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两会和《物权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57:36
<strong><br/><br/></strong><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size="3">云淡水暖 <br/><br/>两会在即,最近这段时间因为《物权法》草案未能够在本届两会期间提交审议通过,据说经过了8年辛苦的“顶尖民法学家”们集体“愤怒”了,光是集体的有组织、成规模的声讨就有两次,还有帮闲们在媒体上声援,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其们发泄怒火的目标,都指向了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先生,据《法制早报》做的调查,有70%以上的人丝毫读不懂《物权法》中的词条的基本含义,搁老百姓也就懵懵懂懂地算了,巩先生看来因为读得“懂”,提出的意见比较有“杀伤力”,所以找来一大堆的“愤怒”。但有人写文章说,人大推迟审议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大代表看不懂该草案”,不知道明年人大开会前能不能够先对人大代表“普”一下子《物权法》草案。 <br/><br/>但是,看到最近报纸上不断地登载的各位“顶尖民法学家”反驳巩教授的言谈、文字,觉得各主流媒体有拉“偏架”之嫌,因为站在巩教授一方对反驳的反驳,更多地是出现在网络上,网络上就有不少同样是北大、人大的法律学者的对反驳的反驳。草民看了一些争论双方的意见后,觉得有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们所谓的对“物权”的保护,是“只保护结果”,就是说,只保护目前存在的这些“物权”的结果,至于这些财富“物权”是怎么来的,“由其它法律去调整”。 <br/><br/>既然如此,《物权法》的起草也有8年时间了,在这8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社会财富的分配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少数的人迅速占有了大多数的社会财富,有报道说不到总人口0.6%的家庭,占有了60%的个人金融资产,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中国的基尼系数,也从80年代的0.2左右飞速攀升到0.46,有报道说实际上更高。而伴生着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和基尼系数的快速增加,就是这个财富分配过程中的种种占有行为公平不公平、透明不透明、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都成了一个个“悬案”。而恰恰是法律在维护财富分配的公平、透明、合理、合法方面的缺失,给极少数人的暴富开了绿灯。而法学家们又忙于制定“保护结果”的法律,“无暇”顾及“调整分配过程”的“其它法律”,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在极少数人暴富过程中的种种不法行为绝大多数未能得以追究的时候,他们的“结果”已经要“不可侵犯”地、“神圣地”与国有资产一起“公平保护”了。 <br/><br/>有学者撰文指出“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可以说,这是过去20年中影响社会贫富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的学者的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 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5。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也在几千亿元…现在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和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数量要更大,计算起来要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计算出来的。”(《失衡——断裂社会的合作逻辑》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 <br/><br/>如果对这种“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听之任之,或者说软弱无能,然后却要先立法保护其“结果”,第一是违背了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是对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不公平。既然是“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那么就说明,现在的“结果”,是在吞噬了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财富的基础之上的,是通过明偷暗抢、坑蒙拐骗的不法手段到手的,保护其“结果”,客观上就是保护了明偷暗抢、坑蒙拐骗的不法手段,追认了其“合法性”。 <br/><br/>既然要保护“结果”,就应该让“结果”先合法起来,阳光起来,把明偷暗抢来的,坑蒙拐骗来的东西还给原先的“主人”,剩下“合法劳动致富”的部分,再立法保护。 <br/><br/>比如,原先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尔后又借MBO成为“企业家”者,可以追究其原先企业“没落”、“破产”的责任,再追究其为什么要“买下”一个“没有希望”的企业,再追究其各种资金、家产的来源,最直接简单的,就是支持其拥有这些资产的完税单据。按照现有的税法,一个人的财富聚集过程,应该有税务缴纳过程来支持,不可能说一个私人老板连连亏损,连税都交不起,其个人财富却像吹气球那样膨胀起来,不合乎逻辑。 <br/><br/>既然热衷于、急迫于制定保护“结果”的法律,那更应该、更加热衷于、更加急迫于制定法律来“物归原主”,东西究竟是谁的还两说着呢,就急急忙忙“保护”,这当然有不同的声音出来。 <br/><br/>两会要开了,建议负有立法职责的人大代表们,集思广益,“顶尖法学家”们发挥特长,先把属于国家、全体人民群众这个“主人”的东西“物归原主”,使“物权”分清黑白曲直,然后再“保护”。当然,困难可能比立法保护“结果”更大,但也应该最得人心,最有利于社会和谐。</font></span><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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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br/><br/></strong><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size="3">云淡水暖 <br/><br/>两会在即,最近这段时间因为《物权法》草案未能够在本届两会期间提交审议通过,据说经过了8年辛苦的“顶尖民法学家”们集体“愤怒”了,光是集体的有组织、成规模的声讨就有两次,还有帮闲们在媒体上声援,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其们发泄怒火的目标,都指向了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先生,据《法制早报》做的调查,有70%以上的人丝毫读不懂《物权法》中的词条的基本含义,搁老百姓也就懵懵懂懂地算了,巩先生看来因为读得“懂”,提出的意见比较有“杀伤力”,所以找来一大堆的“愤怒”。但有人写文章说,人大推迟审议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大代表看不懂该草案”,不知道明年人大开会前能不能够先对人大代表“普”一下子《物权法》草案。 <br/><br/>但是,看到最近报纸上不断地登载的各位“顶尖民法学家”反驳巩教授的言谈、文字,觉得各主流媒体有拉“偏架”之嫌,因为站在巩教授一方对反驳的反驳,更多地是出现在网络上,网络上就有不少同样是北大、人大的法律学者的对反驳的反驳。草民看了一些争论双方的意见后,觉得有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们所谓的对“物权”的保护,是“只保护结果”,就是说,只保护目前存在的这些“物权”的结果,至于这些财富“物权”是怎么来的,“由其它法律去调整”。 <br/><br/>既然如此,《物权法》的起草也有8年时间了,在这8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社会财富的分配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少数的人迅速占有了大多数的社会财富,有报道说不到总人口0.6%的家庭,占有了60%的个人金融资产,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中国的基尼系数,也从80年代的0.2左右飞速攀升到0.46,有报道说实际上更高。而伴生着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和基尼系数的快速增加,就是这个财富分配过程中的种种占有行为公平不公平、透明不透明、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都成了一个个“悬案”。而恰恰是法律在维护财富分配的公平、透明、合理、合法方面的缺失,给极少数人的暴富开了绿灯。而法学家们又忙于制定“保护结果”的法律,“无暇”顾及“调整分配过程”的“其它法律”,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在极少数人暴富过程中的种种不法行为绝大多数未能得以追究的时候,他们的“结果”已经要“不可侵犯”地、“神圣地”与国有资产一起“公平保护”了。 <br/><br/>有学者撰文指出“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可以说,这是过去20年中影响社会贫富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的学者的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 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5。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也在几千亿元…现在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和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数量要更大,计算起来要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计算出来的。”(《失衡——断裂社会的合作逻辑》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 <br/><br/>如果对这种“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听之任之,或者说软弱无能,然后却要先立法保护其“结果”,第一是违背了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是对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不公平。既然是“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那么就说明,现在的“结果”,是在吞噬了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财富的基础之上的,是通过明偷暗抢、坑蒙拐骗的不法手段到手的,保护其“结果”,客观上就是保护了明偷暗抢、坑蒙拐骗的不法手段,追认了其“合法性”。 <br/><br/>既然要保护“结果”,就应该让“结果”先合法起来,阳光起来,把明偷暗抢来的,坑蒙拐骗来的东西还给原先的“主人”,剩下“合法劳动致富”的部分,再立法保护。 <br/><br/>比如,原先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尔后又借MBO成为“企业家”者,可以追究其原先企业“没落”、“破产”的责任,再追究其为什么要“买下”一个“没有希望”的企业,再追究其各种资金、家产的来源,最直接简单的,就是支持其拥有这些资产的完税单据。按照现有的税法,一个人的财富聚集过程,应该有税务缴纳过程来支持,不可能说一个私人老板连连亏损,连税都交不起,其个人财富却像吹气球那样膨胀起来,不合乎逻辑。 <br/><br/>既然热衷于、急迫于制定保护“结果”的法律,那更应该、更加热衷于、更加急迫于制定法律来“物归原主”,东西究竟是谁的还两说着呢,就急急忙忙“保护”,这当然有不同的声音出来。 <br/><br/>两会要开了,建议负有立法职责的人大代表们,集思广益,“顶尖法学家”们发挥特长,先把属于国家、全体人民群众这个“主人”的东西“物归原主”,使“物权”分清黑白曲直,然后再“保护”。当然,困难可能比立法保护“结果”更大,但也应该最得人心,最有利于社会和谐。</font></span><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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