby.net/Skins/Default/emot/em03.gif" align="middle" border="0"/></div><p>楼猪用现在的眼光看13年前的事情,也许是脑子进水生锈了,</p><p></p><p>你可能是嫌脑袋长在脖子上太重了</p></div><p>你眼睛瞎啦?!这个回帖不是我写的!我从来不说GCD坏话的。</p>
<div class="quote"><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强盗猫</i>在2006-6-30 0:35:00的发言:</b><br/><p>楼主如果能够劝以色列在定点清除行动中讲点这种法律,我就服你。不要像个书呆子,死板板的!</p></div><p>我认为对于法律就是要教条主义,就是要书呆子。否则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要不然一条一条的法律条款不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任由个人“灵活”掌握了。 </p><p>另外:以色列的行动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军事行动,不属于这次讨论的范围。另外,根据以色列的法律,定点清除的目标事先都是经过内阁开会后才决定的,不是以军随心所欲的。都是有法可依。</p></div>
楼上分析问题的能力超强哦!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iangpub</i>在2006-6-30 10:11:00的发言:</b><br/><p>你说警察亮明身份, 已做做过了,一个警察亮明身份被杀了, 所以这个程序已经完成.</p><p>而且暴力拒捕的前提也有了. 那个刑警可不是自杀啊! </p><p>武警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 对暴力拒捕的罪犯进行强制执行抓捕.</p></div><p>你去看看《刑诉法》吧。大概《人民警察法》里也有。</p><p>亮身份:实施抓捕时,对嫌疑人亮明身份。电视里为什么警察抓人时都为叫一声“警察”的原因。如果按照法律严一点的话,还可以要求其出示证件。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就是抓捕时,前一个警察亮身份只是说明那一次抓捕是亮身份。但是此次抓捕没有亮身份。亮身份是法定程序,不是说亮一次就可以了,每次抓捕都需如此。</p><p>拒捕:道理和上面一样,嫌疑人在第一次时拒捕了,并且杀害了警察,如果当时击毙,没有话说,但是第二次抓捕,警察没有亮身份,直接开枪射击,嫌疑人躲避,因为没有亮身份,嫌疑人的行为不能视作拒捕,他可以狡辩说:以为是黑吃黑呢?!最后警察桌警服追,勉强算亮过身份了,嫌疑人受伤躲入草丛,连记者都到他跟前了,之后就是扫射。从这里我没有看到警方喊话(比如“投降”“警察”),似乎就是冲着要他的命去的。</p><p>所以,亮身份、拒捕都是对一次抓捕来说的。不能以击毙为目的去办案。</p>
楼主英明,下次有这样的罪犯你去亮身份,我去打狙击!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igi007</i>在2006-6-30 9:55:00的发言:</b><br/><p>我认为犯罪分子改杀,但是应该宣判后正正当当地杀。</p><p>问一个问题:公安部有什么权力做出直接击毙嫌疑人的决定?!至少应该是“如果抓捕时嫌疑人拒捕,则直接击毙”</p></div><p>  抱歉我没有说清楚,这个案件是惊动了中央的,海南高法报送中央有关材料,中央公检法在讨论研究之后,由高法核准,公安部执行,做出的指示。</p><p>  毕竟我没不能以现在的眼光去置换当时的情境,个人、组织都无法超越具体的历史现实。</p>
<p>楼主英明,下次有这样的罪犯你去亮身份,我去打狙击!</p><p>================================================</p><p>知道对方有枪, 也得先亮身份 但会先找掩护, 还要先举枪警戒, 对方不投降就立即开枪. 是不是依法, 就是差了这些.</p>[em01]
支持楼主
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法理依据是正当防卫,如果击毙当时没有迫切威胁,警察随意击毙犯罪嫌疑人很不妥当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6-30 13:47:00的发言:</b><br/><p>楼主英明,下次有这样的罪犯你去亮身份,我去打狙击!</p><p>================================================</p><p>知道对方有枪, 也得先亮身份 但会先找掩护, 还要先举枪警戒, 对方不投降就立即开枪. 是不是依法, 就是差了这些.</p>[em01]</div><p></p><p>同意。要我亮身份,我会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大喊“警察,不许动!手抱头,蹲下!”,要是他跑,就鸣枪示警,再跑,打非要害部位。关键是要抓他,不是要杀他。</p>
<p>大快人心```</p><p>看了都舒服``</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iangpub</i>在2006-6-30 15:17:00的发言:</b><br/><p></p><p>你怎么知道那个狙击没有亮身份,只是你没看见而已.什么叫再次抓捕,明明是一次抓捕的延续.</p><p>既然嫌犯在明天对方是警察的前提下,还要受伤躲入草丛,那就是拒捕了,难道不是拒绝被逮捕吗?如果嫌犯不躲,及时让警察相信自已投降了,警察是不会处决它的.会由法律来审它.而且此犯的危险程度使警察不能相信它仅仅是躲藏,而不是顽抗,不是去取枪杀警察.</p></div><p>拜托看看央视的记录片再来发表意见!否则有点像泼妇一样,让人觉得没有知识。</p><p>“明明是一次抓捕的延续.”--这个理论高深,我是不懂了!要去请教幼儿园老师了,看看这种句子应该怎么理解。</p><p>最后一段更不驳了,看过记录片再来。否则乱发表意见显得很没有教养。</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30 16:24:55编辑过]
<p>这和暗杀没有区别,我还没见过哪个国家在自己的国土上逮捕一个罪犯需要使用暗杀的手段。</p><p>不经过法院审判,直接谋杀嫌疑犯,太没有原则性,太随意,开了这个先例,那以后某些当权者就可以照此操作,清除异己。</p><p>人治的铁证,谋杀案一桩,鉴定完毕。</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PLA8341</i>在2006-6-30 16:09:00的发言:</b><br/><p>回11楼:</p><p>1,但是可以喊一声吧,哪怕是象征性得喊一声。如果嫌疑人再逃,可以认为是拒捕。</p><p>你去喊,你指望他能双手抱头蹲那让你抓?他要听见回手一梭子子弹打过来你负责?你以为他自己不知道自己现在被警察抓捕的处境?通缉令都出了!</p><p><strong>答:请不要把你的智商当成警察的智商,难道会一边喊,一边对着犯罪分子招手吗?!当然是要隐蔽的咯。他的枪往哪里打啊!再说,只要他枪一想,马上就可以认为是拒捕,可以立即击毙。</strong></p><p></p><p>第二,处决</p><p>前面已经有网友说了可以击毙偶就不说了,还是那句话,是否每次抓捕的时候要配个法官在后面?你所谓的西方法制国家的代表SWAT就没当场击毙过没用经过法律审判的?!</p><p><strong>答:发觉很难跟你沟通,我从来没有否定警察不可以击毙嫌疑犯,但是是有条件的,具体可以看《刑诉法》《人民警察法》</strong></p><p>1.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现在的中国,违规得到的证据,即使被证实是真的,也不会被采纳。==请举例这个案件中的违规得到的证据</p><p><strong>答:这是我的举例,为了说明办案的过程应该规范。不是这个案子里有违规证据。怀疑你没参加过高考,语文好烂哦。</strong></p><p>2.如果仅仅凭他杀了人,可以这样处理的话。那么以后只要公安机关确定某人杀人后,可以直接杀了,法院用不着了。==典型的一杆子打一船的人,大道理我不讲,你小时候尿裤子家里让给穿开裆裤那么大了是否也穿?懂什么叫情况不同和强词夺理么?!</p><p><strong>答:什么叫情况不同?!参加第二问答案。法律规定了n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械,但是在n种情况前有一个前提”再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好像另一个帖子里有具体条文。</strong></p><p>3. 在这个板块里还看到过四川烧死两个悍匪的事情,我认为他们的处理方法是没有纰漏的。因为公安人员实施了抓捕,但是嫌疑人武装顽抗,此时办案人员当然可以采取更暴力的手段,以求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抓捕嫌疑人。===你的意思是说他杀了那么多人还包括一个卧底警察不叫拒捕?!</p><p><strong>答:拒捕有即时性的,他在杀第一个侦察员时当然视作拒捕,但是在最后的抓捕过程中,我没有看到他拒捕。</strong></p><p>4。从理论上说,在法院宣判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理论?!理论上人人都是好人,要法律干什么?!你干吗不生活在理论里?!</p><p><strong>答:这样我只能认为你是法盲了。不值得反驳了。</strong></p><p>当然,可以骂我是书呆子+教条主义。如果正如这位兄台这么说,那么我还要那么多法干嘛?!我还要建设什么法治社会?!不如回到当初人治的社会算了。中国正是有真么多像兄台这样的人,才会弄得像这样有法不依。</p><p>继续扯,说了感觉你不厚道,什么叫回到当初人治的社会算了?你的重点是什么?是中国不是法制然后就体制问题还是别的?</p><p><strong>答:我是书呆子,目的很单纯:依法办案,勿往勿纵!</strong></p><p>我还是问下,在你所谓的西方法制国家就没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而被警察击毙过的嫌疑人?落山鸡银行抢劫案算什么?照你这么说他们更是侵犯人权,当时的劫匪没杀人吧,还被警察给打成马蜂窝!</p><p><strong>答:回答见第二问。</strong></p><p>可喜的是现在的法律一点一点完善起来,是权力部门的执法更加规范,使余祥林这样的悲剧更少的发生。</p><p>问下这个案例和余祥林案例有可比性么?!</p><p><strong>答:有。因为发生在1990年代初,我说是过度使用警力。要是现在发生这种事情,我说是违法办案。余祥林是刑讯逼供的问题。都是烂用(本案是过度使用)公权力的结果。</strong></p><p>看来你不是书呆子+教条主义,你就游荡在上帝身边的神仙!你的目的?!你那么重视理论那么关心法律,你要是中国人的话建议你去缅甸指导下那里的辑毒警察!有种么?!</p><p><strong>答:我是中国籍男子。我想让警察执法更规范。没种,我是书呆子,不会缉毒,我去了只会给他们填麻烦。建议这位兄台去,我发现你疾恶如仇,你到那里那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肯定能让禁毒取得可喜的成绩。</strong></p><br/></div><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