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落马的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41:29
作者:韦洪乾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位省部级官员落马的消息。在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位子上的侯伍杰,因为涉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侯的山西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侯伍杰“犯事”是在任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为谋取太原市公安局长职位,送给侯10万美元外加一块价值5.8万港元的百达菲利牌手表和2万元礼金。不久,邵建伟因为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收受巨额贿赂被山西省检察院立案查处,为了立功,邵归案后检举揭发了行贿侯伍杰近百万元的事,因为涉及省部级高官,山西省检察院立即专报高检和中纪委,侯伍杰案发。
  每年有多少省部级干部因腐败问题而落马?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透露,2004年有15名省部级高官被中纪委立案查处。2003年,中纪委通报是13名省部级落马。今年被“拿下”的省部级官员,媒体公开报道的已经有7位。
  这些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有的已经被判刑,譬如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云南省长李嘉廷、湖北省长张国光、建行行长王雪冰;有的正在司法程序中,譬如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长田凤山、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哈吉。
  纵观这些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他们的案发大多源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买官卖官出了名,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绥化市有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其中包括50多名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卷入其中,马德为了“免于一死”,把检举揭发韩桂芝、田凤山当作一根“救命稻草”,马德供述曾一次向韩桂芝行贿80万元,因立功一审法院从轻判处马德死缓;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案发源于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立功赎罪”;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提拔章俊元当了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王文锦当了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这两个职位都是炙手可热的“肥差”,如果不是章、王二人案发,检举立功,徐国健很可能还会呆在任上继续“提拔干部”。
  就连案发后的省部级高官,也在检举揭发他人,以便“从轻发落”。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1810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对其判死缓。“省部级干部落马大多是在押嫌疑人检举揭发出来的”至少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目前检举揭发仍然是查处高官腐败案件的“主渠道”。由于官员受贿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留下直接的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相关证据也很少,属于“一对一”。因此,如果没有行贿人的检举揭发,案件就很难被查出。在押的嫌疑人鉴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出于对刑罚的畏惧,利用优惠的刑事政策,检举揭发自己的上级或者其他有关联的官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证,自己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从而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如果检举揭发的是省部级官员,又查证属实,自然属于重大立功,有的嫌疑人因此而保住了性命,可见这一刑事政策的威力。
  二是,我们的检举揭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目前在查办官员腐败案件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面对在押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有关领导往往会这样指示:点到为止,不再扩大。有关领导怕在押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毁了一大批干部,或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面对主要领导的指示,办案人员扩大办案成果的想法只能落空。而刑法对检举揭发的规定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查证属实才算立功。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检举揭发必查,也就是说,面对检举揭发,有关部门查也可,不查也可(应付的话就是查无实据),同时也没有针对检举揭发的反馈制度,既然检举揭发了,查没查,查的情况如何,都应当向检举揭发人反馈。许多检举揭发,特别是针对重要领导干部的检举揭发,往往是不了了之,有关部门甚至当作机密对待,严防泄露。这样一方面放纵了一些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对检举揭发人也不公平,使他们企图通过检举揭发从而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落空。作者:韦洪乾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位省部级官员落马的消息。在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位子上的侯伍杰,因为涉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侯的山西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侯伍杰“犯事”是在任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为谋取太原市公安局长职位,送给侯10万美元外加一块价值5.8万港元的百达菲利牌手表和2万元礼金。不久,邵建伟因为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收受巨额贿赂被山西省检察院立案查处,为了立功,邵归案后检举揭发了行贿侯伍杰近百万元的事,因为涉及省部级高官,山西省检察院立即专报高检和中纪委,侯伍杰案发。
  每年有多少省部级干部因腐败问题而落马?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透露,2004年有15名省部级高官被中纪委立案查处。2003年,中纪委通报是13名省部级落马。今年被“拿下”的省部级官员,媒体公开报道的已经有7位。
  这些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有的已经被判刑,譬如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云南省长李嘉廷、湖北省长张国光、建行行长王雪冰;有的正在司法程序中,譬如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长田凤山、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哈吉。
  纵观这些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他们的案发大多源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买官卖官出了名,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绥化市有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其中包括50多名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卷入其中,马德为了“免于一死”,把检举揭发韩桂芝、田凤山当作一根“救命稻草”,马德供述曾一次向韩桂芝行贿80万元,因立功一审法院从轻判处马德死缓;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案发源于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立功赎罪”;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提拔章俊元当了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王文锦当了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这两个职位都是炙手可热的“肥差”,如果不是章、王二人案发,检举立功,徐国健很可能还会呆在任上继续“提拔干部”。
  就连案发后的省部级高官,也在检举揭发他人,以便“从轻发落”。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1810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对其判死缓。“省部级干部落马大多是在押嫌疑人检举揭发出来的”至少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目前检举揭发仍然是查处高官腐败案件的“主渠道”。由于官员受贿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留下直接的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相关证据也很少,属于“一对一”。因此,如果没有行贿人的检举揭发,案件就很难被查出。在押的嫌疑人鉴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出于对刑罚的畏惧,利用优惠的刑事政策,检举揭发自己的上级或者其他有关联的官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证,自己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从而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如果检举揭发的是省部级官员,又查证属实,自然属于重大立功,有的嫌疑人因此而保住了性命,可见这一刑事政策的威力。
  二是,我们的检举揭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目前在查办官员腐败案件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面对在押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有关领导往往会这样指示:点到为止,不再扩大。有关领导怕在押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毁了一大批干部,或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面对主要领导的指示,办案人员扩大办案成果的想法只能落空。而刑法对检举揭发的规定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查证属实才算立功。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检举揭发必查,也就是说,面对检举揭发,有关部门查也可,不查也可(应付的话就是查无实据),同时也没有针对检举揭发的反馈制度,既然检举揭发了,查没查,查的情况如何,都应当向检举揭发人反馈。许多检举揭发,特别是针对重要领导干部的检举揭发,往往是不了了之,有关部门甚至当作机密对待,严防泄露。这样一方面放纵了一些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对检举揭发人也不公平,使他们企图通过检举揭发从而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落空。
杀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吗?
[B]以下是引用[I]老树001[/I]在2005-11-9 22:50:00的发言:[/B][BR]杀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吗?


不能.

比如,让一群人,什么阶层都有一些,单独通过一个无人的巷子,地上散落数目巨大的钞票,显然是无主的那种……这群人中把钱私藏起来的人比例是多少,中国官员腐化掉的比例就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