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要证明那个仲裁非法不需要什么长文,几句话就够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0:13:43
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三条规定海洋法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时,必须与争端双方协商,这一步绕不开,没有协商这个程序就走不下去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组建完成仲裁庭。所以那个仲裁庭不管是怎么来的,它一定是非法的山寨庭。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三条规定海洋法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时,必须与争端双方协商,这一步绕不开,没有协商这个程序就走不下去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组建完成仲裁庭。所以那个仲裁庭不管是怎么来的,它一定是非法的山寨庭。
国际海洋法庭已经撇清关系了
这里附上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三条,大家仔细读一下(e)款

第3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为本附件所规定程序的目的,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依下列规定组成:
(a)在(g)项限制下,仲裁法庭应由仲裁员五人组成。
(b)提起程序的一方应指派一人,最好从本附件第2条所指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本国国民。这种指派应列入本附件第1条所指的通知。
(c)争端他方应在收到本附件第1条所指通知三十天内指派一名仲裁员,最好从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国民。如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指派,提起程序的一方,可在该期限届满后两星期内,请求按照(e)项作出指派。
(d)另三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间以协议指派。他们最好从名单中选派,并应为第三国国民,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争端各方应从这三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如果在收到本附件第1条所指通知后六十天内,各方未能就应以协议指派的仲裁法庭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的指派达成协议,或未能就指派庭长达成协议,则经争端一方请求,所余指派应按照(e)项作出。这种请求应于上述六十天期间届满后两星期作出。
(e)除非争端各方协议将本条(c)和(d)项规定的任何指派交由争端各方选定的某一人士或第三国作出,否则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如果庭长不能依据本项办理,或为争端一方的国民,这种指派应由可以担任这项工作并且不是争端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年资次深法官作出。本项所指的指派,应于收到请求后三十天期间内,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从本附件第2条所指名单中作出。这样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通常居民或其国民。
(f)任何出缺应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
(g)利害关系相同的争端各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争端若干方利害关系不同,或对彼此是否利害关系相同,意见不一致,则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由争端各方分别指派的仲裁员,其人数应始终比由争端各方共同指派的仲裁员少一人。
(h)对于涉及两个以上争端各方的争端,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适用(a)至(f)项的规定。
这事就不用讲道理,根本就不在乎狒狒折腾,狒狒当出头鸟,有它后悔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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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就不用讲道理,根本就不在乎狒狒折腾,狒狒当出头鸟,有它后悔的时候
有道理可讲为什么不讲,这件事我们讲道理也稳赢啊。
E款的节选,看看“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这几个字了没?

本项所指的指派,应于收到请求后三十天期间内,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从本附件第2条所指名单中作出。
恩 只有双方都事先认可授权的才能叫仲裁,否则就是法庭不是仲裁庭
但是那些长文的迷惑性还是比较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