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雅韵专栏】学术论文 《反分裂国家法》亮剑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7:19:17
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今年三月五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祖国大陆为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采取的重大决策。《反分裂国家法》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原则、主张和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意愿,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一把亮剑.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繁多、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当汉族为主体建立全国统一政权时,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支持.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管居住在中原还是居住在边疆地区,都心向祖国,致力于祖国的统一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除台湾以外的空前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然而不和谐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台独”分子对祖国大陆坚持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置若罔闻,台湾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十分嚣张。“两国论”、“一中一台”等谬论相继出笼,“去中国化”、“渐进式台独”步伐明显加快,所谓“台湾正名”等“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陈水扁甚至置祖国大陆的严正警告和2300万台湾人民的福祉于不顾,公然声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谋求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搞“法理台独”,在分裂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把两岸关系推向了危险的边缘。“台独”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的发展,严重破坏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威胁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坏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法律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家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我国的立法也一直重视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惩处。分裂国家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一个罪种,在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已有此雏形,该草案第47条以“破坏统一战线”之罪名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煽动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99条明确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1979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并列,并将颠覆政府置于分裂国家之前,虽然不尽合理,但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所决定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新的历史情形下,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将分裂国家的行为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9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紧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从而形成了103条第1款的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不仅体现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也表明在新时期维护国家统一的任务远较巩固政权的任务更为迫切、更加艰巨。随着中国的国力逐渐强大,海内外炎黄子孙盼望中国完全统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而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变本加厉,分裂活动逐步升级。因此,中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法》,有助于中国掌握反对“台独”斗争.



中国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其主要的立法宗旨是: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分裂国家法》的条款;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 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 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 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 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

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 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

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 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 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 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 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采取了比以往任何一部法律更加灵活的立法方式。该法尽管是“反分裂”的法,但其中“反”字出现仅 两次(一是名称,二是第一条“反对台独”),而出现“和平”多达十四次。运用和平的方式 ,就是要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反分裂国家法》也是体现了国家反对台独的亮剑精神,也是代表了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以及我们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有识之士的心声,我们观其阿扁与台独势力之言行,如其蠢蠢欲动欲想把台湾从祖国版图上分离出去,我们;坚决不答应;坚决跨过海峡去;坚决发扬亮剑精神.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彻底的切除独瘤!!!!!!!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今年三月五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祖国大陆为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采取的重大决策。《反分裂国家法》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原则、主张和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意愿,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一把亮剑.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繁多、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当汉族为主体建立全国统一政权时,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支持.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管居住在中原还是居住在边疆地区,都心向祖国,致力于祖国的统一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除台湾以外的空前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然而不和谐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台独”分子对祖国大陆坚持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置若罔闻,台湾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十分嚣张。“两国论”、“一中一台”等谬论相继出笼,“去中国化”、“渐进式台独”步伐明显加快,所谓“台湾正名”等“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陈水扁甚至置祖国大陆的严正警告和2300万台湾人民的福祉于不顾,公然声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谋求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搞“法理台独”,在分裂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把两岸关系推向了危险的边缘。“台独”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的发展,严重破坏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威胁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坏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法律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家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我国的立法也一直重视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惩处。分裂国家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一个罪种,在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已有此雏形,该草案第47条以“破坏统一战线”之罪名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煽动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99条明确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1979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并列,并将颠覆政府置于分裂国家之前,虽然不尽合理,但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所决定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新的历史情形下,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将分裂国家的行为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9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紧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从而形成了103条第1款的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不仅体现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也表明在新时期维护国家统一的任务远较巩固政权的任务更为迫切、更加艰巨。随着中国的国力逐渐强大,海内外炎黄子孙盼望中国完全统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而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变本加厉,分裂活动逐步升级。因此,中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法》,有助于中国掌握反对“台独”斗争.



中国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其主要的立法宗旨是: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分裂国家法》的条款;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 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 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 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 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

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 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

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 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 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 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 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采取了比以往任何一部法律更加灵活的立法方式。该法尽管是“反分裂”的法,但其中“反”字出现仅 两次(一是名称,二是第一条“反对台独”),而出现“和平”多达十四次。运用和平的方式 ,就是要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反分裂国家法》也是体现了国家反对台独的亮剑精神,也是代表了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以及我们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有识之士的心声,我们观其阿扁与台独势力之言行,如其蠢蠢欲动欲想把台湾从祖国版图上分离出去,我们;坚决不答应;坚决跨过海峡去;坚决发扬亮剑精神.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彻底的切除独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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