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官方提醒:近期从百度下载MP3可能会被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50:48
2005年10月18日 17:11

  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新快报报道,昨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透露: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目前正在北京状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的MP3搜索引擎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件正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B]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近段时间最好不要在百度上下载MP3歌曲,否则随时有可能被告“侵权”。[/B]
  据介绍,与百度公司对簿公堂的这七家香港唱片公司分别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EMIGROUP香港公司、索尼BMG以及它们的中国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它们联名起诉的理由是——百度公司在未经七大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网站上对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李克勤演唱的《红日》、张柏芝演唱的《星语心愿》、陈慧娴演唱的《飘雪》等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而这些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分别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百度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七大唱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在百度网站和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167万元等。
  不过,百度公司却否认“侵权”行为,该公司认为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为此,七家唱片公司就百度的MP3搜索引擎是否涉嫌侵权与百度展开了激烈辩论。
  [B]据悉,虽然目前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仍无定论,但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说,一旦百度被判“侵权”,那上网下载歌曲的用户也是要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如罚款等;而即便最终宣判百度“不属侵权”,说不定香港七大唱片公司很有可能会把矛头直接指向歌曲的终端使用者———网络用户,要求经济赔偿。为此,该负责人提醒,近段时间最好不要在百度上下载MP3歌曲,以免招惹意外“官司”。(陈琦钿 辜美绒)[/B]2005年10月18日 17:11

  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新快报报道,昨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透露: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目前正在北京状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的MP3搜索引擎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件正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B]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近段时间最好不要在百度上下载MP3歌曲,否则随时有可能被告“侵权”。[/B]
  据介绍,与百度公司对簿公堂的这七家香港唱片公司分别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EMIGROUP香港公司、索尼BMG以及它们的中国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它们联名起诉的理由是——百度公司在未经七大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网站上对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李克勤演唱的《红日》、张柏芝演唱的《星语心愿》、陈慧娴演唱的《飘雪》等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而这些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分别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百度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七大唱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在百度网站和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167万元等。
  不过,百度公司却否认“侵权”行为,该公司认为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为此,七家唱片公司就百度的MP3搜索引擎是否涉嫌侵权与百度展开了激烈辩论。
  [B]据悉,虽然目前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仍无定论,但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说,一旦百度被判“侵权”,那上网下载歌曲的用户也是要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如罚款等;而即便最终宣判百度“不属侵权”,说不定香港七大唱片公司很有可能会把矛头直接指向歌曲的终端使用者———网络用户,要求经济赔偿。为此,该负责人提醒,近段时间最好不要在百度上下载MP3歌曲,以免招惹意外“官司”。(陈琦钿 辜美绒)[/B]
真的假的呀,打击面也太大了[em04]
绝无可能,几百万的下载用户,他们能告几个?
全国网民上亿,它那几付颜色如果敢把“网络用户”惹毛了,全部起来抵制它们发行的唱片,我想过不了多久就会关门大吉的
操,资本家的贪得无厌暴露无疑了!
微软都不怕谁怕它什么烂唱片公司吖?![em05]
他告好了,我应诉,国家现行版权法明文规定:不涉及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根本就不违法。
向中国人民宣战了啊???
法不责众啊几亿人哪
靠,我下载了差不多二十个G了,怎么办啊?我怕怕..........[em06][em01]
真是荒唐!
所谓“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是什么东东,他凭什么有权利判断什么合法,什么非法?还故做权威状?
法制观念严重有问题。
而且,根据高法解释,非法传播[B]图利[/B]才算所谓侵权。
怕个毛啊 .我电脑里所有的东西都是盗版的,下载的,不管游戏还是应用程序~!!!
放他妈的狗屁,我们是动态连接以及有几百万用户,下过什么歌,你还查原始数据啊,就算查到了,我们也不犯法!也不违法!就算百度输了官司,也秧及不到终端用户,虎谁~~!我想本意是想我们不上百度吧~~
放他妈的屁,老子没有用于营利,你如何打官司?
杀了百度...还有后来人............偶家有300多张CD...但偶还是支持网上下载............有些买都买不到...凭么再不让网上下载............
都从BT,电驴下载吧.
不用于营利,怎么都无所谓,微软都没招
我下歌基本上用KUGOO了   除非是特别难找的才用的上百度   在百度上下东西的人海了去了  有本事他告去
[em01][em01]
呵呵,他准备告谁呢,他能查到下载歌曲的用户到底是谁么
百度MP3下载比较垃圾,酷狗不错。
大家不要急,百度还不一定会输官司呢,再说,输了官司也不知道怎么赔,而如果真的如以吓唬人为能事的某些宣传官员所言,那百度可以不用做了,纳斯达克的美国人那么精还没见他们抛百度的股票呢。唱片公司也就是造造声势,其实谁真的认为能告赢的,即使告赢了还有我们呢,又不是只能上百度下载。告我们在法律上连可操作性都没有。不过,如果真的有广东的所谓官员出来发这种吓人的话,那倒是要鄙视一下的。估计是他认为让大家不要下,他去下的时候速度就会快一点吧[em01]
绝不可能发生贴子里说的那种情况,本人太了解那些当官的了,他根本懂网络上的情况,看到了新闻就异想天开,装作很懂的样子去发什么通告,是用脚思考的,只能是贻笑大方
不痛不痒的吓人规定,简直是胡来,有本事广东下令不吃野生动物。
对!先下令不准吃野生动物看看....
真的是搞笑啊 呵呵
[B]以下是引用[I]傲气老秃[/I]在2005-10-18 18:44:00的发言:[/B][BR]微软都不怕谁怕它什么烂唱片公司吖?![em05]

够牛气!!
news.dayoo.com   2005年10月19日 09:40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旦)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就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请示,经研究后予以批复。批复已于昨天起施行。
  批复说,“……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既然人家广州日报把两高的批复都找出来了,那我们就来看看原文。
就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及音像制品问题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本网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作出批复。
  两高
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10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此复。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责任编辑 郑剑峰)
来源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5-10/18/content_206798.htm
我再加一些。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嘿嘿,这个不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啊。
以下是我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解读:
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百度的问题。司法解释和批复都提出通过网络传播属于“复制发行”但是是百度传播的吗?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传播的平台,他没有对平台上传播的东西的内容进行知识产权上的限制,法律也没有强制百度负有检查和控制所传播内容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确实百度等网站的行为间接造成了侵犯著作权的可能,但是这也可以解释为搜索引擎功能所致,百度提供此服务功能的本质是提供信息资源交流平台。所以,侵权行为不是百度直接所为。
  那它是不是共犯呢?根据解释的第十六条,好像有成为共犯的可能。且慢,是不是共犯得先看有没有主犯。也就是我们有没有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刑法在条目最开始加了以营利为目的。而我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也没有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算我们犯罪。既然我们没犯罪。首先,被刑事处罚的可能就不存在了。其次,百度因为没有主犯当然没有是不是共犯的问题了。
  这个司法解释蛮有味道的。其实,只要网上有传播的人,通过其他门户网站也是能搜到涉嫌侵权的音乐下载的。如果百度有罪别家谁都逃不掉。他们能把这些网络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抓起来?更何况现在关于网络音乐传播国际上都从在争议,每一个国家能绝对杜绝此种情况的。即使有严刑峻法,从操作上也是不可行的。以软件为例著作权人一般只能从技术手段上入手减小或者拖延被侵权而无法彻底杜绝。
  最搞笑的是,那些公司对百度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广州日报却用刑法来吓唬读者,连适用法律也没找对。
鄙视广州某些官员的同时,还是请大家一起关注一下百度的官司,从我看到的关于百度vs步升案可能引起中国互联网搜索产业的巨大变动——百度的股价和评级已经受到影响,它很有可能会在漫长的官司中支撑不住而妥协。可能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具有里程碑意义。不过对于娱乐产业,同样也是有意义的。首先,那些娱乐公司再想推没实力的所谓新人时可能就要小心点了。因为版权保护加强后,大众对自己花钱买来的娱乐当然跟加珍惜,某些一年就出一两首能听得歌曲的歌手,能不能红起来就面临危险了。另外,对想要一曲成名的网络歌手不失为一个机会。只要你放弃版权,你就能红。说到底,能感召到大量歌迷去听其演唱会和忠诚的购买其正版作品的那才算有本事。还要提醒出版商和立法者,不要低估网民的智慧和力量。网络版权问题最终只能靠妥协。想赚钱,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如果,能提供优质又便宜的歌曲下载服务我也会去尝试的。但是,只知道拆我们的平台,我就不信你们拆的速度会比我们建得快。要改变观念,是要共同努力的。没有一劳永逸的好事。[em27]
我机子里的都是下载的MP3和AV

有种来告我吧~~~~
香港已经有网迷因为使用BT下载而被执法当局检控了.
看电影从不买碟
听歌从不买CD
游戏从不买盘
支持盗版,盗版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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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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