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护卫犬咬死小偷 钢城公安分局定性是意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4:12
<p><a href="http://news.sina.com.cn/s/2006-06-16/04319217858s.shtml">http://news.sina.com.cn/s/2006-06-16/04319217858s.shtml</a></p><p>2006年06月16日04:31 <font color="#a20010">荆楚网-楚天都市报</font></p><p></p><p>  本报讯 (记者 李卫中 陈媛) 近日,警方对武钢护卫犬咬死小偷一事的调查有了结果。钢城公安分局侦查后予以定性:这是一起意外事故。</p><p>  钢城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称,7日凌晨2时许,刘子真邀集另外3人,从武钢副4号门搭梯进入厂区行窃。他们挑着钢材原路返回时,与巡逻的武钢保卫处工作人员相遇。刘等4人丢下东西逃跑。保卫人员牵着的一头护卫犬冲了出去,咬住刘的左腿致其倒在地上,120赶来后刘已死亡。尸检表明,死者全身没有被殴打痕迹,左大腿股动脉被犬类动物咬断,失血致死。</p><p>  这位负责人说,死者当时正在行窃,武钢保卫人员正在值勤,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涉嫌伤害罪。武钢保卫处负责人也“深表遗憾”,表示将安顿好死者家属。他说,武钢每年因偷盗损失6000多万元。</p><p>  连日来,本报编辑部接到大量读者来电来信,表达对武钢护卫犬咬死人事件的关注。多数读者认为,这不应该是简单的意外事故。</p><p>  受司法部门委托,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冯家启律师表示将无偿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冯律师认为,保卫人员涉嫌间接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罪。 </p><p><a href="http://news.sina.com.cn/s/2006-06-16/04319217858s.shtml">http://news.sina.com.cn/s/2006-06-16/04319217858s.shtml</a></p><p>2006年06月16日04:31 <font color="#a20010">荆楚网-楚天都市报</font></p><p></p><p>  本报讯 (记者 李卫中 陈媛) 近日,警方对武钢护卫犬咬死小偷一事的调查有了结果。钢城公安分局侦查后予以定性:这是一起意外事故。</p><p>  钢城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称,7日凌晨2时许,刘子真邀集另外3人,从武钢副4号门搭梯进入厂区行窃。他们挑着钢材原路返回时,与巡逻的武钢保卫处工作人员相遇。刘等4人丢下东西逃跑。保卫人员牵着的一头护卫犬冲了出去,咬住刘的左腿致其倒在地上,120赶来后刘已死亡。尸检表明,死者全身没有被殴打痕迹,左大腿股动脉被犬类动物咬断,失血致死。</p><p>  这位负责人说,死者当时正在行窃,武钢保卫人员正在值勤,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涉嫌伤害罪。武钢保卫处负责人也“深表遗憾”,表示将安顿好死者家属。他说,武钢每年因偷盗损失6000多万元。</p><p>  连日来,本报编辑部接到大量读者来电来信,表达对武钢护卫犬咬死人事件的关注。多数读者认为,这不应该是简单的意外事故。</p><p>  受司法部门委托,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冯家启律师表示将无偿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冯律师认为,保卫人员涉嫌间接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罪。 </p>
<p>  这年头……小偷也有工伤保险?</p><p>  进入厂区,偷窃被狗咬死,还要工厂赔偿?什么世道啊?</p>
<p>  的确构成间接故意:</p><p>  因为小偷偷东西,是在逃跑途中被追上的,也就是说小偷已经放弃了它的侵害行为;此时保安前去追赶,在明明知道护卫犬有可能对小偷造成严重的人身侵害时,放任护卫犬的撕咬行为,直接导致小偷的死亡,属于刑法学上的“间接故意”。如果依照刑法,该名保安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可以缓刑。</p><p>  因为该名保安属于工厂的在职人员,其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工厂需要对其行为负责,也就应当对此事件作出赔偿。</p>
<p>呵呵</p><p>和拉电网防盗电死人一个道理</p><p></p><p></p><p></p><p>PS;其实从小偷逃窜时起</p><p>保安的行为已经从自卫转化为自助</p><p>而自助行为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必要为要件</p><p>因此,保安的行为的确有不当之处</p>
<p>  那么,小偷逃跑,就不放狗了?</p>
  放狗可以,牵的近一点,千万别死人。
<p>回5楼的兄弟</p><p>间接故意是同损害发生的结果相联系的</p><p>如果没有发生损害结果</p><p>那也就没有危害行为的问题</p>
  唉唉......nene就是比我这个半吊子强啊.....
他说,武钢每年因偷盗损失6000多万元。<p>  连日来,本报编辑部接到大量读者来电来信,表达对武钢护卫犬咬死人事件的关注。多数读者认为,这不应该是简单的意外事故。</p><p>=============================================================</p><p>不知道“大量读者”里面,有没有这“每年6000多万元”的受益人?</p><p>当中国的工会制度还不完善的时候,盗贼工会、贪官工会倒是蓬勃发展;在民工讨薪被称为“恶意讨薪”的时候,要求保护盗贼权益、贪官权益的呼声倒是日益高涨。</p><p>希望这6000万元/年养活的人群,能够光明正大的站出来,打着旗帜上街游行,上面写“小偷也是人,强烈要求保护小偷合法权益”</p>
<p>哈哈,我们村对面的一个山上建有一个与我们村极不对称的一个小套院,中间还有一个小亭子,据我们村里人说是武钢某某为其父母建的,花了四十几万,嘿嘿。(有空把图片发上来)。</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6 10:16:00的发言:</b><br/>  唉唉......nene就是比我这个半吊子强啊.....</div><p>偶也素半瓶子 </p><p>刑法知识就剩下本科时学的那些东西了</p>[em04][em04][em04][em04]
<p><font color="#000000">楚天都市报的文章内容有明显的“导向性”,不能作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分析。</font></p><p><font color="#000000">本案中保安的行为肯定存在过错,是否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要看保安是否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理想情况下,该措施应当是有效的——以避免对小偷构成过当伤害。报章中:“保卫人员牵着的一头护卫犬冲了出去,咬住刘的左腿致其倒在地上”。这句话表达的内容明显有缺失,冲出去后发生的事实都被“忽略”了,不好认定其行为性质。</font></p><p>不过狗狗是最可怜的,人道毁灭是可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了!</p>
<p>呵呵</p><p>同意楼上筒子的观点</p><p>关键在于保安,不是狗</p>
<p>  逃跑,也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他跪下来趴下来投降,不然放狗很正常。被狗咬死,也是活该。</p>
<p>靠</p><p>以后干了什么坏事逃就是了</p><p>反正拿你没着</p><p>这什么破法律,记得老美如果罪犯不服拿逃跑,警方可以开枪吧</p><p></p><p></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毛主席万岁!</i>在2006-6-16 11:27:00的发言:</b><br/><p>  逃跑,也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他跪下来趴下来投降,不然放狗很正常。被狗咬死,也是活该。</p></div><p></p><p>顶!</p><p>面对现在社会的失衡,我们要的是严典,要的是威慑罪犯的洪亮声音,少拿什么人权说事。</p><p></p>
<p>按照这种逻辑,罪犯逃跑的时候JC也不可以开枪了.</p><p></p>
<p>  这里面涉及对追击权的认定范围问题</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zdy2001</i>在2006-6-16 12:20:00的发言:</b><br/><p>靠</p><p>以后干了什么坏事逃就是了</p><p>反正拿你没着</p><p>这什么破法律,记得老美如果罪犯不服拿逃跑,警方可以开枪吧</p><p></p><p></p></div><p>  呵呵,的确可以开枪,但是打死了人照样负责人,而且赔偿不是几万块钱的事情了。</p>
由于公安机关已经定性了案件是“以外”,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家属只能自诉,但自诉必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受到侵害才能被法庭接受开庭。现在的关键就是被害人的亲属能不能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被害人是“放弃犯罪后”而被狗咬死的。逃跑,并不能证明是“放弃犯罪”,它也许只是犯罪的一个过程,嫌疑人也许怀里还拿着犯罪时得到的东西,这就是犯罪的过程。由此看来,就算到了法庭,“以外”也是最终的结果。
在民主美国偷窃被发现, 不肯就捕逃跑时一样会被"合法"枪杀. 看来美国的制度就是比我们的好. 那条小狗尽忠职守, 没有奖励还要人道毁灭 ? 人类真的脑子灌水了.[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6-16 16:28:00的发言:</b><br/>由于公安机关已经定性了案件是“以外”,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家属只能自诉,但自诉必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受到侵害才能被法庭接受开庭。现在的关键就是被害人的亲属能不能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被害人是“放弃犯罪后”而被狗咬死的。逃跑,并不能证明是“放弃犯罪”,它也许只是犯罪的一个过程,嫌疑人也许怀里还拿着犯罪时得到的东西,这就是犯罪的过程。由此看来,就算到了法庭,“以外”也是最终的结果。</div><p>  恩恩,的确是要自诉,不过证据问题不用担心,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不用担心,呵呵。</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6 22:53:00的发言:</b><br/><p>  恩恩,的确是要自诉,不过证据问题不用担心,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不用担心,呵呵。</p></div><p>刑事诉讼法:</p><p>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br/>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r/>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br/>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br/></p><p>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br/>  <font color="#ff0000">(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font><br/></p><p>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根据已有的证据把案件定性为“以外”,受害人家属要自诉,就只能自己提供“补充证据”了。这里不存在责任倒置的问题。</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6-16 23:03:00的发言:</b><br/><p>刑事诉讼法:</p><p>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br/>  <font color="#ff0000">(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font><br/></p><p>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根据已有的证据把案件定性为“以外”,受害人家属要自诉,就只能自己提供“补充证据”了。这里不存在责任倒置的问题。</p></div><p>  恩,你说得是值得一般情况,在刑事案件中,有四种情况,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要有被告人负举证责任:</p><p>  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p><p>  <font color="#0000ff">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font></p><p>  关于侦查人员或者执法人员的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p><p>  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p><p>  本案的情形显然属于第二类,也就是虽说如果提交法庭诉讼,那么应当由厂方负责举证其追击、放狗咬伤小偷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这是一种法律的平衡。</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16 23:44:37编辑过]
中国法律只保护坏人,好人那,就自个乞求上天对你别那么偏吧
<p>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街上看到着装警察在追一名犯罪嫌疑人,我上去喊了一声:抓住他!那个家伙吓得一哆嗦,一头载到路边一辆车上被撞死了。我犯法了吗?又或者这家伙是只偷了3块钱的小偷还是连杀100多人的凶手有关系吗?</p><p>要是我开车去追他,他由于被我追赶被车撞死或活活累死,我是不是罪更大了?</p>
很不好意思 楼上的兄弟,是这样的
<p>武钢每年因偷盗损失6000多万元,就是让狗咬死人的理由吗?</p>
<p>我个人认为很难定义为间接故意.</p><p>"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险的结果,但放任这种行为</p><p>发生",</p><p>请问"我自己的行为"是什么? "我"做了什么了?放狗了?谁看见了?</p><p>是狗自己冲上去的.</p><p>(以第一人称辩护一下)</p><p>个人观点最终只会承当到民事责任.</p>
<p><strong>死有余辜! 斯不足惜!</strong></p>
嘿嘿!罪犯在逃跑,反抗的时候也算犯罪进行时!也可以做出必要的措施,使他停止逃跑,反抗的!!所以应该可以放狗咬他。只是咬到动脉而死是个意外。
<p>你们都错了,这不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是意外。</p><p>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p><p>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也就是不反对、不排斥、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这次事件中保卫人员是叫了120的,他们是采取了措施防止其死亡结果发生的。他们排斥这种结果,他们不想死人。</p><p>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他们放狗去追他前,不相信会有那么巧的事,其他地方不咬,偏偏就咬到股动脉,咬到这个会要人命的地方。</p><p>这才是他们的过失,他们相信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p>
忘了说一句,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会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大家都知道,他们是叫了120,想救他的。
<p>要是小偷爬上楼偷东西不小心摔死了是不是让建筑公司赔????</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雨中燕</i>在2006-6-18 0:01:00的发言:</b><br/><p>武钢每年因偷盗损失6000多万元,就是让狗咬死人的理由吗?</p></div><p>人有很多种,杀人犯也是人,文中被咬死的是入户盗窃的“贼人”,到底怎么判由法律说话,但你这种把“人”的概念大而化之是不对的,终不成你认为那条狗咬死这个贼跟咬死路边卖菜老奶奶的性质是一样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1241</i>在2006-6-18 10:37:00的发言:</b><br/><p>你们都错了,这不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是意外。</p><p>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p><p>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也就是不反对、不排斥、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这次事件中保卫人员是叫了120的,他们是采取了措施防止其死亡结果发生的。他们排斥这种结果,他们不想死人。</p><p>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他们放狗去追他前,不相信会有那么巧的事,其他地方不咬,偏偏就咬到股动脉,咬到这个会要人命的地方。</p><p>这才是他们的过失,他们相信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p></div><p>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p><p>  如你所说:“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也就是不反对、不排斥、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你说的保安呼叫120是在其造成损害之后的补救行为。虽然他们从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人员的死亡,但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你说的定义中的“不反对、不排斥、不采取”不能是主观上的,而必须是客观的行为上的在造成损害之前,对结果的预防。</p><p>  此外,作为保安,应当具有保卫方面的觉悟和知识,应当十分了解到保卫犬的攻击性,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保卫犬在对人追击、攻击的时候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保安期待的后果就是犬只的攻击性能够捉到逃跑的贼,小偷遭受的损害与犬只的攻击和保安期待的后果有直接关系。</p>
<p>强烈建议武钢将此狗拍卖。</p><p>我第一个报名。</p>
<p>此外,作为保安,应当具有保卫方面的觉悟和知识,应当十分了解到保卫犬的攻击性,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保卫犬在对人追击、攻击的时候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保安期待的后果就是犬只的攻击性能够捉到逃跑的贼,小偷遭受的损害与犬只的攻击和保安期待的后果有直接关系。</p><p>============我不这样认为.</p><p>就体力而言,我认为成年男子也不具有控制大型犬类的绝对能力.</p><p>保安牵狗巡逻是合法合理的,这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p><p>就证据方面而言,你也很难证明是保安故意放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8 13:04:00的发言:</b><br/><p>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p><p>  如你所说:“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也就是不反对、不排斥、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你说的保安呼叫120是在其造成损害之后的补救行为。虽然他们从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人员的死亡,但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你说的定义中的“不反对、不排斥、不采取”不能是主观上的,而必须是客观的行为上的在造成损害之前,对结果的预防。</p><p>  此外,作为保安,应当具有保卫方面的觉悟和知识,应当十分了解到保卫犬的攻击性,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保卫犬在对人追击、攻击的时候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保安期待的后果就是犬只的攻击性能够捉到逃跑的贼,小偷遭受的损害与犬只的攻击和保安期待的后果有直接关系。</p></div><p>首先我们要明确,这里指的危害的结果是死亡,在他们发觉可能其死亡的时候,叫120,就是排斥并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p><p>其次,你第二段说的完全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我没有可以补充的。</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