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家长杀死致女儿怀孕教师被判死缓(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7:48:18
案件回放
  刀枪并用杀人后还散发传单
  2004年7月11日上午7时30分,霞山某中学教师刘某志在住所附近的议价快餐店门前遭到伏击身亡。

  凶手朱日培刀枪并用,杀人后还向路人散发传单,声称其女儿是死者的学生,曾受到死者的强奸。散发传单后,朱日培到新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报湛江讯(记者关家玉摄影报道)昨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轰动一时的朱日培故意杀人案(如图)。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日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日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7224.8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朱日培故意杀人案于去年7月11日在霞山体育场附近发生,当时轰动一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日培的女儿朱某颖在湛江市某中学读高中时,被害人刘某志任其语文老师。1999年朱某颖高中毕业,完成高考后,两人发生 婚外恋情,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使朱某颖于2000年8月怀孕,随后做了流产手术。
  被告人朱日培因怀疑刘某志强奸了自己的女儿,遂产生了杀死刘某志的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日培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朱日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刘某志作为人民教师,又系有妇之夫,却与其学生朱某颖发生婚外恋情长达两年之久,给朱某颖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4 19:16:22编辑过]
案件回放
  刀枪并用杀人后还散发传单
  2004年7月11日上午7时30分,霞山某中学教师刘某志在住所附近的议价快餐店门前遭到伏击身亡。

  凶手朱日培刀枪并用,杀人后还向路人散发传单,声称其女儿是死者的学生,曾受到死者的强奸。散发传单后,朱日培到新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报湛江讯(记者关家玉摄影报道)昨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轰动一时的朱日培故意杀人案(如图)。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日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日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7224.8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朱日培故意杀人案于去年7月11日在霞山体育场附近发生,当时轰动一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日培的女儿朱某颖在湛江市某中学读高中时,被害人刘某志任其语文老师。1999年朱某颖高中毕业,完成高考后,两人发生 婚外恋情,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使朱某颖于2000年8月怀孕,随后做了流产手术。
  被告人朱日培因怀疑刘某志强奸了自己的女儿,遂产生了杀死刘某志的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日培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朱日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刘某志作为人民教师,又系有妇之夫,却与其学生朱某颖发生婚外恋情长达两年之久,给朱某颖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4 19:16:22编辑过]
<P>一开始不明白为何是死缓</P>
<P>仔细一想,他主动自首,这点法律上还是说得通的</P>
都高中毕业, 那只是一段婚外情, 有什麽大不了.
<P>教师勾引学生有先天优势,对于没有多少世面的学生来说,更像是诱奸,而不是感情。另外,老师有义务帮助学生摆脱这样的感情。</P>
<P>象这种案件应该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P>
师生恋很浪漫吗,做家长的要理解,呵呵[em01]
[B]以下是引用[I]翻天[/I]在2005-12-15 10:52:00的发言:[/B][BR]<P>教师勾引学生有先天优势,对于没有多少世面的学生来说,更像是诱奸,而不是感情。另外,老师有义务帮助学生摆脱这样的感情。</P><P>象这种案件应该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P>

沈从文该打光棍
鲁讯也判刑?
<P>问题是该案的事发地点是湛江的重点中学二中.</P>

<P>而且在那,我本人认识的许多学生中就没有几个本身是没有男朋友或女朋友的了.他那有个打篮球很出名的,本身就是在广州搞大了几个女同学肚子后待不下去了,才逃来湛江避难的.</P>

<P>真不明白现在的所谓学校都成了什么场所.</P>
<P>其实这家长做得太善良了.</P>
<P>要先把他的小鸟给轰了</P>
<P>然后挑断手筋脚筋</P>
<P>接着毁容</P>
<P>有时间的话</P>
<P>把舌头也给挖了</P>
<P>这样的话,保管这禽兽生不如死</P>
<P>首先是师生,然后是师生恋.这个年龄就算有差距也就忍了.</P>
<P>搞大肚子还要自己女儿去人流.谁受得了啊?</P>
<P>不死也要搞到残废.</P>
[B]以下是引用[I]200544[/I]在2005-12-15 12:31:00的发言:[/B][BR]<P>其实这家长做得太善良了.</P><P>要先把他的小鸟给轰了</P><P>然后挑断手筋脚筋</P><P>接着毁容</P><P>有时间的话</P><P>把舌头也给挖了</P><P>这样的话,保管这禽兽生不如死</P>

而且最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判个几年都不和死字带边~~
楼上说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