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再造畜生现身,是时候修改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6:16:14


奸杀广州11岁女生嫌犯落网 年仅19岁系减刑出狱

据广州市公安最新消息,1月19日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抓获涉嫌杀害女孩陈某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经审讯,韦某初步供述杀害陈某的作案事实。据嫌疑人韦某交代:18日13时50分许,其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广明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陈某杀害并逃离现场。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广州番禺警方今天(1月19日)通报:1月18日14时许,女孩陈某(女,11岁,番禺人)在上学途中失踪。当晚21时50分许,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高架桥底发现陈某尸体,死因有可疑。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10小时的奋战,专案组民警于1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将犯罪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抓获归案。

    据嫌疑人韦某交代:18日13时50分许,其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广明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陈某杀害并逃离现场。

    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叹息!11岁女生返校途中遇害

    1月18日中午,番禺区韦涌村11岁的盈盈从家出发回学校考试。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段700米的“主路”,她却没能走完。当日下午,盈盈被发现失联,当晚噩耗传来,她被发现躺在必经之路附近,腿部裸露;1月19日上午11时许,19岁的嫌犯韦某穿拖鞋骑车返现场时被当场抓获,这一事件暂告一段落。村民们说,盈盈“长得很靓,读书很叻”。

    事件:700米返校路未能走完

    1月18日下午14时15分,番禺区韦大小学还有45分钟就要开始英语期末考试,正在五年级二班辅导的英语老师却发现,该班的盈盈迟迟没有到达课室。意识到不对,英语老师赶紧给盈盈妈妈打了电话,同时告诉班主任给盈盈爸爸打电话。

    经询问盈盈奶奶,14时30分左右,盈盈妈妈打电话告知老师:孩子早在13时35分就已出门返校。从盈盈家到学校仅700米,为何学生仍迟迟未到校呢?针对这种情况,校方赶紧启动了应急预案,将此事反馈给韦涌村,发动全村的治保队员进行寻找。

    下午6时许,盈盈仍未找到,社交空间开始形成寻人热潮。晚间九时许,番禺警方官方微博也发布了寻人消息:“陈×盈,女,11岁,身高143cm,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人。外貌特征:中等长头发扎辫,穿黄色校服,黑色裤,背着粉红色书包,于2016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和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呼吁市民提供线索。

    寻人:全体村民深夜电筒寻人

    女孩失踪后,全家人心急如焚,不少网友也为之着急,纷纷转发消息,希望扩大传播范围,增加找到女孩的几率,并且为女孩祈祷。晚间,微信公众号“掌上番禺”发布此消息后,阅读量很快突破10万次。

    记者了解到,盈盈今年仅11岁,在附近的韦大小学念五年级,当天正是韦大小学期末考的日子,上午考完语文后,盈盈如期回家午饭和午休。中午返校时,奶奶还在家门口目送着她出门,直到走出大约100多米,快到桥底的地方,奶奶才回到屋里。

    谈到对盈盈的印象,村民们说得最多的是盈盈“性格开朗,长得很靓,读书很叻”。盈盈失联之后,除了治保队员开始寻找之外,其他村民也自发加入寻人队伍中。尤其是天色渐沉之后,村民们都自发打着手电筒去寻人。村民林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我那天回来得比较晚,回到已经8点多了,我还骑着电动车在附近找了一圈,直到后来治保队员们在韦涌人民路与广明高速公路的立交桥底找到。”

    现场:深夜找到盈盈,发现下身裸露

    昨晚21时许,噩耗传来。盈盈家人接到消息后,有亲属直接晕倒。记者在现场看到,盈盈家距学校仅约700米距离,事发地距盈盈家大概300多米,距学校约400米。

    “首先发现盈盈的是治保队员,大家都在找,几乎是地毯式搜索,大路看完了就往小路上和偏僻处找,最后才在这里发现了。”林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地为高速桥下的一处树林中,离韦涌人民路约几十米,发现盈盈时,她的上身被埋在沟里,有部分沙土覆盖。另外,还露出了下半部,但下半部是赤裸着,怀疑可能是被人奸杀。

    今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公安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盈盈被找到时已无生命迹象,她的死因可疑,已经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并呼吁市民提供线索。

    抓捕:疑犯为19岁男子,骑车返现场时被抓

    今日中午,事情发生转机。1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穿着棉拖鞋骑着自行车路过现场时被警方抓获。12时23分,广州警方通报称:“广州番禺警方刚刚抓获杀害女孩陈某嫌凶!”

    记者从现场目击者了解到,11时30分左右,一穿着棉拖鞋的男子骑着自行车路过现场,可能是被现场的便衣警察认出,忽然掉头往回行驶,此时数名便衣警察一拥而上,在离现场约几十米外的拐角处将其抓获。

    “他年纪很小,看起来也就十来岁,身材也不算高大。”根据记者拍摄的图片,目击者很快辨认出就是被抓的男子。“不知道为什么作案之后还要返回。”对于该男子被抓的情形,目击者都表示很诧异。警方最终确认,该男子姓韦,19岁,是广西人。

    受害者其人:她是学校民乐队骨干,擅长弹小阮

    记者从韦大小学了解到,盈盈平时性格外向,成绩也很好,同时还是学校民乐团的骨干。“这个月10日,她还跟学校团队一起参加了省里的比赛,摘得铜牌。”韦大小学校长赵老师告诉记者,她最擅长的是小阮。

    事件发生前,盈盈刚刚参加完语文考试。此前为了弄清楚她为何失联,学校还特意从已经封好的卷子中找到了她的试卷,看看是否因答题不好而产生异常。然而令老师们诧异的是,盈盈试卷干净整洁,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在语文试题作文部分,盈盈还写下了一件“读书趣事”:“那天晚上,我正津津有味地看着《动物小百科》,可是,妈妈却走了过来只说了一句‘快点睡觉,别看书了’就把书拿走了。我极其不情愿地钻进被窝,心想:你还不是一看书就一直到十一二点。于是,我的脑子飞速运转,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光明正大不行,就只好等你睡了先。”最后,十一点多,她等妈妈睡了之后,拿出小手电看书,结果没看几页就困得不行睡着了。

    追忆:校长激动落泪,同学点烛追忆

    1月19日中午,记者在韦大小学看到,学生们考完试之后纷纷走出校园,门外聚集了大量前来接孩子的家长,两名安保队员全副武装在校门外执勤。

    “盈盈的伯伯和姑姑都是我们的同行,我们对盈盈都挺熟的,知道盈盈出事之后,她姑姑立马就晕倒了。”谈起盈盈,同是一村的赵校长难掩心中的悲愤,激动落泪。赵校长告诉记者,盈盈失联后,学校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预案。盈盈出事之后,全校各个班级还特意开了一节特殊的班会,专门做了一些安全提示。

    “今天上午,我们邀请了社工辅导团队进校专门进行了心理辅导,特别是针对盈盈所在的五年级二班,我们开了一场特别的班会,包括圆桌会和点蜡烛等,疏导学生们的情绪。”赵校长说,因为已经同学五年,不少学生都在班会上哭了出来。

    “今天上午考完试后就开始暂休,到1月23日才召开散学典礼,今年这个散学典礼会比较特别……”赵校长说。

    追问:大白天走“主路”为何仍会出事?

    村民告诉记者,盈盈每天走的上学路是村里的“主路”。那为何中午1时许,光天化日之下仍会发生这起悲剧呢?

    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路全程仅约700米,其中绝大部分路段周边都有居民楼,且人气非常旺,唯一没有居民楼的一段是仅有几十米的广明高速桥下。不过,这里平时停靠着很多小车,俨然已经变成一个停车场。“这里一直都没有出过什么事,平常我的车就停放在这里,有时候凌晨回来也没有遇到什么安全问题。”村民林先生说,对于为何会发生惨剧,他也比较奇怪。

    不过,周边的居民也透露,在中午时段,很多居民都在外工作,这条路很少人走,可能被嫌犯有机可乘。有村民猜测,该事件发生可能还与盈盈长得比较靓有关,所以引起嫌犯关注。另外,盈盈上学路上有两家士多店,有一家的员工跟记者说,之前盈盈曾向他提及,这两天有男人跟踪她。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韦涌村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如今外来人口占比已经约为五成。韦大小学赵校长告诉记者,该校有学生505人,其中七成左右为本地学生,还有三成为外地孩子。

    警方通报:杀害失踪女生案告破

    今天番禺警方向媒体通报,1月19日上午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附近将杀害失踪女孩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抓获归案,该案件成功告破。

    1月18日14时许,番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有一名失踪女孩陈某(女,11岁,番禺人)。接到报警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当晚21时50分许,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高架桥底发现失踪的陈某。经法医现场初步勘验,陈某已无生命迹象。

    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连续10小时的侦查,专案组民警锁定该案疑犯,并于1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将犯罪嫌疑人韦某抓获归案。

    经初步审讯,嫌疑人韦某交代了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讯中。

    今日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抓获涉嫌杀害女孩陈某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经审讯,韦某初步供述杀害陈某的作案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下午13时14分,广州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了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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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 10:36 上传

奸杀广州11岁女生嫌犯落网 年仅19岁系减刑出狱

据广州市公安最新消息,1月19日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抓获涉嫌杀害女孩陈某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经审讯,韦某初步供述杀害陈某的作案事实。据嫌疑人韦某交代:18日13时50分许,其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广明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陈某杀害并逃离现场。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广州番禺警方今天(1月19日)通报:1月18日14时许,女孩陈某(女,11岁,番禺人)在上学途中失踪。当晚21时50分许,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高架桥底发现陈某尸体,死因有可疑。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10小时的奋战,专案组民警于1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将犯罪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抓获归案。

    据嫌疑人韦某交代:18日13时50分许,其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广明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陈某杀害并逃离现场。

    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叹息!11岁女生返校途中遇害

    1月18日中午,番禺区韦涌村11岁的盈盈从家出发回学校考试。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段700米的“主路”,她却没能走完。当日下午,盈盈被发现失联,当晚噩耗传来,她被发现躺在必经之路附近,腿部裸露;1月19日上午11时许,19岁的嫌犯韦某穿拖鞋骑车返现场时被当场抓获,这一事件暂告一段落。村民们说,盈盈“长得很靓,读书很叻”。

    事件:700米返校路未能走完

    1月18日下午14时15分,番禺区韦大小学还有45分钟就要开始英语期末考试,正在五年级二班辅导的英语老师却发现,该班的盈盈迟迟没有到达课室。意识到不对,英语老师赶紧给盈盈妈妈打了电话,同时告诉班主任给盈盈爸爸打电话。

    经询问盈盈奶奶,14时30分左右,盈盈妈妈打电话告知老师:孩子早在13时35分就已出门返校。从盈盈家到学校仅700米,为何学生仍迟迟未到校呢?针对这种情况,校方赶紧启动了应急预案,将此事反馈给韦涌村,发动全村的治保队员进行寻找。

    下午6时许,盈盈仍未找到,社交空间开始形成寻人热潮。晚间九时许,番禺警方官方微博也发布了寻人消息:“陈×盈,女,11岁,身高143cm,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人。外貌特征:中等长头发扎辫,穿黄色校服,黑色裤,背着粉红色书包,于2016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和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呼吁市民提供线索。

    寻人:全体村民深夜电筒寻人

    女孩失踪后,全家人心急如焚,不少网友也为之着急,纷纷转发消息,希望扩大传播范围,增加找到女孩的几率,并且为女孩祈祷。晚间,微信公众号“掌上番禺”发布此消息后,阅读量很快突破10万次。

    记者了解到,盈盈今年仅11岁,在附近的韦大小学念五年级,当天正是韦大小学期末考的日子,上午考完语文后,盈盈如期回家午饭和午休。中午返校时,奶奶还在家门口目送着她出门,直到走出大约100多米,快到桥底的地方,奶奶才回到屋里。

    谈到对盈盈的印象,村民们说得最多的是盈盈“性格开朗,长得很靓,读书很叻”。盈盈失联之后,除了治保队员开始寻找之外,其他村民也自发加入寻人队伍中。尤其是天色渐沉之后,村民们都自发打着手电筒去寻人。村民林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我那天回来得比较晚,回到已经8点多了,我还骑着电动车在附近找了一圈,直到后来治保队员们在韦涌人民路与广明高速公路的立交桥底找到。”

    现场:深夜找到盈盈,发现下身裸露

    昨晚21时许,噩耗传来。盈盈家人接到消息后,有亲属直接晕倒。记者在现场看到,盈盈家距学校仅约700米距离,事发地距盈盈家大概300多米,距学校约400米。

    “首先发现盈盈的是治保队员,大家都在找,几乎是地毯式搜索,大路看完了就往小路上和偏僻处找,最后才在这里发现了。”林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地为高速桥下的一处树林中,离韦涌人民路约几十米,发现盈盈时,她的上身被埋在沟里,有部分沙土覆盖。另外,还露出了下半部,但下半部是赤裸着,怀疑可能是被人奸杀。

    今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公安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盈盈被找到时已无生命迹象,她的死因可疑,已经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并呼吁市民提供线索。

    抓捕:疑犯为19岁男子,骑车返现场时被抓

    今日中午,事情发生转机。1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穿着棉拖鞋骑着自行车路过现场时被警方抓获。12时23分,广州警方通报称:“广州番禺警方刚刚抓获杀害女孩陈某嫌凶!”

    记者从现场目击者了解到,11时30分左右,一穿着棉拖鞋的男子骑着自行车路过现场,可能是被现场的便衣警察认出,忽然掉头往回行驶,此时数名便衣警察一拥而上,在离现场约几十米外的拐角处将其抓获。

    “他年纪很小,看起来也就十来岁,身材也不算高大。”根据记者拍摄的图片,目击者很快辨认出就是被抓的男子。“不知道为什么作案之后还要返回。”对于该男子被抓的情形,目击者都表示很诧异。警方最终确认,该男子姓韦,19岁,是广西人。

    受害者其人:她是学校民乐队骨干,擅长弹小阮

    记者从韦大小学了解到,盈盈平时性格外向,成绩也很好,同时还是学校民乐团的骨干。“这个月10日,她还跟学校团队一起参加了省里的比赛,摘得铜牌。”韦大小学校长赵老师告诉记者,她最擅长的是小阮。

    事件发生前,盈盈刚刚参加完语文考试。此前为了弄清楚她为何失联,学校还特意从已经封好的卷子中找到了她的试卷,看看是否因答题不好而产生异常。然而令老师们诧异的是,盈盈试卷干净整洁,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在语文试题作文部分,盈盈还写下了一件“读书趣事”:“那天晚上,我正津津有味地看着《动物小百科》,可是,妈妈却走了过来只说了一句‘快点睡觉,别看书了’就把书拿走了。我极其不情愿地钻进被窝,心想:你还不是一看书就一直到十一二点。于是,我的脑子飞速运转,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光明正大不行,就只好等你睡了先。”最后,十一点多,她等妈妈睡了之后,拿出小手电看书,结果没看几页就困得不行睡着了。

    追忆:校长激动落泪,同学点烛追忆

    1月19日中午,记者在韦大小学看到,学生们考完试之后纷纷走出校园,门外聚集了大量前来接孩子的家长,两名安保队员全副武装在校门外执勤。

    “盈盈的伯伯和姑姑都是我们的同行,我们对盈盈都挺熟的,知道盈盈出事之后,她姑姑立马就晕倒了。”谈起盈盈,同是一村的赵校长难掩心中的悲愤,激动落泪。赵校长告诉记者,盈盈失联后,学校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预案。盈盈出事之后,全校各个班级还特意开了一节特殊的班会,专门做了一些安全提示。

    “今天上午,我们邀请了社工辅导团队进校专门进行了心理辅导,特别是针对盈盈所在的五年级二班,我们开了一场特别的班会,包括圆桌会和点蜡烛等,疏导学生们的情绪。”赵校长说,因为已经同学五年,不少学生都在班会上哭了出来。

    “今天上午考完试后就开始暂休,到1月23日才召开散学典礼,今年这个散学典礼会比较特别……”赵校长说。

    追问:大白天走“主路”为何仍会出事?

    村民告诉记者,盈盈每天走的上学路是村里的“主路”。那为何中午1时许,光天化日之下仍会发生这起悲剧呢?

    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路全程仅约700米,其中绝大部分路段周边都有居民楼,且人气非常旺,唯一没有居民楼的一段是仅有几十米的广明高速桥下。不过,这里平时停靠着很多小车,俨然已经变成一个停车场。“这里一直都没有出过什么事,平常我的车就停放在这里,有时候凌晨回来也没有遇到什么安全问题。”村民林先生说,对于为何会发生惨剧,他也比较奇怪。

    不过,周边的居民也透露,在中午时段,很多居民都在外工作,这条路很少人走,可能被嫌犯有机可乘。有村民猜测,该事件发生可能还与盈盈长得比较靓有关,所以引起嫌犯关注。另外,盈盈上学路上有两家士多店,有一家的员工跟记者说,之前盈盈曾向他提及,这两天有男人跟踪她。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韦涌村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如今外来人口占比已经约为五成。韦大小学赵校长告诉记者,该校有学生505人,其中七成左右为本地学生,还有三成为外地孩子。

    警方通报:杀害失踪女生案告破

    今天番禺警方向媒体通报,1月19日上午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附近将杀害失踪女孩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抓获归案,该案件成功告破。

    1月18日14时许,番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有一名失踪女孩陈某(女,11岁,番禺人)。接到报警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当晚21时50分许,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高架桥底发现失踪的陈某。经法医现场初步勘验,陈某已无生命迹象。

    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连续10小时的侦查,专案组民警锁定该案疑犯,并于1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将犯罪嫌疑人韦某抓获归案。

    经初步审讯,嫌疑人韦某交代了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讯中。

    今日11时许,广州番禺警方在石壁街韦涌村抓获涉嫌杀害女孩陈某的嫌疑人韦某(男,19岁,广西人)。经审讯,韦某初步供述杀害陈某的作案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下午13时14分,广州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了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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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哎。。。。。。。。。。。。。。。。。
外来流动人口一直是管理难点,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大妈巡逻队是较可行的法子。


现在儿童生长的环境不同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那个年代了,现在的儿童能够接触到的信息量远大于那个年代的成年人,导致现在儿童的心智发育也早于那个年代,八九十年代的小学还天天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小学生稍有调皮捣蛋老师就会给予体罚,包括家长也是很支持老师对孩子的管教的,现在整个反过来了,学校连体育课都不敢上了,生怕学生磕着碰着家长闹事,小孩在家里也是呼风唤雨为所欲为,家长一味溺爱不加管教,加上网络社会各种信息洪水,很容易导致犯罪低龄化,个人觉得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是时候修订了,将保护年限降至10岁,同时对不满10岁儿童犯下的罪行应由其抚养人承担。

感谢楼下各位大神的提醒,标题已改,百度了下刑法,根源的确是第二章第十七条,另外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现在儿童生长的环境不同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那个年代了,现在的儿童能够接触到的信息量远大于那个年代的成年人,导致现在儿童的心智发育也早于那个年代,八九十年代的小学还天天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小学生稍有调皮捣蛋老师就会给予体罚,包括家长也是很支持老师对孩子的管教的,现在整个反过来了,学校连体育课都不敢上了,生怕学生磕着碰着家长闹事,小孩在家里也是呼风唤雨为所欲为,家长一味溺爱不加管教,加上网络社会各种信息洪水,很容易导致犯罪低龄化,个人觉得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是时候修订了,将保护年限降至10岁,同时对不满10岁儿童犯下的罪行应由其抚养人承担。

感谢楼下各位大神的提醒,标题已改,百度了下刑法,根源的确是第二章第十七条,另外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一直有一个想法,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说14岁之前犯了罪,就按照正常刑法来判,不过不执行,等到18岁之后,每过一年就把这个“刑期”的时间减去一年,在减完之前继续犯罪的,就两罪刑期相加。如果未满14岁时犯下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就按照死缓的减刑方式来,且终身只要再犯罪就至少无期
liuliuwinter 发表于 2016-1-20 11:12
我一直有一个想法,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说14岁之前犯了罪,就按照正常刑法来判,不过不执行,等到18岁 ...
那不等于带罪保外,以后找工作什么的都不方便。与未成年保护法相冲突。未成年的犯罪处理一直是两难。
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仅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现在圣母脑残多,特别是娇生惯养一代已经长大成人,真人秀节目里明明是没教养的孩子可以被吹捧成有个性,还能博来一大堆傻逼脑残粉,还能说什么呢。
天蝎米罗9A63 发表于 2016-1-20 11:18
那不等于带罪保外,以后找工作什么的都不方便。与未成年保护法相冲突。未成年的犯罪处理一直是两难。
具体折减时间,方式都可以考虑,比如一年抵两年这样,但是肯定要让他承担一定的后果,要不然这种保护法只会纵容犯罪
本文这个畜生2010年就已经掐死了一个小男孩了,因不满14岁而没做处理,2011年刚满14岁就又持刀行凶刺伤一小女孩,虽然判了6年,但看来没有任何效果,出狱后立马奸杀11岁女孩,很好奇它6年里在少管所里都干什么了?有没有知道了,现在的少管所里的犯人日常都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保护法都是保护未成年罪犯啊。。。。。重罪干脆统一按成年量刑就没事了,杀掉算了,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出来学好的几率小之又小。。。。。。
第一条性命还无法挽回
但后两起犯罪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回楼主的标题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该改了。应该改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这样才名副其实。
本案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保护被害的三名未成年人,却保护了那个去犯罪的未成年人。
你说呢?
应该改到12岁

可惜N多人会反对


个案,级少数等等借口

当年北京那个网吧

一把火烧得一个惨啊


这些人算啥未成年人


十几岁了放以前早参加劳动了

大是大非十岁一过基本都知道了

狗屁专家定个十四岁,有病!!!





呱呱/aiq 发表于 2016-1-20 11:26
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仅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家长管教不了怎么办?
有一说是只要没判实刑,学校不能开除违法的学生
那么问题来了
这些学生造成的2次伤害谁来承担?
我办的第一个就是案件就是校内的故意伤害案件,2学校的混混把另一个学生劫道厕所一打,雷肥。
受害的学生先跟老师说老师没办法叫他自己小心点,他就带了把刀防身,结果第2次午饭后又被劫,被打过程中持刀捅伤一个,故意伤害。
老子日了,其实这个案件唯一受害者就是这个被告,学校要是开除这2货不就没这事么?
中国有些法律制定就跟欧洲的圣母表一样
规矩我定,责任你负,代价你担
受害人?我没看见。
PLA8341 发表于 2016-1-20 12:12
家长管教不了怎么办?
有一说是只要没判实刑,学校不能开除违法的学生
那么问题来了
是啊,都已经出人命了还仅仅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然并卵,我认为未成年人即使不用负刑事责任也应该扔进特殊学校。老祖宗的话还是很对的,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犯了错就应该付出代价。
呱呱/aiq 发表于 2016-1-20 12:18
是啊,都已经出人命了还仅仅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然并卵,我认为未成年人即使不用负刑事责任也应 ...
教育最高的形式就是惩戒
老祖宗的戒尺在这些人眼里成了犯罪工具
我也日了狗了,明明是刑法第二章十七条的锅每次都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背,你们这帮法盲能先百度再说话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玩意是妥妥的下位法,他的立法渊源来自与刑民宪,也没有可诉性。
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量刑时应该从重处罚吧。
waterskyxsz 发表于 2016-1-20 13:38
我也日了狗了,明明是刑法第二章十七条的锅每次都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背,你们这帮法盲能先百度再说话么
谢谢提醒,咨询了下度娘:
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认为以上这两条法律规定是罪恶根源。
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刑法的内容么,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事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6-1-20 11:58
回楼主的标题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该改了。应该改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这样才名副其实。
...
保护未成年人,本意应该是加强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和行为人从重或加重处罚,但在中国已经演变成专门保护未成年罪犯了,这个我都不知道喷了多少次了~~
看脸型 就跟马加爵一样
以后要是要找杀手打手解决问题的,专门找14岁以下的看来不错,训练好了事情办的利索还没责任,这看来是条财路,恩。
法律管不好的地方,就要受害者家属自己想办法了。
应该问,第一次为什么没有少教?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可以放外面。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20 15:53
应该问,第一次为什么没有少教?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可以放外面。
进少年管教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PLA8341 发表于 2016-1-20 12:12
家长管教不了怎么办?
有一说是只要没判实刑,学校不能开除违法的学生
那么问题来了
  更扯蛋的是打架斗殴不问过错,双方一起开除。被人欺负了,还手自保还有错!
vikinds 发表于 2016-1-20 17:41
更扯蛋的是打架斗殴不问过错,双方一起开除。被人欺负了,还手自保还有错!
高中以下,我没见过哪个学校敢以打架斗殴开除学生的
《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1年,丫下手也不轻啊

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被判了6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啊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而不应该是保护未成年罪犯。
发达国家是如何对这种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的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熊孩子其实完全没有保护的意义,该关就关,该毙就毙。真要是被教唆的,直接重罚教唆犯就好了。文明为什么很多时候打不赢野蛮,就是因为吃饱了撑的。
进少年管教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犯八大罪之一,足够了。
艾铃吉祥 发表于 2016-1-20 19:54
发达国家是如何对这种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的呢?
这方面还是要看英帝
英格兰和威尔士起刑点10岁  苏格兰直接8岁

当然最厉害的还是伊朗  未成年犯死刑  关到成年再行刑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6-1-20 14:30
以后要是要找杀手打手解决问题的,专门找14岁以下的看来不错,训练好了事情办的利索还没责任,这看来是条财 ...
早就有了。


很奇怪的是,14岁这个年龄分界线是很多年以前定的,这些年不是没有要求降低的呼声,但某些法律专家“玩命”似的护着这个不让改。这么说一点都不夸张,很清楚记得很多年前某法律专家用几乎是歇斯底里、谁改就跟谁拼命的口气在广播上强烈反对改动14岁年龄线。

说实话,当时感觉很厌恶,即使专家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当时那个专家讲话态度之恶劣,现在想起来都很厌恶。

很奇怪的是,14岁这个年龄分界线是很多年以前定的,这些年不是没有要求降低的呼声,但某些法律专家“玩命”似的护着这个不让改。这么说一点都不夸张,很清楚记得很多年前某法律专家用几乎是歇斯底里、谁改就跟谁拼命的口气在广播上强烈反对改动14岁年龄线。

说实话,当时感觉很厌恶,即使专家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当时那个专家讲话态度之恶劣,现在想起来都很厌恶。