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强制执行”应警惕负面示范效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35:05
新京报:“强制执行”应警惕负面示范效应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38 新京报

  作者: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的被动性是司法性质所决定的。但被动的法院并不失主动性,无论是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是于判决的执行,司法都有很多主动的空间。而被动司法一旦主动则需要十分谨慎,朝阳法院的“强制执行式堵被窝”,被北京高院“叫停”即说明这一问题。

  司法的主动性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判之中。案件的审判当然是针对个案,但个案审判的意义绝不限于本案,实际上它对社会起到示范效应。对社会上的同类案件来说,个案的审判实际上是在确立一种行为模式。“遵循先例”虽然没有被认为中国法律适用的一项规则,但法院对个案的判决却实实在在地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没有人敢于公然和法院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叫板”。
  因此,法院在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之时,当然应当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但同样也不能忽略的是案件所依存的社会。
  众所周知,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是当今中国社会突出的一大矛盾。这种矛盾因源于中国社会的转型而比较复杂。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这些“新生事物”的出现,无疑意味着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关系模式。
  业主与物业之间频繁发生的冲突表明的正是这种社会需求。但我们的制度供给却不尽如人意。北京太平家园等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得不到“主动”政府部门的支持,业主不交物业费却被“被动”的法院“主动”执行。
  须知,在业主与物业的博弈中,物业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业主的劣势不仅在于与物业的信息不对称,还在于业主的生存要靠物业,业主是“跑得出和尚跑不了庙的”。
  因此,法院对业主的强制执行有时会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由于物业纠纷问题复杂,采取简单化的强制执行方式了事,也无助于我们确立一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合理关系模式。
  当然,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也在挑战着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的权威又是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我们抛开判决的正当与否不论,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
  强制执行是一种暴力手段,任何暴力手段都必须注意其正当性。一个正当的强制执行需要遵守以下规则:一是穷尽一切手段。也就是说,强制手段的运用应当是最后的手段,具有迫不得已的性质,在强制执行之前,可以有许多形形色色的手段:说服、教育、训诫、劝导等等,只有在采用所有手段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强制执行。
  二是最小损失原则。强制执行是一种暴力手段,它对公民的权益构成最大的威胁。因此,即使在需要采取强制手段之时,也不能不考虑手段,还需要符合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就是,所采取的手段与所针对的行为二者之间应当成比例。类似“堵被窝”、对人身的拘留等手段,很难说其符合比例原则。
  三是要遵循伦理道德底线,不得逾越。对于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法院来说,即使是强制执行,也有其行为的道德底线,有些措施是不能采取的,以恶制恶、以暴制暴的思维方式是强制执行中最需要警惕,也最需要防止的。新京报:“强制执行”应警惕负面示范效应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38 新京报

  作者: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的被动性是司法性质所决定的。但被动的法院并不失主动性,无论是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是于判决的执行,司法都有很多主动的空间。而被动司法一旦主动则需要十分谨慎,朝阳法院的“强制执行式堵被窝”,被北京高院“叫停”即说明这一问题。

  司法的主动性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判之中。案件的审判当然是针对个案,但个案审判的意义绝不限于本案,实际上它对社会起到示范效应。对社会上的同类案件来说,个案的审判实际上是在确立一种行为模式。“遵循先例”虽然没有被认为中国法律适用的一项规则,但法院对个案的判决却实实在在地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没有人敢于公然和法院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叫板”。
  因此,法院在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之时,当然应当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但同样也不能忽略的是案件所依存的社会。
  众所周知,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是当今中国社会突出的一大矛盾。这种矛盾因源于中国社会的转型而比较复杂。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这些“新生事物”的出现,无疑意味着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关系模式。
  业主与物业之间频繁发生的冲突表明的正是这种社会需求。但我们的制度供给却不尽如人意。北京太平家园等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得不到“主动”政府部门的支持,业主不交物业费却被“被动”的法院“主动”执行。
  须知,在业主与物业的博弈中,物业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业主的劣势不仅在于与物业的信息不对称,还在于业主的生存要靠物业,业主是“跑得出和尚跑不了庙的”。
  因此,法院对业主的强制执行有时会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由于物业纠纷问题复杂,采取简单化的强制执行方式了事,也无助于我们确立一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合理关系模式。
  当然,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也在挑战着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的权威又是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我们抛开判决的正当与否不论,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
  强制执行是一种暴力手段,任何暴力手段都必须注意其正当性。一个正当的强制执行需要遵守以下规则:一是穷尽一切手段。也就是说,强制手段的运用应当是最后的手段,具有迫不得已的性质,在强制执行之前,可以有许多形形色色的手段:说服、教育、训诫、劝导等等,只有在采用所有手段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强制执行。
  二是最小损失原则。强制执行是一种暴力手段,它对公民的权益构成最大的威胁。因此,即使在需要采取强制手段之时,也不能不考虑手段,还需要符合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就是,所采取的手段与所针对的行为二者之间应当成比例。类似“堵被窝”、对人身的拘留等手段,很难说其符合比例原则。
  三是要遵循伦理道德底线,不得逾越。对于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法院来说,即使是强制执行,也有其行为的道德底线,有些措施是不能采取的,以恶制恶、以暴制暴的思维方式是强制执行中最需要警惕,也最需要防止的。
<P>点评:和谐万岁!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P>
<P>河蟹 就是好!谁做河蟹,谁发财!</P>
<P>强制不是办法</P>
<P>法律的健全</P>
<P>道德的规范</P>
<P>才是根本</P>
[B]以下是引用[I]极限大刘[/I]在2006-1-17 18:29:00的发言:[/B][BR]<P>强制不是办法</P><P>法律的健全</P><P>道德的规范</P><P>才是根本</P>

法律 的一边是秩序 一边是公平 支柱是国家暴力
没有强制力 法律是 一张纸 !道德是什么东西。我不给钱,道德能把我怎么样!
<P>哎</P>
<P>那就没办法了。</P>
<P>去年春节过后</P>
<P>我把一孩子修理了两次</P>
<P>他就把欠我朋友数年的2万元</P>
<P>全还清了</P>
我打赌,谁要欠新京报个几十万或者几百万它绝对不这么说!
[B]以下是引用[I]PLA8341[/I]在2006-1-18 0:58:00的发言:[/B][BR]我打赌,谁要欠新京报个几十万或者几百万它绝对不这么说!

估计他欠别人的不少于这个数。
<P>1)以恶制恶、以暴制暴的思维方式??????</P>
<P>***********以暴制暴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是个中性词,而"恶制恶"则带有主观色彩.</P>
<P>2)我们抛开判决的正当与否不论,</P>
<P>***********法院的判决在其经合法程序推翻之前,就是合法正当的,何需要有个"正当与否不论"的前提.</P>
<P>3)估计"作者: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欠别人不少钱!!!!!!!!!</P>
[em01][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8 10:54:37编辑过]
<P>北京法院首次强制物业公司撤离小区 </P>
<P>--------------------------------------------------------------------------------<BR> <BR><a href="http://www.sina.com.cn" target="_blank" >http://www.sina.com.cn</A>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BR> <BR>  本网北京1月17日讯 记者李郁 今天下午1时,十几辆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开进北京市东边的美然动力街区小区,几十名法官和法警监督小区新老物业工作交接。小区里许多戴“治安员”红袖箍的老年人在走动,大门口挂着红色横幅:“欢迎法院强制执行物业撤离”。</P>
<P>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强制物业公司撤离,据悉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 <BR> <BR>  <BR>进行这样的强制执行。</P>
<P>  美然动力街区是2002年前后建成的居民小区,共有居民1780户,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由开发商的子公司美晟物业公司负责。自2003年下半年,小区业主就开始对物业的服务不满。2004年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不再延长与美晟物业的合同,但美晟一直不愿撤离。2005年3月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6月立案。官司进行了大半年,一审、二审中业主委员会均胜诉。但在此期间,小区的管理混乱,安全保卫、道路清洁等方面屡出问题,自行车、摩托、小轿车时有丢失,住户被盗、业主被打,小区还常停电、停水、停暖。媒体对此多次报道。二审宣判后一个多月,美晟物业仍拒绝撤离,业主委员会只好申请强制执行。</P>
<P>  由于交接工作繁杂,这次执行预计需要六七个小时。执行法官表示,交接完毕,美晟必须即行撤离。</P>
<P>  北京市资深房地产律师秦兵得知此事后很兴奋。他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几乎成了当前的重要社会问题,而业主往往处于下风地位,朝阳区法院此举对法院今后解决此类问题具有示范作用。 </P>
<P> <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