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副局长贪污回扣 案发前急将赃款捐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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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B]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1:26 新京报[/B][/center]
[B]本报讯[/B] 据《检察日报》《潇湘晨报》报道10月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B]3局长私分17万元回扣[/B]
现年49岁的陈沂华自1998年8月起担任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教研室、普教股等工作。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与该县新华书店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新华书店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被告人陈沂华保管,不入局财务账。后3人商议将该款取出进行私分,陈分得了5.8万余元,丁某分得6万元、蒋某得5.7万元。
[B]东窗事发前捐出贪污款[/B]
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万元。
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双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center][B]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1:26 新京报[/B][/center]
[B]本报讯[/B] 据《检察日报》《潇湘晨报》报道10月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B]3局长私分17万元回扣[/B]
现年49岁的陈沂华自1998年8月起担任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教研室、普教股等工作。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与该县新华书店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新华书店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被告人陈沂华保管,不入局财务账。后3人商议将该款取出进行私分,陈分得了5.8万余元,丁某分得6万元、蒋某得5.7万元。
[B]东窗事发前捐出贪污款[/B]
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万元。
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双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B]本报讯[/B] 据《检察日报》《潇湘晨报》报道10月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B]3局长私分17万元回扣[/B]
现年49岁的陈沂华自1998年8月起担任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教研室、普教股等工作。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与该县新华书店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新华书店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被告人陈沂华保管,不入局财务账。后3人商议将该款取出进行私分,陈分得了5.8万余元,丁某分得6万元、蒋某得5.7万元。
[B]东窗事发前捐出贪污款[/B]
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万元。
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双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center][B]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1:26 新京报[/B][/center]
[B]本报讯[/B] 据《检察日报》《潇湘晨报》报道10月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B]3局长私分17万元回扣[/B]
现年49岁的陈沂华自1998年8月起担任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教研室、普教股等工作。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与该县新华书店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新华书店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被告人陈沂华保管,不入局财务账。后3人商议将该款取出进行私分,陈分得了5.8万余元,丁某分得6万元、蒋某得5.7万元。
[B]东窗事发前捐出贪污款[/B]
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万元。
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双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呵呵,烫手山芋可没那么好扔的。
县教育局副局长贪污回扣 案发前急将赃款捐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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