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习惯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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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2016-05-31 21:12:00...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题: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崔清新

近期,“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食品泛化”等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介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问: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主要涉及10个民族,人口超过2300万。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从中央来看,2014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民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等五个部门在对“清真食品泛化”“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多次进行联合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民族事务、工商管理、食药监督、商务贸易等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

从地方来看,地方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部分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挥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实现清真食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各地民族事务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注重引导和发挥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各族群众的积极作用;全国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普查、排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和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包括“清真不清”、擅打或滥用“清真”品牌的问题和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引发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重要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问:当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状况如何?

答: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清真食品的规范管理。

截至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等4个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此外,呼和浩特市等9个有立法权的市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单行条例,西宁、广州等2个市出台了政府规章。这些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颁布实施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地方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生产经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或备案;在日常监管方面,对清真食品的招牌、标识、名称、包装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藏工具等,明确规定禁止有禁忌的内容;在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立法明确了民族事务部门及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等措施。此外,各地建立完善清真食品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处置因清真食品引发、诱发的矛盾纠纷中的分工职责,为政府依法监管清真食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清真食品的管理?

答: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力度,要求各地妥善应对“泛清真食品化”问题。近日,国家认监委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联合签署了《新西兰输华肉类清真认证安排》,加大了对进口清真食品认证监督管理的力度。

据了解,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继续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能职责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就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问题和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清真食品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严重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查处、追责力度,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完)来源:新华社 2016-05-31 21:12:00...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题: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崔清新

近期,“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食品泛化”等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介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问: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主要涉及10个民族,人口超过2300万。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从中央来看,2014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民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等五个部门在对“清真食品泛化”“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多次进行联合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民族事务、工商管理、食药监督、商务贸易等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

从地方来看,地方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部分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挥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实现清真食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各地民族事务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注重引导和发挥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各族群众的积极作用;全国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普查、排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和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包括“清真不清”、擅打或滥用“清真”品牌的问题和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引发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重要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问:当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状况如何?

答: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清真食品的规范管理。

截至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等4个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此外,呼和浩特市等9个有立法权的市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单行条例,西宁、广州等2个市出台了政府规章。这些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颁布实施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地方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生产经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或备案;在日常监管方面,对清真食品的招牌、标识、名称、包装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藏工具等,明确规定禁止有禁忌的内容;在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立法明确了民族事务部门及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等措施。此外,各地建立完善清真食品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处置因清真食品引发、诱发的矛盾纠纷中的分工职责,为政府依法监管清真食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清真食品的管理?

答: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力度,要求各地妥善应对“泛清真食品化”问题。近日,国家认监委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联合签署了《新西兰输华肉类清真认证安排》,加大了对进口清真食品认证监督管理的力度。

据了解,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继续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能职责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就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问题和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清真食品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严重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查处、追责力度,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完)
连名字都不敢说,这么心虚么?
发重了,版主帮我删掉一个吧
也算是面面俱到,既说到了保障某族的权益问题,也说了防止泛伊斯兰化和宗教干涉世俗的问题,具体怎么样看执行情况吧
吃都不能一起吃的还怎么可能手足同胞?怎么可能同呼吸共命运?怎么可能与子同袍?怎么可能同舟共济?怎么可能共有中国梦?
也算是面面俱到,既说到了保障某族的权益问题,也说了防止泛伊斯兰化和宗教干涉世俗的问题,具体怎么样看执 ...
你要看清楚,国家民委认为谁才是受害者,该保护谁——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包括“清真不清”、擅打或滥用“清真”品牌的问题和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引发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重要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屏山第一营 发表于 2016-5-31 23:04
你要看清楚,国家民委认为谁才是受害者,该保护谁——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 ...
这个事情我这么说,尽管大家很不爽,但必须要将执法权从那些回子手里收回来到政府手里,就是因为什么狗屁清真的事情,河南的回子都TMD无法无天了
继续做鸵鸟,捂眼睛说,中国根本不存在民族问题,讳疾忌医吧!继续,继续,这些真是庙堂之上,蝇营狗苟....
现在都知道我大青果对汉淫的好了吧,马教西欧鬼畜那传来的,先是对中华传统文明一顿践踏,然后开始扶维压汉了
红绿真是一家亲。简直亲儿子都不为过。
天天给绿让步,着实不能理解一个自我标榜唯物主义的政党天天给清真站台,肆意践踏其它民族利益是何居心。
民委和跪台办都是应该撤销的部门
不吃清真的少数民族是吃清真的四倍!!!!!!!!!!!民宗委是绿教委
问题不仅前三排,已经深入到脏腑了,已经成了政体、国体合力保障的政治路线了,是老根子的问题
都洗洗睡吧,就这样了。
一对外来的东西,配合相当默契,合力剪中华文明的根


我只想知道鉴定清真标准的是质监员还是阿訇。

我只想知道鉴定清真标准的是质监员还是阿訇。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引发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重要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这帮二货继续二下去,西北大乱不可避免。
汉人的习惯和合法权益呢。。
哈哈哈哈,我大后清果然名不虚传
不吃清真的少数民族是吃清真的四倍!!!!!!!!!!!民宗委是绿教委
是40倍。。。
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
既然清真食品被民委定义为民族食品而不是宗教食品,
那民委有义务上书人大立法,
禁止伊协和阿訇等宗教人士干涉清真食品,否则刑罚。
汉人的习惯和合法权益呢。。
世俗汉人是民委的斗争对象   
那西南的少数民族自古打猎吃野味为什么现在不给打?现在四处冒出来的素食馆通过佛教协会认证了吗?民宗委应该叫伊宗委,十几个信YSL的也就那一两个族矫情,这不清真那不清真,其实就是要搞特权。
超大嫦娥 发表于 2016-5-31 23:26
汉人的习惯和合法权益呢。。
只要会缴税就好~汉人权益这些已经被党代表了~
汉人的习惯和合法权益呢。。
什么习惯?什么权益?你说大声点,没听见!
怎么建那个很有效的防火墙啊。呵呵呵


还在自欺欺人,既然是民族食品不是宗教食品,为什么汉人做就不清真?为什么汉人做就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

还在自欺欺人,既然是民族食品不是宗教食品,为什么汉人做就不清真?为什么汉人做就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
蛤蛤蛤蛤
既然清真食品被民委定义为民族食品而不是宗教食品,
那民委有义务上书人大立法,
禁止伊协和阿訇等宗教人 ...
说得太对了,必须点赞!
  直接说穆斯林族就好了,南方的那些土著,何曾闹过事,你们也不会去尊重和保障
我们是这个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价值创造者,建设和纳税供养国家,但似乎我们不属于这个国家,因为我们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的税金用在了养清真寺上面,用于养那些准备拿屠刀对我们进行圣站的潜在恐怖分子身上,而那些潜在的恐怖分子是从来不用向国家交税的。看着那些失独家庭悲惨的晚年,也有的自杀了,心在滴血,是谁在给光明和正义良知掘墓。
看到民宗委三个字,我就只想说一句话,我去年买了个表!
我看到清真标志就恶心反胃。。。。。。。。。。。
估计后面闹事这部门脱离不了干系
嗯,有进步,知道不要暴露名字了,知道这话说出来会被人骂了。
清真猪肉在哪里
我只想知道鉴定清真标准的是质监员还是阿訇。
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也请尊重我们汉族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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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这条就好。不像那八个省区市的立法,太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