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受贿72万被判刑13年 王小石:我以为会判我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42:31
法院认定其受贿72.6万元;同案被告人林碧被判10年——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贾浩森)广受关注的证监会官员王小石案昨日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与其同案的被告人林碧被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于二人共同受贿的指控,法院没有认定。宣判后,王小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坚决上诉”。

   两被告收受钱财140万元

   昨日上午10点,王小石被带上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在法官点了两次名后,他才低声回答“到”。整个宣判过程中,他没有回头朝旁听席看上一眼。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协调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林碧的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楼坚、齐蕾)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纺织(600493)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间,林碧作为凤竹纺织承销商的工作人员,收取凤竹纺织给予的贿赂67.4万元。
构成受贿但不是“共犯”

   检方认为王、林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

   庭审中,王小石坚持认为自己虽有不对的地方,但没有违法。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林碧与王小石之间只是请托与转请托的关系。王小石只是林碧帮助公司上市而请托的中间环节,并且他直至案发才知道林碧从凤竹纺织拿了140万,二人不是共犯。

   对此,法院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共谋收取了140万,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律师同时称,王小石当时工作关系已经不在证监会,也不存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说。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在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版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疏通关系过程中,王小石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要求“尽快”属“不正当利益”

   律师强调,王小石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经过复查,凤竹公司完全符合上市条件。王小石联系证监会审核人员与凤竹公司领导吃饭,只是希望能在程序上快一点。

   法院认为,凤竹公司希望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而这些王小石并不能通过职务便利直接做到,所以才将审核人员约出,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这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

   王小石称坚决上诉

   一审宣判后,王小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宣判结果,并称“坚决上诉”。

   作为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之一的知名律师田文昌昨日没有出庭。王小石的另一辩护律师孟冰没有对一审发表看法,表示先回去研究一下判决。

   检察机关昨日未派人出庭,王小石和林碧的家属则到庭旁听了宣判。宣判后,两名被告反应平静,并未出现当庭表示上诉的情形。而王小石的家属反应也很平淡。闭庭后,当记者试图采访其家属时,对方只是很冷漠地看了记者一眼,没有任何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王小石如果不服该判决,可以从今天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话

   王小石:我以为法院会判我无罪——

   宣判后,王小石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

   记者:对这个判决结果能接受吗?

   王小石:我不能接受,坚决上诉。我没有受贿,从开始就没有受贿,只是介绍别人认识。

   记者:那你对自己的行为怎么看?

   王小石:我已经在开庭时说过,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但这是罪与非罪的概念。

   记者:对于证监会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王小石: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不起单位的培养。(想了一会儿)我现在的心情大家都能想到,不可能好。

   记者:对这个判决结果你有心理准备吗?

   王小石:没有。

   记者:那你以为法院会怎么判呢?

  王小石: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以为法院会判我无罪。(本报记者李欣悦)


   当事人:王小石和林碧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与王小石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在福建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负责福建市场工作。

   林碧,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1969年出生。在福州上完大学后,留在当地一家银行工作,1996、1997年左右进入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后并入华福证券)任职,1997年6月,他负责福建双菱(现漳州发展000753.SZ)上市。后来,林碧转投湘财证券投行部,2000年7月参与了冀东水泥(000401.SZ)的配股项目。之后,林进入东北证券,任东北证券上海投行总部福建办事处代表。东北证券拿到凤竹纺织项目之后,林碧成为项目负责人。

   法院另外还查明,2002年3、4月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法院认定其受贿72.6万元;同案被告人林碧被判10年——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贾浩森)广受关注的证监会官员王小石案昨日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与其同案的被告人林碧被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于二人共同受贿的指控,法院没有认定。宣判后,王小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坚决上诉”。

   两被告收受钱财140万元

   昨日上午10点,王小石被带上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在法官点了两次名后,他才低声回答“到”。整个宣判过程中,他没有回头朝旁听席看上一眼。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协调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林碧的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楼坚、齐蕾)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纺织(600493)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间,林碧作为凤竹纺织承销商的工作人员,收取凤竹纺织给予的贿赂67.4万元。
构成受贿但不是“共犯”

   检方认为王、林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

   庭审中,王小石坚持认为自己虽有不对的地方,但没有违法。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林碧与王小石之间只是请托与转请托的关系。王小石只是林碧帮助公司上市而请托的中间环节,并且他直至案发才知道林碧从凤竹纺织拿了140万,二人不是共犯。

   对此,法院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共谋收取了140万,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律师同时称,王小石当时工作关系已经不在证监会,也不存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说。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在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版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疏通关系过程中,王小石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要求“尽快”属“不正当利益”

   律师强调,王小石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经过复查,凤竹公司完全符合上市条件。王小石联系证监会审核人员与凤竹公司领导吃饭,只是希望能在程序上快一点。

   法院认为,凤竹公司希望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而这些王小石并不能通过职务便利直接做到,所以才将审核人员约出,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这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

   王小石称坚决上诉

   一审宣判后,王小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宣判结果,并称“坚决上诉”。

   作为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之一的知名律师田文昌昨日没有出庭。王小石的另一辩护律师孟冰没有对一审发表看法,表示先回去研究一下判决。

   检察机关昨日未派人出庭,王小石和林碧的家属则到庭旁听了宣判。宣判后,两名被告反应平静,并未出现当庭表示上诉的情形。而王小石的家属反应也很平淡。闭庭后,当记者试图采访其家属时,对方只是很冷漠地看了记者一眼,没有任何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王小石如果不服该判决,可以从今天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话

   王小石:我以为法院会判我无罪——

   宣判后,王小石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

   记者:对这个判决结果能接受吗?

   王小石:我不能接受,坚决上诉。我没有受贿,从开始就没有受贿,只是介绍别人认识。

   记者:那你对自己的行为怎么看?

   王小石:我已经在开庭时说过,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但这是罪与非罪的概念。

   记者:对于证监会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王小石: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不起单位的培养。(想了一会儿)我现在的心情大家都能想到,不可能好。

   记者:对这个判决结果你有心理准备吗?

   王小石:没有。

   记者:那你以为法院会怎么判呢?

  王小石: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以为法院会判我无罪。(本报记者李欣悦)


   当事人:王小石和林碧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与王小石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在福建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负责福建市场工作。

   林碧,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1969年出生。在福州上完大学后,留在当地一家银行工作,1996、1997年左右进入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后并入华福证券)任职,1997年6月,他负责福建双菱(现漳州发展000753.SZ)上市。后来,林碧转投湘财证券投行部,2000年7月参与了冀东水泥(000401.SZ)的配股项目。之后,林进入东北证券,任东北证券上海投行总部福建办事处代表。东北证券拿到凤竹纺织项目之后,林碧成为项目负责人。

   法院另外还查明,2002年3、4月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