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笔误”事件考辨政府威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40:47
<p>天津“笔误”事件考辨政府威信&nbsp; </p><p>--------------------------------------------------------------------------------<br/>2006年06月08日 <br/>&nbsp;<br/>  昨日新华社电,天津市南开区建委通过一纸“笔误”公告,更改了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地址,即由原来的“二纬路以北”改为“二纬路以南”,并强行让松盛里大楼139户居民、400多人实施拆迁,这种做法引起了被拆迁户的强烈不满。</p><p>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说法,出此“笑话”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笔误。这种解释能否让人信服这里暂且不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被拆迁的对象(房产)乃大多数人立命安身之本,这样的大是大非岂能搪塞?而且,政策不应“朝令夕改”,况乎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p><p>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变更”拆迁许可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内容的变更,其中不仅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换句话说,在这里面,南开区建委实际已经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果该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拆迁户),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此看出,仅以一纸“笔误”公告便实施一个新的行政许可,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p><p>  对于南开区政府部门的此次“笔误”,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量。假设在民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反映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民事领域需要讲诚信,公民与政府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p><p>  政府以往所采的政策、法制或措施,若使人民对其行为产生信赖观念,继而依据此观念对自身事务加以处理,则政府不得轻易改弦更张,即不应对有关事项采取与人民所信赖观念相抵触之措施,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风险之增加,从而造成人民的损失。</p><p>  以上原理所展示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行政法所公认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许可人。那么,对于与该许可事项有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是否也应当受到保护呢?对这个问题法律界不少人持否定的观点,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这种看法也大体没错。</p><p>  然而,松盛里大楼拆迁的例子却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二纬路以北”的拆迁许可决定是否使得南边的居民因此获得利益。从经验上看,一个地方的拆迁通常是因为新的工程建设,这无疑会引起周边地区地价和房价的变化。如果南边的居民按照这个价格变化预期作出了一些法律处分行为,那么一旦这个许可被撤销,他们的信赖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在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中,不少居民都认为发生“笔误”的原因是开发商看中了松盛里大楼所在地段迅速增加的商业价值。不管这样的猜测是否属实,但起码说明一个道理:并不是只有直接的行政管理对象才会发生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而我们的政府不应仅仅对单个具体行政对象负责,而应对所有的人民负责,这恐怕才是政府威信的准确内涵。</p><p>  (来源:新京报;钟凯)</p><p>天津“笔误”事件考辨政府威信&nbsp; </p><p>--------------------------------------------------------------------------------<br/>2006年06月08日 <br/>&nbsp;<br/>  昨日新华社电,天津市南开区建委通过一纸“笔误”公告,更改了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地址,即由原来的“二纬路以北”改为“二纬路以南”,并强行让松盛里大楼139户居民、400多人实施拆迁,这种做法引起了被拆迁户的强烈不满。</p><p>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说法,出此“笑话”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笔误。这种解释能否让人信服这里暂且不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被拆迁的对象(房产)乃大多数人立命安身之本,这样的大是大非岂能搪塞?而且,政策不应“朝令夕改”,况乎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p><p>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变更”拆迁许可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内容的变更,其中不仅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换句话说,在这里面,南开区建委实际已经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果该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拆迁户),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此看出,仅以一纸“笔误”公告便实施一个新的行政许可,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p><p>  对于南开区政府部门的此次“笔误”,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量。假设在民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反映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民事领域需要讲诚信,公民与政府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p><p>  政府以往所采的政策、法制或措施,若使人民对其行为产生信赖观念,继而依据此观念对自身事务加以处理,则政府不得轻易改弦更张,即不应对有关事项采取与人民所信赖观念相抵触之措施,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风险之增加,从而造成人民的损失。</p><p>  以上原理所展示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行政法所公认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许可人。那么,对于与该许可事项有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是否也应当受到保护呢?对这个问题法律界不少人持否定的观点,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这种看法也大体没错。</p><p>  然而,松盛里大楼拆迁的例子却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二纬路以北”的拆迁许可决定是否使得南边的居民因此获得利益。从经验上看,一个地方的拆迁通常是因为新的工程建设,这无疑会引起周边地区地价和房价的变化。如果南边的居民按照这个价格变化预期作出了一些法律处分行为,那么一旦这个许可被撤销,他们的信赖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在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中,不少居民都认为发生“笔误”的原因是开发商看中了松盛里大楼所在地段迅速增加的商业价值。不管这样的猜测是否属实,但起码说明一个道理:并不是只有直接的行政管理对象才会发生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而我们的政府不应仅仅对单个具体行政对象负责,而应对所有的人民负责,这恐怕才是政府威信的准确内涵。</p><p>  (来源:新京报;钟凯)</p>
现在政府哪有什么威信啊。做得不坏就算好了,做的差老百姓也就嘴巴骂两句,还有什么办法。
<p>靠</p><p>无语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