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日本若乱来人皆可诛之:诡异的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51:59
作者:don-quixote 提交日期:2005-11-15 18:20:00
  
  这几年,日本争当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闹得沸沸扬扬,大家是有目共睹。但是日本同时还有一个小动作,大家却很少注意到:日本一直对联合国宪章很有意见,要求取消或修改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这一条虽然报刊中也偶有提及,但大多不怎么重视,语焉不详。兄弟孤陋寡闻,以前也不清楚敌国条款,想当然地认为只不过是一顶日本和德国觉得伤了自尊心的历史反革命帽子。
  
  近日仔细读了一下联合国宪章,大吃一惊,原来敌国条款如此诡异:简直就是说,你们几个战败国如有贰心,人皆可诛之,先斩后奏无妨。怪不得日本人如芒在背,如鲠在喉,老想动这几条。
  
  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五十三条和与之相关的第一百零七条,现摘录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
  
  最重要的是第五十三条的后半段。联系上下文,前几条一直是在讲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解决争端的问题,第五十三条的前半段还专门强调了如果没有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似乎没有什么特别。
  
  但是本条后半段笔锋一转,举出了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经安理会授权就采取行动!!!
  
  其一:107条 对二战中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那么只要是采取行动的原因是二战遗留的问题,如领土 赔偿 惩治战犯 分区占领等等,原盟国成员就可对原战败国不经安理会授权在区域办法内采取行动。
  
  其二 53条后半段 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
  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当然人皆可诛之。注意该条的措词:防备...其侵略政策,也就是说此等国家就算还没有侵略的行动,只要有了侵略的政策,原盟国成员为了防备其再施侵略政策就可不经安理会授权在区域办法内采取行动。
  
  这个敌国条款好像是当年法国坚持提出来的,为了防备德国走一战后的老路。事实上,一战后法国为了催讨赔款,和比利时一起单方面占领了德国的工业中心;所以二战这次,法国依旧例留了一手。没想到世事沧桑,几十年后法德轴心成了欧盟发动机,日本却为了敌国条款坐立不安。真是不作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另外有意思的是,美国一直声称支持日本入常,却对其要求取消或修改敌国条款的意见不理不睬,还是不肯放弃套在日本脖子上的绳索—这样才会听话吧。
  一点浅见,望大家批评指正。
  
http://www1.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worldlook&idArticle=86140&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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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n-quixote 提交日期:2005-11-15 18:20:00
  
  这几年,日本争当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闹得沸沸扬扬,大家是有目共睹。但是日本同时还有一个小动作,大家却很少注意到:日本一直对联合国宪章很有意见,要求取消或修改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这一条虽然报刊中也偶有提及,但大多不怎么重视,语焉不详。兄弟孤陋寡闻,以前也不清楚敌国条款,想当然地认为只不过是一顶日本和德国觉得伤了自尊心的历史反革命帽子。
  
  近日仔细读了一下联合国宪章,大吃一惊,原来敌国条款如此诡异:简直就是说,你们几个战败国如有贰心,人皆可诛之,先斩后奏无妨。怪不得日本人如芒在背,如鲠在喉,老想动这几条。
  
  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五十三条和与之相关的第一百零七条,现摘录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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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重要的是第五十三条的后半段。联系上下文,前几条一直是在讲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解决争端的问题,第五十三条的前半段还专门强调了如果没有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似乎没有什么特别。
  
  但是本条后半段笔锋一转,举出了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经安理会授权就采取行动!!!
  
  其一:107条 对二战中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那么只要是采取行动的原因是二战遗留的问题,如领土 赔偿 惩治战犯 分区占领等等,原盟国成员就可对原战败国不经安理会授权在区域办法内采取行动。
  
  其二 53条后半段 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
  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当然人皆可诛之。注意该条的措词:防备...其侵略政策,也就是说此等国家就算还没有侵略的行动,只要有了侵略的政策,原盟国成员为了防备其再施侵略政策就可不经安理会授权在区域办法内采取行动。
  
  这个敌国条款好像是当年法国坚持提出来的,为了防备德国走一战后的老路。事实上,一战后法国为了催讨赔款,和比利时一起单方面占领了德国的工业中心;所以二战这次,法国依旧例留了一手。没想到世事沧桑,几十年后法德轴心成了欧盟发动机,日本却为了敌国条款坐立不安。真是不作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另外有意思的是,美国一直声称支持日本入常,却对其要求取消或修改敌国条款的意见不理不睬,还是不肯放弃套在日本脖子上的绳索—这样才会听话吧。
  一点浅见,望大家批评指正。
  
http://www1.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worldlook&idArticle=86140&flag=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4 0:10:02编辑过]
<P>好东西,学习了</P>
呵呵,有意思
<P>技术帖,顶!</P>
[em17]新  鲜
<P>顶着</P>
照此条款,中国可对倭寇“杀无赦,斩立决”。现在就可动手,无须照会。
好~~很好~~
<P>这一条很好,以前我们很多人不知道。感谢小丹尼兄。</P>
<P>楼主现在好象鞭炮厂去得少了,呵呵。</P>
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要是发动不正义的战争,对方国家就可以占领和割取其国土作为赔偿和惩罚.所以,只要日本人敢在东海制造事端,攻灭日本的机会就来了......
<P>  就喜欢这样有技术含量的帖子。</P>
<P>  虽然说法律都要依靠实力来作为后盾,可是有法律比较没有法律要好,对吧?</P>
<P>照此条款,中国可对倭寇“杀无赦,斩立决”。现在就可动手,无须照会。</P>
<P>==================================</P>


<P>倭寇,人人得而杀之,此乃天理.</P>
<P>别太高兴,绞索并不在我们手里!!</P>
杀无赦,斩立决!
<P>好啊~~~</P>
<P>就让你入常!你入了我照打!</P>
<P>绞索要自己制造.难道要等别人把绞索交给你?</P>

<P>中国,中国人,有这个胆吗?</P>
谁知道《日美安保条约》关于美日共同防御的具体内容?
入了常是不是就不是敌国了呢?
自己造绞索的日子总会到来的,现成的绞索是人家造的,就不用了?
那日美保安条约相对于这个条款处在什么位置?应该怎么定义?
听你说来,好象联合国就是世界政府,宪章就是世界宪法一样!!!
日本入常的前提条件是修改这一条款,你还是敌对国,你还入JB常?问题是几个常委对修改这一条款都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表示,也就意味着不可能让德日这两个“敌对国”入常。
坚决执行联合国条款!!!
打打打。
[B]以下是引用[I]俺是村支书[/I]在2005-11-24 16:42:00的发言:[/B][BR]<P>这一条很好,以前我们很多人不知道。感谢小丹尼兄,</P>
[em01][em01][em17][em17]
<P>           日外相称联合国宪章视日本为敌国“不公平”</P>
<P><a href="http://news.qq.com"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               </FONT>http://news.qq.com</A></P>
<P>            2005年11月25日11:08  中国新闻网<BR></P>
<P>中新网11月25日电</P>

<P>  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外相麻生太郎周四(24日)声称,日本承担着联合国巨额会费,但在联合国宪章中,日本仍被列为“敌国”。他认为这“不公平”。</P>
<P>  麻生太郎是当天在东京与泰国副总理素拉杰·萨提拉泰会谈时作出上述表示的。素拉杰·萨提拉泰正争取成为下届安理会秘书长。<BR>  此前,因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未成,日本曾一度表示要缩减支付的联合国会费。</P>
[B]以下是引用[I]票房毒药[/I]在2005-11-24 2:42:00的发言:[/B][BR]<P>技术帖,顶!</P>
<P>美国会让中国动日本?笑话!</P>
<P>自几的狗自几可以管,别人是不行的.</P>
<P>绞索在美国人手里,它是不会让人的!!!!!!!!</P>
有意思,如果在钓鱼岛中日起争端,我国可以凭借此条款惩罚日本么?
丛林里面,从来没啥规则可言。你的势力够大,你说和你做的就是法律。
一战后,还禁止德国军队进入莱茵河西岸呢,有用吗?
排版看的我好累
某列岛算不算是二战遗留问题?
国际法是强国用来约束弱国的。。。森林法则啊。。。
介个条款绕得眼花,一句“倭人皆曰可杀”就可。

法律是动手的前提,真要动手还得靠实力。
国家之间:
法律必须以实力来保障
实力未必仅拘泥于法律
darklancer 发表于 2012-2-11 13:35
有意思,如果在钓鱼岛中日起争端,我国可以凭借此条款惩罚日本么?
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钓鱼岛属于二战遗留问题。
但是由于钓鱼岛在《波茨坦公告》那个范围里面属于“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各岛”,所以这笔帐还是台湾回来后再翻更合适。
钓鱼岛、琉球,都属于二战遗留问题。
靖国神社,直升机航母等,则属于侵略政策威胁。
勿谓言之不预,杀无赦。
说得好,赞一个。
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

嗯,我觉得参拜神厕就是保留军国主义的火种,在为其侵略政策积蓄力量。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有必要有义务采取一切手段打断其侵略政策死灰复燃。这也是避免日本人民再次成为炮灰的负责任的行为。
咦,还有这两条,是好事
这不是法理依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