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资姓社困扰立法 物权法继续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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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资姓社困扰立法 物权法继续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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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 14:2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延春 北京报道
  《物权法》的出台因为一个老问题再次被推迟。
  1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说,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现在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各方意见对《物


   



权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扈纪华是在央行举办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透露这一消息的。他没有说明各方意见的主要分歧所在。不过本报记者获知,《物权法》出台被推迟,各方争论的焦点仍在于对立法方向和边界的界定上。
  据一位全国人大人士说,一些参与立法者认为,《物权法》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但其中却夹杂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味道。“这和《土地法》、《国资法》的立法是有混淆之处的。”一些人因此担心,如果搞不好就可能被指责“保护侵吞国有资产者”。
  这实际上是《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老问题。在2004年10月,《物权法》四审仍未获通过之后,全国人大负责人就曾指出,《物权法》的审议修改要坚持三条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并表示,《物权法》在有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还很大。
  这也是《物权法》一直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些参与审议《物权法》的全国人大委员也表示,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但并不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在概念上要有区分。公权和私权同样要加强保护,这是物权法立法的本意。根据我们的国情,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公权大于私权。
  但是在不久前的一个研讨会上,一位前人大财经委经济委员会人士曾表示,《物权法》主要是对私权的拟定,如果没有保护私人财产就无需物权法,不然只要国有资产管理法就可以了;物权法重要的一点是将其从国有资产区别出来;赋予民众直接支配财产物的权力。他说,《物权法》既不能重复成为国有资产第二法,也不是《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什么法。
  《物权法》起草组成员王利明教授在去年末的一个研讨会上曾对有人在网上发表全盘否定物权法的观点表示质疑。他说,物权法对各种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决不能说平等保护就是保护富人。
  上述全国人大人士说,现在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各方意见对《物权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对私有财产界定、物权的定义和立法方向等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他说,目前各方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更多的是对私权的一种界定,《物权法》主要是解决如何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另一种思路则是,《物权法》要考虑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因素,将私人财产和国有资产区别开来。
  《物权法》从研究起草至今已历时10多年。期间除审议外,召开各种规模的座谈会就有上百次。去年7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收到反馈意见逾万条。
  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2006年立法规划,《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等9件法律被列入已开始审议但尚未通过,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案。
  不过上述全国人大的人士说,《物权法》没有时间表。姓资姓社困扰立法 物权法继续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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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 14:2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延春 北京报道
  《物权法》的出台因为一个老问题再次被推迟。
  1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说,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现在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各方意见对《物


   



权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扈纪华是在央行举办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透露这一消息的。他没有说明各方意见的主要分歧所在。不过本报记者获知,《物权法》出台被推迟,各方争论的焦点仍在于对立法方向和边界的界定上。
  据一位全国人大人士说,一些参与立法者认为,《物权法》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但其中却夹杂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味道。“这和《土地法》、《国资法》的立法是有混淆之处的。”一些人因此担心,如果搞不好就可能被指责“保护侵吞国有资产者”。
  这实际上是《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老问题。在2004年10月,《物权法》四审仍未获通过之后,全国人大负责人就曾指出,《物权法》的审议修改要坚持三条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并表示,《物权法》在有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还很大。
  这也是《物权法》一直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些参与审议《物权法》的全国人大委员也表示,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但并不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在概念上要有区分。公权和私权同样要加强保护,这是物权法立法的本意。根据我们的国情,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公权大于私权。
  但是在不久前的一个研讨会上,一位前人大财经委经济委员会人士曾表示,《物权法》主要是对私权的拟定,如果没有保护私人财产就无需物权法,不然只要国有资产管理法就可以了;物权法重要的一点是将其从国有资产区别出来;赋予民众直接支配财产物的权力。他说,《物权法》既不能重复成为国有资产第二法,也不是《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什么法。
  《物权法》起草组成员王利明教授在去年末的一个研讨会上曾对有人在网上发表全盘否定物权法的观点表示质疑。他说,物权法对各种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决不能说平等保护就是保护富人。
  上述全国人大人士说,现在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各方意见对《物权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对私有财产界定、物权的定义和立法方向等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他说,目前各方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更多的是对私权的一种界定,《物权法》主要是解决如何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另一种思路则是,《物权法》要考虑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因素,将私人财产和国有资产区别开来。
  《物权法》从研究起草至今已历时10多年。期间除审议外,召开各种规模的座谈会就有上百次。去年7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收到反馈意见逾万条。
  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2006年立法规划,《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等9件法律被列入已开始审议但尚未通过,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案。
  不过上述全国人大的人士说,《物权法》没有时间表。
从一些分析来看,那个物权法草案是一份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宣言书.
<P>呵呵</P>
<P>很难啊</P>
[B]以下是引用[I]屠狗英雄[/I]在2006-1-15 21:39:00的发言:[/B][BR] 从一些分析来看,那个物权法草案是一份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宣言书.

有是意识形态 之争!
<P>个人以为,公有制的主要表现是生产资料的公有,现在土地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基本都在国家手里。物权法再怎么立也不可能影响到那里。物权法只是会使物权更加明确,同时可能会创设一些新的权利以补充立法缺陷,比如设立地役权和地上权等,权利的设置只要不违反宪法,根本无法动摇现有制度的根本。难道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财产就可以随意流失了吗,在这里讨论私权和公权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权利和权力。国家的财产也基本上靠合同法和民法等私法来保护的嘛,难不成跟国字沾边的都要靠国家公权力来保护,那谁还跟国有企业做生意。</P>
<P>记者不懂跟着瞎搀和也就罢了,竟然还有立法的人说要通过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纯粹是胡说,私法是私法,公法是公法,非要搅和在一起,弄的不论不类的,谁说私法就不能保护国有资产了。</P>
<P>唉,人大的立法者可真要加强基本的法制教育,以避免闹出这样的笑话。王利民也是倒霉,还要跟一帮不懂法的人讨论法律,完全是鸡同鸭讲。</P>
<P>楼上说物权法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估计也是道听途说吧,只要物权法里没有规定土地可以私有,根本无法从根本上颠覆公有制。</P>
<P>5楼的,你的看法我不能全部支持,《物权法》如果不能精益求精的做好,就只能成为不法工具,同样的法律例子很多,比如《破产法》(试行)。在这部法律的维护和掩盖下,现在中国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惊人的,因为他的出台就是政策性考虑太多,法律权威性太差,他完全是为了经济改革而设置的法律,现在中国的下岗工人这么多和这部法律的出台有直接的关系。</P>
<P>说《物权法》立不好危害性大,是有例子可寻的,比如说物的取得,如果我们承认现在的物的占有实行先占制度,那就有可能导致有人非法的占有国家资产。</P>
<P>慎重!</P>
<P>说《物权法》立不好危害性大,是有例子可寻的,比如说物的取得,如果我们承认现在的物的占有实行先占制度,那就有可能导致有人非法的占有国家资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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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知道为什么失物要交公吗?是因为先占制度,个人永远都不可能比国家更先占有失物,因为法律上推定由国家先占。因此,物权法上对各种制度的创设和规范完全可以控制在宪法范围之内,毕竟那只是工具而已。破产法基本不能作为先例,当时还是部门立法,因此立法技术可以说是惨不忍睹。而这部物权法主要是由专家学者起草的,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明显要少,而且又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当然在时间上还是比较仓促(这也主要是由官僚们急功近利决定的)。但如果说是颠覆社会主义还是有点言过其实,但我也同意你所说的,一定要慎重,减少法律的瑕疵,尽量降低不法之徒利用的空间</P>
物权法应适用於私有和公有,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很多公有产权, 公有和私有只是物主不同, 但也有对公有产权的保护比私有产权更大, 例如逆权侵占, 私产的保护就比公产的少, 无人认领的财产归公等等. 在保护私有产权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里, 对公有产权的保护比中国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还要全面.[e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