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嫖与抓嫖:谁更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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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肖仲华 大巨盛昌实业集团

关于嫖与抓嫖谁更恶,在以前的微博时代,我曾写过多篇文章进行深入解读与刨析。微博既死,进入微信时代之后,我已经很少谈这些关涉社会之恶或政治之恶的东西了。微博大众,宜谈大事;微信小众,宜谈小事。不知这个感受对不对。
今天打算在微信这个小平台上再谈谈嫖与抓嫖这等大事,是因为实在看不下去抓嫖之恶仍在泛滥。
1 德与法的界线
道德与法本是一个东西,要求的标准和约束的力量与方式不同而已。在经过了从微博到微信几年时间的“启蒙运动”之后,我相信大家应该懂得这个常识了。但是,道德与法的界线到底是什么,恐怕没有多少人真的明白。德与法,固然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一者强调自律,一者强调他律,但何者应该自律,何者应该他律呢?或者说区分自律与他律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法既为道德之底线,这个底线是什么?
道德与法的约束正义,体现于对个体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首先必须是保护个体利益,其次才是保护社会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个体利益不受保护,社会利益就根本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其坚守底线的意义就在于坚守个体利益不受侵害,而保护社会利益的诉求,则更多表现为道德的诉求而非法律的诉求。
法律既应该以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害为基本精神,那么其坚守底线的原则就应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一切道德与法最基本的精神支柱,也是人类一切社会最基本的立法精神。但凡不尊重个体意愿,侵害个体利益的行为,都应该以法的形式加以限制。不违背个体意愿,不侵害个体利益的行为,虽然可能对社会有不良影响,但这只应该作为道德的诉求,不能以法的形式进行强制约束。
卖淫与嫖娼这种事,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事情,既不违背双方的个体意愿,也不侵害彼此的个体利益,是一种双方自愿而互惠的行为。一种不违背个体意愿,不侵害个体利益的市场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互惠互利,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只要每个人都能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张三与李四的性交易行为,能关你我什么事呢?如果说有影响,也就是你看着别人互惠互利就心里不爽罢了。其所谓的社会危害,其实是一种臆想的危害,是一种道德绑架而已。
在性关系问题上,法律要守的底线就是不允许违背个体意愿的强迫行为或者强迫交易,比如猥亵和强奸。道德要诉求的应该是不允许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传播关于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内容,影响他人尤其是青少年,使之学坏。
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了猥亵和强奸之外,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物品,都不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强制限制。法律若强制自觉自愿、互惠互利的个体行为,就一定不是良法。
道德,作为个体自律的行为规范、家庭对其成员的行为规范或者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只以自律形式强调其约束力,当然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比如我们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有不准嫖娼和通奸的纪律要求,这当然是可以的,党员干部要“三个代表”,行为要求规范高于普通群众,这是合乎情理的。
2 嫖娼入罪与立法精神的混乱
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我通读多遍,不能知其所以然。
首先,将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入罪,这分明是将自觉自愿、互惠互利而且并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正当行为入罪,严重违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保护个体意愿和利益不受侵犯这个世界通行的、最基本的立法精神。
其次,即便法律要实施道德绑架,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将百姓的卖淫嫖娼入罪,而对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而方便得来的通奸行为只作纪律的要求。所谓纪律规范,其实就是道德规范。违背道德规范的组织处罚与违背法律的强制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三,即便将道德立法,也应该区分不德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程度,视影响程度不同而分别量刑。《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处罚最重,远远超过对传播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物品的处罚。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对他人并不造成损害和影响,而传播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物品对他人尤其是青少年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其四,所谓卖淫嫖娼,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性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以金钱为中介的买卖行为。如果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一夜情或者长期的性伙伴关系,没有买卖交易,就不能算是卖淫嫖娼。所以,视卖淫嫖娼为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其实是指性交易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这就很搞笑了。与卖淫嫖娼相比,养小三,包二奶,长期通奸等破坏家庭和谐,严重影响孩子成长的行为难道不是更“妨害社会管理”么?
真正要靠嫖娼来解决性问题的男人,其实都是好男人,或者至少是没有能力养二奶、三奶的社会低层的男人。真正要出来卖淫的女人,也无不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可怜女人。真像郭美美那样几十万一次的,其实已经是名星大腕的做派了,这已经不叫卖淫嫖娼,而叫官富二代的追星游戏不是么?
我们的法律居然本末倒置,足见立法精神之混乱不堪。
3 嫖娼恶还是抓嫖恶
卖淫嫖娼不恶,因为卖淫嫖娼并不伤害第三方。
抓嫖却很恶,因为抓嫖行为不仅伤害自愿性交易的双方,更伤害整体的社会风气和秩序。
因为法律要求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卖淫嫖娼就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但凡权力要干预的领域,无不成了权力寻租的市场。法律赋予司法者以处罚自由性交易的特权,性交易就变得不再自由,而只能在权力的庇护下才能展开。性交易行为,尤其是形成了市场的性交易场所背后,有几个不是警方在暗中支持的啊?支持这个产业存在与发展,既可以通过处罚搞钱,还能时不时体现一下“扫黄打非”的执法成就,一举而多得。这社会真没有了卖淫嫖娼,受损失最大的恐怕不是老百姓,而是那些“扫黄打非”的执法者。
因为法律赋予了执法者强制执法的特权,所以在抓嫖行动中,我们的执法者从来都是理直气壮,既无视卖淫女和嫖客的尊严,也根本不考虑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每每要展现其“扫黄打非”成果的时候,我们的执法者通常都会直接在电视或平面媒体上公示嫖娼和卖淫者的裸体影像,有考虑过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么?
一而再地出现执法致死的事件发生,一个违犯治安管理的案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只不过是罚款和拘留,凭什么逼着嫖客上电视认错?为什么会执法致死?如此执法,到底是为了公共安全,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啊?
严重危害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多的是。坑蒙拐骗的行为多不多?拐卖儿童的多不多?失盗、失窃案多不多?制假、贩假行为多不多?这些没人愿意去管,经常报案而无人过问,偏偏在抓嫖问题上如此卖力。这到底是因为什么,为了什么?
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守基本底线,转而去搞道德绑架的勾当。一个国家的执法者,不依法办案,动不动打道德牌,通过抢占道德制高点来宣示执法正义,对法律条文却不管不顾。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制社会啊?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IzMjY1Mw==&mid=2652310821&idx=2&sn=9a5ac4f67a46ee36d504717ec6d6b728&scene=2&srcid=0513q6HYEWMivSzzvHB5wFHs&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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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嫖与抓嫖谁更恶,在以前的微博时代,我曾写过多篇文章进行深入解读与刨析。微博既死,进入微信时代之后,我已经很少谈这些关涉社会之恶或政治之恶的东西了。微博大众,宜谈大事;微信小众,宜谈小事。不知这个感受对不对。
今天打算在微信这个小平台上再谈谈嫖与抓嫖这等大事,是因为实在看不下去抓嫖之恶仍在泛滥。
1 德与法的界线
道德与法本是一个东西,要求的标准和约束的力量与方式不同而已。在经过了从微博到微信几年时间的“启蒙运动”之后,我相信大家应该懂得这个常识了。但是,道德与法的界线到底是什么,恐怕没有多少人真的明白。德与法,固然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一者强调自律,一者强调他律,但何者应该自律,何者应该他律呢?或者说区分自律与他律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法既为道德之底线,这个底线是什么?
道德与法的约束正义,体现于对个体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首先必须是保护个体利益,其次才是保护社会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个体利益不受保护,社会利益就根本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其坚守底线的意义就在于坚守个体利益不受侵害,而保护社会利益的诉求,则更多表现为道德的诉求而非法律的诉求。
法律既应该以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害为基本精神,那么其坚守底线的原则就应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一切道德与法最基本的精神支柱,也是人类一切社会最基本的立法精神。但凡不尊重个体意愿,侵害个体利益的行为,都应该以法的形式加以限制。不违背个体意愿,不侵害个体利益的行为,虽然可能对社会有不良影响,但这只应该作为道德的诉求,不能以法的形式进行强制约束。
卖淫与嫖娼这种事,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事情,既不违背双方的个体意愿,也不侵害彼此的个体利益,是一种双方自愿而互惠的行为。一种不违背个体意愿,不侵害个体利益的市场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互惠互利,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只要每个人都能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张三与李四的性交易行为,能关你我什么事呢?如果说有影响,也就是你看着别人互惠互利就心里不爽罢了。其所谓的社会危害,其实是一种臆想的危害,是一种道德绑架而已。
在性关系问题上,法律要守的底线就是不允许违背个体意愿的强迫行为或者强迫交易,比如猥亵和强奸。道德要诉求的应该是不允许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传播关于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内容,影响他人尤其是青少年,使之学坏。
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了猥亵和强奸之外,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物品,都不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强制限制。法律若强制自觉自愿、互惠互利的个体行为,就一定不是良法。
道德,作为个体自律的行为规范、家庭对其成员的行为规范或者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只以自律形式强调其约束力,当然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比如我们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有不准嫖娼和通奸的纪律要求,这当然是可以的,党员干部要“三个代表”,行为要求规范高于普通群众,这是合乎情理的。
2 嫖娼入罪与立法精神的混乱
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我通读多遍,不能知其所以然。
首先,将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入罪,这分明是将自觉自愿、互惠互利而且并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正当行为入罪,严重违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保护个体意愿和利益不受侵犯这个世界通行的、最基本的立法精神。
其次,即便法律要实施道德绑架,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将百姓的卖淫嫖娼入罪,而对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而方便得来的通奸行为只作纪律的要求。所谓纪律规范,其实就是道德规范。违背道德规范的组织处罚与违背法律的强制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三,即便将道德立法,也应该区分不德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程度,视影响程度不同而分别量刑。《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处罚最重,远远超过对传播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物品的处罚。自觉自愿的卖淫嫖娼对他人并不造成损害和影响,而传播暴力和非正常性行为的淫秽物品对他人尤其是青少年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其四,所谓卖淫嫖娼,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性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以金钱为中介的买卖行为。如果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一夜情或者长期的性伙伴关系,没有买卖交易,就不能算是卖淫嫖娼。所以,视卖淫嫖娼为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其实是指性交易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这就很搞笑了。与卖淫嫖娼相比,养小三,包二奶,长期通奸等破坏家庭和谐,严重影响孩子成长的行为难道不是更“妨害社会管理”么?
真正要靠嫖娼来解决性问题的男人,其实都是好男人,或者至少是没有能力养二奶、三奶的社会低层的男人。真正要出来卖淫的女人,也无不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可怜女人。真像郭美美那样几十万一次的,其实已经是名星大腕的做派了,这已经不叫卖淫嫖娼,而叫官富二代的追星游戏不是么?
我们的法律居然本末倒置,足见立法精神之混乱不堪。
3 嫖娼恶还是抓嫖恶
卖淫嫖娼不恶,因为卖淫嫖娼并不伤害第三方。
抓嫖却很恶,因为抓嫖行为不仅伤害自愿性交易的双方,更伤害整体的社会风气和秩序。
因为法律要求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卖淫嫖娼就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但凡权力要干预的领域,无不成了权力寻租的市场。法律赋予司法者以处罚自由性交易的特权,性交易就变得不再自由,而只能在权力的庇护下才能展开。性交易行为,尤其是形成了市场的性交易场所背后,有几个不是警方在暗中支持的啊?支持这个产业存在与发展,既可以通过处罚搞钱,还能时不时体现一下“扫黄打非”的执法成就,一举而多得。这社会真没有了卖淫嫖娼,受损失最大的恐怕不是老百姓,而是那些“扫黄打非”的执法者。
因为法律赋予了执法者强制执法的特权,所以在抓嫖行动中,我们的执法者从来都是理直气壮,既无视卖淫女和嫖客的尊严,也根本不考虑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每每要展现其“扫黄打非”成果的时候,我们的执法者通常都会直接在电视或平面媒体上公示嫖娼和卖淫者的裸体影像,有考虑过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么?
一而再地出现执法致死的事件发生,一个违犯治安管理的案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只不过是罚款和拘留,凭什么逼着嫖客上电视认错?为什么会执法致死?如此执法,到底是为了公共安全,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啊?
严重危害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多的是。坑蒙拐骗的行为多不多?拐卖儿童的多不多?失盗、失窃案多不多?制假、贩假行为多不多?这些没人愿意去管,经常报案而无人过问,偏偏在抓嫖问题上如此卖力。这到底是因为什么,为了什么?
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守基本底线,转而去搞道德绑架的勾当。一个国家的执法者,不依法办案,动不动打道德牌,通过抢占道德制高点来宣示执法正义,对法律条文却不管不顾。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制社会啊?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IzMjY1Mw==&mid=2652310821&idx=2&sn=9a5ac4f67a46ee36d504717ec6d6b728&scene=2&srcid=0513q6HYEWMivSzzvHB5wFHs&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嫖与抓嫖自然是嫖更恶
但是嫖与滥杀,好像还是滥杀更加恐怖一些。
在很多人心目中,可能还是抓嫖更恶,嫖只不过是男人满足生理需求的一种方式,双方都获益,两厢情愿,不会损害他人利益,何恶之有?
至于抓嫖,那才真是没事找事。
为什么要抓嫖?因为违反“社会道德”啊!
为什么违反“社会道德”?因为那个虚渺伪劣的世界大同梦想啊!
所以你不能嫖,只能约炮,可以计划玩10000个女人,剪下体的毛,保留玩过的女人内裤做纪念,包情人,做花帅那样的人,
哈哈哈
我们生活在现行法律之下,只能按现行法律行为。
法不禁皆可为,嫖娼是法禁的行为。警察不打击嫖娼的话是他们渎职,如果警察靠扫黄敛财,才叫腐败。但许多人愿意把两者搅在一起说。
别转了,治安法对应的是治安行政行为,根本就不是刑法对应的犯罪刑罚的司法行为。
这都弄错了,还罗里罗嗦一大堆。
所以人大的要求修法啊。
哪个人大?当然那个人大了。
忽悠鬼 发表于 2016-5-13 08:38
我们生活在现行法律之下,只能按现行法律行为。
法不禁皆可为,嫖娼是法禁的行为。警察不打击嫖娼的话是他 ...
人家要的是自由,自己想干啥干啥的自由~

约或者是包,条件都比较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干的
嫖该不该抓请楼主先回家和老婆探讨一下。
卖淫嫖娼不恶????不伤害第三方????


作者的老婆发来贺电,告诉作者,可以随便嫖娼,她不在乎。
啰嗦一大堆,还故意混淆概念。
如果对嫖娼非法有意见,可以找立法机关去说,和警察没关系。
既然法律明文写了,警察执法就是理所当然的。
很奇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难道人大的学生都不懂这个道理了?
出来嫖,就要有被抓的心理准备,就跟出去偷东西,就要被警察抓的心理准备一样。
你说你嫖的有道理,你说历史上的牛逼们都嫖过,比如蒋介石、陈独秀,然后你就不违法了?
人大的同学,你们完全可以鼓动另一个人大修改法律嘛。总比拿一个死人来撑门面强得多。
你说当年网络大V们,那个薛蛮子冤不冤啊。
出来嫖,就要想好一旦被抓怎么跟家里人和单位交代。如果没想好,就先坐在家里想想。
成年人了,这点事情都想不清楚,真的是精虫上脑的典型。
忽悠鬼 发表于 2016-5-13 08:38
我们生活在现行法律之下,只能按现行法律行为。
法不禁皆可为,嫖娼是法禁的行为。警察不打击嫖娼的话是他 ...
楼主这里说的是恶法的事情。对于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该改就应该改。否则城市盲流挖沙依然是现在的一景。
模仿此文逻辑,我也可以写一个吃白食和霸王餐的文章。
我为啥吃白食?我饿啊,我没钱啊,我不能饿死吧?
我性压抑啊,我老婆坐月子啊,我要解决啊。
你不能因为我要解决生理需求就说我违法啊。
人大的同学逻辑蛮清晰的嘛。
卖淫不是恶,其实赌博也不是嘛。赌场蛮好的。
抓赌绝对是恶法的典范。
别转了,治安法对应的是治安行政行为,根本就不是刑法对应的犯罪刑罚的司法行为。
这都弄错了,还罗里罗嗦 ...
治安法也是法啊。道法也是法。他律与自律的区别
大家讨论的是雷如何死亡的
某些人一个劲的将关注点放在嫖上,呵呵
卖淫不是恶,其实赌博也不是嘛。赌场蛮好的。
抓赌绝对是恶法的典范。
还真是,我也赞同开合法赌场
治安法也是法啊。道法也是法。他律与自律的区别
法与法并不相同。
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是经国家权利机关的授权的管理行为,严格说,是具有阶级性的。
司法行为则是中性的,是事后性,是被动的。
楼主这里说的是恶法的事情。对于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该改就应该改。否则城市盲流挖沙依然是现在的一景。
恶不恶法应该看是谁受益了,原文作者家的女人们肯定是受益方。
黑暗之音多雷蒙 发表于 2016-5-13 08:16
嫖与抓嫖自然是嫖更恶
但是嫖与滥杀,好像还是滥杀更加恐怖一些。
买方担责,担罪的逻辑不能同意,就算某些西方观念如此也不能同意!!
我且问你,吸毒,贩毒,制毒这三者关系如何呢??
所以人大的要求修法啊。
哪个人大?当然那个人大了。
物理所老矣,尚能嫖否?

治安法也是法啊。道法也是法。他律与自律的区别
你所认为的“你请我愿”,靠自律,维持的只是行为方之间的,狭小的秩序。
在国家层面,是要面临大的社会秩序的选择。如赌博,毒品交易(非犯罪的)和卖淫等。
说个题外例子,卖淫无罪的话,卖嫖就构成了一种“商业行为”,那税务局就真的要征卖淫税了,如合法,那么要维护“买卖市场”的公平秩序,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建立服务于卖嫖双方的“小姐科”“小姐处”。审计,统计机关定期要向社会通报“涉小姐社会财务状况”等等。
买方担责,担罪的逻辑不能同意,就算某些西方观念如此也不能同意!!

这话你说,合适吗?


买方担责,担罪的逻辑不能同意,就算某些西方观念如此也不能同意!!

大费小费都收了,还不肯背锅的是谁?





物理所老矣,尚能嫖否?
只勾搭良家妇女,不涉及金钱交易,弄不好还能有赚头。干嘛死心眼去嫖啊。
不信基督傻乎乎- 发表于 2016-5-13 09:18
这话你说,合适吗?
实话实说而已,本座的另外一个帖子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黑暗之音多雷蒙 发表于 2016-5-13 08:16
嫖与抓嫖自然是嫖更恶
但是嫖与滥杀,好像还是滥杀更加恐怖一些。
嫖是私德问题,杀人。。。。。我就不多说了。。。
实话实说而已,本座的另外一个帖子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27355&extra ...
转移话题。

很奇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难道人大的学生都不懂这个道理了?
出来嫖,就要有被抓的心理 ...
说的好。赞。字数
买方担责,担罪的逻辑不能同意,就算某些西方观念如此也不能同意!!
我且问你,吸毒,贩毒,制毒这三者 ...
都可恶。贩毒制毒该死,但也有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吧?
黑暗之音多雷蒙 发表于 2016-5-13 09:23
都可恶。贩毒制毒该死,但也有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吧?
这事很容易搞清楚吧。
来我们这么看黄,赌,毒这三样。

唯一的人的基本需求,无可替代的,就是性需求,没有性,人类完蛋。。。

那请问,赌博,吸毒呢,人类基本需求是吗。

那么请问如何对待,制毒,贩毒,如果对待开赌场,如何对待赌场的庄家??
这事很容易搞清楚吧。
来我们这么看黄,赌,毒这三样。


危害程度不一样啊。
黑暗之音多雷蒙 发表于 2016-5-13 09:32
危害程度不一样啊。
咳咳,的确如此,吸鸦片亡了大清。

有人嫖的话,要败光,估计腰子早就废了,赌光家产一个晚上也可以。。。

当然不是说嫖就是正当,至少在现在法律制度下非法妥妥的。。。。
只勾搭良家妇女,不涉及金钱交易,弄不好还能有赚头。干嘛死心眼去嫖啊。
勾搭良家妇女就不是嫖吗,按照他的理念,别人老公不也被伤害了,也该抓起来
为嫖洗地的八成东莞的枪手。自从东莞特色服务没了后,东莞经济可谓一落千丈
勾搭良家妇女就不是嫖吗,按照他的理念,别人老公不也被伤害了,也该抓起来
卖是一种职业行为。
按楼主说法 只要人家自愿吸毒 警察就不要管
嫖娼是违法行为,抓嫖是执法行为,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