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个别警察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56:06
http://news.ifeng.com/a/20160617/49129904_0.shtml

原标题:求解执法争议之“结”

【编者按】

在近期引发热议的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员的一些不当言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事实上,今年以来,包括北京在内多个地方,都曾出现警察执法引发强烈质疑的事件。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件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随后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塑造良性的警民关系,用规范执法提高公信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而在处理涉警舆情时,警方不同的回应和处理方式,会让舆情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第10期“议事厅”,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请他们一同探讨如何正确回应执法争议、如何解开执法争议之“结”。

采写 新华社记者 叶前、毛一竹

“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平息质疑

◎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积极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表面看是执法不规范问题以及对执法规范的无意识,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有些基层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缺乏起码的敬畏

每每遇到执法引发争议事件,警方的回应都备受公众关注。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在寥寥数语、缺乏更多有效信息的官方表态之外,一些获得认证的基层公安机关自媒体账号开始搞“自选动作”,其中就有一些义愤填膺地为涉事警员找执法依据乃至背书的激烈言辞——通常都是说,那些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发点也是好的”。

诚然,有些说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是,见惯了此类应对,人们难免会认为这是拒绝认错,以机构之名“护犊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认为,执法争议和由于应对失当引起更大的争议,是长期的执法惯性与执法外在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冲突。近年来,执法机构的行为规范有一些进步,但很多时候还是按照旧有惯性执行,并不太适应新的执法环境。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公众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借助互联网和自媒体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放大,使得执法行为被置于聚光灯之下,各种评论、质疑也纷至沓来。

有一种观点认为,并不是近些年执法不规范的案例增多了,而是以前新媒体还不发达,很多类似事件都没有被曝光或引起广泛讨论。对于这种显著的变化,有些基层执法者和机构显然还不太适应。

当执法行为引起争议后,如果执法机构能够实事求是,及时发布信息,澄清是非,表明态度,就能迅速平息舆情,赢得公众认可。像此次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的应对总体上是合格的。但也有一些执法机构的主要应对之策是撇清责任,“护犊子”甚至捂盖子。张建伟认为,这恰恰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相去甚远。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如果真有错,就要有承认错误的态度以及检讨出现错误的原因,并进行制度规章层面的修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此给公众一个交代。事实证明,这样的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不过,在一些热点事件中,除了看到传统的机构回应,越来越多的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声,为自己的同行、同伴、同事叫屈,对公众质疑进行反驳。

在近年来的涉警舆情中,有的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正能量”的含义。个别民警自身法律素质低,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系统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来说事,动辄说“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事实上,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私人可以持枪且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这样很容易引起误导作用,导致民众更多的质疑。

严格规范执法权的行使和边界

张建伟认为,我国宪法法律对各类公民权利都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部分执法者对于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比如,在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察将两名女子带回警局,实质上是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可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对这类行为完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只当是例行公事。

张建伟说,认知缺乏的背后,是外在制约的缺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警察权是所有公权力当中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最大的一项权力,其行使和边界尤其需要加以严格规范。

其一,要加强警察权的司法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作为司法机关的辅助,一旦发生重案就需要检察机关乃至法官的介入,通过司法权的控制来制约警察权,防止其过于扩张。

其二,侦查保密是必要的也是通行的,但律师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和可控的,防止执法活动的“卡夫卡城堡”现象。实际上,最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环节是讯问环节,可以考虑在讯问环节引入律师在场机制。侦查不公开原则不意味着绝对封闭,实践证明,律师的介入对执法者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其三,执法过程应该录音录像。以交警为例,执法记录仪是一个便捷且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大大提高交通违法处置的文明程度。按照我国法律,一些重案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但一般案件没有强制要求。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这一外在监督变得十分简单有效,没有理由不落实。

其四,允许公民进行执法现场的录音录像,且以不干扰办案为原则,公权力不能干预和阻止。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执法者强力夺取公众的拍摄设备甚至毁坏其设备,这实质是对自身执法规范化的不自信。既然执法规范,就不怕录音录像,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执法培训和公众教育都需加强

◎公众的法治素质也需要提高,应教育公众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

◎很早前有关部门就在强调公安执法规范化,也下发了各类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落实到个体执法上面,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教育管理

查看过往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在很早前有关部门就在强调公安执法规范化,也下发了各类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在进步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规范没能得到执行。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认为,法律规范已经有了,落实到个体执法上面,还需要加强队伍管理、教育管理。

看到深圳涉事民警被送入学习班,也有人质疑这样的教育培训是否有效。广东一名资深警官说,有的一线警员对查验身份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搞不大清楚,什么是合理怀疑,什么是比例原则,完全没听说过。而现在的一些培训往往是“千年老皇历”,没有跟上时代变化和警情的变化,重复无用的培训较多。可见,针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的质量亟待提高。

与此同时,公众的法治素质也需要提高,应教育公众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孔雯说,原本配合警察调查是公民义务,不过由于警民之间缺乏信任,不少人遇到这类情况的第一反应是,我是个好人为什么来问我,会有抵触心理。而这时如果警察处理失当,就会造成更大的冲突。http://news.ifeng.com/a/20160617/49129904_0.shtml

原标题:求解执法争议之“结”

【编者按】

在近期引发热议的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员的一些不当言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事实上,今年以来,包括北京在内多个地方,都曾出现警察执法引发强烈质疑的事件。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件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随后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塑造良性的警民关系,用规范执法提高公信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而在处理涉警舆情时,警方不同的回应和处理方式,会让舆情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第10期“议事厅”,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请他们一同探讨如何正确回应执法争议、如何解开执法争议之“结”。

采写 新华社记者 叶前、毛一竹

“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平息质疑

◎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积极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表面看是执法不规范问题以及对执法规范的无意识,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有些基层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缺乏起码的敬畏

每每遇到执法引发争议事件,警方的回应都备受公众关注。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在寥寥数语、缺乏更多有效信息的官方表态之外,一些获得认证的基层公安机关自媒体账号开始搞“自选动作”,其中就有一些义愤填膺地为涉事警员找执法依据乃至背书的激烈言辞——通常都是说,那些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发点也是好的”。

诚然,有些说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是,见惯了此类应对,人们难免会认为这是拒绝认错,以机构之名“护犊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认为,执法争议和由于应对失当引起更大的争议,是长期的执法惯性与执法外在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冲突。近年来,执法机构的行为规范有一些进步,但很多时候还是按照旧有惯性执行,并不太适应新的执法环境。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公众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借助互联网和自媒体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放大,使得执法行为被置于聚光灯之下,各种评论、质疑也纷至沓来。

有一种观点认为,并不是近些年执法不规范的案例增多了,而是以前新媒体还不发达,很多类似事件都没有被曝光或引起广泛讨论。对于这种显著的变化,有些基层执法者和机构显然还不太适应。

当执法行为引起争议后,如果执法机构能够实事求是,及时发布信息,澄清是非,表明态度,就能迅速平息舆情,赢得公众认可。像此次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的应对总体上是合格的。但也有一些执法机构的主要应对之策是撇清责任,“护犊子”甚至捂盖子。张建伟认为,这恰恰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相去甚远。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如果真有错,就要有承认错误的态度以及检讨出现错误的原因,并进行制度规章层面的修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此给公众一个交代。事实证明,这样的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不过,在一些热点事件中,除了看到传统的机构回应,越来越多的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声,为自己的同行、同伴、同事叫屈,对公众质疑进行反驳。

在近年来的涉警舆情中,有的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正能量”的含义。个别民警自身法律素质低,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系统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来说事,动辄说“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事实上,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私人可以持枪且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这样很容易引起误导作用,导致民众更多的质疑。

严格规范执法权的行使和边界

张建伟认为,我国宪法法律对各类公民权利都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部分执法者对于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比如,在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察将两名女子带回警局,实质上是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可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对这类行为完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只当是例行公事。

张建伟说,认知缺乏的背后,是外在制约的缺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警察权是所有公权力当中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最大的一项权力,其行使和边界尤其需要加以严格规范。

其一,要加强警察权的司法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作为司法机关的辅助,一旦发生重案就需要检察机关乃至法官的介入,通过司法权的控制来制约警察权,防止其过于扩张。

其二,侦查保密是必要的也是通行的,但律师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和可控的,防止执法活动的“卡夫卡城堡”现象。实际上,最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环节是讯问环节,可以考虑在讯问环节引入律师在场机制。侦查不公开原则不意味着绝对封闭,实践证明,律师的介入对执法者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其三,执法过程应该录音录像。以交警为例,执法记录仪是一个便捷且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大大提高交通违法处置的文明程度。按照我国法律,一些重案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但一般案件没有强制要求。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这一外在监督变得十分简单有效,没有理由不落实。

其四,允许公民进行执法现场的录音录像,且以不干扰办案为原则,公权力不能干预和阻止。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执法者强力夺取公众的拍摄设备甚至毁坏其设备,这实质是对自身执法规范化的不自信。既然执法规范,就不怕录音录像,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执法培训和公众教育都需加强

◎公众的法治素质也需要提高,应教育公众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

◎很早前有关部门就在强调公安执法规范化,也下发了各类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落实到个体执法上面,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教育管理

查看过往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在很早前有关部门就在强调公安执法规范化,也下发了各类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在进步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规范没能得到执行。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认为,法律规范已经有了,落实到个体执法上面,还需要加强队伍管理、教育管理。

看到深圳涉事民警被送入学习班,也有人质疑这样的教育培训是否有效。广东一名资深警官说,有的一线警员对查验身份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搞不大清楚,什么是合理怀疑,什么是比例原则,完全没听说过。而现在的一些培训往往是“千年老皇历”,没有跟上时代变化和警情的变化,重复无用的培训较多。可见,针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的质量亟待提高。

与此同时,公众的法治素质也需要提高,应教育公众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孔雯说,原本配合警察调查是公民义务,不过由于警民之间缺乏信任,不少人遇到这类情况的第一反应是,我是个好人为什么来问我,会有抵触心理。而这时如果警察处理失当,就会造成更大的冲突。
四,允许公民进行执法现场的录音录像,且以不干扰办案为原则,公权力不能干预和阻止。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执法者强力夺取公众的拍摄设备甚至毁坏其设备,这实质是对自身执法规范化的不自信。既然执法规范,就不怕录音录像,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说的很有道理,可惜,光他一人说的不算,还是没辙。
这是素质教育问题。
美国样板戏片毒害太深,“如果在是在美国早崩了你”的认识大有市场。
/新华社:个别民警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来说事,动辄说“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事实上,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私人可以持枪且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
/新华社:个别民警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 ...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有皿煮光环真好,少殉职三分之二,还比咱危险和紧张。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13:19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
难道是我们阶级矛盾比MD更突出吗?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13:19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


按14年 我国过半的 因公殉职属于 过劳死。 过劳死就是累死的 其中有多是真累死的 谁说的清楚呢。还要加上很高比例的交通事故死亡 被杀的并不多。
而美国 被枪杀的警察2014年就有50来个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13:19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


按14年 我国过半的 因公殉职属于 过劳死。 过劳死就是累死的 其中有多是真累死的 谁说的清楚呢。还要加上很高比例的交通事故死亡 被杀的并不多。
而美国 被枪杀的警察2014年就有50来个
难道是我们阶级矛盾比MD更突出吗?
2015年前5个月,警察已击毙385人,平均每天超过2人。
~~…………、、、、、、、、、、、、
呵呵,复制来的数据,仅供参考。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13:19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
注意人口基数,当然我不是说美国好。
注意人口基数,当然我不是说美国好。
2015年前5个月,警察已击毙385人,平均每天超过2人。
这也要注意人口基数
要知道,2015年美国法庭上判死刑才35人。
按14年 我国过半的 因公殉职属于 过劳死。 过劳死就是累死的 其中有多是真累死的 谁说的清楚呢。还要 ...
同意,新疆及建设兵团殉职的弟兄除外。
还有一份2015年不完全名单,你在公安部2015殉职牺牲名单中找不到的,他们也是我们的生死弟兄!
2014年美国全年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是117人,大致只有我国公安民警2014年因公殉职人数的三分之一。
…… ...
两边基数是多少?
两边基数是多少?
美国执法人员90多万,中国在编警察200万多。
两边基数是多少?
美国执法人员90多万,中国在编警察200万多。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16:36
美国执法人员90多万,中国在编警察200万多。
睁眼说瞎话真的很愉快吗?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03:45
睁眼说瞎话真的很愉快吗?
是美国的数字还是中国的? 中国的不太清楚,美国的数字他说的没错。。。

双筒 发表于 2016-6-17 17:12
是美国的数字还是中国的? 中国的不太清楚,美国的数字他说的没错。。。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如果他不把国民警卫队视为执法单位,那么中国在编200多万警察从何而来?

用采取不同统计口径获得的样本进行数量对比,要么是智力问题要么就是屁股问题。
双筒 发表于 2016-6-17 17:12
是美国的数字还是中国的? 中国的不太清楚,美国的数字他说的没错。。。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如果他不把国民警卫队视为执法单位,那么中国在编200多万警察从何而来?

用采取不同统计口径获得的样本进行数量对比,要么是智力问题要么就是屁股问题。
协警算吗?协警比编制内的多得多。
双筒 发表于 2016-6-17 17:12
是美国的数字还是中国的? 中国的不太清楚,美国的数字他说的没错。。。
中国的数字大体上应该没错,我只记得两个数字,实行警衔制那年公安部公布的全国应授衔正式警察有130万,然后2008年全国在编警察178万,这个员额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民警,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但不包括武警……
睁眼说瞎话真的很愉快吗?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警察现已达180万,比1986年65万增加了近100万。据国防白皮书中公布有武警66万……不算协警辅警。
抢了新华社的话语权,不高兴了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0:07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


国民警卫队调动命令只有DOD  或governor批准才能下,区县武警中队出动需要省委书批准或者军委下令么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0:07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


国民警卫队调动命令只有DOD  或governor批准才能下,区县武警中队出动需要省委书批准或者军委下令么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1:32
国民警卫队调动命令只有DOD  或governor批准才能下,区县武警中队出动需要省委书批准或者军委下令么

你不知道各级地方党委都有当地武警部队长兼任的政法委副书记吗?最高的就是任省政法委副书记的武警总队长,出动区县的武警要有兼任地方职务的地武警部队长同意并请示报备才行,并没脱离国防部或军委的指挥体系,当然这些你不懂很正常。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
公安民警180万的依据。加上司法系统,国安,,200多万是很离谱的推断么。
如果你能在此前说出一个比较准确数字,那么同样可以讨论,然而啥数字也提供不了,就瞎话呀,愉快呀,智商,屁股啊,这有意思么。
,,,,,,,,,,,,,,,。
德州新闻网讯 (记者 王露 通讯员 张建彬) 2015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与公安部举行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签字仪式。这是中国人寿继开展全军和全体武装警察保险以来,承保的又一项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政策性业务。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夏崇源,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缪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林岱仁、副总裁徐海峰出席签字仪式。
    2008年以来,中国人寿通过公安部政治部先后向参与抗震救灾、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和奥运安保工作的公安民警捐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此次中国人寿与公安部再度合作开展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承保对象是全国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共约180万人,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由中国人寿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服务,首年保费为1.85亿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最高27.5万元的保险金。
    夏崇源表示,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建立和理赔工作开展,对于减轻民警家庭负担、解除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中国人寿和各地分公司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提供优质、高效、热情服务,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民警和家属的心坎上。
    缪建民表示,中国人寿将认真履行合同要求和服务承诺,以专业服务为核心、以制度考评为保障,统一调配资源、属地化无缝对接,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伤亡民警都能按时足额享受到应有的保险理赔,切实将好事办好办实。
如果他把隶属于国防部的中国武警视为在编警察,那么应对城市骚乱的各州国民警卫队算不算美国的执法单位 ...
http://m.dezhoudaily.com/news/v/id-889655.html
公安民警180万人的依据。
加司法系统,国安,中国现有200多万在编警察是一个很离谱的推断么。
2016-6-17 22:14 上传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2:17
针对当地胶农的合理诉求,普洱市委副书记沈培平背着省里下令出动武警和警察,才导致事件升级。
你不会把违规行为当依据吧。
bsjj123 发表于 2016-6-17 22:14
http://m.dezhoudaily.com/news/v/id-889655.html
公安民警180万人的依据。
加司法系统,国安,中国现 ...
地瓜也就是红薯。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3:04
你不会把违规行为当依据吧。


违规,但地方私自调动capf确是事实存在的,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3:04
你不会把违规行为当依据吧。


违规,但地方私自调动capf确是事实存在的,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17
违规却是事实存在的,
事实就是正确的吗?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17
违规,但地方私自调动capf确是事实存在的,


你在转进分歧的中心点哦。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17
违规,但地方私自调动capf确是事实存在的,


你在转进分歧的中心点哦。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3:22
你在转进分歧的中心点哦。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这不是用事实说明,武警调动使用需要的权限相比国民警卫队要低么!capf与NG履行的完全不同的职能

要不你举几个美国郡县级政府私调国民警卫队的例子

国民警卫队对应天朝的预备役部队
一人 发表于 2016-6-17 23:22
你在转进分歧的中心点哦。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这不是用事实说明,武警调动使用需要的权限相比国民警卫队要低么!capf与NG履行的完全不同的职能

要不你举几个美国郡县级政府私调国民警卫队的例子

国民警卫队对应天朝的预备役部队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29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任何违规的行为都是无视权限制约的结果,你用这种无视权限制约的例子来比较权限高低的逻辑很可笑。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29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

天朝的预备役部队可是隶属中国国防部的,对应的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国防部哦,至于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归哪管你应该清楚吧。还“国民警卫队对应天朝的预备役部队”?连这么清晰的事实你都能扭曲无视,难道是你存心的?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29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

天朝的预备役部队可是隶属中国国防部的,对应的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国防部哦,至于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归哪管你应该清楚吧。还“国民警卫队对应天朝的预备役部队”?连这么清晰的事实你都能扭曲无视,难道是你存心的?
借机整顿政法系的前奏而已。一步一步来!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7 23:29
昆明书记落马 疑因调动千余武警平息群体事件
2014-07-14 01:12 凤凰网资讯
我对你在毫无体制常识的状况下就参与此类问题争辩直至罔顾事实和起码逻辑的动机感到好奇。
天朝的预备役部队可是隶属中国国防部?

天朝DOD没这职能,预备役由省军区负责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18 00:00
天朝的预备役部队可是隶属中国国防部?

天朝DOD没这职能,预备役由省军区负责

那么你的意思是天朝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不隶属于中国国防部?
那么你的意思是天朝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不隶属于中国国防部?
天朝国防部为虚设连中学生都知道,朋友是外国人冒充中国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