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警察抓嫖 "罚"2.8万元 少女当夜继续被迫卖淫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2:51:53
http://news.163.com/16/0427/14/BLLQ5U7H00014Q4P.html

(原标题:民警抓嫖 “罚”2.8万后放人)
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有一家叫“白玲珑”的发廊。发廊里没有任何美发工具,只有几个房间、几张床。
小丁(化名)是被人贩子拐卖到中国的外籍姑娘,只有15岁的她每天上午被带到这里,凌晨1点多才回家。一次抓嫖行动,本应成为她被解救的最佳时机。但当晚却被送回发廊,被迫继续“工作”。
抓嫖行动中,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和民警以罚代刑,收了发廊老板娘2万多元后就全部放人,少女小丁被用3000元另行“保”出,连个人信息都没核实就被领走。
最终,一名“熟客”解救了小丁,却因此受到死亡威胁。为了人身安全,他带着小丁报警并说明了小丁的外国人身份,这起强迫外国少女卖淫案才东窗事发。
记者独家获悉,阮某等3名民警已被当地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刑罚。
民警抓嫖
被拐少女3000元被赎出 当晚继续“工作”
强迫小丁卖淫的陶某供述称,2013年11月,她通过朋友花2万元买了被骗来华的女孩小丁,见面第二天她告诉小丁她朋友把她卖了,小丁只有15岁,当时就被吓哭。
陶某告诉小丁去赚够钱才能回家。之后,陶某带着她去“白珑玲”发廊,让她在那里“工作”。而陶某和发廊老板娘江某轮流看着小丁,每天上午11点多带她去发廊,次日凌晨1点多才带她回家。
法院查明,2012年开始,江某开始容留他人在“白玲珑”发廊卖淫,仅2014年1月至9月,就容留小丁等3人在店内卖淫上百次。
闹市区,竟有人胆敢强迫被骗来的外国未成年少女从事违法活动,背后是否有隐情?
其实,早在2014年6月5日晚上,民警邓某、梁某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白珑玲”。对于被拐少女小丁来说,这本来应该是她成功被解救的最佳机会。她回忆,当天晚上她也被带回公安分局调查,但其他人都被带到二楼问话了,只剩下她一个留在车上,没人对她进行身份核查或调查问话。半个小时后,一名民警把她带出分局,交给陶某的男朋友赵某,赵某把小丁带回发廊。
小丁对记者说,当晚“白珑玲”发廊的女孩们继续营业,她也被强迫继续“工作”。她还注意到,她回到发廊后不久,有个公安人员来到发廊里找江某拿钱。
陶某的男朋友赵某供述称,当时是他联系民警梁某,交了3000元给梁某后把小丁带走(梁某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或收据)。
民警梁某交代,当时他确实接到了赵某的电话,说愿意出3000元赎其中一个女孩,回到分局之后他把情况汇报给领导阮某,阮某同意后,梁某就把小丁带出分局交给赵某并收了3000元现金。从抓到放,没有哪个民警核查过小丁的个人信息或对她进行询问。阮某也供述称,他当时告诉梁某可以放人,但要注意,不能被人发现。
法院认定了这一事实:梁某接受赵某请托,在未对小丁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并收受赵某3000元好处费。
以罚代刑
交2.8万“求放过”
事后一民警收保护费
根据法院事后认定的事实,江某及其他人员被带到公安局后,均承认在发廊进行违法活动,阮某、邓某、梁某均已知晓。但在这种情况下,阮某仍指示梁某、邓某对江某等人教育后释放。办案过程中,3人不但未按规定将该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没有在笔录中记录江某等人承认的事实。
法院查明,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出28000元好处费,之后梁某指派协警杨某带江某外出取钱,后因ATM机吞卡,江某只取得20000元交予梁某。2014年6月7日,梁某指使一名协警向江某要走当晚没给剩下的8000元。
对这一情节,江某作证称,她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发当天,民警表示要想全都被放出来的话,每个人需要罚5000元,总共3万元,否则就全都“上山”6个月。她说,讨价还价后减到28000元。
江某回忆说,这笔所谓的罚款,没有处罚文书,没有收据。
这一说法和民警梁某的供述一致。梁某交代,他把江某对他说的“可不可以赎出去”的请求告诉了阮某,阮某让梁某问江愿意交多少钱,听说江某可以去银行取2万多元,阮某就让梁某叫协警开车带江某去取。
法院还认定,2014年7月、8月,梁某又指使另一名协警每月向江某索取500元“经费”,要来的钱都被梁某据为己有。江某称,发廊被查抄后几天,梁姓民警对她说以后每月需交500元给他,作为治安大队对其收取的保护费,保证其发廊今后能继续营业而不被查处、影响生意。
交了钱之后,江某称表示自己确实再没被查过。
“罚款”私分
三人拿走1.6万元
面临调查借钱填补
除了江某给的2万元,赵某给的3000元,民警们还从接受淫秽服务被抓现行的男子处“罚”了1000元。
梁某交代说,阮某把他和邓某叫到阮某办公室,提议分钱。提供线索的邓某拿6000元,阮某、梁某各拿4000元,教导员拿800元或1000元,剩下的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协警。协警李某等人作证称,抓嫖后,至次日凌晨,发廊涉案人员已经被全部释放。之后,梁某在分局二楼治安办公室给大家每人分了500元,说是查处这一案件的加班费,但其实大家清楚这钱是当晚处罚“白珑玲”发廊涉案人员的罚款。
法院对此认定:梁某、邓某把钱都交给了阮某。次日凌晨,阮某在其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把钱分了。
这一案件事发后,2014年9月25日,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梁某称,当时阮某召集大家商量对策,统一口径,隐瞒真相。次日,阮某让梁某借2万元加上其自己的8000元,装进信封加盖单位公章后放入民警办公室的财物柜中。
阮某交代,纪委调查期间,他帮着凑了8000元,钱是他带民警在当地一个楼盘做安保的时候,开发商给的出勤费。
东窗事发“熟客”解救未成年少女
全家遭恐吓后报警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男子潘某到“白珑玲”发廊找小姐按摩与小丁相遇。了解到小丁身世后,潘某很同情,2014年9月3日趁众人不备接走小丁。
但随即,陶某的男朋友赵某就给他打电话威胁恐吓。潘某对记者说,不知他们怎么就查到了自己的家庭信息和户籍上家庭成员的电话,还给潘某的每个家属打电话要钱。
潘某的父亲作证称,陶某等人很神通,打电话的时候能一一说出潘家一家的姓名、住址及工作情况,并称已派人在家门口等着。
最后,潘某给了对方5000元。但之后潘某称,刚过一天,陶某的男朋友就又打来电话,让他再出15000元从国外买一个新姑娘回来,要求三天之内筹钱,否则看着办。
2014年9月11日,潘某担心人身安全,带着小丁到派出所报案。
这起案件被南宁警方高度重视,次日发廊被查抄,陶某、赵某、江某都被抓获。
2014年9月29日,南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民警徇私枉法线索移交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2014年1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治安大队民警梁某、邓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阮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民警渎职行为 直接致少女未早日被解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阮某、梁某、邓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且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具体分析指出,阮某等3人明知江某等人长期容留他人卖淫,甚至赵某找梁某“保人”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他那个人是发廊的卖淫女,但在此情况下,3人不作进一步详细的调查,最后以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处理,且未按规定将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未将江某等人承认从事违法活动的内容记入笔录,其间还接受请托将被胁迫外籍少女不作调查就予以释放,接受江某求情通过交“罚款”28000元的方式得以从轻处理,可见其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
法院还指出,阮某等人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少女小丁未能得以早日解救,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威严。
2015年12月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2年。
此外,2014年底,江某被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2015年10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判处其男友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陶某、赵某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2人共同协商共同出资,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http://news.163.com/16/0427/14/BLLQ5U7H00014Q4P.html

(原标题:民警抓嫖 “罚”2.8万后放人)
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有一家叫“白玲珑”的发廊。发廊里没有任何美发工具,只有几个房间、几张床。
小丁(化名)是被人贩子拐卖到中国的外籍姑娘,只有15岁的她每天上午被带到这里,凌晨1点多才回家。一次抓嫖行动,本应成为她被解救的最佳时机。但当晚却被送回发廊,被迫继续“工作”。
抓嫖行动中,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和民警以罚代刑,收了发廊老板娘2万多元后就全部放人,少女小丁被用3000元另行“保”出,连个人信息都没核实就被领走。
最终,一名“熟客”解救了小丁,却因此受到死亡威胁。为了人身安全,他带着小丁报警并说明了小丁的外国人身份,这起强迫外国少女卖淫案才东窗事发。
记者独家获悉,阮某等3名民警已被当地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刑罚。
民警抓嫖
被拐少女3000元被赎出 当晚继续“工作”
强迫小丁卖淫的陶某供述称,2013年11月,她通过朋友花2万元买了被骗来华的女孩小丁,见面第二天她告诉小丁她朋友把她卖了,小丁只有15岁,当时就被吓哭。
陶某告诉小丁去赚够钱才能回家。之后,陶某带着她去“白珑玲”发廊,让她在那里“工作”。而陶某和发廊老板娘江某轮流看着小丁,每天上午11点多带她去发廊,次日凌晨1点多才带她回家。
法院查明,2012年开始,江某开始容留他人在“白玲珑”发廊卖淫,仅2014年1月至9月,就容留小丁等3人在店内卖淫上百次。
闹市区,竟有人胆敢强迫被骗来的外国未成年少女从事违法活动,背后是否有隐情?
其实,早在2014年6月5日晚上,民警邓某、梁某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白珑玲”。对于被拐少女小丁来说,这本来应该是她成功被解救的最佳机会。她回忆,当天晚上她也被带回公安分局调查,但其他人都被带到二楼问话了,只剩下她一个留在车上,没人对她进行身份核查或调查问话。半个小时后,一名民警把她带出分局,交给陶某的男朋友赵某,赵某把小丁带回发廊。
小丁对记者说,当晚“白珑玲”发廊的女孩们继续营业,她也被强迫继续“工作”。她还注意到,她回到发廊后不久,有个公安人员来到发廊里找江某拿钱。
陶某的男朋友赵某供述称,当时是他联系民警梁某,交了3000元给梁某后把小丁带走(梁某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或收据)。
民警梁某交代,当时他确实接到了赵某的电话,说愿意出3000元赎其中一个女孩,回到分局之后他把情况汇报给领导阮某,阮某同意后,梁某就把小丁带出分局交给赵某并收了3000元现金。从抓到放,没有哪个民警核查过小丁的个人信息或对她进行询问。阮某也供述称,他当时告诉梁某可以放人,但要注意,不能被人发现。
法院认定了这一事实:梁某接受赵某请托,在未对小丁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并收受赵某3000元好处费。
以罚代刑
交2.8万“求放过”
事后一民警收保护费
根据法院事后认定的事实,江某及其他人员被带到公安局后,均承认在发廊进行违法活动,阮某、邓某、梁某均已知晓。但在这种情况下,阮某仍指示梁某、邓某对江某等人教育后释放。办案过程中,3人不但未按规定将该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没有在笔录中记录江某等人承认的事实。
法院查明,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出28000元好处费,之后梁某指派协警杨某带江某外出取钱,后因ATM机吞卡,江某只取得20000元交予梁某。2014年6月7日,梁某指使一名协警向江某要走当晚没给剩下的8000元。
对这一情节,江某作证称,她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发当天,民警表示要想全都被放出来的话,每个人需要罚5000元,总共3万元,否则就全都“上山”6个月。她说,讨价还价后减到28000元。
江某回忆说,这笔所谓的罚款,没有处罚文书,没有收据。
这一说法和民警梁某的供述一致。梁某交代,他把江某对他说的“可不可以赎出去”的请求告诉了阮某,阮某让梁某问江愿意交多少钱,听说江某可以去银行取2万多元,阮某就让梁某叫协警开车带江某去取。
法院还认定,2014年7月、8月,梁某又指使另一名协警每月向江某索取500元“经费”,要来的钱都被梁某据为己有。江某称,发廊被查抄后几天,梁姓民警对她说以后每月需交500元给他,作为治安大队对其收取的保护费,保证其发廊今后能继续营业而不被查处、影响生意。
交了钱之后,江某称表示自己确实再没被查过。
“罚款”私分
三人拿走1.6万元
面临调查借钱填补
除了江某给的2万元,赵某给的3000元,民警们还从接受淫秽服务被抓现行的男子处“罚”了1000元。
梁某交代说,阮某把他和邓某叫到阮某办公室,提议分钱。提供线索的邓某拿6000元,阮某、梁某各拿4000元,教导员拿800元或1000元,剩下的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协警。协警李某等人作证称,抓嫖后,至次日凌晨,发廊涉案人员已经被全部释放。之后,梁某在分局二楼治安办公室给大家每人分了500元,说是查处这一案件的加班费,但其实大家清楚这钱是当晚处罚“白珑玲”发廊涉案人员的罚款。
法院对此认定:梁某、邓某把钱都交给了阮某。次日凌晨,阮某在其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把钱分了。
这一案件事发后,2014年9月25日,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梁某称,当时阮某召集大家商量对策,统一口径,隐瞒真相。次日,阮某让梁某借2万元加上其自己的8000元,装进信封加盖单位公章后放入民警办公室的财物柜中。
阮某交代,纪委调查期间,他帮着凑了8000元,钱是他带民警在当地一个楼盘做安保的时候,开发商给的出勤费。
东窗事发“熟客”解救未成年少女
全家遭恐吓后报警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男子潘某到“白珑玲”发廊找小姐按摩与小丁相遇。了解到小丁身世后,潘某很同情,2014年9月3日趁众人不备接走小丁。
但随即,陶某的男朋友赵某就给他打电话威胁恐吓。潘某对记者说,不知他们怎么就查到了自己的家庭信息和户籍上家庭成员的电话,还给潘某的每个家属打电话要钱。
潘某的父亲作证称,陶某等人很神通,打电话的时候能一一说出潘家一家的姓名、住址及工作情况,并称已派人在家门口等着。
最后,潘某给了对方5000元。但之后潘某称,刚过一天,陶某的男朋友就又打来电话,让他再出15000元从国外买一个新姑娘回来,要求三天之内筹钱,否则看着办。
2014年9月11日,潘某担心人身安全,带着小丁到派出所报案。
这起案件被南宁警方高度重视,次日发廊被查抄,陶某、赵某、江某都被抓获。
2014年9月29日,南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民警徇私枉法线索移交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2014年1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治安大队民警梁某、邓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阮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民警渎职行为 直接致少女未早日被解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阮某、梁某、邓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且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具体分析指出,阮某等3人明知江某等人长期容留他人卖淫,甚至赵某找梁某“保人”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他那个人是发廊的卖淫女,但在此情况下,3人不作进一步详细的调查,最后以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处理,且未按规定将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未将江某等人承认从事违法活动的内容记入笔录,其间还接受请托将被胁迫外籍少女不作调查就予以释放,接受江某求情通过交“罚款”28000元的方式得以从轻处理,可见其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
法院还指出,阮某等人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少女小丁未能得以早日解救,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威严。
2015年12月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2年。
此外,2014年底,江某被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2015年10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判处其男友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陶某、赵某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2人共同协商共同出资,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警察队伍里的败类,想想新疆的同行,好意思吗?
假如同類案件發生在別的地方,幾名警察的刑期就會比淫媒更長.
刚刚看了新疆民警,现在突然看到了这个,心理落差很大啊
这样的事,哪个地方没有???只是见光,和不见光的问题!!
警察的脸都让这样的败类丢光了,真不知道新疆的警察看到这个新闻是何感想?


没有内部网信息查询,赵某能很神通的知道潘某的家庭住址 成员电话号码?多亏本案里的小丁既是外国人又是未成年人,涉及涉外纠纷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然搞不好会以一个滑稽的结局收尾

没有内部网信息查询,赵某能很神通的知道潘某的家庭住址 成员电话号码?多亏本案里的小丁既是外国人又是未成年人,涉及涉外纠纷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然搞不好会以一个滑稽的结局收尾
警车对面停 小姐这边在招手   明显的安保吗
早死早超生。


我看还有谁支持性工作合法化。

我看还有谁支持性工作合法化。
一边是新疆民警,一边是黑暗的老鼠屎,就是这些老鼠屎把警察的名声败坏了!
手握资源又没有监管,不赚外快岂不是对不起自己?
这败类,无话可说。md干的累死也不如他们这么一出。
这是明摆着的事,各地都如此。抓嫖和抓赌,没风险还有收入。
lubinyss 发表于 2016-4-28 17:00
这是明摆着的事,各地都如此。抓嫖和抓赌,没风险还有收入。
还有抓玩具枪
抓嫖赌有钱,抓玩具枪立功
这样的事,哪里都有,靠下半身谋生比较敲诈钱财的差人,还是高尚的太多!
呀咩嗲……哦吔 发表于 2016-4-28 14:26
我看还有谁支持性工作合法化。
现阶段,只要嫖客找的女的,发现是强迫卖淫,之后报警,该嫖客都要被治安拘留,比如15天。

而假设合法化的话,其它摆在阳光下的管理等等方面先不说,起码那男的要向警方举报有强迫卖淫,也是理直气壮的了。
15岁的卖淫女除了释放还能干啥?我国法律就是这样。
中国两大怪现象
1勾引良家妇女
2规劝娼妓从良
有人在辛苦地砌墙,有人却在黑暗中卑鄙无耻地拆墙,唉,人的世界就是如此的无奈啊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4-29 10:33
现阶段,只要嫖客找的女的,发现是强迫卖淫,之后报警,该嫖客都要被治安拘留,比如15天。

而假设合法 ...


还在谈妓女合法化,妓女合法,女性的肉体可以交易,这和当年奴隶制奴隶的合法化有什么区别,都是对人尊严的侵犯和侮辱。倡导妓女合法化,你家里有女性吗?想过如何尊重女性没有。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4-29 10:33
现阶段,只要嫖客找的女的,发现是强迫卖淫,之后报警,该嫖客都要被治安拘留,比如15天。

而假设合法 ...


还在谈妓女合法化,妓女合法,女性的肉体可以交易,这和当年奴隶制奴隶的合法化有什么区别,都是对人尊严的侵犯和侮辱。倡导妓女合法化,你家里有女性吗?想过如何尊重女性没有。


五风之后这类现象已大为改观,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

五个字:中国好嫖客

五风之后这类现象已大为改观,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

五个字:中国好嫖客
AAAAA007 发表于 2016-4-28 22:04
这样的事,哪里都有,靠下半身谋生比较敲诈钱财的差人,还是高尚的太多!
真正是靠本事吃饭,不是贪官污吏能比的
总觉得警察干了坏事,大多数是从轻发落,
某些JC最喜欢的就是抓赌抓嫖,抓毒危险比较大,还是算了吧
AAAAA007 发表于 2016-4-28 22:04
这样的事,哪里都有,靠下半身谋生比较敲诈钱财的差人,还是高尚的太多!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
某地;
某失足婦女與某男燦警;
女以為男的要就地罰款(沒辦法,類似經驗太多),掏錢包,拔出部份,打算留下多少......
男的輕描淡寫地說:如果我要了,豈不是比妳更不如?
女的又喜又怒,喜的是血汗錢可以留下,怒的是:甚麼叫"不如"?



很多年以前去台州出差,在椒江对岸的一个工业区干活,因为机械部分的安装出了点问题,我下午去了黄岩另一个客户那里,我厂的两个机修工留在那里。结果,当天晚上,整个工业区的旅馆都被警察查了,我那两个同事被两个失足妇女指认嫖娼,一口价,8K。当天晚上,一共抓了近200,都是到这里来出差干活的外地人!!这种事我真不知道说什么好,那两个鸡长得也太对不起鸡这个字了,鬼才会去嫖她们啊
从本地来说,基本每个所都不排除这种情况存在。不是几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而是在一锅老鼠屎汤里,即使有类似本论坛里的纯洁的大米粒存在,也早被染得黯淡无光。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
某地;
某失足婦女與某男燦警;

膜拜壮士!壮士威武!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4-29 07:33
还在谈妓女合法化,妓女合法,女性的肉体可以交易,这和当年奴隶制奴隶的合法化有什么区别,都是对人尊 ...
那肯定是自愿啊,就和约炮一样,就算不合法这个行业也会长期普遍存在,男人活着的最大乐趣无非是名利和女人,尤其是天朝这种男多女少的社会,要是没有性服务,那么多出来的男性性需求怎么办?搞基吗?
鳖党要完。
恩,算算时间,这几位也该出来了,举报人的麻烦也快来了。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4-29 14:33
还在谈妓女合法化,妓女合法,女性的肉体可以交易,这和当年奴隶制奴隶的合法化有什么区别,都是对人尊 ...
说得好像中国妓女不存在似的。说得好象中国现存在的妓女都是被强迫干那活儿似的。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5-3 15:26
说得好像中国妓女不存在似的。说得好象中国现存在的妓女都是被强迫干那活儿似的。


我们谈的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合法化后的问题。那照你们的逻辑,不合法还继续存在就让其合法?那小偷也非法,但也时时存在,就让其合法?
小偷的非法是因为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而妓女的非法却是侵犯了更高层次的——妇女这个整体的尊严。而妇女的尊严是否受到维护和尊重,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西方一些妓女合法化的国家,非但没有起到当初为解决地下性交易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现在公开了,反而使这个问题更复杂和严重了。从事这个职业的妇女受到更大的侵害。最后,那些鼓吹妓女合法化的,这些人是不是能接受自己的亲属也从事这个职业,如果能接受,再来谈合法化吧!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5-3 15:26
说得好像中国妓女不存在似的。说得好象中国现存在的妓女都是被强迫干那活儿似的。


我们谈的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合法化后的问题。那照你们的逻辑,不合法还继续存在就让其合法?那小偷也非法,但也时时存在,就让其合法?
小偷的非法是因为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而妓女的非法却是侵犯了更高层次的——妇女这个整体的尊严。而妇女的尊严是否受到维护和尊重,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西方一些妓女合法化的国家,非但没有起到当初为解决地下性交易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现在公开了,反而使这个问题更复杂和严重了。从事这个职业的妇女受到更大的侵害。最后,那些鼓吹妓女合法化的,这些人是不是能接受自己的亲属也从事这个职业,如果能接受,再来谈合法化吧!
我看还有谁支持性工作合法化。
合法化的前提的有效监管,做不到有效监管还是算了。
我们谈的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合法化后的问题。那照你们的逻辑,不合法还继续存在就让其合法?那小 ...
其实吧,天朝也有色情事业合法化的地方,澳门就是。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5-3 15:59
我们谈的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合法化后的问题。那照你们的逻辑,不合法还继续存在就让其合法?那小 ...
你支持国内保留死刑,是不是也要自己或自己亲属也亲身犯过死刑案后,如果能接受,再来谈支持保留死刑?

支不支持死刑跟选择自己亲自去犯死刑案没有直接关系。同理,娼妓合法化跟个体的个人选择才是有直接的关系。跟支持不支持没有直接关系。把这两者强拉来说,这辩风有点蛮横。

做不做那一行是他们的个人自主选择,他们不偷不抢,没有侵害到别人的巨大利益。
另我要声明一点,我没有表明立场,即是不是支持那啥合法化。而是讨论到如果合法话如何如何,也就是我一开始回复别人的话。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5-3 17:27
你支持国内保留死刑,是不是也要自己或自己亲属也亲身犯过死刑案后,如果能接受,再来谈支持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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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支持死刑就得自己犯了才接受,好乱,不懂你的意思。
另外,我的意思很明确:妓女合法化,那妓女就如同工人,农民、老师、司机一样,是一个正常职业了。那赞同、支持的人,是不是能接受自己或者亲属也去从事这么一个正常职业,因为西方推动卖淫合法化的,有些人本身就是妓女。这是一个正常职业了,那还能歧视和禁止吗,这很难理解吗?这跟是不是支持死刑就要自己去犯死罪扯得到一个理去吗?
我上面说得很清楚的,妓女合法化是对妇女这一性别尊严的侵犯,女性在社会竞争中本身就是弱势,怎么找不到工作,好的工作,就去出卖性权利,这很合理吗?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尊重弱势,为弱势创造生存机会,而不是去践踏。身体是你自己,你有权决定身体怎么用,这似乎是合情合理。那是不是穷人生活困难,就可以把自己卖身为奴,照你的说法,那也是自己的选择啊。那为什么现代法律要彻底地杜绝人口买卖呢。还有吸毒,吸自己花钱买的毒,贩毒的是自己辛苦种出来,又辛苦的运出来,再辛苦卖出来,抢谁的啦?如果你永远只看表面,那这些都应该是合法的,就像清朝那会大烟流行一样。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5-3 17:27
你支持国内保留死刑,是不是也要自己或自己亲属也亲身犯过死刑案后,如果能接受,再来谈支持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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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支持死刑就得自己犯了才接受,好乱,不懂你的意思。
另外,我的意思很明确:妓女合法化,那妓女就如同工人,农民、老师、司机一样,是一个正常职业了。那赞同、支持的人,是不是能接受自己或者亲属也去从事这么一个正常职业,因为西方推动卖淫合法化的,有些人本身就是妓女。这是一个正常职业了,那还能歧视和禁止吗,这很难理解吗?这跟是不是支持死刑就要自己去犯死罪扯得到一个理去吗?
我上面说得很清楚的,妓女合法化是对妇女这一性别尊严的侵犯,女性在社会竞争中本身就是弱势,怎么找不到工作,好的工作,就去出卖性权利,这很合理吗?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尊重弱势,为弱势创造生存机会,而不是去践踏。身体是你自己,你有权决定身体怎么用,这似乎是合情合理。那是不是穷人生活困难,就可以把自己卖身为奴,照你的说法,那也是自己的选择啊。那为什么现代法律要彻底地杜绝人口买卖呢。还有吸毒,吸自己花钱买的毒,贩毒的是自己辛苦种出来,又辛苦的运出来,再辛苦卖出来,抢谁的啦?如果你永远只看表面,那这些都应该是合法的,就像清朝那会大烟流行一样。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5-3 20:02
什么叫支持死刑就得自己犯了才接受,好乱,不懂你的意思。
另外,我的意思很明确:妓女合法化,那妓女 ...
你不能理解就算了。你能提出疑问,那我也提出反例,可惜你竟然没能理解。

我都跟你说了,哪怕你规定娼妓再不合法,她们还是会有出于现实的需要而去做那行。你说不合法,好像她们就有尊严似的。尊不尊严其实在看她们的人眼中是怎样。看你说的话语,其实你绝对是很看不起她们的人,这个你不要再辩驳。我想说的是,现实社会,正常家庭的妇女,包括很多网友的家眷,理应还要感谢社会娼妓的存在。由于有她们,这个社会上配偶不在身旁的或者没有固定性伴侣的男士,比如单身离家出外工作的男士,都是血气方刚的人。是个男的都会定期的性激素分泌达到某个高点,是需要以某个定期时间,通过某些途径来宣泄。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丝毫的宣泄途径,难道不怕家属女眷被尾随?被尾随?好吧,套用你反问的套路,如果你要国内社会娼妓问题完全消灭,你接受被性欲煎熬的壮汉尾随家里女眷吗?你还让她穿得花枝招展甚至稍微有点清凉吗?如果你能接受被尾随,那才来说禁止娼妓吧。
红十月 发表于 2016-5-4 09:07
你不能理解就算了。你能提出疑问,那我也提出反例,可惜你竟然没能理解。

我都跟你说了,哪怕你规定娼 ...
变态总是把变态行为,说成正常生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