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中石油,如果37万受骗下岗职工与你对簿公堂我真为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4:08:43
说实话,老夫对中石油是有很深厚的感情的,毕竟在这个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多
年,论贡献不敢妄自尊大,但几乎年年都有一顶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的帽
子给老夫戴在头上,让老夫着实“风光”了一阵子(这帽子可是实干出来的,不
是花钱买来的哟!特此隆重声明)。

自从2000年“减员增效”下岗后,老夫便“两耳不闻单位事,一心只享清闲福”(圣贤书太贵,老夫一是没什么文化,二是没有这个经济基础,所以拜读不起)。一日上网游览,忽见网友之贴,言中石油搞“减员增效、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并举出相关例子云云。老夫向来大脑愚钝,遇事一向不大开窍,凡事喜欢按“理工科”方式思维,网友这番点拨,还一时转不过弯来。一日闲得无事,找来网友所提相关政策一一对照,顿感学问增长不少,还真找出了中石油的违法事实依据来。不由感叹如此大规模(涉及37万人)、大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的违法行为,居然畅通无阻地得以贯彻执行,这在法治国家简直令人称奇,不由的惊出老夫一身冷汗来,心想要是在北京的受骗下岗职工当中,万一有哪个家伙的榆木脑壳突然开了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它下属单位不具法人资格,地方诉讼根本不起作用),中石油,我还真为你捏一把汗呢。

不过老夫没有做过官,政策法律水平肯定不高,只能将事实和依据一一罗列出来与各位商榷商榷,如有偏颇之处,还望各位高人指教,一则以正视听,二则以长老夫学问,也算老夫不枉活这把年纪。

一、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中石油在2000年却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 “了断”职工,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规。

二、《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然而当时中石油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一个月内就裁员37万人,一没有向企业工会提交报告,二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四没有给职工协商,五没有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规可知,除破产倒闭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是不会轻易下岗失业的,他(她)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石油被裁减职工中有大部份工龄是达到了10年以上的,也有不少是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企业必须与他(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将他们“扫地出门”。中石油的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石油在“了断”职工的过程中,各下级单位为完成“减员”指标,采取了欺、哄、吓、诈的手段,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给员工进行思想灌输,施加压力——要么“买断”、要么等待下岗。在员工中形成思想混乱,在这样严峻的压力和误导下,广大职工迷惘了,失望了。经过残酷的心理攻势折磨,在“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思想斗争下,许多人不得不签订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从开始动员到签订合同结速总共只用了三天时间,速度之快真是前所未有,完全没容职工仔细掂量的余地。有的单位为完成减员指标甚至采用了抓阄的办法等等。这决不是中油某官员说的:“中国人长期生活在艰难境地,一见买断工龄有几万十几万,一大砣钱,王老五不拿白不拿。”这是对下岗职工的侮辱。如果不信,请中油再搞一次如此的“减员增效”看看还有没有职工上当受骗(狼来了可以喊3次,这种把戏玩一次就足够了)。

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回过头来纵观这场“减员增效”的“改革”,虽然中石油各下属单位所处地域和工作性质不尽相同,却有三点是相同的;一是欺骗职工的手段相同(如果调查起来内容非常精彩):都是通过大造舆论搞乱职工思想,给职工思想和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让你别无选择,不得不签约“了断”;二是签约 “了断” 的都是一般职工,“官老爷”们是不在此列的,所以受害的都是小民百姓、弱势群体;三是整个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

以上事实看来,老夫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不过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多余的,因为听说中石油财大气粗,养了不少的法律顾问,并且都是学历不一般的什么“生”什么“家”之类的,据说还有博士和教授级别的,都是些“精英”。其头衔一说出来就会把小民百姓吓得晕头转向,哪个榆木脑袋还敢站出来“对簿公堂”。这当然是中石油的优势。不过话又说回来,不管是啥“生”、啥“家”、啥“博士”和啥“教授”、“精英”,在法律上居然捅出了这么个大漏子总是事实吧。真正对簿公堂,他们总不敢故意曲解国家的法律吧,也不敢说自己当时没搞清楚吧(那多丢人脸面呀),更不敢为此而篡改国家的法律吧。如果37万受骗下岗职工又肯一人出上一元钱请来有水平的律师,那中石油的这点优势恐怕也不占先了。只要《劳动法》还没有修改,而开了点窍的榆木脑袋们又偏偏又只认“法”这个死理(法治社会就是提倡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看来老夫的担心还是有点根据的。

不过中石油仍然有充分的理由反驳,可以振振有词地对小民们说这是国家的改革政策呀,是经过国务院×××、××批了的呀,这当然是尚方宝剑,可驳得小民们无话可说。但问题就在这儿,真正在“公堂”上,国务院和××、×××可以说:我是批了的呀,但我只是批准你搞改革,可没有批准你去欺骗职工呀,也没有批准你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呀。堂堂法官也不可能以政策代法律来判决呀,那就糟了,糟了。中石油的官老爷们可就成了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简直里外不是人了,那兹味想来是不太好过的。

如果我们相信北京的法官是清正廉洁、忠于法律、公正不阿、秉公执法的,而榆木脑袋们又偏偏要“较真”,那这场“官司”真打起来,我还是有为中石油担心的理由的。

不过还好,直到现在还没有出现哪个开了窍的榆木脑袋出来与中石油对簿公堂,真乃中石油的万幸。

听说中石油“减员增效”后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了,老夫和小民们当然是皆大欢喜,虽然小民们做出了一点“牺牲”,但换来了“国际声誉”,就连美国佬都要出大把银子来参我们的股,牺牲这点小民的利益看来还是很值得的。但在国际上做生意,最注重的是守法和诚信,但愿中石油千万别再犯违法失信的低级错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一路走好,也但愿老夫的担心真正是“杞人忧天”、确实多余的。


(37万哪,不是个小数字了,连带上这些人的家属、子女、父母、亲友,那将是过百万的数字了,如果这里头每个能有条件上网的朋友都行动起来,把这篇文章贴倒你们经常去玩的网站、BBS,论坛、留言板,那就可以尽量的争取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尽可能地把这37万人的声音上达天听,让我们那些久经大事、古井不波的领导人心中激起一点涟漪,留下一点印象,使他们能在百忙之中话一点时间关心一下他们的这些草民.

全世界无产者是一家,我们不能再让他们打着中国的旗号,再把这种坑人的手段用在国外的工友身上,希望有精通外语的难友,把网友老夫的这篇文章转成外文,发到国外的、尤其是中石油即将购买的、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机构的论坛、留言板等能够被世界舆论公开的地方,让这个靠出卖自己员工挤进所谓世界500强的流氓寡头在全世界面前曝曝光!让全世界正在等待出售的企业部门的员工们看一看,被中石油收购会是什么下场,让那些民主国家的领导人看一看,看他们还敢不敢把自己的人民推进火坑! 不要以为怎么做会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世界上会有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相矛盾的事例吗?不会有的,国家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受损哪国家的利益同样不保,,我们就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如今这个国家的近百万的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又怎么能得到益处呢?我们保护了自己利益就是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防止出卖工人利益的这类事情在国外发生,就是维护了中国的名誉,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这也正是体现的大国国民的负责任精神。

http://www.netsun.com/comments/c-1363.1.html#   (别忘了后面还有个井号)
这里就是中石化这个寡头企业的留言板,希望能上网的朋友们都能到这里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支持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声讨出卖工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可以互相联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1 20:08:35编辑过]
说实话,老夫对中石油是有很深厚的感情的,毕竟在这个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多
年,论贡献不敢妄自尊大,但几乎年年都有一顶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的帽
子给老夫戴在头上,让老夫着实“风光”了一阵子(这帽子可是实干出来的,不
是花钱买来的哟!特此隆重声明)。

自从2000年“减员增效”下岗后,老夫便“两耳不闻单位事,一心只享清闲福”(圣贤书太贵,老夫一是没什么文化,二是没有这个经济基础,所以拜读不起)。一日上网游览,忽见网友之贴,言中石油搞“减员增效、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并举出相关例子云云。老夫向来大脑愚钝,遇事一向不大开窍,凡事喜欢按“理工科”方式思维,网友这番点拨,还一时转不过弯来。一日闲得无事,找来网友所提相关政策一一对照,顿感学问增长不少,还真找出了中石油的违法事实依据来。不由感叹如此大规模(涉及37万人)、大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的违法行为,居然畅通无阻地得以贯彻执行,这在法治国家简直令人称奇,不由的惊出老夫一身冷汗来,心想要是在北京的受骗下岗职工当中,万一有哪个家伙的榆木脑壳突然开了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它下属单位不具法人资格,地方诉讼根本不起作用),中石油,我还真为你捏一把汗呢。

不过老夫没有做过官,政策法律水平肯定不高,只能将事实和依据一一罗列出来与各位商榷商榷,如有偏颇之处,还望各位高人指教,一则以正视听,二则以长老夫学问,也算老夫不枉活这把年纪。

一、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中石油在2000年却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 “了断”职工,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规。

二、《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然而当时中石油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一个月内就裁员37万人,一没有向企业工会提交报告,二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四没有给职工协商,五没有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规可知,除破产倒闭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是不会轻易下岗失业的,他(她)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石油被裁减职工中有大部份工龄是达到了10年以上的,也有不少是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企业必须与他(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将他们“扫地出门”。中石油的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石油在“了断”职工的过程中,各下级单位为完成“减员”指标,采取了欺、哄、吓、诈的手段,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给员工进行思想灌输,施加压力——要么“买断”、要么等待下岗。在员工中形成思想混乱,在这样严峻的压力和误导下,广大职工迷惘了,失望了。经过残酷的心理攻势折磨,在“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思想斗争下,许多人不得不签订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从开始动员到签订合同结速总共只用了三天时间,速度之快真是前所未有,完全没容职工仔细掂量的余地。有的单位为完成减员指标甚至采用了抓阄的办法等等。这决不是中油某官员说的:“中国人长期生活在艰难境地,一见买断工龄有几万十几万,一大砣钱,王老五不拿白不拿。”这是对下岗职工的侮辱。如果不信,请中油再搞一次如此的“减员增效”看看还有没有职工上当受骗(狼来了可以喊3次,这种把戏玩一次就足够了)。

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回过头来纵观这场“减员增效”的“改革”,虽然中石油各下属单位所处地域和工作性质不尽相同,却有三点是相同的;一是欺骗职工的手段相同(如果调查起来内容非常精彩):都是通过大造舆论搞乱职工思想,给职工思想和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让你别无选择,不得不签约“了断”;二是签约 “了断” 的都是一般职工,“官老爷”们是不在此列的,所以受害的都是小民百姓、弱势群体;三是整个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

以上事实看来,老夫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不过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多余的,因为听说中石油财大气粗,养了不少的法律顾问,并且都是学历不一般的什么“生”什么“家”之类的,据说还有博士和教授级别的,都是些“精英”。其头衔一说出来就会把小民百姓吓得晕头转向,哪个榆木脑袋还敢站出来“对簿公堂”。这当然是中石油的优势。不过话又说回来,不管是啥“生”、啥“家”、啥“博士”和啥“教授”、“精英”,在法律上居然捅出了这么个大漏子总是事实吧。真正对簿公堂,他们总不敢故意曲解国家的法律吧,也不敢说自己当时没搞清楚吧(那多丢人脸面呀),更不敢为此而篡改国家的法律吧。如果37万受骗下岗职工又肯一人出上一元钱请来有水平的律师,那中石油的这点优势恐怕也不占先了。只要《劳动法》还没有修改,而开了点窍的榆木脑袋们又偏偏又只认“法”这个死理(法治社会就是提倡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看来老夫的担心还是有点根据的。

不过中石油仍然有充分的理由反驳,可以振振有词地对小民们说这是国家的改革政策呀,是经过国务院×××、××批了的呀,这当然是尚方宝剑,可驳得小民们无话可说。但问题就在这儿,真正在“公堂”上,国务院和××、×××可以说:我是批了的呀,但我只是批准你搞改革,可没有批准你去欺骗职工呀,也没有批准你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呀。堂堂法官也不可能以政策代法律来判决呀,那就糟了,糟了。中石油的官老爷们可就成了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简直里外不是人了,那兹味想来是不太好过的。

如果我们相信北京的法官是清正廉洁、忠于法律、公正不阿、秉公执法的,而榆木脑袋们又偏偏要“较真”,那这场“官司”真打起来,我还是有为中石油担心的理由的。

不过还好,直到现在还没有出现哪个开了窍的榆木脑袋出来与中石油对簿公堂,真乃中石油的万幸。

听说中石油“减员增效”后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了,老夫和小民们当然是皆大欢喜,虽然小民们做出了一点“牺牲”,但换来了“国际声誉”,就连美国佬都要出大把银子来参我们的股,牺牲这点小民的利益看来还是很值得的。但在国际上做生意,最注重的是守法和诚信,但愿中石油千万别再犯违法失信的低级错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一路走好,也但愿老夫的担心真正是“杞人忧天”、确实多余的。


(37万哪,不是个小数字了,连带上这些人的家属、子女、父母、亲友,那将是过百万的数字了,如果这里头每个能有条件上网的朋友都行动起来,把这篇文章贴倒你们经常去玩的网站、BBS,论坛、留言板,那就可以尽量的争取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尽可能地把这37万人的声音上达天听,让我们那些久经大事、古井不波的领导人心中激起一点涟漪,留下一点印象,使他们能在百忙之中话一点时间关心一下他们的这些草民.

全世界无产者是一家,我们不能再让他们打着中国的旗号,再把这种坑人的手段用在国外的工友身上,希望有精通外语的难友,把网友老夫的这篇文章转成外文,发到国外的、尤其是中石油即将购买的、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机构的论坛、留言板等能够被世界舆论公开的地方,让这个靠出卖自己员工挤进所谓世界500强的流氓寡头在全世界面前曝曝光!让全世界正在等待出售的企业部门的员工们看一看,被中石油收购会是什么下场,让那些民主国家的领导人看一看,看他们还敢不敢把自己的人民推进火坑! 不要以为怎么做会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世界上会有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相矛盾的事例吗?不会有的,国家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受损哪国家的利益同样不保,,我们就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如今这个国家的近百万的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又怎么能得到益处呢?我们保护了自己利益就是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防止出卖工人利益的这类事情在国外发生,就是维护了中国的名誉,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这也正是体现的大国国民的负责任精神。

http://www.netsun.com/comments/c-1363.1.html#   (别忘了后面还有个井号)
这里就是中石化这个寡头企业的留言板,希望能上网的朋友们都能到这里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支持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声讨出卖工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可以互相联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1 20:08:35编辑过]
你真傻还是假傻?呵呵。12亿人民和他对薄公堂有能怎么样?法院可以不受理啊。
是啊,这就是党国的好处哇,政府、法院都是自家开的,你能告谁呀?这世道还真他*的黑!
<P>呵呵</P>
<P>不知道怎么说啊,有用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