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700元被警察开枪打断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10:43
<p>男子入室盗窃700元被警察开枪打断腿 </p><p>--------------------------------------------------------------------------------<br/>2006年05月19日06:38 现代金报 <br/>&nbsp;</p><p>&nbsp;</p><p>  来自吉林长春的苏艳君去年7月因入室盗窃700元现金被宁波市慈溪公安民警开枪打残一条腿。苏艳君称,民警乱开枪致其断腿截肢;慈溪公安机关称,当时他反抗,民警没有乱开枪,但愿意赔偿;慈溪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免予起诉,慈溪市公安局遂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苏艳君却要“讨说法”: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p><p>  枪响 当时只觉得腿一麻</p><p>&nbsp;<br/>  几天前,34岁的苏艳君拄着拐杖到本报投诉说,他是吉林长春市人,于去年7月份因为生意失败而离家到外面打工,谁知一去就再也没有消息,家人急坏了。去年10月初,他的家人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说他刚从慈溪市看守所释放出来,苏艳君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用枪将腿给打断了,现在关在慈溪市看守所,他和苏艳君关在一起。</p><p>  苏艳君的弟弟告诉记者,此时他们才知道哥哥在外面出事了。他们赶到慈溪,因为哥哥当时被逮捕,没法见到,只好给哥哥送了些日常用品。又过了两个多月,他们接到苏艳君的电话,说他被无罪释放了。他们赶到慈溪一看,当时就惊呆了,离家时还活蹦乱跳的苏艳君一条腿不见了,整个人拄着拐杖,一家人顿时抱头痛哭。</p><p>  此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但是苏艳君说起此事,还是一脸惊恐。他告诉记者,2005年7月他离家到广州打工,因为在广州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同年7月14日上午赶到慈溪,见到了当地的一个熟人,两人商量着要开一个保镖公司,但是手里没有钱。一念之差,苏艳君决定偷点钱开公司,当天他踩好点,决定到慈溪市宗汉医院实施盗窃。</p><p>  当天下午6时,苏艳君进入医院办公楼四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财务室,找到一串钥匙,又用钥匙打开一间装有防盗门的办公室。他在里面盗窃了700多元现金。</p><p>  苏艳君称,就在他继续寻找财物时,听到楼道里有人说话和脚步声,他意识到可能被人发现了。事后证明,这是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的民警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3个协警赶到现场。苏艳君看无路可逃,就躲在门后面,警察打开防盗门后,苏艳君称他知道躲不过去了,没作任何反抗,就主动走了出来。他还没有说话,警察手中的枪响了,他顿时感到腿一麻,往后退了两步,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被警察带上警车。</p><p>  截肢 “一失足”成五级伤残</p><p>  到派出所后不久,苏艳君因为失血过多昏迷过去,醒过来后才知已被送到了宁波市第六医院。</p><p>  据苏艳君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这样表述:“左大腿被枪击伤,腘窝动静脉、神经损伤”,“入院后予以完善必要术前检查,积极对症后,急诊在麻醉下进行‘清创探查、大隐静脉移植、动脉修复,周围神经松解,左小腿切开减压术’。术后因肢体缺血时间过长,小腿大面积肌肉坏死,于7月26日在麻醉下行‘清创术’”。</p><p>  病历记载:“术后继续抗感染治疗,患者后考虑到肢体保留困难较大,时间较长,而且保肢后基本无功能,经其再三考虑后选择截肢治疗,于8月5日在麻醉下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术。”</p><p>  苏艳君一直为自己当初的行窃行为感到后悔,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断腿。后来经过宁波市庆和司法鉴定所检验,苏艳君左腿膝以上缺失,其伤残等级属五级伤残。</p><p>  逮捕 收到逮捕令如五雷轰顶</p><p>  2005年9月1日,苏艳君经过医院治疗,“残端愈合良好,予以出院”。他自己根椐掌握的法律知识,感到行窃虽错,但偷盗的数额不大,又没有反抗却被击一枪而断腿,受此磨难,警方应放他回家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慈溪市公安局发出的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决定”。同年9月6日,他被宣布逮捕,关进了慈溪市看守所。</p><p>  慈溪市公安局的提请逮捕书显示,苏艳君在警察执法时,用手掐住一名协警的脖子,导致协警受轻微伤,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很快,慈溪市检察院做出了予以批捕的决定。苏艳君说,事后他才明白,警方说他“掐脖子、致人轻微伤”和“涉嫌抢劫”,其目的是为其错误开枪造理由。收到这份逮捕令,苏艳君如五雷轰顶,甚至想到了死。</p><p>  此案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着,很快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苏艳君向提审他的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冤情,请检察官给他主持公道。负责公诉的检察官两次提审他,认真记录了细节,认为此案有很多疑点,劝他冷静,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p><p>  慈溪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并将案卷退回到慈溪公安局。2006年1月13日,苏艳君在慈溪看守所里经过4个多月的关押后,慈溪市公安局对他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拄着拐杖的苏艳君走出了看守所,虽然恢复了自由身,但是从此却失去了一条腿。对于他盗窃的行为,慈溪市公安局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拘留证这样写道:“治安拘留期限由刑事拘留折抵,不再执行。”</p><p>  索赔 在数额上各执己见</p><p>  沈艳君说,他至今非常感谢慈溪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使他洗清了一些疑点,并且在他释放后,检察官们主动找到他,就他被错误逮捕时受到的损失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检察机关补偿他1万元的损失。</p><p>  此后,苏艳君于今年1月18日向慈溪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了《责任认定申请书》,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的损失费。公安机关派人和他多次接触,表示愿意在数额上协商,最后没有谈成,苏艳君开始向有关部门信访。</p><p>  2006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做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他“因涉嫌抢劫被逮捕,不构成犯罪被释放”,“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及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在补偿数额上相差悬殊,调解不成,特现告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p><p>  目前,苏艳君仍就此事在奔波之中,要求追究警察开枪和有关人员作伪证造成他被逮捕的法律责任。苏艳君称他盗窃不对,已经付出了代价,但是警察开枪造成他终身残疾和作伪证导致他被逮捕并错误关押要给个“说法”。<br/>&nbsp;&nbsp;&nbsp; 慈溪检察院:暴力抗法情节不存在 慈溪公安局:民警开枪没错</p><p>  焦点 苏某是否暴力抗法</p><p>  接到苏艳君的投诉后,5月15日,记者赴慈溪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记者首先来到慈溪市检察院,该院公诉科主办此案的副科长沈丽群告诉记者,当时她在提审苏艳君时发现了 <br/>&nbsp;<br/>&nbsp;<br/>&nbsp;&nbsp; <br/>&nbsp;<br/>&nbsp;<br/>&nbsp;<br/>疑点,虽然从案卷上来看,对苏不利的证据很多,但还是有疑点没有排除。慈溪检察院领导要求对该案件重新审核。</p><p>  协警证词 苏上前掐住协警脖子</p><p>  据沈丽群检察官介绍,公安部门对苏按抢劫罪报捕的原因是他抗拒执法,公安报捕卷显示,在民警执法时,苏艳君上前掐住了一名协警的脖子,并导致协警受了轻微伤,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未达到“数额巨大(1000元以上)”,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为抢劫罪。据此,慈溪检察机关以苏艳君涉嫌抢劫罪将其批捕。</p><p>  检方调查 协警承认证言不实</p><p>  慈溪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当时出警的协警调查。这名协警承认苏艳君当时没有对其有掐脖子的情节,他当时的作证不是客观公正的。办案人员又找到当时给这名协警做鉴定的医生调查,证实这名协警当时身上并没有脖子被掐的痕迹,从而排除了苏暴力抗拒执法、致人轻微伤的情节。由此抢劫的嫌疑因为证据不足被排除。沈丽群说,检察机关认为苏艳君盗窃的数额不大,够不上刑事处罚,所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随后公安部门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p><p>  协商 双方没有达成协议</p><p>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此事的信访办主任陈荣华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局党委多次开会研究此事。</p><p>  慈溪公安 坚持认为开枪没有错</p><p>  慈溪市公安局认为,民警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苏艳君开枪没有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章第10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陈荣华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还是有过错的,因为造成了苏被错误逮捕和残疾的后果。因此,公安机关愿意就这部分过错造成的民事赔偿部分和苏协商,初步打算补偿苏艳君25万元,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谈。</p><p>  愿意调解 称赔钱等于变相认错</p><p>  据悉,在此之前,慈溪公安机关已为苏艳君看病花去了8万多元。陈荣华表示,如果同意调解,还要签个协议,不要再追究慈溪公安机关的其他责任,因为赔了钱就等于公安机关“变相承认错了!”前天上午,慈溪公安机关再次邀请苏艳君就协商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是最终仍没有达成协议。</p><p>  苏艳君称这个赔偿他不能接受,因为经过医生估算,他以后安装假肢、维护断肢,包括各种损失花费需要100万元左右,慈溪公安机关给的这点钱不能保障他以后的生活。</p><p>  质疑 开枪警察正常调动</p><p>  苏艳君为一念之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此,30多岁的他将拄着双拐度过一生。他不敢接受这个现实,还常在梦中梦到自己双腿复原,醒后发现泪水已打湿了枕头。他说自己多次想到死,但是想到家中年迈的双亲和家人,他放弃了死的念头。</p><p>  检察机关 将派人对此事调查</p><p>  据了解,此事已引起了宁波市检察院的重视,宁波市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长接待日接见了前来上访的苏艳君,表示将派人对此事进一步调查。</p><p>  5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慈溪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此事正在调解之中,如果调解不成,苏艳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他还表示,当时警察开枪是应该的,理由是苏艳君正在盗窃。</p><p>  开枪警察 正常调到信访办</p><p>  据了解,那天向苏开枪的警察姓杨,事情发生后不久就被调到了局信访办,据说是正常调动。记者费尽周折找到了该民警的手机,但杨某在电话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又设法寻找作伪证的协警,但终不知其下落。昨天下午,记者就有关情况向慈溪市公安局进一步求证,被拒绝。 </p><p>  观点 违法开枪应负责任</p><p>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刑法学博士张淼告诉记者,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绝不能使用。</p><p>  示警无效 可开枪但不能致命</p><p>  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枪支,根椐有关规定,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仍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开枪射击,射击的部位应在腿部以下,不能造成致命伤。关于此案,关键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现场反抗或逃逸的情节,如果没有,警察开枪应负相关的责任。</p><p>  违法开枪 伤人后要依法赔偿</p><p>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诉讼律师罗杰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对伤亡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记者 边城雨 摄影 张培坚) </p><p>&nbsp;</p><p>男子入室盗窃700元被警察开枪打断腿 </p><p>--------------------------------------------------------------------------------<br/>2006年05月19日06:38 现代金报 <br/>&nbsp;</p><p>&nbsp;</p><p>  来自吉林长春的苏艳君去年7月因入室盗窃700元现金被宁波市慈溪公安民警开枪打残一条腿。苏艳君称,民警乱开枪致其断腿截肢;慈溪公安机关称,当时他反抗,民警没有乱开枪,但愿意赔偿;慈溪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免予起诉,慈溪市公安局遂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苏艳君却要“讨说法”: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p><p>  枪响 当时只觉得腿一麻</p><p>&nbsp;<br/>  几天前,34岁的苏艳君拄着拐杖到本报投诉说,他是吉林长春市人,于去年7月份因为生意失败而离家到外面打工,谁知一去就再也没有消息,家人急坏了。去年10月初,他的家人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说他刚从慈溪市看守所释放出来,苏艳君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用枪将腿给打断了,现在关在慈溪市看守所,他和苏艳君关在一起。</p><p>  苏艳君的弟弟告诉记者,此时他们才知道哥哥在外面出事了。他们赶到慈溪,因为哥哥当时被逮捕,没法见到,只好给哥哥送了些日常用品。又过了两个多月,他们接到苏艳君的电话,说他被无罪释放了。他们赶到慈溪一看,当时就惊呆了,离家时还活蹦乱跳的苏艳君一条腿不见了,整个人拄着拐杖,一家人顿时抱头痛哭。</p><p>  此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但是苏艳君说起此事,还是一脸惊恐。他告诉记者,2005年7月他离家到广州打工,因为在广州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同年7月14日上午赶到慈溪,见到了当地的一个熟人,两人商量着要开一个保镖公司,但是手里没有钱。一念之差,苏艳君决定偷点钱开公司,当天他踩好点,决定到慈溪市宗汉医院实施盗窃。</p><p>  当天下午6时,苏艳君进入医院办公楼四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财务室,找到一串钥匙,又用钥匙打开一间装有防盗门的办公室。他在里面盗窃了700多元现金。</p><p>  苏艳君称,就在他继续寻找财物时,听到楼道里有人说话和脚步声,他意识到可能被人发现了。事后证明,这是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的民警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3个协警赶到现场。苏艳君看无路可逃,就躲在门后面,警察打开防盗门后,苏艳君称他知道躲不过去了,没作任何反抗,就主动走了出来。他还没有说话,警察手中的枪响了,他顿时感到腿一麻,往后退了两步,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被警察带上警车。</p><p>  截肢 “一失足”成五级伤残</p><p>  到派出所后不久,苏艳君因为失血过多昏迷过去,醒过来后才知已被送到了宁波市第六医院。</p><p>  据苏艳君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这样表述:“左大腿被枪击伤,腘窝动静脉、神经损伤”,“入院后予以完善必要术前检查,积极对症后,急诊在麻醉下进行‘清创探查、大隐静脉移植、动脉修复,周围神经松解,左小腿切开减压术’。术后因肢体缺血时间过长,小腿大面积肌肉坏死,于7月26日在麻醉下行‘清创术’”。</p><p>  病历记载:“术后继续抗感染治疗,患者后考虑到肢体保留困难较大,时间较长,而且保肢后基本无功能,经其再三考虑后选择截肢治疗,于8月5日在麻醉下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术。”</p><p>  苏艳君一直为自己当初的行窃行为感到后悔,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断腿。后来经过宁波市庆和司法鉴定所检验,苏艳君左腿膝以上缺失,其伤残等级属五级伤残。</p><p>  逮捕 收到逮捕令如五雷轰顶</p><p>  2005年9月1日,苏艳君经过医院治疗,“残端愈合良好,予以出院”。他自己根椐掌握的法律知识,感到行窃虽错,但偷盗的数额不大,又没有反抗却被击一枪而断腿,受此磨难,警方应放他回家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慈溪市公安局发出的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决定”。同年9月6日,他被宣布逮捕,关进了慈溪市看守所。</p><p>  慈溪市公安局的提请逮捕书显示,苏艳君在警察执法时,用手掐住一名协警的脖子,导致协警受轻微伤,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很快,慈溪市检察院做出了予以批捕的决定。苏艳君说,事后他才明白,警方说他“掐脖子、致人轻微伤”和“涉嫌抢劫”,其目的是为其错误开枪造理由。收到这份逮捕令,苏艳君如五雷轰顶,甚至想到了死。</p><p>  此案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着,很快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苏艳君向提审他的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冤情,请检察官给他主持公道。负责公诉的检察官两次提审他,认真记录了细节,认为此案有很多疑点,劝他冷静,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p><p>  慈溪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并将案卷退回到慈溪公安局。2006年1月13日,苏艳君在慈溪看守所里经过4个多月的关押后,慈溪市公安局对他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拄着拐杖的苏艳君走出了看守所,虽然恢复了自由身,但是从此却失去了一条腿。对于他盗窃的行为,慈溪市公安局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拘留证这样写道:“治安拘留期限由刑事拘留折抵,不再执行。”</p><p>  索赔 在数额上各执己见</p><p>  沈艳君说,他至今非常感谢慈溪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使他洗清了一些疑点,并且在他释放后,检察官们主动找到他,就他被错误逮捕时受到的损失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检察机关补偿他1万元的损失。</p><p>  此后,苏艳君于今年1月18日向慈溪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了《责任认定申请书》,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的损失费。公安机关派人和他多次接触,表示愿意在数额上协商,最后没有谈成,苏艳君开始向有关部门信访。</p><p>  2006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做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他“因涉嫌抢劫被逮捕,不构成犯罪被释放”,“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及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在补偿数额上相差悬殊,调解不成,特现告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p><p>  目前,苏艳君仍就此事在奔波之中,要求追究警察开枪和有关人员作伪证造成他被逮捕的法律责任。苏艳君称他盗窃不对,已经付出了代价,但是警察开枪造成他终身残疾和作伪证导致他被逮捕并错误关押要给个“说法”。<br/>&nbsp;&nbsp;&nbsp; 慈溪检察院:暴力抗法情节不存在 慈溪公安局:民警开枪没错</p><p>  焦点 苏某是否暴力抗法</p><p>  接到苏艳君的投诉后,5月15日,记者赴慈溪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记者首先来到慈溪市检察院,该院公诉科主办此案的副科长沈丽群告诉记者,当时她在提审苏艳君时发现了 <br/>&nbsp;<br/>&nbsp;<br/>&nbsp;&nbsp; <br/>&nbsp;<br/>&nbsp;<br/>&nbsp;<br/>疑点,虽然从案卷上来看,对苏不利的证据很多,但还是有疑点没有排除。慈溪检察院领导要求对该案件重新审核。</p><p>  协警证词 苏上前掐住协警脖子</p><p>  据沈丽群检察官介绍,公安部门对苏按抢劫罪报捕的原因是他抗拒执法,公安报捕卷显示,在民警执法时,苏艳君上前掐住了一名协警的脖子,并导致协警受了轻微伤,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未达到“数额巨大(1000元以上)”,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为抢劫罪。据此,慈溪检察机关以苏艳君涉嫌抢劫罪将其批捕。</p><p>  检方调查 协警承认证言不实</p><p>  慈溪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当时出警的协警调查。这名协警承认苏艳君当时没有对其有掐脖子的情节,他当时的作证不是客观公正的。办案人员又找到当时给这名协警做鉴定的医生调查,证实这名协警当时身上并没有脖子被掐的痕迹,从而排除了苏暴力抗拒执法、致人轻微伤的情节。由此抢劫的嫌疑因为证据不足被排除。沈丽群说,检察机关认为苏艳君盗窃的数额不大,够不上刑事处罚,所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随后公安部门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p><p>  协商 双方没有达成协议</p><p>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此事的信访办主任陈荣华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局党委多次开会研究此事。</p><p>  慈溪公安 坚持认为开枪没有错</p><p>  慈溪市公安局认为,民警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苏艳君开枪没有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章第10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陈荣华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还是有过错的,因为造成了苏被错误逮捕和残疾的后果。因此,公安机关愿意就这部分过错造成的民事赔偿部分和苏协商,初步打算补偿苏艳君25万元,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谈。</p><p>  愿意调解 称赔钱等于变相认错</p><p>  据悉,在此之前,慈溪公安机关已为苏艳君看病花去了8万多元。陈荣华表示,如果同意调解,还要签个协议,不要再追究慈溪公安机关的其他责任,因为赔了钱就等于公安机关“变相承认错了!”前天上午,慈溪公安机关再次邀请苏艳君就协商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是最终仍没有达成协议。</p><p>  苏艳君称这个赔偿他不能接受,因为经过医生估算,他以后安装假肢、维护断肢,包括各种损失花费需要100万元左右,慈溪公安机关给的这点钱不能保障他以后的生活。</p><p>  质疑 开枪警察正常调动</p><p>  苏艳君为一念之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此,30多岁的他将拄着双拐度过一生。他不敢接受这个现实,还常在梦中梦到自己双腿复原,醒后发现泪水已打湿了枕头。他说自己多次想到死,但是想到家中年迈的双亲和家人,他放弃了死的念头。</p><p>  检察机关 将派人对此事调查</p><p>  据了解,此事已引起了宁波市检察院的重视,宁波市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长接待日接见了前来上访的苏艳君,表示将派人对此事进一步调查。</p><p>  5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慈溪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此事正在调解之中,如果调解不成,苏艳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他还表示,当时警察开枪是应该的,理由是苏艳君正在盗窃。</p><p>  开枪警察 正常调到信访办</p><p>  据了解,那天向苏开枪的警察姓杨,事情发生后不久就被调到了局信访办,据说是正常调动。记者费尽周折找到了该民警的手机,但杨某在电话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又设法寻找作伪证的协警,但终不知其下落。昨天下午,记者就有关情况向慈溪市公安局进一步求证,被拒绝。 </p><p>  观点 违法开枪应负责任</p><p>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刑法学博士张淼告诉记者,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绝不能使用。</p><p>  示警无效 可开枪但不能致命</p><p>  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枪支,根椐有关规定,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仍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开枪射击,射击的部位应在腿部以下,不能造成致命伤。关于此案,关键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现场反抗或逃逸的情节,如果没有,警察开枪应负相关的责任。</p><p>  违法开枪 伤人后要依法赔偿</p><p>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诉讼律师罗杰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对伤亡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记者 边城雨 摄影 张培坚) </p><p>&nbsp;</p>
活该!!!!警察的枪只要不是伤及无辜就该大胆使用!!!此文章中苏某的话不可信!!中国现状就这样无论多么危险警察也只能提着枪用手去与武装到牙齿的犯罪分子搏斗!如果开枪了不论犯罪分子是多么的危险凶残都是警察的错!!!我不是警察也跟警察的工作不沾边只是作为一名明事理的公民的立场说几句话!!我们这前两年发生了一件事使我深受感触!!这前两年我们这的一个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说有人持刀抢劫,于是该民警携带值班用枪和四个报警群众一块赶往现场,后来发现犯罪嫌疑人,民警嚇令其站住,该罪犯不但没有站住反而持刀冲了过来,民警连续鸣枪三声罪犯还是不听反用刀刺了民警两刀还刺了报警人一刀,民警出于自卫开了枪由于距离太近打中了要害罪犯死亡,本来这是一起很简单很正确的警察遇紧急情况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后来发展的就出乎人们意料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天天到政府和公安局闹事,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每次都怀揣农药逼迫政府和公安局处理开枪的民警并陪尝五十万元,前后闹了一年多最后开枪的民警被调离了公安部队到老干部局上班,公安局还陪了二十万!!这件事在我们那影响很大老百姓都很同情开枪的民警可政府和公安局高层怕闹怕影响前途硬让无错的民警背黑锅!!
这年头,人权都讲过头了,结果谁倒霉? 先是执法警察,然后就是普通市民
<p>如果没后面的事情,相信很简单就过了.</p><p>是谁乱来啊?</p><p>做好材料准备把人背上莫须有的罪名这个又怎么说?</p><p></p>
开枪警察估计是神经过敏了,不过也难怪,中国一年警察的死伤也不是个小数,谁知道门后那家伙身上有什么东西。这丫的让人同情不起来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6-5-20 1:18:00的发言:</b><br/>活该!!!!警察的枪只要不是伤及无辜就该大胆使用!!!此文章中苏某的话不可信!!中国现状就这样无论多么危险警察也只能提着枪用手去与武装到牙齿的犯罪分子搏斗!如果开枪了不论犯罪分子是多么的危险凶残都是警察的错!!!我不是警察也跟警察的工作不沾边只是作为一名明事理的公民的立场说几句话!!我们这前两年发生了一件事使我深受感触!!这前两年我们这的一个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说有人持刀抢劫,于是该民警携带值班用枪和四个报警群众一块赶往现场,后来发现犯罪嫌疑人,民警嚇令其站住,该罪犯不但没有站住反而持刀冲了过来,民警连续鸣枪三声罪犯还是不听反用刀刺了民警两刀还刺了报警人一刀,民警出于自卫开了枪由于距离太近打中了要害罪犯死亡,本来这是一起很简单很正确的警察遇紧急情况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后来发展的就出乎人们意料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天天到政府和公安局闹事,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每次都怀揣农药逼迫政府和公安局处理开枪的民警并陪尝五十万元,前后闹了一年多最后开枪的民警被调离了公安部队到老干部局上班,公安局还陪了二十万!!这件事在我们那影响很大老百姓都很同情开枪的民警可政府和公安局高层怕闹怕影响前途硬让无错的民警背黑锅!!</div><p>偷东西还有理了.</p>
活TMD该!就是抢一分钱该杀就得杀。
&nbsp;&nbsp;&nbsp; 乱世必用重典--别伤无辜就行。这TMD的世道,一个大男人夜里上下班都有些害怕~~
<p>  此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但是苏艳君说起此事,还是一脸惊恐。他告诉记者,2005年7月他离家到广州打工,因为在广州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同年7月14日上午赶到慈溪,见到了当地的一个熟人,两人商量着要开一个<font color="#ee6911">保镖公司</font>,但是手里没有钱。一念之差,苏艳君决定偷点钱开公司,当天他踩好点,决定到慈溪市宗汉医院实施盗窃。</p><p>——开保镖公司?小偷开什么保镖公司?不会想当黑社会了吧?</p><p>  当天下午6时,苏艳君进入医院办公楼四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财务室,找到一串钥匙,又用钥匙打开一间装有防盗门的办公室。他在里面盗窃了700多元现金。</p><p>  苏艳君称,就在他继续寻找财物时,听到楼道里有人说话和脚步声,他意识到可能被人发现了。事后证明,这是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的民警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3个协警赶到现场。苏艳君看无路可逃,就躲在门后面,警察打开防盗门后,苏艳君称他知道躲不过去了,<font color="#68f709"><font color="#0909f7">没作任何反抗,就主动走了出来。他还没有说话,警察手中的枪响了</font>,</font>他顿时感到腿一麻,往后退了两步,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被警察带上警车。</p><p>——这个供词,显然不合理。现在出警,盗窃嫌疑,一个警察三个协警对一个盗窃嫌疑人,还要不说话就开枪?</p>
<p>  事实未必如记者所说。也许盗窃人苏艳君在室内进行了扭打,扭了协警的脖子,警察开了枪,也就符合了脖子没有伤痕的鉴定说法。</p><p>  在室内不能鸣枪警告的情况下,嫌疑人有扭打反抗的情节,警察开枪很正常。不然警察干什么要出盗窃警要子弹上膛还开枪?不合常理。</p><p>  记者也许是同情苏艳君这个弱者,但是记者有没有想到:</p><p>  盗窃时,我们整个社会在盗窃犯面前,都是弱者!你怎么不同情社会?</p>
<p>  此案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无过错赔偿”。</p><p>  有错误要承担责任,这好理解,但是既然无过错,缘何赔偿?</p><p>  这是一种和稀泥的法律态度。我们社会缺乏救济制度,所以,就出现了荒诞的无过错赔偿制度。赔偿以后,有错无错的界限,模糊了</p><p>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而是社会出面,救济。</p>
<p>才发现想发财关键不是去偷去抢,而是让警察开枪</p><p>[em01]</p>
<p>法制 法制 ……</p><p>/</p>
<p>不对头不对头,此犯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盗窃钱财开公司,因此其目的绝对不会只是700块钱,而且当时他还在继续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并不是得手700元后即离开,所以根本不能说“够不上刑事犯罪”,民警的到来是制止了犯罪的继续,真要以这个案例来判,入室盗窃在没有找到财物的情况下可以说鸟事没有,屋主非但不能殴打,报警也没用,最好的是恭送小偷离开。。。</p><p>唉,什么世道???</p><p>小二版主解释下???</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5-20 8:55:00的发言:</b><br/><p>  此案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无过错赔偿”。</p><p>  有错误要承担责任,这好理解,但是既然无过错,缘何赔偿?</p><p>  这是一种和稀泥的法律态度。我们社会缺乏救济制度,所以,就出现了荒诞的无过错赔偿制度。赔偿以后,有错无错的界限,模糊了</p><p>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而是社会出面,救济。</p></div><p>  委员理解错了,这个“无过错赔偿”实际上是世界民法典中普遍通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平衡的一部分,并非中国独有。 </p><p>  我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买了一斤猪肉,请乙帮忙搅成肉馅,结果乙不小心把自己的手搅伤了,造成医药费、误工费若干,乙生活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的医药费等费用的一部分。这时候就是根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p><p>  也就是说,这种案件的责任规则,不是依照过错与否,而是按照双方的经济能力对比,在弱势一方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有义务在经济方面做出让步,给予道义上的赔偿。这条原则在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通行,已经有些年岁了。</p>
<p>  恩,小二,学习了。</p><p>  我觉得是否能够变无过错赔偿为社会救济?</p><p>  无过错赔偿实践中,容易混淆责任界限。</p>
<p>  我赞同等人上网的看法,犯罪还在进行中,而且目标不止七百元。</p><p>  另外还有一条有争议的规定:人民银行八十年代曾经规定单位现金余额不超过五百元。此规定仍然有效。于是某年某学校财务室遭到盗窃,最后认定:五百元内,单位损失,五百元外,会计和出纳共同负担。</p>
<p>没事跑到人家那里去偷东西,被警察打伤还能理直气壮的要求赔偿一百万,</p><p>荒唐透顶</p>
<p>没有保险公司会给小偷上工伤保险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5-20 9:26: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5-20 8:55:00的发言:</b><br/><p>  此案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无过错赔偿”。</p><p>  有错误要承担责任,这好理解,但是既然无过错,缘何赔偿?</p><p>  这是一种和稀泥的法律态度。我们社会缺乏救济制度,所以,就出现了荒诞的无过错赔偿制度。赔偿以后,有错无错的界限,模糊了</p><p>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而是社会出面,救济。</p></div><p>  委员理解错了,这个“无过错赔偿”实际上是世界民法典中普遍通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平衡的一部分,并非中国独有。 </p><p>  我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买了一斤猪肉,请乙帮忙搅成肉馅,结果乙不小心把自己的手搅伤了,造成医药费、误工费若干,乙生活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的医药费等费用的一部分。这时候就是根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p><p>  也就是说,这种案件的责任规则,不是依照过错与否,而是按照双方的经济能力对比,在弱势一方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有义务在经济方面做出让步,给予道义上的赔偿。这条原则在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通行,已经有些年岁了。</p></div><p>小二同学的解释有点问题吧。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高危险行为,比如高速运输、危险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等。或者是作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国家行为致人损害。应当不是因为所谓的经济能力。而且无过错责任对于责任人的要求非常严苛,因此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以适用,并非民法的一个普遍原则。 </p><p>你所举的例子中,在通常情况下似乎应当属于一个加工承揽行为,并不属于中国大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范围,甲不会承担乙的损失。 </p><p>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前提是,一方的损害结果是由另一方的行为造成的。</p>
<p>委员同学所说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实际上是误解。大部分和稀泥判决是法官的个人行为,而非法律规定。但也有例外,比如法律规定,当为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而侵害人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时,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和经济情况,可以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过这里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而是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p><p>该案的依据是: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这种规定也算合情合理,不管受害人是否有罪,把人打伤打残总不应该让他自己出钱治疗吧。反正这笔钱也是国家出。</p>[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20 11:19:00的发言:</b>
                <p>小二同学的解释有点问题吧。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高危险行为,比如高速运输、危险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等。或者是作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国家行为致人损害。应当不是因为所谓的经济能力。而且无过错责任对于责任人的要求非常严苛,因此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以适用,并非民法的一个普遍原则。 </p><p>你所举的例子中,在通常情况下似乎应当属于一个加工承揽行为,并不属于中国大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范围,甲不会承担乙的损失。 </p><p>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前提是,一方的损害结果是由另一方的行为造成的。</p></div><p>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并不仅仅是高危险行为,也是民法规则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p><p>  我说的案例不是编的,而是真实存在的,是2002年初的《今日说法》栏目播放的一个著名案例,我的印象很深刻呢。</p>
<p><font size="7">靠,偷东西的比抓小偷的还有理!</font></p><p><font size="7">还有天理吗!!要这样都去做小偷好了,受伤还有赔偿!!!我*你妈!!!!</font></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5-20 11:33: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20 11:19:00的发言:</b><br/>&nbsp;&nbsp; <p>小二同学的解释有点问题吧。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高危险行为,比如高速运输、危险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等。或者是作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国家行为致人损害。应当不是因为所谓的经济能力。而且无过错责任对于责任人的要求非常严苛,因此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以适用,并非民法的一个普遍原则。 </p><p>你所举的例子中,在通常情况下似乎应当属于一个加工承揽行为,并不属于中国大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范围,甲不会承担乙的损失。 </p><p>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前提是,一方的损害结果是由另一方的行为造成的。</p></div><p>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并不仅仅是高危险行为,也是民法规则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p><p>  我说的案例不是编的,而是真实存在的,是2002年初的《今日说法》栏目播放的一个著名案例,我的印象很深刻呢。</p></div><p>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其实会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所以适用时必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能够像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一样在法无明文的时候作为原则由法官选择适用。民法中一般的归责原则是侵权人有过错。 </p><p>而你所说的例子从民法原理上讲似乎构不成无过错责任。民法好像也没有相关的规定。</p>
<p>哈哈,法律专家们来看看,打啊,赔钱,以人为本,我只偷700元,你们就得认偷,不构成犯罪!!!</p>
<p>现在土匪和警察真的有点分不开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52b52</i>在2006-5-20 16:36:00的发言:</b><br/><p>现在土匪和警察真的有点分不开了</p></div><strong><font size="3">说什么风凉话??土匪和警察分不开了你有事怎么不去找土匪帮忙???一个人坏并不等于所有人都不是好东西!!!!美国枪支满天飞可一年顶多死一百多人,2005年我国警察却牺牲了四百三十多人伤了近四千人,如果警察和土匪一样为什么会死这么多人???警察的素质比九十年代初已经强多了,所以还是请有良知的中国人多体谅一下不容易的人民警察吧!!!!!!</font></strong>
<p>现在对小偷太仁慈了</p>
<p>背后肯定有人操纵小偷闹事</p><p>偷700怎么了,偷2毛袭警打死都那样了</p>
<p>两人商量着要开一个保镖公司???</p><p>***想用砍刀和铁棍帮人收高利贷而已.</p>[em01][em01][em01]
<p>两字,活该.警察千万不能掏钱.此例一开,后患无穷.</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灰尘的孩子</i>在2006-5-20 20:58:00的发言:</b><br/><p>两字,活该.警察千万不能掏钱.此例一开,后患无穷.</p></div><p>  以后,当小偷也享受工伤保险了。</p>
这一枪打的对,想不挨枪就别干坏事,现在的犯罪分子凶残的很,为了几百块甚至几十,几块钱就动刀子伤人,甚至杀人的还少么,警察该掏枪的时候就得掏,该开枪的时候就得开!
坚决支持警察开枪,入室盗窃遇到人就变成入室抢劫了,非常危险,对这种歹徒,要从重从快处理,该杀。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5-20 21:36: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灰尘的孩子</i>在2006-5-20 20:58:00的发言:</b><br/><p>两字,活该.警察千万不能掏钱.此例一开,后患无穷.</p></div><p>  以后,当小偷也享受工伤保险了。</p></div><p></p>哈哈!当煤矿工死了赔20万,当小偷一条腿100万,以后大家都去偷吧,有钱也不拿多,只要700块,谁也耐何不了你。[em08][em08][em08][em08][em08]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0 23:17:11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新侨联委员于2006-5-20 23:38:46编辑过]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52b52</i>在2006-5-20 23:12: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6-5-20 16:56: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52b52</i>在2006-5-20 16:36:00的发言:</b><br/><p>现在土匪和警察真的有点分不开了</p></div><strong><font size="3">说什么风凉话??土匪和警察分不开了你有事怎么不去找土匪帮忙???一个人坏并不等于所有人都不是好东西!!!!美国枪支满天飞可一年顶多死一百多人,2005年我国警察却牺牲了四百三十多人伤了近四千人,如果警察和土匪一样为什么会死这么多人???警察的素质比九十年代初已经强多了,所以还是请有良知的中国人多体谅一下不容易的人民警察吧!!!!!!</font></strong></div><p>&nbsp; </p><p>派出所里面打死人不是新闻了吧?<font size="2">佘祥林没杀人为什么招供?前段时间有个小伙子没犯法,被误抓进去出来就变残废,成都火车站警匪一家亲!抓了11个你嫌少?抓的都是虾米。大鱼能让你随便抓住?河北警察打死北京警察大家怎么说。狗咬狗&nbsp; 你知道吗?</font><br/>&nbsp;</p><p><font size="2">坏的警察比土匪还土匪!我也没说所有的警察坏。但警察里面有那么一撮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是不能回避的事实。</font></p><br/></div><p></p><p>&nbsp;</p><p>有的警察坏没错,可所有的小偷有好的吗?</p><p>您举个例子给大家看看。</p>
<p>想问一下,如果小偷被主人发现了,主人拿个棍子什么的追小偷,小偷逃跑从窗户挑下去,摔死或摔伤,主人需要赔偿么?</p>
前段时间我们单位开的歌舞厅内有附近农民持火药枪闹事(这种事情这些年在我们这里不奇怪了),派出所警察接到报警后持枪前往制止。农民开枪拒捕,警察开枪打死一个农民,结果大批农民包围派出所。市里出动大批警察,双方为造成进一步冲突。最后开枪打死人的警察被调离,派出所赔款几万了事。我们单位的工人和家属很多都说,农民犯罪起来连警察都怕,我们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