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者的代言人是如何当上工会主席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38:35
人民网:保护企业主利益?如此工会主席!

王比学


前不久,笔者随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检查时,一名市级工会主席竟然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说:“工会的职能应是双保护,而不是单单保护职工的利益,企业主的利益也应保护。”此言一出,在座的检查组成员一片哗然。

  其实,有这样认识的工会干部并不是个别的。

  人民日报今年11月的两则报道分别提到这样两个工会主席:一是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代表企业的竟是林场工会主席;二是福建泉州市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在仲裁时竟“规劝”工人“要求不要太高”,同时希望劳动部门“手下留情”,令仲裁人员哭笑不得。

  工会主席理所当然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工会法是将职工维权职能放到了突出位置。当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主席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应当的。

  身为工会主席,当职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去为职工争取权益,这本身就是失职行为,反过来还替企业主说话,替企业主打官司,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不知这些工会主席对自己的维权职责是真不明白还是装糊涂。如果是因真不明白,造成这样低级的错误,那就得好好学学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搞清楚哪些话该说,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如果是装糊涂,职工则完全可以罢免这样的工会主席。

  职工相对于一些企业主而言,呈弱势,当他们自身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当然得找其“娘家”――工会。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只有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敢为职工说话,善为职工办事,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的拥护。人民网:保护企业主利益?如此工会主席!

王比学


前不久,笔者随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检查时,一名市级工会主席竟然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说:“工会的职能应是双保护,而不是单单保护职工的利益,企业主的利益也应保护。”此言一出,在座的检查组成员一片哗然。

  其实,有这样认识的工会干部并不是个别的。

  人民日报今年11月的两则报道分别提到这样两个工会主席:一是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代表企业的竟是林场工会主席;二是福建泉州市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在仲裁时竟“规劝”工人“要求不要太高”,同时希望劳动部门“手下留情”,令仲裁人员哭笑不得。

  工会主席理所当然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工会法是将职工维权职能放到了突出位置。当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主席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应当的。

  身为工会主席,当职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去为职工争取权益,这本身就是失职行为,反过来还替企业主说话,替企业主打官司,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不知这些工会主席对自己的维权职责是真不明白还是装糊涂。如果是因真不明白,造成这样低级的错误,那就得好好学学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搞清楚哪些话该说,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如果是装糊涂,职工则完全可以罢免这样的工会主席。

  职工相对于一些企业主而言,呈弱势,当他们自身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当然得找其“娘家”――工会。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只有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敢为职工说话,善为职工办事,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的拥护。
<P>晕__</P>
<P>有这种白痴工会主席?</P>
<P>去拍个CT看看,是不是换了猪脑.</P>
<P>工会主席在单位里的地位也是最低的.</P>
<P>吃人家的饭当然嘴软了,当务之急是企业工会主席工资待遇应由地方工会负负担。</P>
<P>不过他说的“双维护”以前是有的,不过是叫做“两个维护”,两个维护职能是以前的说法,是在80年代的国企时代的说法,新《工会法》里只有一个基本职责——维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