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抢劫,银行员工应不应该反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1:35
  事情源于一起银行抢劫案件,员工因为保护公款不力被开除,引发九年诉讼。
  
  请看案例:事情源于一起银行抢劫案件,员工因为保护公款不力被开除,引发九年诉讼。
  
  请看案例:
  1996年12月2日7时45分左右,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市支行(以下简称阜新市农行)细河办事处的运钞车停在河北储蓄所的门前,所长李杰与当天在班的王某(化名)出来接应,但运钞车上没人下来送现金,李杰只好和王某将运钞车内装有44395.8元现金的款包取出带回储蓄所,运钞车随即离开。<BR>  <BR>  按照银行押送现金的有关规定,运钞车向储蓄所送款包,运钞车上的押运人员须与一名保安护送款包至储蓄所直至存入金柜方能离开。而在1996年12月2日发生持枪抢劫银行案以前,阜新市农行的运钞车一直没有押运人员和保安押送款包,各储蓄所均由储蓄员到运钞车上取款包。<BR>  <BR>  李杰与王某接款包回到营业室后,及时将柜台边门上锁,款包随即被放在保险柜附近地上,正在两人准备将款包内现金放入保险柜时,营业室内进来一高一矮两名穿着大衣、30岁左右的男子,李杰以为是储户,就站在尾箱(装现金的柜子)边主动招呼:“是存钱吗?”就在李杰问话的同时,其中一名男子踢了一脚边门,没踢开,两名男子当即分别拿出手枪对着柜台内的李杰和王某大喊:“快点,快点把钱给我们,不给就整死你们。”李杰说:“出纳员没在,我没有钥匙。”在说这话时,李杰本能地看了一眼男子手里拿的枪,她认为是一把真枪,是铁的,她一边看着男子手中的枪,一边往下蹲想按报警器。李杰说,储蓄所内的报警器是安装在桌子边上的,坐着手正好能够着,站着就够不着了。而此时,已经怀孕5个月的王某距离报警器更远,正被另一名男子用枪逼着不敢动。这时,控制了王某的男子发现了李杰的报警意图,把枪对准了李杰:“再蹲就开枪打死你。快拿钱,不然就打死你。”为了再次寻找报警机会,李杰说:“我得打开金柜才能拿钱。”而此时,两名男子都将手臂伸到柜台内,手枪几乎顶到李杰的头上。“装钱的包就在地上,你骗谁呢,快点!”一看没有任何机会了,李杰就拿起地上的款包扔了出去。李杰和王某说,当她将款包扔出的同时,只听到一声枪响,两名男子迅速逃离储蓄所。被抢的款包内有44395.8元现金、空白凭证247本(组)及储蓄所公章一枚。<BR>  <BR>  就在将款包扔出的同时,李杰和王某按下了报警器,随后跑到附近用公用电话报了警。<BR>  <BR>  <BR>  案发第三天,12月4日,阜新市农行下发了“阜农银发(1996)第268号文件”,向各县区行、市行直属单位通报了这起储蓄所发生的被抢案件情况。当时文件中用了这样的字眼:“临柜人员素质低,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差,没有为保护银行现金安全而与歹徒搏斗的反抗精神,贪生怕死,致使国家资金拱手相让。”<BR>  <BR>  1996年12月25日,细河办事处向阜新市农行请示,称“经细河支行党组研究建议,给予李杰同志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经细河支行研究建议,给予王某行政开除公职留行察看二年处分”。<BR>  <BR>  第二天,阜新市农行给予了批复,同意开除李杰公职处分,同意对王某的处分。<BR>  <BR>  <BR>  对于这样的处分,李杰不服,申请复议,结果被驳回。<BR>  <BR>  1997年1月,李杰向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从申诉那天起,李杰一家掰着手指数着天数,每天早晨起来他们就盼着仲裁委能给发来裁定,让李杰重新上班。<BR>  <BR>  1997年5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农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做出农行撤消处分决定的裁定。裁定认为,在此次抢劫事件中,农行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河北储蓄所共有4名正式职工(3名女职工,1名男职工),案发当天一名男职工休班,另一名女职工请假,致使案发时只有2名女同志在场,违反农行有关规定;另外,案发当天运钞车押运人员只有一名,导致储蓄所人员接款,押运员不能离开车将款包护送至储蓄所内,使款包交接工作未能在储蓄所内完成;农行开除李杰未经其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劫案正是在这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并非出于李杰主观故意。据此最终裁定:<BR>  <BR>  一、撤销被诉人阜农银发字(1996)305号文件对申诉人的开除决定;<BR>  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868元,于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BR>  <BR>  这个裁定给李杰一家人带来了希望,李杰以为有了这个裁定她又可以上班了。可让李杰一家万万没想到的是,农行不服仲裁将她起诉到了法院。<BR>  <BR>  <BR>  由于不服阜新市仲裁委的裁定,农行将李杰告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年7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方就企业有没有权力处分职工、程序是否合法、开除李杰的处分是否有法律依据、处分是否得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BR>  <BR>  农行方面援引了多份法律规定来证明开除李杰是合理合法的。记者在当时农行的代理词中看到这样的话:“……李杰同志在农行工作期间,一贯表现很好。这从你能从一名普通储蓄员被任命为储蓄所所长的经历就足以说明。值得惋惜的是在抢劫发生的关键时刻,作为一名光荣的金融战线职工,特别是一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一所之长,本应恪尽职守,挺身而出,为保卫储户存款、国家财产安全作出壮举。……不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库款的防范措施,与歹徒搏斗,反而在歹徒的恐吓下,拱手将款包送给歹徒,致使歹徒轻易得逞,你自己失去了一次难得的立功受奖机会。”<BR>  <BR>  1997年12月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996年12月2日抢劫事件的发生,农行在安全防范上存有薄弱环节”,但“李杰未能临危不惧,致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应给予行政处分。现在李杰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本案,对李杰开除公职过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565号维持阜新市农行决定的民事判决。对李杰做出重新处理。”<BR>  <BR>  终审判决下来了,但阜新市农行依然拒绝执行,又下发了一个文件,内容与第一个决定一模一样。2001年,农行方面再次向李杰宣布了开除公职的决定。这个决定让李杰彻底懵了,当时脑袋嗡嗡作响的李杰都不知道自己后来是怎么回到家的。<BR>  <BR>  无奈,李杰又一次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已经作过裁定没有必要再做了。<BR>  <BR>  走投无路的李杰,再次将阜新市农行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公职,赔偿她以往的工资和恢复一切合法待遇。<BR>  <BR>  2005年5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磊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州区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再审。<BR>  <BR>  昨日,李杰拿着法院第5次要求阜新市农行撤销开除李杰公职决定的判决,要求阜新市农行对原审原告李杰作出辞退(不含辞退)以下的处罚。阜新市农行也又一次上诉到阜新市中法要求维持农行的开除决定。<BR>  <BR>  仲裁、判决,再申请、再判决,9年过去了,李杰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了。自从抢劫事件发生后,李杰每次遇到陌生人都感到非常害怕。为了打官司,李杰将两室一厅的楼房卖掉,全家住到了母亲家。因为老是上火、生气,丈夫患上了肝癌,2004年11月去世了。带着一个15岁的女儿,在毫无经济来源的生活中,李杰接受了来自亲友的一切资助。<BR>  <BR>  昨天,李杰带着疑惑无奈地问记者:“储蓄所被抢,到底是谁的责任?难道我当时与歹徒搏斗,被歹徒打死,就正确了吗?”  ( 辽沈晚报 蔡红鑫)<BR>
<P>  委员在银行工作过,当过柜员,押过钞,守过库,也不止一次问过自己:遇到抢劫应该奋起反抗么?最后是平安离开了银行。但是今天看到这案例重新勾起了我的疑问。<BR>  请大家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BR>  <BR></P>
<P>呵呵,记起了美国一个银行抢劫犯的经典名言:“都站着别动!钱是国家的,命是自己的!”。。。。开个玩笑!</P>
<P>我们社会整天宣传“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但公民的生命真的不重要吗?!</P>
<P>如果是保安应该反抗。</P>

<P>出纳员的情况就很难说,要看当时的情况才能决定。</P>

<P>如果认为性命受到严重威胁,显然还是配合歹徒比较合适。</P>
在西方國家﹐如果不是警務人員﹐決對不能抵抗﹐因為生命比什麼都珍貴。
<P>说句难听的话 只有白痴才不顾自己的性命去拼的</P>
<P>强烈鄙视。。。。。。</P>
<P>自己说话很过分 </P>
<P>但生命对谁只有一次 钱没了还有机会得</P>
<P>不过我也是有同情心的 为那些做过傻事的默哀~</P>
<P>反抗有各种方式,不是死拼就行了.这样不但不能保护好国家财产也保护不好自己的生命.在这里是要问银行的应急措施呢?有没有给工作人员可以报警而不让抢匪发现的措施?</P>
吃什么饭,做什么事.
保安也不一定必须反抗,主要看当时什么状况,比如对方装备了什么。如果放弃很有利的反抗机会,那当然是保安失职,但是如果对方有真枪指着头,而已方只有一根杀威棒不如的“武器”,我看还是乖乖趴下好了。
我就肯定是不会反抗,就算事后会被开除也是这样说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4 12:11:24编辑过]
  现在警方已经不在提倡“勇于和犯罪份子做斗争”,而是鼓励报案了
<P>拼一下,说不定混个英雄称号,以后路就好走多了!</P>
不能硬拼,要智取。
<P>潜水很久,忍不住了!</P>
<P>本人学了一点法律,正在学习中,不对之处请指正</P>
<P>按理说,这是我们国家法律的一个倾向性错误</P>
<P>为什么我们总是如此忽略公民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这些权利才是高于财产权(包括国家财产)!</P>
<P>为什么我们总是要强调,XX财产受到损失,而不顾国民的生命和健康!还口口声声号称什么,以民为本,和谐社会!!</P>
<P>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私权利还考虑得太少,太不足!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所改观!民权天赋,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无理由地得到保障!</P>
<P>记得我的法学导师说过一句话:西方的《民法典》有1000多条,我们没有《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则》,且只有短短200多条。不是我们的概括能力比他们更强,而是我们粗空大,不完善!!</P>
<P>个人觉得我们的法律制度,从宪法开始(宪法又称:公民权利保障法,从我们国家的宪法精神来看。。。。称职么),到民法,都是采用的一种“宜大不宜小,宜粗不宜细”的粗大空原则,并且离真正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还有很远的距离!</P>
<P>以前读计算机硕士,自以为懂法;现在读法硕才开始后悔,越学越觉得问题深重越感到悲哀。。。</P>
<P>请指教!</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6 19:22:44编辑过]
<P>如果对方没枪的话可以试试,都是吃妈奶和米饭长大了,凭什么他就可以在你面前装B,搞毛了老子的话老子你抢过去我再抢回来</P>
<P>有枪的话就算了,人不和机器较劲</P>
看情况吧。如果情况有利就反抗。不利就算了。
[B]以下是引用[I]killman抛弃舰船[/I]在2005-12-26 19:32:00的发言:[/B][BR]<P>如果对方没枪的话可以试试,都是吃妈奶和米饭长大了,凭什么他就可以在你面前装B,搞毛了老子的话老子你抢过去我再抢回来</P><P>有枪的话就算了,人不和机器较劲</P>



[em03]有道理。。。人不能和机器较劲
哈哈
委员的苦衷只有银行内部的人清楚,家父有个朋友,1000度近视,结果去了银行作了押运,每天捧着54,就像捧着命根一样,每天那个防弹背心穿着不肯脱下来,就是因为内部资料,录像看多了,知道出了事情只有这两样东西能保护自己。而银行内部员工呢,这两样都没有,有了铁疙瘩,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使用的权利,而到了生命关头可以使用的时候,却没有。。。。唉。。。。上面几层楼关于民法的问题说的好啊,中国的民法阿。。。。
李杰有什么错?SB农行的做法让人看出来农行的领导素质是如何的低!法院的判决也扯JBD,拖了这么长时间,另人发指!悲哀。
<P>  公民生命应该比资金有价值。</P>
<P>当时反抗我看只能是挂了</P>
<P>可见某些领导的嘴脸,难道是他们自己的话就反抗了??</P>
<P>那只猫是说到点子上了,这根本不是自己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而是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P>
<P>还有个问题要问猫,我有个朋友曾说过,中国的法律看似不少,但其中大多数是个意向性的指导,和西方法律相比基本上可以说是异常粗鄙的,不知道这话说的对吗?</P>
<P>另外,现在再看中国的所谓“以民为本”,嘿嘿,也全是治标不治本,说的难听点就有点做秀的意思,真的要以民为本,我看首先要革新法律和其他的一些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P>
要是我,我就绝对不反抗,它们走了,我再报警。抓歹徒是警察的责任,不是我的责任。
<P>军人在不利的条件下都有权利投降,为什么银行职员得挺身而出?</P>
<P>另外,原因写的很清楚,是运钞车出的问题,没有保安和押运人员。</P>
<P>关她所长啥事?</P>
<P>无谓的牺牲并不值得,况且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她这个所长必须舍弃生命来保证钱款的安全!</P>
<P>就法律上而言,所谓的处分根本不成立。</P>
<P>另就劳动法而言,抢劫属于不可抗力。在这种条件下造成的公司或者企业等单位损失,员工对于这些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上级也没有任何理由进行处罚。</P>
<P>就算有人持枪抢自己的钱,也犯不着用命去拼,最多以后报案找回来。</P>
<P>所以就上述理由而言所谓的处罚是毫无道理的。</P>
<P>没有必要,特别是白白牺牲,钱财也保不住。</P>

<P>何况,如果我们牺牲,只会便宜某些领导,他们可以受到表彰,而我们呢?</P>
<P><FONT size=2>    这方面外国做的比较好,银行都对员工有指引,命子要紧,遇到抢劫就直接把钱给劫匪好了。但他们在给钱的同时会塞给客户一个染色包,因为银行的每个柜台里面都会放一塌里面装有染色包的钱,拿起来的手感和真钱是一模一样的。这些劫匪拿来钱和染色包跑出银行门口不久,袋子里的染色包就会燃烧起来,把所有钱甚至劫匪也染成红色。这样染红的钱自然用不了,而且劫匪也逃不了,因为劫匪被染红的皮肤是几个月也退不了的,任何洗涤剂也洗不褪色。</FONT></P>
<P><FONT size=2>    </FONT></P>
[B]以下是引用[I]xassss[/I]在2005-12-27 12:20:00的发言:[/B][BR]<P><FONT size=2>    这方面外国做的比较好,银行都对员工有指引,命子要紧,遇到抢劫就直接把钱给劫匪好了。但他们在给钱的同时会塞给客户一个染色包,因为银行的每个柜台里面都会放一塌里面装有染色包的钱,拿起来的手感和真钱是一模一样的。这些劫匪拿来钱和染色包跑出银行门口不久,袋子里的染色包就会燃烧起来,把所有钱甚至劫匪也染成红色。这样染红的钱自然用不了,而且劫匪也逃不了,因为劫匪被染红的皮肤是几个月也退不了的,任何洗涤剂也洗不褪色。</FONT></P><P><FONT size=2>    </FONT></P>


这位老兄又在想当然了。其它的我都相信。就是染色包那一段。可能那个包还需要你去研制。呵呵。
[B]以下是引用[I]南宫逸云[/I]在2005-12-27 11:39:00的发言:[/B][BR]<P>军人在不利的条件下都有权利投降,为什么银行职员得挺身而出?</P><P>


——这个恐怕在中国是不被允许的吧,投降和被俘可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B]以下是引用[I]rzmall[/I]在2005-12-27 12:31: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xassss[/I]在2005-12-27 12:20:00的发言:[/B][BR]<P><FONT size=2>    这方面外国做的比较好,银行都对员工有指引,命子要紧,遇到抢劫就直接把钱给劫匪好了。但他们在给钱的同时会塞给客户一个染色包,因为银行的每个柜台里面都会放一塌里面装有染色包的钱,拿起来的手感和真钱是一模一样的。这些劫匪拿来钱和染色包跑出银行门口不久,袋子里的染色包就会燃烧起来,把所有钱甚至劫匪也染成红色。这样染红的钱自然用不了,而且劫匪也逃不了,因为劫匪被染红的皮肤是几个月也退不了的,任何洗涤剂也洗不褪色。</FONT></P><P><FONT size=2>    </FONT></P></div>

这位老兄又在想当然了。其它的我都相信。就是染色包那一段。可能那个包还需要你去研制。呵呵。

呵呵,很早就有的东西了。。。

染色包由钞票外壳、染色剂、接收电路、引爆电路、锂电池 组成,它随同其它真钞一同交给银行劫匪,当劫匪离开银行后,染色包从发射器产生的磁场中穿过,接收电路接收到 1632HZ的编码引爆信号后,5~25秒倒计时程序开始启动,在计时至零秒时,染色包被触发,分为64个顺序引爆模块的染色包间隔0.05秒依次触发。大量的红烟在被抢的现金上和劫匪身上留下永远无法洗掉的痕迹。
想了解可以去这里http://www.zhongl-dun.com/3si.asp看看。
开除总比被打死强!!!!!
<P>偶觉得这恐怕是地方问题.</P>
<P>就偶们这里来说,下面的营业部人员只要处置得当,不违反条例,钱抢去就抢去得了,没什么责任的.这是有例子的.</P>
<P>其实银行也不希望员工不顾安危奋勇搏斗的,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抢也就抢个几十万,最多1\2百万(好象还没有现金被抢100万的例子,偷倒是有的),可是要是几个员工被打的半身不遂或其他毛病的,医药费和工伤费远不止这个数~~~~~~一百万,银行还赔的起,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P>
<P>浙江的银行安全强调:先防身,后报警,再反击.</P>
<P>人命是第一位的.钱被抢,最多降职,人员要是伤亡,领导责任就大了~~~~~</P>
<P>可能那里的人命不值钱吧,偶也不知道~~~~</P>
<P>  染色钞票使用功能   <BR>  <BR>  1.保障银行职员和银行客户的生命安全<BR>  在抢劫发生时,劫犯神经高度紧张,任何突发事件或不合作的态度和倾向都可能引起劫犯使用暴力或攻击,在这种情况下,正当作用安全钞票后,银行职员可在有准备情况下最大程度配合劫犯的要求,使劫犯尽快带着含有染色包的安全钞票离开现场,从而保护了银行职员和银行客户的生命安全。<BR>  <BR>  2.降低被抢劫的钞票流失<BR>  当劫犯带着现金离开时触发安全装置,引爆染色包后可产生400度的高温和散发出引人注目的烟雾,并使钞票染上色,迫使劫犯无法带走染色的钞票或使已染上色的钞票无法在市面流通。<BR>  <BR>  3.为警方侦查提供有力证据<BR>  染色包的染料中含有特殊的化工成份,使被染上色料的物件和皮肤永久可提样鉴定。<BR>  </P>
<P>  谢谢<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xassss</FONT></STRONG>提供资料。凡是染有红褐色类似铁锈色的钞票,发现立刻上报。</P>
<P>  建议大家看看《反恐44分钟》,有关洛杉矶银行大抢劫的影片,里面就有染色美元的介绍。</P>
超大水平就是高,该说的都说了。
<P>似乎是保命要紧,还是不反抗的好。可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同事中已经有人反抗了,你此时还能袖手旁观吗?</P>
<P>我们单位就出过这种事,一个司机和一个押车员在外地遇劫,司机是个退伍兵,和几个歹徒展开搏斗,可另一个人居然瑟缩在车上不肯援手,对同伴的呼喊充耳不闻。结果是,司机受伤,事后获表彰,那个胆小鬼被开除。</P>
<P>保命真的就无可指责吗?象这事,作人要是到了这个份上也太差劲了吧。大家觉得呢?</P>
我想问一句,咱们的社会不遗余力地宣扬“一定要不惜代价的保护国家财产”,为什么对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却王顾左右而言他。
可能是她和领导关系搞僵了。银行制度没有要和歹徒搏斗的要求,甚至在歹徒逃跑时候不许追。抢劫的案子也见多了,也没有那位因为被抢而丢工作。
劫机要反抗吗?一个道理。生命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